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住)宅計畫發展沿革
國民住宅建設旨在解決收入較低家庭之居住問題,以安定國民生活及增進社會福祉為目的,政府於民國六十四年七月訂頒「國民住宅條例」,同時廢止實施約二十年之「國民住宅貸款條例」,明示國民住宅係由政府直接興建住宅出售、出租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此項政策之轉變為我國國民住宅發展過程之里程碑。
民國七十一年修訂國民住宅條例,增列貸款自建及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以協助收入較低家庭解決居住問題;另於民國七十八年函頒「輔助人民貸款自購辦法」,運用銀行資金並由政府提供利息補貼,協助民眾購置民間住宅。至此,確立國民住宅以政府直接興建、貸款人民自建、獎勵投資興建及輔助人民貸款自購等四種辦理方式。
(一)政府直接興建:
政府取得土地、規劃設計、施工、配售(租)並管理之住宅,包含眷村改建國宅及一般集中興建國宅。眷村改建國宅,係由軍方提供土地,國宅單位興建,完工後由雙方垂直對半分配,國宅單位分得部分則提供符合國宅承購資格者購買。為有效取得土地興建國宅,非公用之公有土地得列管作為國宅用地。政府直接興建之國宅及其基地之售價,由國宅機關參照附近房地產市價酌予折減在成本以下訂定之。
(二)貸款人民自建:
貸款人民自建之國宅係指政府提供貸款,人民自備土地,自行興建管理維護之住宅,以農漁村及偏遠地區之人民為照顧對象。
(三)獎勵投資興建:
獎勵投資興建國宅,其獎勵對象為公司組織之住宅興建業,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其土地面積可供興建國宅二十戶以上,興建計畫經國宅主管機關核檢准者。
(四)輔助人民貸款自購:
政府透過利息補貼協調銀行提供自有資金,提供優惠貸款輔助人民自行購置自用住宅。
民國八十七年及八十九年因經濟不景氣、住宅市場供過於求,函頒「振興建築投資業措施」及「健全房地產市場措施」,宣示政府停建國宅及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國宅六年之政策,並且著手研擬整體住宅政策,以確定未來住宅發展之方向。
未來計畫及政策方向願景
為落實國民住宅條例照顧收入較低家庭居住問題之立法意旨,並遵照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措施」有關暫停辦理政府直接興建國宅及獎勵投資興建國宅之規定,九十三年度考量基金財務狀況、住宅市場需求及地方以往執行情形,計畫辦理3,300戶,其中貸款人民自建國宅830戶及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2,500戶。
未來將積極進行「住宅政策」及「住宅法」之制定,以整合住宅補貼制度、健全住宅市場機制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為三大目標方向,並整合分散於各部會之住宅業務,期使整體住宅資源有效統籌運用。
資料來源:國民住宅資料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