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案例及統計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113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交屋後向業者反映房屋漏水、壁癌及馬桶不通無法使用,經業者多次修繕均未解決問題,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消費者、賣方及業者三方協議後,賣方同意賠償消費者部分修繕費,達成和解。
113 花蓮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支付斡旋金後買賣未成,要求返還斡旋金遭業者表示已返還,雙方認知不同,衍生糾紛。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消費者同意擱置斡旋金爭議,由業者給付消費者補貼費,雙方和解。
113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驗收時發現一、二樓天花板、浴廁、臥室及收藏室等有漏水及壁癌情形,要求業者修繕未果,致生糾紛。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業者同意與賣方共同補貼消費者部分修繕費,三方和解,解決紛爭。
113 屏東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承租房屋,與業者簽訂租賃契約入住後發現屋況不佳,無法達到居住需求,請求退還1個月租金並終止租賃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房東同意退還消費者半個月租金,並解除租賃契約,消弭紛爭。
113 屏東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主張依買賣契約書約定,如果貸款金額未達約定標準時,雙方同意解約,但業者要求消費者支付仲介服務費,消費者認為不合理,致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表示同意不向消費者收取仲介服務費,解決紛爭。
113 屏東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建商未依合約書約定日期取得使用執照,要求建商按日给付逾期違約金遭拒,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後,建商同意支付消費者逾期違約金,雙方和解。
113 屏東縣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已支付定金並簽立購屋買賣預約單,惟約定簽約日未到場簽約,要求退還定金並解除購屋買賣預約單未果,致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建商表示同意退還消費者定金並解除購屋買賣預約單,解決紛爭。
113 桃園市 仲介 要約書之使用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於簽訂要約書後,業者未於規定時間內將要約書交付予賣方,致買賣未成交,且消費者要求撤回要約書遭拒,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經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及多次溝通協調後,業者同意消費者撤回要約書,消弭紛爭。
113 桃園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嗣後發現業者未告知有壁癌及漏水情形,請求返還全額仲介服務費遭拒,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業者同意返還部分仲介服務費,雙方和解。
113 高雄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支付斡旋金後買賣成交轉為定金,後因個人因素不願購買,要求仲介返還定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已退還部分定金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消弭糾紛。
113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交屋後發現漏水問題,要求業者修復未果,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表示,賣方同意退還消費者部分價金作為修繕費補償,雙方調解成立,解決紛爭。
113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出售房屋,與業者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後,請求縮短委託銷售時間遭拒,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同意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之委託銷售時間由1年縮短為2個月,雙方和解。
113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主張簽訂買賣契約時業者及地政士未告知可能會有貸款不足問題,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表示,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定金,雙方調解成立,解決紛爭。
113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簽訂買賣契約後發現業者未告知鄰房為資源回收站,請求損害賠償並解除契約遭拒,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消費者同意收受損害賠償金作為補償,消弭紛爭。
113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出售房屋,業者收受買方之斡旋金並於買賣成交後轉為定金,嗣後買方因個人因素解除契約,但業者未將已沒入之定金賠償予消費者,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已依委託銷售契約書規定,將買方已付定金全額作為賠償,另簽署協議書明訂往後如買方反悔,買方已付之斡旋金或定金皆由業者與消費者各得50%作為補償,雙方達成和解,消弭紛爭。
113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出售房屋,與業者簽訂專任委託契約書,嗣後消費者認為業者未積極處理委任事項,請求解除專任委託契約遭拒,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已與消費者解除專任委託契約,雙方和解。
113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賃房屋,支付定金並簽訂租賃契約,嗣後消費者因私人因素無法租屋,請求解除契約及返還定金遭拒,遂主張業者未給予租賃契約審閱期,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已退還一半定金予消費者並解除租賃契約,雙方達成和解。
113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業者承諾銀行貸款及利率可符合消費者需求,嗣後經銀行評估房屋之貸款成數、寬限期及利率皆不符合消費者需求,消費者請求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同意返還定金並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雙方達成和解。
113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已支付定金後因家中成員傷病致擔心無法負擔預售屋款項,請求退還定金遭拒,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建商表示,同意退還消費者定金,雙方達成和解。
113 新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於112年1月簽訂買賣契約時,建商表示如之後有困難可轉讓契約,嗣後消費者欲轉售讓約予第三人,遭建商拒絕,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即預售屋禁止換約轉售是以112年7月1日為分界,112年7月1日之後購買的預售屋,除非符合特定的條件,否則就不能換約轉讓,但此規定不溯及既往,故消費者於112年1月簽訂買賣契約不受讓約限制。嗣建商表示,同意協助消費者契約轉讓事宜,消弭糾紛。
113 新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於訂屋時建商表示可更換木地板顏色,嗣後消費者請求更換木地板顏色,遭建商表示已經訂購建材而拒絕更換,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建商表示同意消費者更換木地板顏色,雙方達成和解。
113 新北市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嗣後建商通知驗屋,消費者因個人因素請求建商延後驗屋遭拒,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建商表示已將消費者繳納之價金全數歸還,另賠償買賣總價金15%之違約金,並解除買賣契約,雙方達成和解。
113 新竹縣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於112年7月1日平均地權條例新制施行前簽訂買賣契約,嗣後欲轉售讓約予第三人遭建商拒絕,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向買賣雙方說明平均地權條例新制規定,即自112年7月1日起預售屋除非符合特定條件,否則不能換約轉讓,但此規定不溯及既往。嗣後建商同意消費者辦理契約轉讓申請,消弭紛爭。
113 嘉義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於銀行貸款撥款前被檢舉需拆除房屋違章部分,遂禁止銀行撥款至履約專戶,衍生賣方寄存證信函通知要沒收已繳之價金,消費者為保障自身權益遂向法院提告,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業者同意與賣方共同補償消費者違章建築拆除費,並同意消費者收取費用後再行考慮是否要拆除,如不拆除,消費者承諾概括承受增建違章現況及撤銷法院提告,且日後有本建物相關違建問題皆自行承擔,三方達成和解,消弭糾紛。
113 嘉義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該屋不動產說明書紀錄無滲漏水情形,但交屋後發現有明顯滲漏水情形,請求賣方負擔修繕費用未果,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處協調後,賣方同意補償消費者部分修繕費用,消費者同意日後不得再向賣方提出任何補償,雙方達成和解。
113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簽訂買賣契約並繳交部分價金於履保專戶後,因信用問題無法貸款,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已繳價金遭拒,衍生糾紛。 案經地政局多次協調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不收取仲介服務費,另買賣雙方協議,已繳價金扣除代書費用、履約保證費用及違約金補償賣方後,剩餘款項全額返還消費者並解除買賣契約,三方達成和解,消弭糾紛。
113 彰化縣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刷卡支付定金,嗣後因故退訂,遭金融機構收取4%手續費,遂主張手續費應由建商負擔,不應轉嫁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雙方同意各分擔一半刷卡手續費並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達成和解。
113 臺中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賃房屋,因與業者及房東認知不同,導致租屋契約無法成立,請求業者退還全額仲介服務費遭拒,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業者同意退還消費者部分仲介服務費,雙方和解,消弭糾紛。
113 臺中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透過包租業者租賃房屋,於申請租屋補助後,業者即調漲租屋價格,消費者主張業者為惡意調漲,請求酌減租屋價格遭拒,衍生糾紛。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雙方達成協議,租金維持原金額,消弭糾紛。
113 臺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賃房屋,嗣後因地震造成頂樓坍塌破洞且屋內有龜裂情形,業者要求提前終止租約並請消費者立即搬離,致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協調達成協議,房東同意返還2個月押金並免收取搬離該月份之租金,另業者協助消費者退租且不收取仲介服務費,消弭糾紛。
113 臺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交易過程中業者對於消費者提問有關交屋、驗屋等問題均未能及時回應,甚至失聯1個月,卻仍收取全額仲介服務費,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爭議。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協調後達成協議,由業者退還消費者部分仲介服務費,雙方和解。
113 臺北市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嗣後遭鄰地所有權人通知該建物有越界侵占之情形,且有違建占用防火巷道,影響鄰地所有權人與建商合建之工程,主張業者未善盡調查責任,且合約中均未載明有侵占他人土地情形,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雙方經多次協調後達成協議,由業者負擔消費者對賣方提出房地違建及占用鄰地損害賠償訴訟之一、二審訴訟律師費,及日後鄰地所有權人對消費者因房地占用鄰地提告訴訟之一、二審律師費,消弭紛爭。
113 臺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嗣後申請租金補貼時,發現所簽訂之租賃契約之租賃地址有誤,致無法申請補貼,請求房東修正租賃契約內容遭拒,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房東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協調達成協議,房東同意修正房屋租賃契約之租屋地址,並調降每月租金至租期結束作為租金補貼之補償,消弭糾紛。
113 臺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透過包租業者租賃房屋,簽立租賃契約時,業者表示可申請租金補貼,嗣後因房屋登記非住家使用不符合租金補貼條件,致消費者無法申領租金補貼,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包租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協調達成協議,業者同意自消費者租屋起始日至到期日,為期1年時間,每月減免部分租金作為賠償,雙方和解,消弭糾紛。
113 臺北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建造期間發生火災造成建物價值減損,因買賣契約書明訂發生此情形結構保固得延長,但建商未能積極處理及說明解釋,致生爭議。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協調達成協議,由建商提供消費者慰問金作為賠償,結構部分保固期限由15年延長至20年,私有陽台及浴室之防水保固期限由5年延長至6年,雙方和解,消弭爭議。
113 臺東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出售房屋,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當日業者即帶客看屋,同日消費者因個人因素與業者合意解除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嗣後業者發現消費者與業者帶看之客戶買賣房屋成交,遂要求消費者支付仲介服務費,消費者主張已解除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拒絕支付,致生爭議。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表示,經其向法院申請調解後,消費者同意支付業者仲介服務費,消弭爭議。
113 臺東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主張業者未善盡調查及告知責任,致消費者申請貸款遭退件,服務品質不佳,請求業者減收仲介服務費遭拒,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同意減收仲介服務費,雙方和解。
113 臺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主張業者未盡調查義務告知房屋外牆有地震造成的裂縫,擔心恐有房屋結構瑕疵,危及居住安全,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並由業者負擔所有過戶移轉費用、代書費、仲介報酬費及貸款利息遭拒,衍生糾紛。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協助消費者與賣方辦理房地契約移轉、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及貸款等事宜,消費者同意負擔房地移轉所需費用,雙方達成和解,消弭糾紛。
113 臺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購買標的非露臺戶,但交屋時為露臺戶,恐因露臺危及公共及居住安全,要求封閉露臺未果,衍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表示願意提供家電商品予消費者作為補償,雙方達成和解。
113 臺南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驗收時發現多項施工瑕疵,請求建商修繕及減收價金未果,致生糾紛。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達成協議,建商同意將消費者所列部分瑕疵於期限內完成修繕,並依約保固,另部分設施由消費者自行委外處理,並就該部分減少價金,雙方和解,消弭紛爭。
112 宜蘭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鑑界時發現業者所製作的土地銷售資料表內記載的土地面寬與地籍圖實際寬度不符。消費者認為業者未善盡調查義務,導致權益受損,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協商程序後,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支付部分履約保證金,消費者同意繼續履行合約,解決糾紛。
112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向業者反映因房屋漏水導致產生壁癌,經業者多次修繕均未確實解決漏水問題,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消費者、賣方及業者三方達成協議,由業者與賣方共同負擔部分修繕費予消費者,達成和解。
112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樓梯間、廁所及洗碗槽等多處壁癌及漏水,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或請業者負責修復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達成協議,消費者同意支付業者服務報酬費後,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解決紛爭。
112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車庫採光罩、及陽台漏水、後陽台壁癌、磁磚縫隙未補平及木質地板突起等瑕疵,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或請業者減價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賠償瑕疵修補費用,消費者同意不減價繼續履行合約,達成和解。
112 南投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後,主張業者未告知簽約流程及未給予契約審閱期,認為倉促簽約,請求解約遭拒,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雙方已解除契約,並退還消費者已付款項,解決紛爭。
112 屏東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因個人因素無購買意願,請求退還定金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雙方調解成立,消費者同意業者僅退還部分定金並解除買賣契約,解決紛爭。
112 屏東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嗣後發現該建物有違建情形,請求退還定金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消費者同意業者僅退還部分定金並解除買賣契約,解決紛爭。
112 屏東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賣屋,要求業者重新調整委託銷售價格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消費者向屏東縣不動產仲介公會申請調解,雙方經公會調解成立,消費者同意由業者提供市場成交資訊後,再另行議定委售價格,解決紛爭。
112 屏東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售屋,雙方簽訂委託銷售契約,後因個人因素要求終止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由消費者支付業者部分服務報酬費並解除委託銷售契約,解決紛爭。
112 屏東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並支付定金,嗣因鄰近有墓地及覺得售價過高,反悔不願簽立買賣契約與支付仲介服務費,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消費者向屏東縣不動產仲介公會申請調解,買賣雙方經公會調解成立,解除買賣契約,由賣方返還部分定金予消費者,消費者支付仲介服務費,解決紛爭。
112 屏東縣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於公設點交期間,建商即自行繕製公設點交表報縣政府申請登記,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雙方調解成立,由建商完成漏水蓄水測試,鐵捲門內外防颱桿改善事項後,將公設及附屬設備移交予管委會,保固期間自移交日起算,另同意補貼鐵捲門打洞之施工金額,解決紛爭。
112 屏東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下大雨時牆壁會有滲漏水現象,請求建商負責修復未果,致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建商同意補償部分修繕費用予消費者,由消費者自行雇工修復滲漏水問題,解決紛爭。
112 屏東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發現水塔周邊積水及電梯機坑滲水,通知建商處理未完成修繕,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由建商補償消費者防水洩水施工費用,解決紛爭。
112 苗栗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售屋,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後發現業者在委售屋外牆懸掛其他廣告行銷帆布,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雙方達成協議,支付租金予消費者並繼續行使已簽訂委託銷售專約,解決紛爭。
112 苗栗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主張業者未告知貸款流程已完成,造成延遲交屋,且交屋前轉達買賣雙方錯誤訊息,致未能順利完成點交。消費者以業者未提供完整服務與溝通為由,要求減收服務報酬費遭拒,遂生消費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雙方協調後,消費者同意支付全額服務報酬費,另業者致贈家電禮及禮金,解決紛爭。
112 苗栗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入住後發現頂樓多處漏水,要求建商能一次處理完善未果,衍生消費爭議。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建商表示將針對該戶頂樓防水進行重新施作並保固1年,解決紛爭。
112 苗栗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入住後發現與隔壁住戶共用牆壁滲水嚴重,後查明係糞水管施工瑕疵,通知業者處理,惟業者以建造時工法並無缺失,不願處理,遂生消費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雙方已達成共識,由業者派員至現場協助處理修復,並補貼消費者原雇工修復之費用,解決紛爭。
112 桃園市 代銷 廣告不實 消費者透過代銷購買預售屋,建案施工期間至現場查看後,主張廚房窗戶尺寸與樣品屋(已滅失)不符,惟業者以現場模型與契約內容相符不同意賠償,衍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地政局函請業者妥處,並多次居中協調,雙方達成和解,業者同意補償費用予消費者,解決紛爭。
112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嗣後因路權爭執,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與返還簽約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協調,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並同意賣方僅返還半數簽約金,另仲介業者不收取買方服務報酬費,解決紛爭。
112 桃園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嗣後認為買價超出附近實價登錄價格,主張業者未提供附近成交行情,請求賠償價差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地政局協調,雙方達成共識,消費者認同市場機制,另業者同意折讓部分服務報酬費,消弭紛爭。
112 桃園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於簽訂買賣契約後,要求建商轉讓約予第三人,建商以配合政府政策不得轉約為由拒絕,遂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並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有關預售屋的禁止換約轉售是以112年7月1日為分界,7月1日之後才購入的預售屋,除非符合特定的條件,否則就不能換約轉讓,而消費者於111年度簽訂買賣契約,且政策不溯及既往,嗣後經地政局協調後,建商同意換約,消弭紛爭。
112 桃園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嗣後要求業者轉讓約予第三人,業者以配合政府不得轉約為正當理由,不同意逕予換約,衍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地政局請建商妥處未果,即召開協商會議,經地政局協調後,業者同意消費者換約,解決紛爭。
