民國67年2月10日內政部發布「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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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7年2月10日內政部發布「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其內容略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承租資格、優先承購、承租資格與比例、辦理程序、權利義務及商業設施、服務設施與其他建築物等之標售、標租等事項之辦法,歷經6次修正,分別於72年9月9日、86年10月29日、88年6月29日、90年12月27日、92年8月5日及99年4月13日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