112 桃園市 建商 建材設備不符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業者以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合法變更備查為由,要求消費者修改契約之建材(專有部分),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調,雙方達成和解,原簽約戶維持原契約建材,消弭紛爭。
112 高雄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支付斡旋金,嗣考量預算問題無法與賣方簽約,且認為業者執業過程中有諸多瑕疵,遂主張買賣契約無效,請求退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紛爭。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業者表示已退還全額斡旋金並解除買賣契約。
112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遲延付款,而遭業者依契約加收遲延利息,後訴請業者退還遲延利息遭拒,致生紛爭。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雙方協調後,業者同意退還遲延利息,解決紛爭。
112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成交後主張因業者房地合一稅計算錯誤造成損失,請求業者退還服務報酬費及地政士服務費用補償損失未果,致生紛爭。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雙方協調後,業者同意退還服務報酬費及地政士服務費用予消費者,解決紛爭。
112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賣屋,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後反悔,業者要求消費者支付11萬元服務報酬費,致生紛爭。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商後,消費者與業者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解除委託銷售契約,業者同意減收服務報酬費,解決紛爭。
112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賣屋,要求業者將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改成一般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業者表示同意將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改成一般委託銷售契約,解決紛爭。
112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已與業者簽訂委託銷售契約並收取買方簽約金,後反悔請求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並欲歸還買方已支付之簽約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雙方已達成共識,解除委託銷售契約,並協助消費者歸還買方已支付之簽約金,解決紛爭。
112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簽訂專任委託契約,嗣後主張業者未積極銷售,請求解除專任委託契約未果,致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雙方已達成共識,無條件解除專任委託契約,解決紛爭。
112 基隆市 仲介 房屋漏水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交屋後拆除現有裝潢重新整修時發現,房屋牆壁滲漏水及浴室有壁癌,主張不動產說明書填載內容與實際現況不符,請求賣方負責修繕未果,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買賣雙方協調未果,經消保官協調後,賣方同意補貼修繕費用,由消費者自行修繕房屋滲漏水及浴室壁癌情形,雙方達成和解。
112 新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屋,已交付定金,卻被告知無法如期交屋,致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已退還定金,並解除租賃契約,達成和解。
112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並支付斡旋金,因賣方不同意賣房,買賣未成立,惟業者未返還斡旋金,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表示負責本案營業員離職未提及斡旋金事宜,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和解並返還斡旋金予消費者。
112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銷售房屋,協議向買方回租3個月房屋,給付租金但免押金,惟交屋時業者卻要求預付押金作為保證金,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已調降押金且消費者同意支付,雙方達成和解。
112 新北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屋,認為屋主未告知以原屋況出租,向業者反應處理未果,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消費者與屋主終止租賃契約,並同意業者返還部分服務報酬費,達成和解。
112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主張浴室屋頂漏水,原屋主僅就漏水處進行修繕,未確實解決滲漏水問題,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原屋主補貼修繕費用,由消費者自行修繕浴室滲漏水問題,雙方達成和解。
112 新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嗣後發現房屋地板凸翹有瑕疵,因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故未依契約規定給付價金,賣方遂以給付遲延提出需賠償遲延違約金,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賣方同意負責修繕房屋瑕疵,消費者賠償遲延違約金予賣方,雙方達成和解。
112 新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簽訂買賣契約,主張簽約時已向業者表明需先處理原住屋售出,再辦理買房需求,惟業者不予理會,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與消費者合意解除買賣契約,雙方達成和解。
112 新北市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該房屋經氯離子檢測超標,遂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要求價金利息補助遭拒,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買賣雙方解除契約,並返還價金,另業者不收取服務報酬費,並賠償利息損失予消費者,消弭紛爭。
112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2個月,區權會要求拆除違建外推天井,認為業者解說時未提及該屋況有違建,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退還消費者已支付服務報酬費,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並由賣方支付違約金及返還消費者已支付款項,達成和解。
112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未告知主臥室與冷氣下方牆壁於921地震有震裂情形,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內牆及外牆修繕費用,由業者折讓服務報酬費作為補貼,雙方達成和解。
112 新北市 其它 其他 消費者向包租業者租屋,因擅自將所承租住宅轉租,故業者要求賠償1個月違約金,承租人認其權益受損而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包租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雙方解除租賃契約,並將1個月違約金退還承租人,消弭紛爭。
112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因個人因素取消訂單並已辦好退訂手續,惟業者遲未退還定金,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已退還定金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112 新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建商延遲交屋,卻不依所簽訂之買賣契約給付遲延利息,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建商表示同意退還消費者已支付定金、簽約金,並賠償違約金及遲延利息,雙方解除買賣契約,消弭紛爭。
112 新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建案已取得使用執照,惟遲未完成過戶及交屋,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消費者先前入帳之交屋尾款及過戶暫收款均需作業時間,已與消費者進行點交、辦理過戶程序,雙方達成和解。
112 新北市 建商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契約書自簽約日起由買受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利息,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符,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已退還消費者溢繳之土地增值稅及利息費用,雙方達成和解。
112 新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因原契約書交予第三人,嗣後第三人不願返還,請求建商給予副本遭拒,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建商表示已以電子郵件提供契約書影本給消費者,達成和解。
112 新竹縣 代銷 廣告不實 消費者透過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主張廣告早鳥優惠戶有送超磨木質地板,惟驗屋時發現與廣告內容不符,經詢問後才知需有客變才有該項目,認為業者未說明,遂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協調,雙方達成共識,代銷業者同意於交屋後協助消費者所有臥室磁磚地板補上SPC耐磨木質地板,並提供相關保固書與全額支付相關修繕費用,消弭紛爭。
112 新竹縣 仲介 房屋漏水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主張簽約時業者未明確說明房屋瑕疵狀況,嗣後請水電師傅、親友及業者再次共同檢查屋況,發現壁癌嚴重且有漏水問題,需進行多項修繕作業,所需費用難以評估,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遂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妥處,經業者回復,不動產說明說上有註明屋況壁癌及漏水問題,且買賣雙方皆有簽名,因屬房屋瑕疵程度認知問題,嗣後業者與買賣雙方協調解除契約,並返還仲介服務費予消費者,達成和解。
112 嘉義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主張簽約前並未告知有漏水情形,交屋後發現有明顯滲漏水情形,請求賣方負擔修復費未果,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地政處協調達成共識,仲介業者同意與賣方共同負擔修復費補償消費者,達成和解。
112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主張簽約前業者表示無漏水情形,交屋後發現有明顯滲漏水情形,請求賣方減價及不支付服務報酬費未果,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地政處協調達成共識,仲介業者同意不收服務報酬費,另消費者同意賣方不減價改以小額維修費做為補償,達成和解。
112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買賣雙方已簽訂買賣契約並支付簽約金,後因個人因素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簽約金遭拒,遂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地政處協調達成共識,買賣雙方同意簽約金部分轉成違約金補償賣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另業者不收服務報酬費,消弭紛爭。
112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訂買賣契約後聽鄰居告知30年前該棟透天厝曾發生兇案,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仲介業者與消費者及賣方三方達成和解,買賣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賣方返還買方已繳簽約金、買方繳納履保費用及代書費,另業者同意不收取雙方服務費,消弭紛爭。
112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訂買賣契約並支付簽約金(含現金及商業本票),嗣因家人反對,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仲介公司與消費者及賣方三方達成和解,買方同意賣方沒入部分簽約金(現金)並再支付部分現金換回商業本票,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另業者同意不收取服務費,消弭紛爭。
112 嘉義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已支付斡旋金,該斡旋金已轉成定金並簽訂買賣契約,嗣因賣方已移轉第三人,致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回復表示,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由賣方退還全額定金並支付賠償費用,解決紛爭。
112 嘉義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簽訂斡旋契約並給付斡旋金後反悔,請求業者退還斡旋金未果,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洽業者回復表示,業者同意返還斡旋金,解決紛爭。
112 嘉義縣 建商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簽訂買賣契約後發現電線桿設在該屋門口旁,請求遷移遭拒,遂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建商表示經雙方溝通協調,消費者同意接受電線桿不遷移與業者支付之補償金,雙方達成和解。
112 彰化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給付斡旋金後,認為業者未如實告知並提供標的周遭成交資訊及具有嫌惡設施(公墓),要求解除斡旋契約並返還斡旋金遭拒,因而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雙方達成和解,返還全額斡旋金並解除斡旋契約,消弭紛爭。
112 彰化縣 建商 房屋漏水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於保固期內,浴室漏水導致其裝潢、櫃子、壁紙及牆面皆受潮毁損,惟業者稱係因裝潢所致未予處理,衍生糾紛。 案經彰化縣政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召開調解會議協商,經協調後,業者同意負責修繕浴水漏水問題並再予保固1年,另就室內受潮毀損部分負責裝修恢復原貌,解決紛爭。
112 臺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屋,於支付定金後發現屋內有漏水情事,主張業者未告知房屋瑕疵,拒絕簽訂租賃契約,並要求返還定金遭拒,遂生消費爭議。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業者表示租賃契約不簽訂,而消費者同意屋主已沒入之定金由業者返還部分,另一部分之定金約定未來再次透過業者租屋時折讓,雙方達成和解。
112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交屋後發現房屋有漏水情事,請漏水防治公司處理仍無法解決,導致無法入住,消費者請求賣方履行瑕疵擔保責任及業者履行所主張的漏水保固賠償未果,衍生消費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多次居中協調,業者同意補貼部分修繕費用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112 臺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售屋,主張業者為促成交易,口頭承諾服務費只收2%,惟成交後業者卻收取超過2%之服務費,而衍生消費爭議。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協調後消費者同意業者返還部分服務報酬費,解決爭議。
112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簽立買賣契約書,嗣後認為簽約過程倉促且業者未告知重要資訊,主張終止買賣契約遭拒,衍生消費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調,消費者同意繼續履行契約,業者就消費者爭議之內容,退還部分仲介服務費,雙方達成和解。
112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主張業者未以不動產說明書解說且未告知該屋附近有嫌惡設施(化糞池)及汽機車停車位未依法辦理變更,要求解除買賣契約及返還已支付價金遭拒,而衍生消費爭議。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買賣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消費者已支付至信託專戶之價金,達成和解。
112 臺北市 其它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主張租約期間浴室漏水,房東遲未修繕完成,要求提前終止租約遭拒,衍生消費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調後,雙方達成和解解除契約,房東同意先前修繕期間租金以半價計算及不收取當月份租金,另押金部分則扣除水電費後返還,解決爭議。
112 臺北市 其它 其他 消費者向包租業者租屋,租約期滿後,要求業者負擔其於租約期間自行修繕馬桶及加裝監視器費用遭拒,而衍生消費爭議。 案經函請包租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協調後業者同意全額支付馬桶修繕費及安裝監視器費用,消弭爭議。
112 臺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因網路連線異常致溢繳工程款,建商表示溢繳金額將轉入2年後下一期工程款,消費者請求退款遭拒,而衍生消費爭議。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協調後建商同意退還溢繳款項予消費者,解決爭議。
112 臺北市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簽定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因建商使用執照取得延宕,消費者要求支付違約金未果,遂請求解除契約,衍生消費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調後,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建商同意返還已繳價款,並按合約內容給付延遲利息及違約金予消費者。
112 臺東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雙方簽訂買賣議價委託書並支付斡旋金,嗣後主張因受經紀人引導倉促簽約似有受騙,請求解除契約並退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雙方達成和解,業者同意解除契約並退還斡旋金予消費者,解決爭議。
112 臺東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房屋有漏水情形,惟房屋現況說明書並無記載,主張業者未善盡其屋況調查義務而造成消費者損害,請求業者退還服務報酬費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業者同意退還服務報酬費予消費者,解決爭議。
112 臺東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已簽立買賣契約並支付價金,因交屋期限未達成共識遂請求解約,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依限妥處,經縣政府多次溝通後,雙方達成協議,建商與消費者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並全額退還消費者購屋款項,解決爭議。
112 臺東縣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並支付定金,因貸款及契約書問題與建商無共識,請求解除契約並退還定金遭拒,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依限妥處,經縣政府多次溝通後,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契約,建商返還消費者所付全額定金,解決爭議。
112 臺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屋,給付斡旋金後,因業者未給予斡旋書,遂主張解除租約並退還全額斡旋金遭拒,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雙方達成協議解除租約,由業者退還7成斡旋金予消費者,解決紛爭。
112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漏水,主張賣方應負相關瑕疵擔保、維修及保固責任賠償未果,衍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雙方達成和解,賣方同意支付部分補償費予消費者,業者協助消費者請廠商修繕,由消費者自行與廠商協議後續修繕及保固事宜,解決紛爭。
112 臺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簽訂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因建商使用執照取得延宕,消費者請求給付遲延利息未果,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雙方達成和解,建商同意給付遲延利息予消費者,達成和解。
112 臺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建商使用未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契約簽立買賣契約,且契約內容未填載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消費者主張以簽約前接待中心回復之取得使用執照日期計算,業者已交屋遲延,要求重新簽訂符合規定之契約,並請求租屋補貼,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經調解雙方達成和解並同意解除買賣契約,建商返還已繳房地價款外,並再給付交屋遲延違約金,解決紛爭。
112 臺南市 建商 開工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建商遲延開工逾3個月,消費者主張賣方違約,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已繳房地價款遭拒,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並全額退還已繳房地價款,解決紛爭。
111 宜蘭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完成買賣移轉登記後,主張仲介服務過程未盡心盡力且偏向賣方為由,拒付服務費,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宜蘭縣政府協商後,業者同意減收服務費,消費者與業者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消費者並於現場支付服務費。
111 宜蘭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建築用地,主張業者保證土地建築無任何問題,嗣後申請建照及申辦指定建築線時,方知土地需經過國有地才臨接道路用地,消費者需另向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宜蘭辦事處申請通行,認其權益受損,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宜蘭縣政府協商後,業者同意支付價金予消費者作為向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宜蘭辦事處申請通行作業之補償,消費者與業者雙方簽訂協議書達成和解。
111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主張裝潢後發現壁癌,且連日大雨後屋內牆面滲漏水及地板下方積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經花蓮縣政府依消費申訴及調解程序辦理後,消費者、賣方及仲介三方達成協議,由賣方負擔室內二面牆之漏水修繕,消費者與仲介各負擔二分之一地板積水及清理費用。
111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農地,嗣後發現購買之農地為特定農業區之農地,主張解除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經花蓮縣政府依消費申訴程序辦理後,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賠償價金予賣方後,合意解除農地買賣契約。
111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主張簽約過戶後,發現業者及賣方刻意隱匿未於不動產說明書告知屋內牆壁多處重大間隙裂痕之瑕疵,請求無條件解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花蓮縣政府依消費申訴程序辦理,嗣經仲介、消費者與賣方協調後達成和解,消費者與賣方同意共同負擔牆壁修復費用。
111 花蓮縣 其他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承租中古屋,租約到期時,房東要求賠償浴室鏡子、浴室置物櫃夾榫生鏽、電腦椅及未結算電費,除從押金扣除外,尚須賠償部分金額,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遂生爭議。 經花蓮縣政府依消費申訴程序辦理後,消費者與房東已達成協議,消費者同意不取回押金,房東同意不需支付賠償金,雙方達成和解。
111 南投縣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嗣後要求業者換約予第三人,業者以預售屋禁止轉讓法令即將通過為由,不同意換約,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南投縣政府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開會協調後,業者同意依規定換約。
111 南投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交屋後不到1年即發生漏水問題,影響居住品質,且業者未積極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業者接獲通知後,隨即派員查修滲漏水問題,已修繕完成並由消費者簽認,解決紛爭。
111 屏東縣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代銷公司購買2戶預售屋並支付定金,嗣後因經濟狀況無法簽訂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定金未果,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調解成立,由業者扣除2戶行政費用後,餘定金退還予消費者。
111 屏東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嗣後發現屋頂設有電信公司基地臺,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調解不成立。嗣後,消費者向屏東縣不動產仲介公會申請調解,雙方經公會調解成立,由賣方減收價金及業者退還服務報酬費予消費者。
111 屏東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嗣後陽台玻璃發生爆裂,請求建商修繕未果,致生消費爭議。 案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由建商補貼消費者修繕費用。
111 屏東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嗣後發現電信設備與原設計不符,請求業者依原設計施工未果,致生消費爭議。 案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由建商依原設計重新施工。
111 屏東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106年向建商購屋,110年外牆大塊石材掉落並毀損採光罩,請求業者修繕並由第三方公正單位鑑定外牆石材安全遭拒,致生消費爭議。 案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由建商修復已掉落石材之外牆部分及採光罩,另由消費者自行聘請第三方公正單位進行安全鑑定,如有安全疑慮,業者同意負擔鑑定費用及進行修繕。
111 苗栗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未驗屋前即要求消費者將金融機構貸款撥至業者帳戶,驗屋後發現多項缺失請業者修繕,複驗時仍有諸多小缺失未處理,致開始繳交貸款及利息後遲未交屋,遂主張依貸款約定要求業者返還利息,惟業者認為係消費者因修繕問題拖延不交屋,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雙方達成協議,消費者貸款撥款後至交屋日,共繳納4期利息,扣除修繕時間1個月,業者同意繳納3期利息。
111 苗栗縣 建商 其他 消費者透過換約程序購買建商預售屋,因個人因素欲將合約再次轉讓予第三人或指定第三人為房屋登記名義人,遭建商拒絕,爰提起消費爭議申訴。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建商回復表示,第1次辦理轉讓手續時,三方簽立之轉讓協議書內約定「買方受讓人辦理本次房地轉讓手續後,不得將本房地合約再次轉讓予他人」,故未同意消費者再次轉讓,經雙方溝通協調後,消費者繼續履行原訂合約內容,消除紛爭。
111 苗栗縣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屋並支付定金5萬3,000元,主張訂購單上明確註明總價402萬元,惟4日後業者來電告知,須加價20萬元才願意出售,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雙方同意解除房屋訂購單,由業者退還定金5萬3,000元,並支付補償金5萬3,000元予消費者。
111 苗栗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1年後,發現浴室有漏水狀況,通知建商處理,惟建商回復已過保固期不願負責,爰提起消費爭議申訴。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建商回復表示,本案不動產標的物保固期為1年,消費者提出浴室漏水問題已逾保固期間,惟仍安排維修廠商前往勘查估價,協助維修事宜,解決紛爭。
111 桃園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租屋,嗣後業者與房東因故未依照預定簽約日簽約,且房東沒收消費者定金,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調,租賃雙方及業者三方協商後,由房東返還定金1萬2,800元予消費者,達成和解。
111 桃園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屋並支付訂金,因雙方未完成簽約確定事宜,期間屋內設備搬運費用從訂金扣除,僅返還部分訂金而衍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地政局請仲介妥處,業者同意退還設備搬運費予消費者,解決紛爭。
111 桃園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嗣發現該房屋現況說明書第42項設備未點交(大樓中繼泵浦),認為業者未告知中繼泵浦屬公共設施,主張返還已支付服務報酬費8萬元未果,遂生紛爭。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消費爭議協商,地政局說明爭點設備係為公共設施,非該屋專有,且一般觀念係為低頻噪音之嫌惡設施,雙方調解成立,業者同意退還2萬元服務報酬費。
111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嗣後發現係海砂屋,要求解約並返還仲介服務費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未果,經地政局協調,業者、消費者及賣方三方協商後達成和解,解除買賣契約及仲介返還服務報酬費,消弭紛爭。
111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售屋,即移民海外;嗣消費者以即時視訊方式由業者代表賣方與買方簽約,並約定消費者按期返台辦理過戶事宜,後其家屬返台,以簽約授權不全,主張契約無效,業者不同意,遂生紛爭。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業者提出受委託簽約時錄影及錄音等相關資料,經地政局協調說明後,消費者同意依約定履約。
111 桃園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嗣後要求業者換約予第三人,業者以政府打炒房為藉口,認為承買者為投資客,不同意換約,遂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並說明現行法規,建商同意依規定換約。
111 桃園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要求建商轉讓約予第三人,惟建商以配合政府打炒房為正當理由,不同意換約,消費者認有損其權益,遂提出申訴。 案經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地政局協調,建商同意依現行規定換約,消弭糾紛。
111 高雄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簽訂斡旋契約並支付斡旋金後反悔,遂主張簽約時間已超過買賣意願書所載斡旋期間,請求業者返還斡旋金未果,致生消費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業者已返還斡旋金。
111 高雄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主張業者未盡求證義務,簽約後才知機車停車位需每年抽籤,非固定車位,實有詐騙疑慮,遂向業者求償50萬元補償,衍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簽訂協議書,經計算機車停車位月租及中籤率後,由業者補償20萬元予消費者。
111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主張簽約前業者表示無漏水情形,嗣後驗屋時發現有明顯滲漏水情形,嚴重影響權益,請求業者返還仲介服務費並協調屋主賠償遭拒,衍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由業者補貼價金予消費者。
111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以1400萬購屋後,主張疑似全屋漏水且有嚴重壁癌,請求賣方減少價金250萬元遭拒,衍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由業者補貼10萬元予消費者。
111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出售房屋,因銷售不如預期,請求提前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業者回函表示同意與消費者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111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售屋,簽訂委任銷售契約書,主張業者未告知契約條款及應注意事項,僅告知需在契約欄位簽名,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衍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多次商議後,雙方同意委任銷售契約及房屋買賣契約均有效之共識,簽訂協議書達成和解。
111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售屋,主張業者以銷售話術表示房屋出入通道須經他人土地,不利於買方貸款建議降價銷售,消費者遂依業者建議降價出售。嗣後認為業者誤導錯誤資訊,請求解除買賣及委託銷售契約未果,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買賣雙方及業者三方磋商,業者與消費者同意終止委託銷售契約,另買賣雙方也同意終止房屋買賣契約,達成和解。
111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不知道父親以其名義透過仲介購買房屋,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業者回函表示消費者與賣方達成協議,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
111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於簽立買賣契約時,約定貸款成數無法達7成可以無條件解約,嗣因銀行貸款成數不足,無法履行合約,惟業者認定係消費者個人因素,解約須支付房屋總價10%之違約金,致生紛爭。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業者與買賣雙方協商後達成協議,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
111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嗣後檢測發現房屋為海砂屋,主張業者未盡告知義務,請求退還仲介服務費遭拒,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商後,業者同意返還部分仲介服務費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111 基隆市 仲介 停車位使用權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於不動產說明書之現狀調查表勾選「有固定車位」項目,並檢附相關照片,且權狀面積亦確認係含車位,惟經查該車位非使用執照內之合法停車位,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爭議。 本案受理糾紛案件後,依不動產說明書及不動產買賣契約內容,認定仲介業者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銷售不實之行為,遂依規定裁處業者6萬元整。
111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由仲介售屋,主張斡旋書未經同意擅自塗改簽約期限,且斡旋金支票之票據號碼未填寫,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雙方簽訂協議書,消費者退還買方斡旋金,該屋仍委由業者出售,惟不收取仲介服務報酬費,達成和解。
111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擬於交屋前找驗屋公司驗屋,惟業者表示此舉將導致延遲交屋,致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消費者已與驗屋公司共同確認屋況,並於驗屋後與賣方辦理交屋,雙方已達成和解。
111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由仲介銷售成屋,過戶期間頂樓加蓋部分經市府拆除,與買方協議保留款項於拆除垃圾清除後匯入帳戶,惟垃圾清除後買方反映屋況有問題不願匯出保留款,且業者未居間協調,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回復表示,雙方已達成和解並簽訂協議書,約定由消費者負擔因違建拆除頂樓之補強工程,若無法於約定期限內完成,買方除無需支付保留款外,消費者需再賠償價金。
111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嗣後發現天花板及牆壁嚴重漏水,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雙方達成和解,由業者負擔房屋滲漏水之修繕。
111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主張業者未告知有漏水情形,且交屋後反應有漏水狀況未積極協助處理,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買賣雙方簽訂協議書,分攤修繕費用,達成和解。
111 新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售屋,因違反專任委託銷售合約,另委託其他業者成交,衍生服務報酬計算爭議,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雙方已達成和解,消費者同意給付服務報酬費45萬元予業者。
111 新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因屋內留有舊房客物品無法入住,主張解除租約,並退還租金1萬8,000元與2個月押金3萬6,000元,惟房東僅願退還1個月押金,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房東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消費者表示,雙方已達成和解,房東同意退還租金及2個月押金。
111 新北市 建商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主張原應由賣方負擔之土地增值稅轉嫁由買方負擔,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建商表示雙方同意簽署協議書並退還土地增值稅全額款項,雙方達成和解。
111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支付定金,主張業者誤導實價登錄價格,致消費者誤購買該房屋,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建商表示已達成協議,業者沒入部分定金,餘退還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111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簽署合約書時接待人員未逐一解釋條文並要求支付定金,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建商表示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定金,達成和解。
111 新北市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並支付定金20萬元,主張因個人因素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定金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建商表示,已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定金20萬元予消費者。
111 新北市 建商 廣告不實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建案銷售時,DM及現場展示廚具均為贈送雙口爐,至客變階段才告知僅送單口爐,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雙方調解成立簽訂協議書,由建商補償消費者7萬元。
111 新北市 建商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主張建案樓高3.6米,惟實際丈量僅3.2米,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建商表示,已向消費者說明及解釋,並附有消費者簽訂之同意書為憑,雙方達成和解。
111 新竹市 仲介 地下室使用權與產權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所支付之房價含大樓之地下室面積,交屋後才知原含地下室面積部分為管委會所有,管委會要求消費者歸還占用部分且需負擔賣方長期占用拆除工程費用,遂向賣方及業者請求減價遭拒,衍生糾紛。 案經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地政處請仲介業者妥處,業者表示買賣雙方協議後,賣方同意減價作為補償拆遷費,達成和解。
111 新竹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陽台有滲漏水情形,認為業者未說明清楚,主張不給付服務報酬費3萬元未果,衍生消費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雙方達成共識,滲漏水問題由消費者自行修繕,業者減收1萬5,000元服務報酬費用。
111 新竹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發現屋內有漏水及水泥牆滲水情形,向建商反映屋況,建商冷處理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建商回復表示已將消費者所提瑕疵部分修繕完畢,消弭糾紛。
111 新竹縣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因未按期繳交期款,遭業者依買賣契約簽訂內容解除契約並依約沒收已繳交之價金46萬元,消費者主張業者不應解除契約應繼續履行契約,遂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由消保官及地政處會同召開協商會議,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另業者同意退還二分之一價金23萬元予消費者。
111 嘉義市 仲介 交屋遲延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因簽約時未告知其配偶有信用不良紀錄,導致代書辦理貸款作業期程拉長,造成後續交屋遲延,消費者遂以交屋遲延為由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嘉義市政府協調,仲介業者表示已協助消費者完成貸款作業,另為解決糾紛,業者願補貼消費者價金作為遲延交屋之補償,雙方達成和解。
111 嘉義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主張交屋3個月後客廳磁磚隆起,與房屋之現況說明書內容明顯不符,請求賣方支付維修費用12萬元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嘉義市政府多次協調後,賣方同意補貼消費者2萬元作為修繕費用,雙方達成和解。
111 嘉義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時發現該屋有漏水及壁癌,惟業者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勾選該屋未漏水,請求業者協調賣方負責維修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嘉義市政府協調後,賣方同意補貼消費者20萬元作為修繕費用,雙方達成和解。
111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出售土地,簽訂買賣契約並收取簽約金後,主張業者未告知附近實價登錄資訊,認為出售價格比附近實價登錄便宜,要求解除契約並退還簽約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買賣雙方及業者協調後,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消費者退還簽約金並賠償履約擔保金予買方,另支付業者服務報酬費,解決紛爭。
111 彰化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貸款成數未達業者告知情形且業者未適時提供協助,要求減收服務報酬費未果而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告知業者有關要約之拘束相關規定。嗣後召開調解會議協商,雙方達成共識,業者同意減收服務報酬費。
111 彰化縣 建商 建材設備不符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所附廚具與買賣契約書雙方約定之廚具品牌不符,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召開調解會議協商,雙方達成協議,業者承諾更換廚具為約定之品牌。
111 彰化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承購預售屋,保固期內因4樓洗衣機排水孔破裂,致排出之水由3樓牆壁溢出,要求業者妥為修繕未果,致生糾紛。 案經彰化縣政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召開調解會議協商,雙方達成協議,業者承諾願於保固期限內負責保固修繕責任,並就尚未修繕部分先行給付賠償金4萬元予消費者。
111 彰化縣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承購預售屋,並以信用卡支付定金10萬元及簽約金25萬元,嗣因個人因素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全額定金及簽約金未果,遂生糾紛。 案經彰化縣政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召開調解會議協商,雙方同意由業者返還35萬元給消費者。
111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主張業者及賣方未告知房屋有漏水情形,消費者請求維修損害費或原價買回未果,遂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修繕費由賣方負擔,解決紛爭。
111 臺中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入住後發現浴室暖風機運轉時有雜音,經建商維修後依舊有問題,消費者要求更換別的機型遭拒,遂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設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調後,建商同意更換別的機型暖風機,消除爭議。
111 臺北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簽立買賣契約書及增補協議契約後,發現增補契約內容排除了賣方瑕疵擔保責任如漏水、氯離子檢測等責任,且嗣後發現屋內有漏水情形,業者以雙方已簽立增補契約為由表示其與賣方均為免責,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多次協調後達成和解,由業者退還服務報酬費及補貼修繕費予消費者,消弭糾紛。
111 臺北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於110年下半年至111年上半年間買、賣房屋,買賣過程中業者表示消費者符合可辦理重購退稅之資格,惟完成交易後始得知因房屋標的存在有效租約,不符合重購退稅資格,消費者遂主張業者交易過程中專業度不足,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雙方多次協調後達成和解,業者補償消費者部分稅額計15萬元(約重購退稅額度的50%)。
111 臺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租屋並給付定金1萬元,嗣後屋主突表示不願承租,消費者主張應依民法之規定雙倍賠償定金,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妥適處理,調解後買賣雙方達成和解,並退還定金1萬元。
111 臺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租屋,原給付斡旋金1萬2千元委託議價,如有成交轉成服務報酬,後因與房東對租賃時間點有爭議,未簽立契約書,業者雖口頭同意返還斡旋金,但遲未給付,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雙方調解成立,業者於斡旋金中退還5,000元,另7,000元沒入作為服務報酬費。
111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套房,簽立買賣契約書後發現屋況曾有滲漏水及鋼筋外露之修補痕跡,消費者認為業者交易過程未誠實告知,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多次協調後達成和解,買賣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書,以房屋總價扣除手續費後全額退還予消費者,解決爭議。
111 臺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租屋,欲遷入戶籍遭拒,且房東要求提前解約,要求消費者於111年5月底前搬離,因租賃期間至111年10月31日才期滿,消費者遂主張需退還2個月押金,惟房東僅願退還1個月押金,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由地政局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消費者5月底前搬離,房東退還2個月押金計1萬5,600元予消費者。
111 臺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租屋,租約期滿時要求返還押金事宜,但房東頻列諸多理由,要求其他不合理之費用,拒退押金,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妥適處理,雙方已達成協議,房東扣除應繳費用後退還1,034元。
111 臺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租屋,租約期滿退租點交時,房東表示屋內木地板有受損,只退回部分押金,經消費者自行詢問修繕業者報價希望房東退還更多押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雙方協調後,保留修繕費價金額度後,解決爭議。
111 臺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租屋,租約期滿退租後,房東以未結清水電費、屋況有髒汙需負擔修繕費用等理由拒絕退還押金,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妥適處理,經雙方透過法院簡易調解庭達成協議,房東扣除應繳水電費用後退還,消弭糾紛。
111 臺北市 建商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發現給付費用包含應由建商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認其權益受損,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妥適處理,經雙方協商達成協議,由建商退還消費者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消弭糾紛。
111 臺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建商以可節稅為由,聳恿消費者以子女之名義簽定買賣契約,並支付定金10萬元,嗣後查詢實價登錄,發現買價偏離市場行情,且始知未成年人買房無法貸款,要求解約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妥適處理,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定金10萬元予消費者。
111 臺東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始發現尚有下列爭議:1.標的物土地上有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2.仲介服務費收取方式未明確告知、3.業者以各種理由搪塞不給詳細看房、4.廚房滲漏水、頂樓防水漆破損,以上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主張賣方應負修繕責任、業者應減收服務費未果,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業者、賣方與消費者協調後,三方簽訂和解協議書,由賣方補貼消費者1萬3,000元協助修繕處理,業者減收服務費退還7萬5,500元。
111 臺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銷售不動產,其妻於委託期間內曾表示不想賣房,嗣業者收受斡旋轉定金後,消費者要求終止委託,不願出售,並請求免付違約金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表示消費者之妻未符授權內容,故其意思表示未能有效終止委託銷售契約,且消費者皆未曾明確表示終止委託。協調會中消費者同意給付違約金8萬元,雙方達成共識合意終止契約。
111 臺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不讓其入屋查看屋況,致簽約後始得知內部曾設有神明桌,消費者因宗教信仰顧慮,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免付違約金遭拒,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表示2次帶看房屋皆告知尚有承租人承租,無法入屋觀看,消費者仍願意簽立不動產買賣意願書並支付斡旋金,後續並簽立買賣契約書,顯見無法入屋觀看未影響買賣意願。經雙方協調後,由業者沒入已給付之斡旋金(已轉為履約保證金),消費者尚須給付代書費用,雙方達成共識合意解除契約。
111 臺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訂購預售屋,支付定金並完成簽定契約之程序後欲解約,業者主張係可歸責於買方之情事,應沒收全額定金,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協調會中建商同意退還定金6成,並扣除信用卡退刷手續費及銀行匯款手續費,雙方達成和解並同意解除契約。
111 臺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業者取得使用執照至完成交屋,遲延交屋日數57日,業者拒付延遲利息;且交屋時因車庫與道路落差尚須改善,導致車庫無法使用,業者未能承諾改善完成日期,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表示依約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交屋,並無延遲交屋情事,並已積極處理車庫高低落差問題,協調會中同意償付消費者3萬元,及改善車庫落差問題,雙方達成共識和解。
111 臺南市 建商 其他 預售屋於交屋後成立管理委員會(消費者),因建商未恢復社區公共設施、場地清潔及設備維護之應有狀態,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同意恢復社區公共設施應有狀態,製作點交紀錄與清冊,並重新點交及蓋公司大小章,以示負責,點交後交由管理委員會(消費者)負責後續維護,雙方達成共識和解。
111 臺南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驗屋後業者未完成磁磚及部分修繕,要求完成修繕或減收價金。惟業者表示消費者驗屋方式已逾越一般驗屋的合理方式,要求按期付款,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同意依消費者指示交屋前做最後一次磁磚修補,其餘瑕疵限期改善完成後即辦理交屋,雙方達成和解。
110 宜蘭縣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地,主張業者未善盡調查義務,未告知建物有占用鄰地情形,為免除建物遭拆除,遂承買該鄰地,嗣就非必要承買鄰地之支出,認為業者及賣方應負擔部分責任,經請求業者及賣方負擔部分價金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業者與買賣雙方就負擔比例協商後,賣方支付6萬6,000元、業者支付5萬元予消費者,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110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農地及地上資材室,買賣契約明定資材室配置室內水管工程費用由賣方負擔,惟消費者向自來水公司申請接自來水管線時,因地處偏僻,需額外支出數十萬接管費用,請求賣方應一併負擔遭拒,遂要求解除買賣契約,致生糾紛。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宜蘭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縣政府邀集三方協商達成協議,買賣雙方同意解除契約,並由消費者支付賣方15萬元作為違約金、支付業者仲介服務費1萬元、支付地政士處理費用6,000元,圓滿解決糾紛。
110 花蓮縣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不動產說明書上並未有水泥剝落及鋼筋裸露的註記,惟拆除屋內木頭裝修時,發現內壁牆面及天花板多處水泥剝落及鋼筋裸露,請求業者處理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程序後,仲介業者居間協調買賣雙方,賣方同意負擔全額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糾紛。
110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裝潢時發現1、2樓多處漏水,與業者所稱僅加蓋處漏水顯有差異,請求業者處理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程序後,仲介業者與賣方同意共同賠償消費者修繕費用12萬元,達成和解,圓滿解決糾紛。
110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售屋,因故欲終止委託銷售契約,業者依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條款要求賠償4%之服務報酬費,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與調解程序後,消費者同意給付2萬6,600元服務報酬費予業者,雙方解除委託銷售契約,消弭糾紛。
110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簽約後因家人反對提出終止契約,惟業者要求鉅額違約賠償,衍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與調解程序,消費者同意給付服務報酬費16萬8,000元予業者並解除買賣契約,消弭糾紛。
110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簽約過程過於倉促提出終止契約,惟業者要求鉅額違約賠償,衍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與調解程序,消費者同意給付服務報酬費8萬元予業者並解除買賣契約,消弭糾紛。
110 花蓮縣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主張所承租之房屋,於搬遷入住的過程發現屋內有跳蚤問題,請求終止租約並返還2個月押金未果,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後及調解程序後,雙方達成協議,房東遵守內政部訂頒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相關規範,退還消費者1個月押金並終止租約,消弭紛爭。
110 金門縣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並簽訂買賣契約,主張建商買賣契約未依內政部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製作,且未依合約事項履行,致損害權益。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經地政局函請建商依內政部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改正契約,建商已於期限內改正契約並與消費者簽訂,圓滿解決糾紛。
110 南投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交屋後發現屋內客廳及客房漏水,透過仲介反映給賣方,惟賣方未處理且言語傷害,致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及賣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因買賣雙方認知差異,經業者協調雙方順利達成協議,由賣方處理滲水問題,圓滿解決糾紛。
110 屏東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簽定買賣契約,後因房屋漏水問題,要求修繕未果,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調解成立,由業者及消費者各負擔二分之一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10 屏東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簽定買賣契約,嗣因房屋漏水問題,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調解成立,由業者負擔3成修繕費用,消費者負擔7成,圓滿解決糾紛。
110 屏東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簽訂買賣契約後因房屋漏水問題,要求修繕未果,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業者與消費者雙方調解成立,由業者支付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10 屏東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後因房屋漏水及買賣價格問題,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由業者退還仲介服務費17萬元予消費者,另消費者同意自行負擔房屋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糾紛。
110 屏東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嗣後發現陽台滲水,請求建商修繕遭拒,致生消費爭議。 案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由建商負責修繕及施作防水處理,圓滿解決紛爭。
110 屏東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嗣後發現浴室磁磚裂痕且多處滲水,請求建商修繕遭拒,致生消費爭議。 案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由建商支付修繕費用25萬元,圓滿解決紛爭。
110 屏東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嗣後發現配電設計與原設計圖不符,請求建商變更遭拒,致生消費爭議。 案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由建商變更配電位置並減少價金38萬元,圓滿解決紛爭。
110 屏東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嗣後發現停車場施工品質不良時常淹水,請求建商修繕遭拒,致生消費爭議。 案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由建商刨除停車場地面,重新規劃排水、洩水,解決停車場淹水問題,圓滿解決紛爭。
110 屏東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屋,嗣後發現二樓地磚隆起且部分住戶都有相同之情形,請求建商修繕遭拒,致生消費爭議。 案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由建商及消費者各負擔二分之一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10 屏東縣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因無法辦理貸款,請求建商協助辦理貸款遭拒,致生消費爭議。 案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並由建商退還已付款項200萬元,圓滿解決紛爭。
110 苗栗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立議價委託書並交付斡旋金10萬元,隔日反悔取消斡旋,惟業者告知已與賣方議價成功,消費者遂主張業者未給予審閱期及未提供附近成交價格參考資料,請求返還斡旋金未果,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妥處,嗣後消費者回復表示,雙方達成協議且業者已返還斡旋金10萬元,圓滿解決紛爭。
110 苗栗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簽署購屋要約委託書後,當日業者即告知屋主同意出售,惟事後消費者認為合約有許多不合理之處,請求撤回要約委託書,業者表示解約須賠償違約金3%與支付服務報酬2%且無商議空間,消費者遂主張要約書無效,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已協商處理,因消費者未能於約定期限內簽訂買賣契約,已構成違約事實,經重新協議後,雙方同意解除先前簽署之購屋要約委託書並由消費者支付5萬元違約金,達成和解,圓滿解決紛爭。
110 苗栗縣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屋,主張簽訂房屋訂購單並支付定金10萬元後,業者不願履行訂購單內容,消費者請求業者履行訂購單或返還定金並賠償1倍定金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已協商處理,雙方同意更換標的物、重新議定條件並簽訂買賣合約,圓滿解決紛爭。
110 苗栗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主張入住後公用道路柏油路面沉陷造成路面不平整,住戶用路困難且每逢下雨必積水影響生活;另消費者房屋後陽台地面下陷牆面龜裂,經鑑定結果為回填不實所致,管委會發文協調業者未果,遂生消費爭議申訴。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協議,住戶後陽台部分由業者協助修復,至公用道路部分協商由管委會處理,圓滿解決紛爭。
110 桃園市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經由代銷業者訂購預售屋並支付定金10萬元,嗣後因故取消承購要求退還定金,惟業者只同意退還5萬元,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後,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返還定金10萬元,圓滿解決紛爭。
110 桃園市 代銷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代銷業者購買成屋,業者告知完工時間為104年,簽約後才知為84年完工的爛尾樓翻修出售,消費者要求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經地政局居間溝通協調,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10 桃園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農地260.15坪,嗣後發現該農地已被套繪管制提供興建農舍,遂主張業者未告知致權益受損,請求返還已支付仲介服務費25萬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地政局協調下,仲介同意返還仲介服務費25萬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10 桃園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因建案工地發生施工鄰損糾紛,無法如期施工,致建商無法依契約約定日前取得使用執照,消費者主張業者應支付未準時取得使用執照之遲延利息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地政局居間協商,業者同意依消費者訴求內容賠償,圓滿解決紛爭。
110 桃園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後欲出售換約予第三人,要求業者換約,業者雖同意換約但遲未安排時間,消費者認有損其權益,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地政局請建商妥處未果即召開協商會議,業者於地政局協調下,於協商會前即幫消費者換約,圓滿解決紛爭。
110 桃園市 建商 坪數不足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時自行實測專有部分室內坪數認為短少2.8坪,要求業者找補價金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經地政局居間協調並解釋面積應以地政機關登記簿登記面積為準,複丈亦應請地政機關為之,消費者不再爭執,結束紛爭。
110 桃園市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支付簽約金77萬元,嗣因建商辦理建照變更認有損其權益,主張建商應折價25萬元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地政局居間協調並召開2次協商會議,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契約,由業者返還簽約金77萬元、給付違約金77萬元及賠償金10萬元,共計164萬元,圓滿解決紛爭。
110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售屋,於辦理過戶程序中,買方欲增建,惟因不符法規規定,遂以土地有瑕疵為由未匯尾款至履約保證專戶,消費者請求買家依約完成買賣,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買賣雙方協調後,雙方簽訂解除契約協議書並返還已付價金,圓滿解決糾紛。
110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銷售房屋並簽訂半年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嗣後因業者未積極銷售,消費者欲改為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惟業者表示需支付2%違約金才能更改,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經地政局與業者及消費者協調後,業者與消費者協議縮短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期限改為3個月,並於到期後改為一般委託銷售,圓滿解決糾紛。
110 高雄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未盡查調產權之責,現況說明書表示有使用天然瓦斯,實際上房屋沒有天然瓦斯,必須常常打電話請人送桶裝瓦斯,與說明書不符,請求酌減價金未果,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達成和解,由業者退還仲介服務費8萬2,400元予消費者作為補償,消弭紛爭。
110 高雄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因合約書所載房屋現況瑕疵內容與現況不符,且業者與賣方未於簽訂買賣契約時說明及據實記載,遂請求解約與停止支付第1期款,並主張不支付仲介服務報酬費,致生消費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買賣雙方協調後,雙方簽訂解除契約協議書,買方支付違約金60萬元予賣方及仲介服務報酬費5萬5,000元,另解約之相關費用由業者負擔,圓滿解決糾紛。
110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購屋前與業者協調自行處理浴室外牆與陽台之壁癌,支付定金與簽約金後發現另有他處壁癌,消費者要求業者及賣方處理未果,遂請求退還定金5萬元及首期簽約金48萬5,000元。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賣方與消費者協調後,買賣雙方簽訂協議書,由賣方退還定金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修繕費用,達成和解,消弭紛爭。
110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業者運用話術使消費者當日看屋即下訂,並隱瞞漏水及壁癌問題,消費者認為入住後需花費大筆金額裝修,遂請求解約並退還仲介服務費未果,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業者同意返還仲介服務費5萬元,並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10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簽訂契約後,表示業者未告知簽訂之契約為買賣契約書,認為有涉及詐欺及隱瞞之情形,主張買賣並未成交,業者不得收取服務報酬費51萬元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調後,消費者與業者雙方簽訂協議書,支付服務報酬費23萬元予業者且買賣成立,圓滿解決糾紛。
110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簽訂買賣契約並支付22萬元價金後發現房屋有問題,遂請求終止買賣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買賣雙方協調後,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已付22萬元價金,圓滿解決糾紛。
110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於給付備證用印款項後,地政士未即時辦理且賣方有延遲提供辦理文件情形,業者也未積極處理,導致成交時間延長,消費者必須再找租屋,增加額外損失,請求解約並給付違約金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經地政局與業者及消費者協調後,雙方簽訂協議書,由業者退還仲介服務費3萬5,000元予消費者作為補償,消弭紛爭。
110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數筆土地,惟簽定合約後,才知道某筆土地上約2坪土地長期供不特定人使用,業者表示契約內容皆有註明鑑界資料,消費者請求無條件解除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賣方在重新鑑界後,確定與先前資料無誤,業者再積極協商,買賣雙方達成協議,鑑界費用由賣方負擔,履保費用由消費者負擔,其餘已進履保的定金全數退還消費者,並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10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業者未告知該屋離工業區非常近,另半徑300公尺內頂樓鄰居有鴿舍違建物,消費者認為業者未善盡告知完整資訊義務,請求酌減仲介服務費或房價未果,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業者全額退還買方已支付費用並解除買賣契約,消弭紛爭。
110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向預售屋第1手買方購買該屋,支付斡旋金10萬元後才知道另需準備85萬現金給予第1手買方,認為業者未說明清楚導致誤判,要求無條件解除契約未果,衍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與業者及買賣雙方協商後,賣方同意將斡旋金無條件全額返還並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10 基隆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簽訂斡旋契約並給付斡旋金10萬元後,主張業者多次要求消費者抬高開價超出地方成交行情,且未提供契約審閱期,認為業者未維護消費者權益,請求解除斡旋契約並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基隆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回復已協助買賣雙方終止簽約作業,業者亦同意解除斡旋契約並返還斡旋金10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10 基隆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簽訂斡旋契約並給付斡旋金10萬元,嗣因評估裝修費後無力承購,請求業者退還斡旋金並終止簽約程序遭拒,致生糾紛。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基隆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回復表示,已協助買賣雙方終止簽約並退還部分斡旋金5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契約書總價款與約定不一致,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回復表示已與消費者於交屋程序中逐一解釋各收取款項之內容,雙方已達成和解,消弭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主張購屋前已存在之頂樓增建,其報拆費用60萬元先前已與業者達成協議共同分攤,惟事後業者拒絕負擔該筆費用,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復表示,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消費者已支付購屋款項428萬8,000元,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未告知周邊環境有宮廟神壇,請求解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已終止買賣合約,並附終止履約保證協議書為憑,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主張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勾選有天然瓦斯與現況不符,要求退還全部服務費未果,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回復表示,雙方達成協議,由屋主支付5萬8,000元予消費者作為廚具補助,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嗣因房屋滲漏水修繕保固問題,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支付2萬3,000元予消費者作為房屋修繕補助,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主張業者未詳實告知有重大漏水之瑕疵,業者雖承諾處理,惟所提供之報價單未提及滲漏修繕工程,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補貼50萬元予消費者作為漏水修繕費用,另自交屋日起5年內若非天災地變及非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而發生漏水情形,賣方仍須負責修繕責任,並附點交結案補充協議書為憑,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主張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且未告知周遭交易行情等資訊,請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已支付之房屋價金720萬元本票及定金90萬元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賣方退還720萬元本票及定金80萬元予消費者,餘定金10萬元作為解除買賣契約之違約金,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銷售房屋,主張業者未說明專任契約與一般委託銷售契約之差異,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復表示,已解除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改為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雙方已達成和解。
110 新北市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並支付定金30萬元後,得知房屋氯離子超標,且契約書約定由買方負責解決問題,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消費者表示,業者與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同意解除契約,賣方退還定金25萬元予消費者,餘5萬元作為解約之賠償金,另業者提供一次免仲介費服務,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主張重新裝修時發現鋼筋水泥崩落,經檢測後氯離子含量超標,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回復表示,雙方達成協議,賣方願負責瑕疵費用,並再協助另行出售,若價位未達消費者所買價格,差額由賣方補貼,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支付簽約金63萬元,嗣因銀行貸款核定金額不足請求解約,業者表示違約需沒入簽約金10萬元,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消費者已與屋主及業者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全額簽約金,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主張合約書載明銀行貸款未達7.5成無條件解約,惟業者要求支付解約金15萬元,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復表示,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業者返還簽約金及斡旋金計53萬760元予消費者,且附有解約協議書及終止履保協議書為憑,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以信用卡支付定金20萬元,嗣因個人因素要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定金,惟業者表示定金不可以信用卡刷退,並要求收取手續費,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建商回復表示,已返還定金20萬元予消費者(原卡刷退),且未收取手續費,並附有退戶作業申請書及刷卡證明為憑,雙方達成和解。
110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以子女名義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支付定金及開立本票,嗣後要求解除契約並退還定金及本票,業者表示需問公司才能回復,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雙方達成協議,已解除契約退還定金並附有退訂申請書及刷卡證明為憑,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業者遲延交屋未給予賠償,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建商回復表示,雙方協議由業者賠償消費者30萬元作為交屋遲延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業者於其專有部分內裝置公用吸氣閥設備,因涉重大瑕疵工程,遂通知銀行停止撥款,惟業者要求消費者支付延遲利息,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建商表示,已向消費者解釋該公用吸氣閥設備合法且使用功能正常,消費者同意給付貸款金額1,619萬元予業者,業者亦不請求遲延利息,雙方達成和解,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請驗屋公司查驗屋況並列舉缺失事項,消費者主張業者改善事項未完成且推諉延遲交屋,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雙方已完成交屋及驗屋程序,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業者告知建案無法興建並通知申購戶解約,惟業者未依原合約書內容給付賠償金,且未作明確說明,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簽訂退戶協議書,業者給付賠償金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竹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未誠實告知房屋現況,且未查證是否為爐渣屋,請求解約遭拒,遂生爭議。 因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並未有「是否為爐渣屋」之應查證項目,市政府多次與仲介及消費者聯繫,請業者協助處理檢驗爐碴成分,並於檢驗完畢後,督促業者協助買賣雙方解約,經協調後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竹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未提供實價登錄資訊,勸誘消費者以高價購入房屋,請求解約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處與業者及消費者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契約,由業者返還全額仲介服務費11萬2,000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竹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發現房屋有漏水問題,經聯絡業者後未妥適修繕完成,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協調後,買賣雙方簽訂協議書,由賣方補貼消費者3萬元作為補償金並重新施作防水延長保固5年,圓滿解決糾紛。
110 新竹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簽訂房屋訂購單及契約書,主張業者未給予契約審閱期,遂要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定金10萬元,惟業者表示簽約前已告知簽約後不能退還定金不同意退訂,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規定提出申訴,經縣政府消保官及地政處會同雙方協議,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終止合約並退還定金8萬元,圓滿解決爭議。
110 新竹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請驗屋公司查驗屋況發現有滲漏水、壁癌及未依簽約時的客變需求變更等問題,經業者修復後消費者仍有異議,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兩造於縣政府進行調解,經縣政府消保官及地政處會同雙方協商後,建商同意於調解成立之日起30日內修復完畢,未修復完畢之前,房貸利息由業者支付。若逾期未能修復完畢,業者同意協調包商以現金支付方式賠償消費者作為修復責任,並就修復完成之日起延長保固期間,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竹縣 建商 停車位價金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停車位前方有老樹擋住不易進出,主張建商應移除樹木或減少停車位價金,建商表示非經全體住戶同意無法移除樹木,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由消保官及地政處會同召開協商會議,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減少停車位價金12萬5,000元,圓滿解決糾紛。
110 嘉義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支付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又該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嗣因家人反對購屋,請求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與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還斡旋金5萬元予消費者,並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10 嘉義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出售成屋,並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嗣後欲解除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業者要求8萬元服務費,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市政府協調,仲介同意不收取服務費並解除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本案圓滿解結。
110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並支付定金30萬元,嗣因無力購買,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定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地政處協調,仲介與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同意解除買賣契約,賣方退還定金15萬元,另地政士費用及業者服務報酬由消費者負擔,圓滿解決糾紛。
110 彰化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於契約審閱期內簽訂要約書並給付斡旋金5萬元,嗣後消費者因雙親對於委託承購標的坐落區位不甚滿意,遂請求業者返還所給付之斡旋金未果,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處協調後,業者同意返還斡旋金5萬元並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10 彰化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嗣後發現屋內漏水及白蟻危害現象,消費者認為業者未善盡調查義務、隠瞞重要交易資訊,要求業者及賣方負擔修繕責任並投藥消除蟻害未果,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協調,買賣雙方及業者三方協商由賣方給付10萬元予消費者作為修繕補償,達成和解,消弭紛爭。
110 彰化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因室內電梯通道1樓大量滲漏水,要求業者修繕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召開調解會議協商。經協調後,業者承諾修繕,如未如期修繕完成,至修繕完成日止按日給付違約金1,000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10 彰化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承購預售屋,交屋後即發生社區道路嚴重龜裂、空鼓滲水現象,要求業者重新鋪設未果,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召開調解會議。經協商後,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以高強度環氧樹脂加同色色粉弭平改善補強,並保固5年,圓滿解決紛爭。
110 臺中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業者承諾負責屋內清潔,惟因故先請消費者處理屋內清潔,事後消費者向業者請求清潔費用未果,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業者負擔清潔費5,000元,圓滿解決爭議。
110 臺中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消費者於交屋後向瓦斯公司申請恢復天然瓦斯供氣,瓦斯公司告知已於108年發現管線漏氣故無法供氣,惟買賣合約書未提及此事,消費者請求業者及賣方處理未果,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調後,業者與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賣方及業者補貼消費者2萬5,000元自行修繕,圓滿解決爭議。
110 臺中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預售屋契約書中交屋保留款僅保留5萬元,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不符,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協調後達成協議,業者同意以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圓滿解決爭議。
110 臺北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房屋,交屋後4周發現樓上住戶有漏水至承購標的之情事,且承購標的尚有天井管路漏水瑕疵,非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所敘僅有客廳天花板存有壁癌現象之情事,主張業者應修復漏水、換全新排水管且減少售屋價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由地政局與消費者及業者溝通聯繫後,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委請專業廠商負責修繕漏水瑕疵並保固,其修繕費用7萬9,000元由業者負擔,另賣方補貼消費者3萬7,068元,圓滿解決爭議。
110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交屋後發現屋頂有滲漏水情形,惟買賣說明書未載明相關情事,消費者遂主張業者所陳事實(無漏水)與現況不符,要求須負責完成漏水勘驗、修繕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多次與消費者及業者溝通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自仲介服務費內退還8萬2,400元予消費者作為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爭議。
110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房屋,並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嗣後至現場查看屋況,由鄰居得知該社區發生過土石流,且有人意外死亡,消費者主張業者未事先告知,請求無條件解約並返還定金、簽約金及本票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由地政局與消費者及業者溝通聯繫後,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返還定金4萬6,660元、簽約金100萬及455萬元本票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爭議。
110 臺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簽約時房東告知早上會有光照,屋內不至昏暗不明,嗣後白天再次查看屋況,發現屋內幾乎沒有光照,請求解除租約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妥適處理,嗣經雙方協調達成協議,房東同意無條件解約,圓滿解決爭議。
110 臺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租約計6個月,並簽訂租賃契約書和生活公約及支付押金2個月計2萬1,600元,且約定不得提前終止租約及不得有男性友人訪視,然消費者於租賃期間發現其他房客違反公約規定,攜帶男性友人入住,遂欲提前終止契約,房東爰主張依契約規定,提前解約須沒入所繳押金,且點交時發現電視損壞、環境不潔等現象,遂要求消費者須再給付修繕費及清潔費計7,256元,共計2萬8,856元整,消費者認為歸責於房東之因素,不應沒入押金,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由地政局多次電話與消費者及房東溝通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房東同意退還押金1個月計1萬800元予消費者,並同意其他賠償金額降為1,756元,結算後房東退還9千餘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爭議。
110 臺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主張入住後該屋油漆氣味造成身體不適,要求終止租賃契約並退還全額押金2萬7,000元及半個月租金6,750元,惟房東認為違約應沒收押金,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由地政局多次電話與消費者及房東溝通聯繫後,消費者與房東簽訂終止房屋租賃協議書,房東退還全額押金2萬7,000元,圓滿解決爭議。
110 臺北市 建商 停車位使用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及停車位,交屋後發現該停車位上面有汙水蓋,請求建商更換停車位、遷移汙水蓋或補償20萬元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妥適處理,嗣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由業者賠償消費者10萬元補償金,圓滿解決爭議。
110 臺東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簽訂斡旋契約並給付斡旋金10萬元後,賣方表示不願意出售房屋,惟業者未於第一時間告知及返還斡旋金,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消保官與地政處協調後,業者同意返還斡旋金10萬元並給付補償金3,600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10 臺東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賣屋並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於仲介收取斡旋金後改變心意不願出售,原同意給付業者違約金15萬元,惟事後反悔,衍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違約金降為7萬5,000元並解除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10 臺東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出售房屋及土地,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後,欲調整銷售價格,業者不願變更契約書,遂主張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業者同意解除委託銷售契約書並不收取違約金,圓滿解決糾紛。
110 臺東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向預售屋第1手買方購買該屋,惟建商因使用執照取得問題,遲遲無法交屋予第1手買方,致消費者不能取得該屋。消費者遂請求終止買賣契約並要求第1手買方返還買賣價金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經業者邀集第1手買方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由第1手買方分期開立本票作擔保,如後續仍未能交屋,將退還買賣價金並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10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簽訂買賣議價委託書並支付斡旋金5萬元後,主張交易過程中業者未提供實價登錄行情、契約審閱權與相關物件資訊,遂取消斡旋並請求返還斡旋金未果,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業者認為已有提供並說明相關物件資訊,經協調後,業者同意退還2萬5,000元並解除本件議價委託書,雙方達成共識,解決紛爭。
110 臺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交屋後發現浴廁有壁癌並有滲漏水情形,且廚房有白蟻侵蝕痕跡,惟業者帶看屋時均未告知,造成入住後權益受損,主張賣方及業者應負修繕責任,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與買賣雙方達成共識,賣方願意負擔浴室防水及白蟻防治工程等施作相關費用,另與業者共同給付7萬元作為補貼消費者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10 臺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該屋狀況不佳,需全面整修方可居住,然業者於調查實價登錄行情未確實提供消費者成交資訊,僅提供屋況較好之成交行情,未解釋其中差異,造成買賣價格明顯超出實際成交行情,請求解除契約並要求業者不得收取服務報酬22萬元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業者表示實價登錄調查皆依據政府公開資訊所提供,但價格確實會受到物件個別因素影響,造成消費者資金上之困擾,確有調查上未盡之宜,經協調後業者願退還已收取服務報酬11萬元,並解除買賣契約,順利解決紛爭。
110 臺南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透天型態預售屋,交屋後發現停車空間地坪鋪面有嚴重龜裂瑕疵,建商稱係因地震等自然因素所致,遲未處理,惟查該期間並未發生重大地震,認為建商應負修繕責任,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表示該施工瑕疵明確,並未有推託之情事,係因內部員工溝通未妥所致,同意補貼消費者10萬元,由消費者自行雇工修復,雙方達成共識,爭議圓滿解決。
110 臺南市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透天型態預售屋,該屋因有路沖問題,建商提出以優惠價格予消費者,嗣因房價上漲,建商表示須重談價格,造成契約履行相關爭議,經向業者請求依原談定優惠價格履約未果,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表示因公司銷售人員未經公司同意,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除積極進行內部人員教育訓練,願補貼消費者20萬元作為賠償費,雙方達成共識解除契約,爭議圓滿解決。
110 臺南市 建商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透天型態預售屋,建商於取得使用執造後,申請設置變電箱,設置位置雖於通用道路上,但仍位於該戶門口處,然消費者自購買之初建商從未告知其設置位置並有侵占產權之虞,恐日後將造成消費者居住不便,經向業者請求變更變電箱位置未果,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表示因變電箱設置為建案必要設施,該位置已與台電公司確定,尚難變更,雙方達成共識,建商全額返還消費者已支付費用並另補償25萬元,解除契約,消弭紛爭。
109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房地,因房屋傾斜問題,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與消費者及賣方協調後達成協議,由消費者負擔35萬元並自履保金額退還款中扣除,作為買賣雙方居間服務報酬、地政士、履約保證費用及相關移轉稅捐、規費等,並且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爭議。
109 花蓮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主張居住環境吵雜不堪居住,提出解約要求,惟房東表示除需扣除1個月押金外,尚須補房屋租金價差,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後,房東同意僅扣除1個月押金,圓滿解決爭執。
109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中古屋,因故毀約不買,業者主張收取2%居間服務費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後,消費者同意給付2%居間服務費予業者,圓滿解決爭執。
109 南投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於簽訂意願書時交付斡旋金5萬元,並註記如成交斡旋金轉成定金;如無,則轉成支付賣方違約金。嗣後消費者因故不願購買,欲拿回斡旋金,因退款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協調達成協議,因買賣無成交,是以由賣方收取斡旋金(違約金)5萬元,業者不收取消費者服務報酬費用,圓滿解決糾紛。
109 南投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因簽約時未告知房屋滲漏及牆壁龜裂情形,交屋後才發現且業者未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地政處協商後達成協議,由業者及賣方各補貼消費者3萬元作為房屋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糾紛。
109 屏東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房屋,反映二樓陽台磁磚出現黑點,請求修繕,惟業者認為係消費者搭建鐵皮所致,不願意修繕,致生紛爭。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調解成立,建商同意給付2萬8千餘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爭執。
109 屏東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房屋,嗣後反映一樓客廳強化玻璃自爆,請求賠償,惟建商認為已逾建材保固期限(1年)未予以妥善處理,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調解成立,建商同意全額給付1萬7千6百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爭執。
109 苗栗縣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發現契約圖與現場不符,管道間與擴柱凸出,且施工前業者未先告知便自行施作,造成權益受損,請求業者出面處理或支付裝潢費用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已於現場派員與消費者詳細說明,爭議部分屬一般工程圖面及施工常態,非故意行為,經溝通後達成和解並簽具和解書,圓滿解決爭議。
109 苗栗縣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屋,主張建商未依合約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且房屋尚未完工即要求消費者辦理貸款撥款,消費者因尚未驗屋故未同意,嗣後接獲建商告知契稅到期產生滯納金要求消費者繳納,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已協商處理,滯納金全數由業者繳納,且已依合約規定以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圓滿解決紛爭。
109 苗栗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屋,入住2年後一樓磁磚剝落,主張業者應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5年請求權)負責修繕完全,惟業者表示係因熱漲冷縮造成磁磚剝落且已過保固期間,不負責修繕,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已協助修繕完畢,圓滿解決紛爭。
109 桃園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承買土地並支付定金10萬元,簽約前因認為該土地位於河川整治線範圍內,將影響土地使用及價值,遂主張買賣不成立,要求業者返還定金,業者以該土地未有消費者陳述情事,未予同意,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由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業者說明秉誠信從業,並表示定金已由賣方及業者分別沒入5萬元,消費者經業者解說後,當場為事前誤解道歉,業者接受道歉並返還消費者定金4萬元,圓滿解決糾紛。
109 桃園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銷售土地,成交總價為2千880萬元,消費者不服仲介收取高額服務費達成交總價的6%,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發文請仲介業者積極妥處未果,即召開協商會議,業者說明本案前與消費者簽訂土地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為成交價額,並記明地主實拿2千700萬元,仲介服務費外加。因消費者未給付服務費,故無超收服務費情事,惟業者因未先告知消費者,是以仲介業同意返還30萬元予消費者,消弭紛爭。
109 桃園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成交總價為1千460萬元,雙方於簽訂要約書內記明仲介服務費為成交總價2%(29萬2千元),嗣消費者再簽立給付服務費同意書計40萬元後,遂認為業者以欺騙話術超收服務費,致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發文請仲介積極妥處,並派員至仲介處訪查,經檢視案關資料消費者承買價為俗稱賣方「賣清」價,消費者簽立給付服務費同意書內容亦清楚記載包含買賣相關稅費,經扣除應繳相關稅費後,業者並未有超收服務費之情事,經地政局召開協調會議,仲介囿於未清楚說明,造成誤會願給付和解金1萬5千元,圓滿解決紛爭。
109 桃園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於原承租戶遷出後,入內檢視屋況發現多處漏水及鄰棟屋頂設有無線基地臺恐影響健康,遂主張業者未充分告知相關資訊,要求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除函請仲介妥處外,並與業者及消費者多次協調溝通,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契約,結束紛爭。
109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銷售預售屋,委託期間認為業者未盡居間責任,告知消費者出價實際狀況,要求解除委任銷售契約未果,遂生糾紛。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居間協商,雙方合意本案委託契約延長1個月並調高委託價,圓滿解決紛爭。
109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對外宣稱0元購屋理財集團所屬仲介簽定2戶房屋買賣契約書,並交付40萬元,嗣後消費者認為簽約當時係精神不清楚被設計簽立契約,主張該買賣契約無效並應退還40萬元及面額1千450萬元個人商業本票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除函請仲介妥處外,並會同桃園市消保官召開協商會議,案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返還10萬元及面額1千450萬元個人商業本票,結束紛爭。
109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銷售房屋,委託期間為1年,委託價640萬元,嗣消費者因家庭因素,要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惟仲介主張依約給付委託價4%違約金25萬6千元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居間於協商會前多方溝通協調,於協商會議雙方合意解除本案委託,由消費者給付勞務補貼5萬元予業者,圓滿解決紛爭。
109 桃園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惟建商以磋商未合議為由,不履行簽約,擬買賣不成立返還消費者已繳自備款184萬元,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地政局請建商妥處,並重申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為消費者最低保障,依法有權主張「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建商不得拒絶,嗣建商同意依消費者訴求內容簽約,圓滿解決紛爭。
109 高雄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銷售房屋,簽約時業者承諾賣價包含所有稅費,嗣後卻由賣方支付房地合一稅,又業者收取服務報酬超過內政部所訂標準,請求業者支付稅費並退還一半服務費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業者表示原開立之服務費確認單係包含地政士費用及相關代墊款,扣除該費用後,實際向買賣雙方收取服務報酬未超過6%標準。案經雙方協調後簽訂協議書,由業者自服務報酬退還8萬元作為房地合一稅之補償,圓滿解決糾紛。
109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未透過仲介業者銷售房屋,主張業者未徵得所有權人同意及授權,即逕自張貼廣告銷售,致生糾紛。 本案消費者雖未授權業者刊登廣告及銷售,惟其不動產共有人(配偶)確有委託並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經業者與消費者溝通後,雙方達成協議,業者無條件撤回廣告,並承諾未獲得全部所有權人同意前,停止所有銷售行為,圓滿解決糾紛。
109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交屋後發現2樓天花板有水痕,經檢測後係3樓浴室漏水,業者及賣方僅願以較低價格方式施工且保固1年,惟消費者主張以重做浴室防水層方式處理,請求補償16萬8千元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賣方及消費者協調後,買賣雙方簽訂協議書,由賣方補貼消費者3萬元作為浴室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糾紛。
109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並支付定金2萬元及55萬元本票,嗣因無力購買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本票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賣方及消費者協調後,買賣雙方簽訂協議書,由消費者原支付定金2萬元內扣除地政士費用及履保費用後交由業者作為服務報酬,並解除契約退還消費者55萬元本票,圓滿解決糾紛。
109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銷售房屋,主張業者未提供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審閱期且銷售期間過長、委託銷售價格太低,請求調整契約內容或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解除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09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與屋主簽定買賣契約,並以30萬面額支票形式支付訂金,後因停車空間非其預期,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屋主主張因消費者支票跳票,故不願意無條件和解,經召集仲介、消費者及屋主三方協商後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25萬元補償屋主並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09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銷售房屋並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後,欲收回自住,要求暫停銷售並欲解除契約,業者遂要求支付違約金。消費者以當初業者未說明一般約與專任約之差異,要求違約金不合理,遂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09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銷售房屋並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認為業者未給予契約審閱期且銷售期間過長,加上委售價格太低請求調整價格遭拒等原因,主張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達成共識,解除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09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簽訂買賣契約書後,發現標的有界址糾紛、佔用他人土地及無水權之情形,認有重大欺瞞之情形,請求賠償違建部分20萬元及水井6萬元未果,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消費者與賣方協調後達成共識,由賣方及業者分別補償2萬元及3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糾紛。
109 高雄市 其他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與屋主至地政士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繳交訂金2萬元予屋主,1千元簽約費予地政士,事後因故無意願購買,請求退回訂金及契約費用未果,致生爭議。 本案請地政士妥適處理,經與屋主再三連繫,並與消費者三方達成協議,由屋主及地政士全數退還訂金及簽約費用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糾紛。
109 基隆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介紹期間業者表示屋內水電管線均有更新,並記載於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惟交屋後發現部分電線未更新,與前述介紹內容不相符,請業者與賣方協助更新電線未果,遂生糾紛。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基隆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回復表示協助買賣雙方至區公所辦理調解,雙方同意由賣方給付買方2萬5千元作為損害賠償,圓滿解決糾紛。
109 基隆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交屋後發現房屋外牆有滲漏水現象,且室內實際使用坪數與原始竣工圖標示之坪數不符,加上屋內所裝設管線之使用目的與業者介紹亦不相符,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遂生糾紛。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基隆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處召開協調會議,三方達成協議,同意不解除買賣契約,由賣方(前屋主)負責房屋修繕,室內坪數倘測量後有減少願意返還部分價金,另請業者再調查管線現況使用目的後給付賠償或協助移除管線作業,圓滿解決紛爭。
109 雲林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於簽訂不動產購買意願書並支付幹旋金30萬元本票後,嗣後不願購買,要求退還幹旋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回覆縣政府,經業者表示,雙方達成協議且業者已退還30萬元本票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9 雲林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支付定金10萬元,嗣後不願購買,要求退還定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縣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後,雙方達成協議,建商同意完成退戶手續後,退還2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9 雲林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房屋漏水經業者修復後不滿1年,天花板又再次漏水,經與業者協調後,同意由其支付修繕費用5仟元,惟嗣後無任何回應,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回覆縣政府,嗣經業者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由業者支付本次修繕費用,邇後若有滲漏水事宜,則由消費者自行處理,圓滿解決糾爭。
109 雲林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嗣發現地磚隆起龜裂且部分住戶都有相同之情形,惟建商以已逾保固期限拒絕修繕,遂生爭議。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第12條第1項第2款後段規定召開協商會議,雙方達成協議,由建商請廠商維修房屋地板磁磚,消費者負擔金額以2萬元為上限,圓滿解決紛爭。
109 雲林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因後陽台排水管排水瑕疵事宜,向建商反映未果,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建商同意支付修繕費用3萬1千元,由消費者自行修繕,圓滿解決紛爭。
109 雲林縣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支付定金6萬元、簽約金30萬元本票,嗣因遭詐騙無力購買,請求解除契約並退還定金及簽約金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建商同意解除契約,並退還消費者定金4萬元及簽約金30萬元本票,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因斡旋金退還問題,業者要求消費者須簽「不許透露交易價格予第三人」才退還斡旋金,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已解除契約並退還斡旋金5萬元,消弭紛爭。
109 新北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售屋,業者未告知須繳納房地合一稅,致消費者實得金額短少8萬餘元,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由業者補貼4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屋,主張尚未與房東正式簽約,要求退還定金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復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由業者退還消費者定金5千元,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屋,繳付定金後因個人因素暫緩租屋計畫,要求退還定金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復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業者已退還消費者定金5千元,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發現房屋有漏水問題,經聯絡業者後未妥適修繕完成,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回復表示,雙方已達成和解,由業者請廠商修繕並補貼部分修繕款項予消費者,消弭紛爭。
109 新北市 仲介 建材設備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發現房屋沒有裝設儲水塔,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由賣方加裝儲水塔,並已施工完成,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4樓及5樓頂樓加蓋房屋,因頂樓增建部分產權不明,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回復表示,買賣雙方達成合意解除契約,消費者將房屋回復原狀,相關稅費由業者負擔,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於契約內簽訂協議貸款無法達8成,買方同意「完稅前匯入貸款金額,否則雙方同意無條件解約,費用由買方負擔」,嗣因貸款無法達8成要求解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業者回復表示,雙方已達成合意解除契約,由買方賠償7萬元予賣方,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嗣發現同棟3樓曾發生死亡命案事件,惟業者與屋主未據實告知,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消費者已與屋主及業者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屋並簽訂契約,嗣後發現房間隔間牆上方鏤空和窗戶被堵住等問題,訴求退還訂金未果,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雙方達成協議,已解除契約並收到業者退還訂金7千元及2千元補償金,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未提供成交行情供參考造成損失,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已協議完成解約並歸還買方82萬元頭期款,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退租點交時,房東以牆壁等損壞扣留押金,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邀集消費者及房東於地政局召開協調會議,經雙方協商成立,於會議中由房東退還押金2千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嗣後訴求更換戶別及車位遭拒,遂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業者已同意換戶,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因建商向其收取瓦斯外管線費用,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建商回復表示,已於交屋程序中向消費者說明未收取瓦斯外管費用,並逐一解釋各收取款項之內容,雙方達成和解,消弭紛爭。
109 新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房屋,主張業者於成屋買賣契約訂定收取天然瓦斯外管裝設費7萬多元,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雙方達成協議,建商同意全額退還天然瓦斯外管裝設費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建商未給予契約審閱期,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建商回復表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終止合約並退還已支付相關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竹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房屋,買賣契約書簽立後,透過鄰居得知該屋曾發生前屋主於屋內發生死亡多日事件,消費者認為業者隱匿重要資訊,主張解除契約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由市政府邀集三方協調,會中賣方出示自然身故證明,經市政府居中分析法律關係及契約責任,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支付違約金予賣方,圓滿解決爭議。
109 新竹縣 建商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房屋於104年12月取得使用執照、105年4月中旬交屋,消費者主張已繳納105年房屋稅之7個月稅費(104年12月至105年6月),業者應負擔其中4.5個月(計1萬2千餘元);惟業者欲以等價之電器產品補償消費者,遂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協商後,雙方達成和解,建商同意支付現金1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竹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房屋,發現房屋後陽台女兒牆兩側牆壁漏水,主張建商應依文件保固防水責任(保固2年)負責修繕,惟建商不處理,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雙方達成協議,同意申請結構鑑定並由消費者先行墊付結構技師費用,依鑑定結果如屬消費者二次施工所致,由消費者吸收該費用支出;反之,如係建商施工不當所致,則建商於鑑定報告當日起算3個月內負責修復完畢並就修復範圍保固3年,修繕工程由鑑定技師監造,鑑定費由建商吸收,圓滿解決紛爭。
109 嘉義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支付42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又該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嗣因家人反對購屋,遂同意被沒收斡旋金42萬元,隔1個月後消費者發現已有新買主,請求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與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20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糾紛。
109 嘉義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銷售成屋並已簽訂買賣契約書,嗣消費者未透過業者即自行與買方解除買賣契約,且未付仲介服務費,業者爰以存證信函要求8萬2千元服務費,遂生糾紛。 消費者至市政府請求解決仲介服務費問題,市政府經電話協商後,業者同意不收服務費,消費者為感謝業者服務,支付1,200元紅包,圓滿解決紛爭。
109 嘉義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房屋有漏水情形,惟業者所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勾選該屋未漏水,致生糾紛。 消費者至市政府請求解決漏水問題,案經市政府與業者多次電話協商後,消費者同意由原屋主僱工修繕漏水處,圓滿解決紛爭。
109 嘉義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房屋有多處漏水,惟業者所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勾選未漏水,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與仲介業者溝通後,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賣方同意修繕漏水情形,圓滿解決糾紛。
109 嘉義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已簽約及繳交簽約金30萬元(商業本票),嗣因貸款成數不足,買方無法補足貸款差額,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遂生糾紛。 消費者至市政府地政處請求協助,案經地政處多次電話協商,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並由消費者支付10萬元予賣方,及支付2萬元予業者加代書費2千元,圓滿解決紛爭。
109 彰化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不動產,申訴業者未如實製作不動產說明書經委託人簽章後向其解說,致未能知悉承購標的部分地號屬交通用地,在訊息不對稱下簽署要約書進行要約,主張所簽要約書無效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將該爭議標的相關契約書送府受查,業者協調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9 彰化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支付定金5萬元,嗣主張業者未給予至少5日契約審閱期且不願辦理履約擔保,要求返還定金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縣政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後,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定並返還定金5萬元予消費者,並簽署退戶切結書,圓滿解決紛爭。
109 彰化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要求變更弱電箱位置,經業者同意並由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嗣後業者以中華電信未同意該項變更而未予施作,至逾交屋期限仍未交屋,遂生爭議。 案經縣政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將弱電箱於原牆面位置向前調整10公分並由消費者驗收確認無誤後3日內支付交屋保留款及地政士所需費用後辦理交屋程序,圓滿解決紛爭。
109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不動產,交屋後發現屋內衛浴及客廳天花板有漏水情形,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漏水情形未果,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由業者協助買賣雙方解決修繕問題,並由賣方支付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爭議。
109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不動產,交屋後發現簽約前說明已修繕的廚房牆面產生滲漏水情形,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漏水未果,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買方(消費者)、賣方及仲介業者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達成協議,修繕漏水費用由賣方負擔,並請修繕師傅開立半年以上保固書,圓滿解決爭議。
109 臺中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銷售不動產,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後,主張業者委託銷售期間不積極銷售,且對於業者回應及處理態度不滿意,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爭議。
109 臺中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銷售不動產,因買方出價已達賣方委託價格,業者即收取買方定金,但消費者主張未收到業者通知及買方的定金,請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買方、消費者(賣方)及仲介業者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達成協議,消費者給付1萬元服務報酬費用予業者,同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爭議。
109 臺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承租房屋,簽訂租賃契約並已支付2個月押金,事後業者表示房東片面解約,且未支付提前解約之違約金,消費者主張業者應協調依約入住或房東依約賠償,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由地政局向消費者與業者溝通聯繫後,業者協調消費者與房東簽訂終止房屋租賃協議書,由房東退還押金、提前終止租約違約金及購買傢俱費用等計7萬4千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爭議。
109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銷售房屋,原認為與業者係簽定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後於委託銷售過程中始認知所簽為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由業者妥協將原委託契約書改為一般委託契約,並簽立協議書,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9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房地,因申貸銀行無法核貸,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妥適處理,買賣雙方透過區公所調解,合意解除買賣契約,由消費者支付違約金11萬元予賣方,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9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成屋,因業者未對增建部分詳細陳述及調查,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已付訂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消費者及賣方協調後,由賣方沒收訂金5萬元,並簽立解約協議書,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9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租屋並支付押金9千500元,主張承租2個月多期間,每日半夜噪音吵雜無法正常睡眠,且租屋前業者與屋主均未告知樓下為KTV,請求終止租約,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雙方協調後簽立和解書,由屋主退還50%押金計4千750元,並解除契約,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9 臺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已給付2千元押金,並於簽約時同意加註未住滿1年需扣1個月押金,然消費者入住後發現租屋環境不潔,鼠滿為患,未住滿1年即請求解約並退還押金遭拒,遂主張房東應賠償租賃期間所自行支付之清潔費用980元及其他損失1萬餘元,共計2萬元。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由地政局多次電話與房東溝通聯繫後,房東願意退還租賃期間所支付之清潔費計980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爭議。
109 臺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雅房並支付押金4千500元,主張承租未滿1個月,房東已多次打擾,且其他租客吵鬧,環境不佳,遂請求終止租約並退還押金遭拒,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多次電話溝通聯繫後,房東同意退租及退還押金4千500元,圓滿解決爭議。
109 臺北市 建商 坪數不足 消費者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並支付定金2萬元,惟登記坪數15.44坪與實際坪數11.15坪不符,請求退還定金並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設公司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多次電話聯繫,建商以匯款方式退還消費者定金2萬元並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9 臺北市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簽定買賣契約書,於支付497萬元價款後,因無力支付尾款,請求解除買賣契約書,業者要求消費者需支付買賣總價15%之違約金,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向消費者說明契約條文的效力及向建商多次協調後,建商提議由該公司委售,並收取仲介費用,消費者評估仲介費用遠低於違約金,爰同意該方案,圓滿解決爭議。
109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因業者未告知有漏水情形,交屋後1個月即發現房屋多處嚴重壁癌及滲漏,然業者卻表示該漏水問題源自於樓上住戶,應向大樓管委會申訴,卸責不願處理,消費者主張業者未善盡調查及據實告知責任,請求退還10萬元服務報酬並賠償20萬元,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表示受委託銷售期間確實已善盡調查責任,並無發現有漏水情事,消費者反應漏水問題後,立即請抓漏師傅檢查現場狀況,發現係樓上住戶所造成,並已修繕完畢,惟部分區域因原本防水防護措施失效導致造成損失,業者願負賠償之責,除全額退還仲介服務報酬10萬元外,並賠償8萬元整作為修繕之用,雙方達成共識,圓滿解決紛爭。
109 臺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主張業者未善盡調查義務,未告知土地共有人之一已死亡,造成土地買賣另需辦理繼承登記程序,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限遲延,違反契約書約定事項,服務過程有瑕疵存在,請求減少或免除服務報酬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表示賣方土地共有人之一於買賣履約期間死亡,雖未即時告知消費者,仍已盡力完成相關移轉登記作業,惟過戶時程遲延約7日,業者自認調查告知責任上仍有未盡之宜,經協調後願退還部分已支付服務報酬3萬元,順利解決紛爭。
109 臺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主張業者於調查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項目,未提供詳細資訊,僅以部分土地供道路通行使用說明,惟經實際量測發現,道路佔有比例相當大,造成貸款成數不足,連帶影響使用上權益受損,請求解除契約並不得收取服務報酬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表示帶看時已明確告知消費者該土地有道路占用情形,但未明確告知相關界址,造成消費者貸款上之困擾,確有調查上未盡之宜,經協調後業者願不收取服務報酬,並協調賣方解除契約,順利解決紛爭。
109 臺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透天預售屋,因建案工地被放置貨櫃屋導致無法施工,雖排除障礙後已加速進行工程作業,仍造成使用執照取得期限遲延,與契約書約定不符,消費者遂向業者請求依房地價款計算支付遲延利息未果,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表示建案工地被放置貨櫃屋實屬非預期不可抗力之因素,除積極處理後續交屋程序,並提出補償方案,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共識,業者同意補貼消費者10萬元,圓滿解決爭議。
109 臺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契約書約定交屋保留款僅有5萬元,與內政部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規定房地總價5%約45萬元不符,造成後續驗收房屋保障不足,請求減少部分價金,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表示交屋保留款部分確實與內政部規定有落差,經協調後業者同意剩餘期款計40萬元皆可暫不繳納,待驗收後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順利解決紛爭。
109 臺南市 建商 停車位面積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透天型態預售屋,業者標榜每戶面寬5公尺雙車位,但成屋後實際面寬僅剩4.2公尺,難以停入2輛車,與廣告文宣不符,消費者請求減少價金48萬元未果,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表示該平面配置皆依工程設計圖施工,亦可停入2輛車,惟因中間梁柱導致實際停車寬度減少,造成消費者使用上不便,同意補貼2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共識,圓滿解決爭議。
108 宜蘭縣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不動產說明書載明無漏水,惟房地產權取得後,牆面、採光罩等多處漏水問題持續發生,請求補償漏水處理費用未果,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調解後,由賣方補償9萬元、仲介業者補償1.6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爭執。
108 花蓮縣 仲介 工程結構及公共工程安全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詎料交屋入住1週內,即發生地磚隆起爆裂等問題,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程序後,透過仲介積極居間協商,出賣人同意補償消費者新臺幣3.8萬元,由消費者自行僱工修復地磚,已圓滿解決爭執。
108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詎料消費者入住後,發現該屋竟有嚴重漏水之狀況,遂生本件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出賣人同意擇期親自幫消費者修復漏水狀況,消費者並同意於漏水修復後給付尾款及仲介居間費用,已圓滿解決爭執。
108 花蓮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三棟中古屋,詎料消費者嗣後發現其所購價格遠高於市價,遂以仲介於簽約前未依規定給予5天審閱期,主張所簽立之買賣契約無效,要求重新議價,致生本件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消費者經本府主管機關解釋審閱期相關法令規定後,同意依約履行,已圓滿解決爭執。
108 花蓮縣 仲介 廣告不實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預售屋,詎料系爭預售屋竣工後,發現系爭預售屋顏色、外觀與當初海報廣告不符,遂發生本件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同意減價6萬元,仲介同意不收取5萬元仲介服務費,圓滿解決爭執。
108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詎料因仲介刻意隱匿系爭房屋屋齡之實際狀況,致消費者蒙受重大損失,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程序後,透過仲介積極居間協商,買賣雙方已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已圓滿解決爭執。
108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詎料因仲介刻意隱匿系爭房屋客廳嚴重壁癌、一樓天花板漏水及三樓陽台排水孔阻塞等問題,遂生本件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出賣人同意補貼消費者新臺幣6萬元,已圓滿解決爭執。
108 南投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原經業者表示該房屋外牆與窗框有滲漏水之情形,簽約後發現浴室及臥室天花板漏水,請業者及賣方向樓上住戶反映進行修繕未獲妥適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南投縣政府地政處電洽消費者及仲介業者進行協調,經業者油漆及防水師傅進行評估後為油漆剝落無漏水情形,故無須由樓上浴室做漏水處理,經協調後折讓4萬元仲介費予消費者,達成和解。
108 南投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未告知有3天審閱期,並以無行為能力人(5歲)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意願書,消費者原願以500萬元購買並支付10萬元斡旋金,嗣後反悔不買,要求賣方退還斡旋金10萬元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因本案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且未由法定代理人出具授權書,經本處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退還斡旋金10萬元並解除契約達成和解,解決糾紛。
108 南投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惟未告知有3天審閱期,即要求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主張因業者未給予契約審閱期,要求改簽定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本處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改簽訂為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達成和解,解決糾紛。
108 屏東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反應騎樓裂痕很大,請建商補修騎樓遭距,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同意雇工、提供原料修補樓地板裂痕,並由消費者等6戶各給付新台幣2,000元予建商,調解成立,圓滿解決爭執。
108 屏東縣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因漏水問題未獲建商妥善解決,主張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並退還已繳房屋價款及房屋相關支出費用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程序後,建商及消費者於本府消費調解委員會開會前達成解約協議,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並由建商退還買方所支付之購屋價金,圓滿解決爭執。
108 苗栗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透天厝,簽約後隔日雷雨,現場查勘後發現天花板有漏水現象且地上有水灘,惟簽約時書面有提到買方對瑕疵品項不得追究,但並未提到漏水及鋼筋裸露的現況,遂生爭議,請求漏水問題需要解決並於貸款撥款前完成修復。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回復表示,經由仲介公司居間協調,雙方達成協議,鋼筋外露及漏水部分,由賣方補貼消費者(買方)10萬元,買方自行修復及排除,日後消費者(買方)不得再就標的之任何瑕疵再向賣方及仲介公司提出請求,圓滿解決紛爭。
108 苗栗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經業者介紹的建築量測公司代辦興建合法建物,但測量結果判定無法興建,依買賣雙方特別約定事項,要求回復產權及價金,惟賣方認為約定期限尚未到期,認為仍可合法興建,因雙方認知不同,爰提起消費爭議申訴,請求解除合約、恢復產權及價金、退回仲介費。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經業者回復表示,雙方再行協調後,重新訂定買賣契約書,圓滿解決紛爭。
108 苗栗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屋,因陽台滲水及馬桶阻塞(安裝時黏膠未清除)等問題請求支付改善費用1萬500元,並要求重新檢視馬桶內是否仍有安裝時未清除之雜物。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回復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和解,因業者已無配合工班可進行修繕,支付1萬3,000元予消費者,由消費者自行請廠商維修改善,圓滿解決紛爭。
108 苗栗縣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原欲購買6樓,因銷售人員表示「先寫5樓,再向公司爭取6樓」,遂簽訂5樓房屋訂購單及支付10萬元訂金,又因樓層無法達成共識,為示誠意加碼10萬元售價且電匯100萬元,嗣經業者承諾帶家長實體看屋後若無購屋意願將退還全額已繳金額,惟實際取消購買意願後業者竟告知沒收10萬元訂金,消費者主張建商違反誠信原則,願以3萬元和談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協調完成,雙方協議由建商退回105萬元,以此達成和解。
108 桃園市 代銷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代銷購買預售屋,其交屋保留款另以磋商條款將其併入貸款給付,消費者認為依法應有權保留總價5%,建商認為會如此磋商完全是配合消費者有高成數的貸款需求(80%)而未予同意修改契約,消費者無法接受,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除函請代銷及建商妥處外,多次通知建商應依消費者保護法及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予以消費者應有的保障,配合修改合約內容;嗣由地政局召開協商會達成協議,以貸款形式保留5%尾款,結束紛爭。
108 桃園市 代銷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代銷購買預售屋,主張代銷業者介紹位置時誤指棟別,致消費者於簽約後始查覺有異並要求更換,惟業者表示該棟因位置不同採光景觀皆較優,且為消費者自行認知錯誤所致,要求補足價差,才能換標的,消費者不接受,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由消費者保護中心召開協商會,消保官邀請地政局協助,地政局檢視建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多有與內政部頒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符,地政局令其限期改正,並居間溝通協調,終使代銷及建商同意消費者訴求,價差由代銷支應,解決紛爭。
108 桃園市 代銷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代銷購買預售屋,因契約內有記載雨遮面積,認為應予扣除價款或無條件解約及返還已繳140萬價金,建商認為契約雖載明雨遮面積,但未予計價,尚無返還消費者所謂超收價之責任,要求依約收取違約金140萬,消費者無法接受,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除函請代銷及建商妥處外,並多次與消費者溝通合約內容,同時與代銷懇談旋由地政局召開協商會,並要求建商與會,是日消費者與業者達成無條件解約合意,業者返還已繳140萬價款,圓滿解決紛爭。
108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經由仲介購買土地,於簽約3個月後告知房仲因年事已高,貸款不易為由要求解約,並請求返還總面額2,880萬元個人商業本票及現金10萬元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本局請仲介妥處外並擇日召開協商會,經地政局協調並提供案繫標的附近實價登錄資料予消費者後,業者同意總價折讓100萬元,消費者繼續履約,解決紛爭。
108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經由仲介介紹購買中古屋,於簽約時給付50萬元(總價525萬元)並開立擔保本案應付款用之475萬元個人商業本票,消費者嗣因房屋不合使用,要求解約,請求返還50萬簽約金及前項475萬元個人商業本票,惟企業經營者以賣方不同意無條件解約,需依約没入已繳付價金,消費者不服,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為有效處理消費糾紛,地政局發文請仲介積極妥處,並派員訪視後召開協商會,經地政局及消保官二度協調下,消費者、屋主及仲介合意以消費者給付18萬元違約金,圓滿解決紛爭。
108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經由仲介介紹購買中古屋,並已完成產權移轉及房屋交付(總價530萬元),消費者嗣於裝潢時發現房屋有鋼筋外露疑似海砂屋之虞,願認賠30萬要求解約遭拒,業者表示賣方不同意解約,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發文請仲介積極妥處外,同時派員瞭解案情後,隨後召開協商會,經地政局協調下,消費者、賣方及仲介合意支付60萬元補償費予消費者作為整修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08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銷售其房屋,嗣因委託標的登記簿有訟訴爭議註記,欲與仲介協商修改契約內容或解除委託,仲介以已收定金為由要其履約與買方簽立買賣契約,消費者不接受,提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居間溝通協調,並召開協商會,惟因仲介未出席而無法協商,嗣經地政局與仲介及準買方溝通協調下,仲介無條件解除本案委託,解決紛爭。
108 桃園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經由仲介介紹購買中古屋,並給付100萬元簽約金,嗣因銀行授信原因致貸款不足,主張係不可歸責消費者,要求解約並返還100萬簽約金,惟仲介業者以賣方不同意無條件解約為由,要求依約没入已繳付價金,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為有效處理消費糾紛,地政局發文請仲介積極妥處,且派員赴仲介作業務檢查攜回案關資料,並排定召開協商會時間,經地政局協調下,消費者、屋主及仲介於協商會前合意以減少46,560元違約金,圓滿解決紛爭。
108 高雄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已簽定斡旋契約並支付斡旋金5萬元,亦經屋主同意以斡旋價格出售,故斡旋金已轉定金,因地下層與一樓似乎權屬未明,消費者主張解除斡旋並退還全部斡旋金遭拒,衍生消費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賣方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原本斡旋金5萬元,由賣方與業者共同退還1萬元補償予消費者,業者並放棄任何該案報酬,圓滿解決糾紛。
108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承租房屋,入住後發現業者隱瞞有狗吠、手機訊號不佳、屋內不通風等情形,請求解約並返還租金、押金、仲介費用23,800及支付搬遷費用6,000元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房東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終止契約,房東並已退還押金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糾紛。
108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業者購買房屋,嗣後發現房屋有嚴重漏水,請廠商評估需12萬元,請求減少買賣價金或漏水瑕疵修補賠償與賣方協商未果,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賣方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由賣方支付7萬元賠償予消費者,另由業者退還仲介費用1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糾紛。
108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交屋後發現房屋有漏水之情事,要求業者及原屋主進行修繕,惟業者及原屋主處理態度消極,雖有修繕但施工品質尚有疑慮,致衍生消費爭議。 為有效協助處理消費糾紛,本局主動召開協商會,協商後仲介業者與原屋主補貼消費者3.8萬元作為漏水修繕補貼費用,雙方達成共識。
108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從未告知有漏水且房屋現況說明書上亦無標註有漏水,點交後發現室內外牆有漏水現象,要求依民法瑕疵擔保折讓價金或解除買賣契約返還價金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由賣方修復漏水部分,另由業者退還全數仲介費用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糾紛。
108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於簽訂買賣契約後,鄰居表示該物件部分基地坐落於道路拓寬計畫範圍,消費者再會同業者、原屋主辦理鑑界結果確有前開情事,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簽約款遭拒,遂生爭議。 為有效協助處理消費糾紛,本局主動召開協商會。經協商後原屋主願意退還簽約款57萬6千元整並解除契約,因解除契約所衍生的相關費用,由業者全數負擔且不向買賣雙方收取服務報酬,三方達成共識。
108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房仲銷售房屋,因工作調動需自住,主張與業者解除委任契約,惟已有買家下斡旋,消費者(屋主)遂以斡旋單無簽名為由,認為買賣契約尚未成立,要求解除委售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由於買方所下的斡旋價格,已達到屋主所委託的售價,故視同買賣成立,惟屋主因工作調動,迫切需要使用該房屋,因此業者與買方、賣方數次協商,最後由消費者(賣方)補償買方5萬元,買方放棄購屋,業者放棄任何報酬,達成協議,圓滿解決糾紛。
108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委託房仲出售房屋,但因為屋主發現當初在重新裝潢時,並沒有向裝潢公司領取收據,怕出售後,因無憑證可以抵扣,會被政府課房地合一稅之疑慮,希望能解約,或者改出租。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賣方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以無條件方式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08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主張業者於交易前未提供實價登錄及周遭交易資訊,導致買賣價格與附近行情落差大,且承諾可貸款8成亦未果,請求解約返還價金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由消費者(買方)支付賣方1.5萬元違約金及支付仲介1.5萬元服務報酬後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履約保證專戶中剩餘款項,圓滿解決糾紛。
108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購屋並簽定契約後,發現該屋所附的機車停車位與原先業者詢問大樓管委會的停車位號碼不同,惟該屋所附停車位面臨汽車軌道,屬於較危險區域,家中尚有幼兒,擔心其安全,認為房仲未善盡查證義務,要求業者想辦法與其他住戶更換停車位或退回部分報酬未果,致生爭議。 經業者與買方數次協調,買方自行與該大樓管委會委員更換機車停車位,再由業者補償買方3.6萬元,達成協議,圓滿解決糾紛。
108 雲林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支付斡旋金20萬元,嗣後因故不願購買,要求斡旋金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共識,由消費者賠償違約金12萬5千元達成和解。
108 雲林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支付定金20萬元後,因故不願購買,請求退還定金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共識,退還定金19萬4千元予消費者,解決糾紛。
108 雲林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於驗屋時發現牆面有空心之情形,要求修繕,惟雙方對施工方式要求不同,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共識,並按消費者要求之工法施作,解決糾紛。
108 新北市 代銷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主張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簽訂後欲取消訂購並請求返還定金,惟卻百般推拖,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代銷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協議退還所繳金額,並已完成退戶退款手續,圓滿解決爭議。
108 新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房客)委由仲介業者租屋,於房東同意出租且收取定金後,並未繼續履行簽訂租約,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於定金收據已載明,如無法簽訂租約,則僅返還定金之金額,並已返還定金予消費者(房客)。
108 新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由仲介公司租屋,主張房屋未依約定時間完成裝修,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要求退還定金遭拒,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雙方達成和解,已退還定金3仟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8 新北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業者因稅金少算9萬元,竟扣減消費者實收價金,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洽雙方協調,由仲介公司補貼2萬予消費者,已達成和解並完成交屋,圓滿解決紛爭。
108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由仲介業者購屋,發現該房屋並無天然瓦斯管線,逾半年無法入住,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公司與申訴人均回應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由仲介公司補貼熱水器、瓦斯爐各1台,以及日後安裝天然瓦斯管線之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08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主張仲介沒有提供實價登錄資料參考,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洽雙方協調,雙方已達成協議,繼續委由仲介銷售房屋,圓滿解決紛爭。
108 新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由仲介業者購屋,主張仲介未提供透明交易資訊,故不得收取1%服務費,惟未獲同意,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公司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已達成協議,減收仲介服務費,圓滿解決紛爭。
108 新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主張仲介隱瞞交易價格從中收取不當服務費,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與消費者協商後已達成協議,合意退讓部分服務費,圓滿解決紛爭。
108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因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內容與當初委託銷售契約書不符,且未以委託銷售底價刊登廣告銷售,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經協調後,買賣雙方已合意無條件解約。
108 新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房客)向房東承租房屋,因冷氣、熱水器等設備有瑕疵,要求解約退還押金、租金未獲同意,致消費者(房客)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房東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房東與消費者(房客)均回應表示,本案雙方已達成協議,並已退還押、租金。
108 新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房客)向房東承租房屋,電費從5元起算,最高為8元,超過台電計費級距規定,經向管理人員反映未獲回應,致消費者(房客)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房東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房東與消費者(房客)均回應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電費計費不超過台電夏季用電最高級距。
108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房屋,主張簽約後5日即表達取消購買,然承辦人員表示無法退還定金,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公司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同意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8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簽訂後不願承買要求返還定金,並已按照退訂規定檢附相關資料,惟公司迄未表示退還時間,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已開立票據退還定金,雙方並簽訂協議書,圓滿解決紛爭。
108 新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嗣過戶後發現房屋權狀未登記雨遮坪數,惟交易時卻有計價,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爭議。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已與消費者當面溝通,並確認該房屋權狀雨遮部分確實依規定登載其應有面積,圓滿解決爭議。
108 新北市 建商 坪數不足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始發現權狀面積與合約書不符,惟業者表示無需找補,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建設公司回復表示,業經計算出找補金額,並將其轉入買方指定帳號。
108 新北市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已於契約審閱期間告知終止買賣,惟建商未為回應,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申訴人表示,經雙方協調和解,已取消房屋買賣,公司同意退還定金與本票,圓滿解決紛爭。
108 新北市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房屋,主張業者未告知貸款有二胎,且對保銀行拒絕承作,要求解約退訂遭拒,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公司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建商已同意辦理退戶,圓滿解決紛爭。
108 新竹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1棟,事後發現窗戶有滲漏水問題,仲介業回應購買超過半年漏水保固無法協助處理,消費者主張購買時業者未詳盡告知屋況,請求仲介賠償因此增加之負擔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業者回覆雙方已協議由業者委請之廠商進行修繕,業者逕將修繕費用支付予廠商,並由廠商負責保固之責,圓滿解決紛爭。
108 嘉義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多處漏水,經查業者所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之房屋現況說明勾選該屋未漏水,遂請求業者協調賣方負責維修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由賣方負責修理漏水。
108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並已支付簽約金50萬元,簽訂買賣契約後發現無法負擔銀行貸款,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仲介公司與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買賣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契約,並返還已繳價款及相關資料,仲介公司亦同意不收取雙方服務費,圓滿解決爭議。
108 彰化縣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因業者未解說可選擇要約書或支付斡旋契金進行議價,且未詳實告知斡旋金轉為定金後因故悔約將沒收,故主張買賣契約不成立,要求返還所繳斡旋金50萬元且無需支付服務報酬33萬元遭拒,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本府並電洽業者瞭解處理情形,並邀集雙方於本府進行調解,經調解後,仲介同意支付消費者8萬元整和解金,消費者亦欣然接受,圓滿解決紛爭。
108 彰化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未主動告知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3日,及得就內政部版要約書或斡旋契約擇一與賣方進行議價,認為損其權益,要求返還斡旋金10萬元未果,衍生爭議。 案經本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邀集雙方進行調解,經仲介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由仲介公司返還斡旋金5萬元,並同意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8 彰化縣 仲介 要約書之使用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因要約書尚未經賣方簽名,故行使要約撤回權,並主張買賣契約無效,及請求返還定金5萬元、所簽本票2張未果,衍生爭議。 案經本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告知該仲介有關要約之拘束相關規定。嗣後該仲介邀集買賣雙方協商,由賣方返還定金5萬元整及所簽本票2張予消費者(買方),且不再追究相關責任,圓滿達成共識、解決紛爭。
108 彰化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於施工期間即發現建材設備及施工多處瑕疵,且對於業者改善結果未臻滿意,因而拒絕支付後續工程期款,惟建商以消費者未按期繳納工程期款為由,拒絕通知交屋,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業者函覆因消費者未確實繳交工程期款,故未通知交屋,且表示消費者指稱建材設備、施工瑕疵部分,已多次進行修繕,已善盡修繕義務。嗣經本府邀集兩造到府協商並檢視雙方爭點,告知雙方有關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對於買方逾期付款規定,賣於對於驗收、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通知交屋期限及交屋保留款規定後,雙方明瞭各有未善盡履約事宜後,同意履行應盡義務,圓滿解決紛爭。
108 臺中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發現房屋各樓層對講機及門鈴功能不足,要求改善卻因廠商報價高於屋主願負金額,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由仲介公司補貼1.7萬餘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爭議。
108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交屋後發現屋內天花板漏水,客廳、主臥等多處也有壁癌和滲漏水情形,雖業者提供漏水保固服務機制,惟半年後仍未完全修繕完畢,致產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賣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修繕漏水由仲介再延長6個月保固期,圓滿解決爭議。
108 臺中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銷售不動產,仲介告知消費者(賣方)已有買方欲購買,茲因消費者無意出售而未成交,業者認為是消費者自身因素,故認定已完成居間欲收取服務報酬,消費者認為服務報酬過高不合理,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買方、消費者(賣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達成協議,業者原欲收取服務報酬12萬元減收為3萬元,並解除專任委託契約,圓滿解決爭議。
108 臺中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委託銷售不動產,消費者(賣方)同意出售房屋後發現,賣方修繕責任與當初仲介告知不同,擔心修繕責任無限擴大,且出售房屋過程疲勞轟炸,使消費者過於匆促決定,致產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買賣雙方解除定金契約及所生法律關係不予主張,仲介不向買賣雙方收取服務報酬,圓滿解決爭議。
108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成屋並簽妥買賣契約,簽約後消費者向仲介反應該房屋一樓花台外推天花板有滲漏水問題,請求修復漏水未果,而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仲介公司與消費者協調後,由仲介公司支付修繕費用、更換木地板費用、油漆費用及冷氣窗台木板費用共計12.4萬元,供消費者進行後續修繕事宜,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8 臺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承租房屋,並已支付1個月租金和2個月押金共6.6萬元,入住後發現房東未依簽約前約定准其遷入戶籍,於居住1個月後決定退租,請求仲介退還服務費2萬元、房東退還2個月押金及負擔搬遷費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本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後,雙方協議提前終止租約,並由房東退還2個月押金4.4萬元、仲介公司退還服務費2萬元予房客,並簽立解約協議書,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8 臺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承租房屋,議定租金後,立即支付1.5萬元予仲介,其中1萬元為仲介服務報酬費用,餘5千元為房屋定金,事後消費者因個人因素無法承租,並向仲介請求退回服務費1萬元,惟仲介表示消費者支付之1.5萬元皆為定金,無法退還,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仲介與消費者協調結果不成後,由本局主動聯繫並釐清消費者所支付之1.5萬元實際性質後,仲介同意退還1萬元服務費予消費者,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8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並簽妥買賣契約,同時交付兩張本票予仲介公司收執,簽約時消費者即對房屋違建問題持有疑慮,並向仲介詢問後續倘因房屋違建問題欲解約時,違約金如何計算事宜,仲介表示會協助協調只沒收已付價金,簽約後消費者向仲介表示要解除買賣契約,仲介皆以無法約出賣方協調解約事宜為由,未積極協助解除買賣契約,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仲介仍回應無法聯繫賣方致無法居間協調,本局遂主動聯繫買賣雙方解約事宜後,由仲介邀集買賣雙方簽訂解約協議書,協議賣方只沒收買方支付之5萬元訂金,買方支付簽定買賣契約手續費2000元及謄本費用80元,仲介公司不向買賣雙方另行收取服務費,並返還買方所交付之本票後,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8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屋主委託仲介公司銷售房屋,雙方於委託銷售契約書議定委託售價為1320萬元,惟於簽約後屋主欲調高委託售價,仲介公司人員告知,如調整後委託售價高於市場行情,該公司恐難達成託付,屋主遂要求終止委託銷售契約,而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雙方協議將委託售價由1320萬元調整為1580萬元,並簽立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繼續由該仲介公司居間銷售,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8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售新北屋,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時告知仲介將另購臺北屋,仲介業者及代書遂建議消費者無需遷戶籍至新北售屋處,且推估明年需繳80萬元財產交易所得稅,後因另購臺北屋時發現未設戶籍於已出售之新北屋,致無法適用重購扣抵財產交易所得稅,請求仲介業者補貼80萬元稅金損失遭拒,遂生爭議。 經本局邀請雙方到場協商成立,雙方協議由仲介公司就消費者申請財產交易所得稅重購扣抵稅金增加部分,補貼消費者40萬元,圓滿解決爭議。
108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並簽妥買賣契約,嗣後消費者發現房屋所座落之土地雖有4筆,但其中有2筆為道路用地(2.5坪),認為仲介業者隱瞞重要資訊,遂主張不購買道路用地,並要求折價400萬元價金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仲介公司與消費者協調後,由買賣雙方簽立解約協議,協議退還消費者履約保證專戶內金額,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8 臺北市 其他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看屋後確認租期及租金,並支付1個月租金和2個月押金(共2.1萬元)後旋即入住,入住後發現房屋有嚴重滲漏水,於居住第5天決定退租,並告知房東提前終止租約,同時與房東協議退還押金與未到期之租金,並經房東同意退還,惟房東遲未退還,且無法取得聯繫,遂生爭議。 經本局邀請雙方到場協商成立,雙方協議解約,並由房東退回押金及未到期之租金(共1.5萬元)予承租人,圓滿解決爭議。
108 臺北市 建商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簽立預售屋買賣契約,簽約後發現建商向其收取水電瓦斯外管接通費,有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遂主張建商應返還外管接通費80,152元,而生爭議。 經本局邀請雙方到場協商成立,雙方協議由仲介公司就自來水外線工程費及台電外線工程費,退還消費者20,000元,圓滿解決爭議。
108 臺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獎勵停車位並簽定合約,同時支付140萬元價金,消費者前往停車時,始發現只能走樓梯,無法使用社區電梯進出地下停車場取車,遂向建商主張終止買賣契約,建商同意解約並提出解約協議書,解約條件為消費者需負擔代書費(3000元)及代刻印章費(50元)外,其餘價款無條件退還消費者,建商退還價款時間為簽訂解約協議書後15日內匯入消費者帳戶,消費者對於建商退款時間表示不滿,遂生爭議。 案經本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後,雙方協議退款方式由匯款改以建商開立支票方式辦理,並簽訂解約協議書,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8 臺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簽立預售屋買賣契約,在驗屋階段時因想確認建商是否按圖施工,請建商提供現場施工圖遭建商拒絕,消費者主張建商拒不提供建築圖說已涉及違約,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公司回復買賣契約中雖無約定驗屋階段應提供消費者建築圖說,仍提供使用執照核准竣工圖以供消費者參考,並經消費者確認無誤,續行履行契約交屋對保事宜,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8 臺南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業者提供管理費及天然瓦斯費等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造成買屋評估上誤判,請求返還已支付之服務報酬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承認部分資訊確實調查有誤,雙方協議退還消費者部分已支付服務報酬3萬元,順利解決紛爭。
108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因特殊原因提前交屋,雖購買時已告知有漏水問題,並聲稱修繕完畢,卻因連日大雨發現窗沿屋頂仍發生嚴重滲漏水情形,爰主張屋主應負修繕責任,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賣方認為係隔壁棟頂樓作防水工程並將過重雜物堆置導致防水結構被破壞,但因尚於保固期間,賣方同意給付新臺幣3.5萬元,仲介同意給付2.5萬元予消費者,補貼消費者修繕費用,雙方達成共識,圓滿解決紛爭。
108 臺南市 建商 建材設備不符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銷售人員原承諾全戶隔間牆以石膏磚施作,期間發現建商未通知並經住戶同意逕以紅磚施作隔間牆,經向業者反應後未見改善,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相對人表示工程施作皆依買賣合約建材設備表內容執行,臥室隔間牆可使用石膏磚牆,但浴廁隔間牆則考量使用安全無法同意更換,雖未能完全配合消費者請求,仍同意解除契約,退還消費者已支付價金,爭議圓滿解決。
107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交屋後立即發現頂樓及一樓廚房天花板有漏水,即刻向業者反應,業者委由建商處理,經數次聯絡至今皆無下文,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縣政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當事人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及出賣人給付消費者新臺幣3.6萬元作為修繕補償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07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簽約時發現房屋有漏水但出賣人堅持說沒有,經水電專業試驗後發現熱水管有漏水情況,經反應後賣方願意支付修繕補償費用與消費者認知差異過大,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縣政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及出賣人給付消費者新臺幣10 萬元整和解金修繕出售中古屋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07 花蓮縣 仲介 交屋遲延 消費者(賣方)透過仲介出售土地,詎料買方於產權過戶後要求消費者依約排除土地上之無權占有狀況,遂生本件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消費者(賣方)同意補償仲介5萬元(含居間服務報酬及所有代墊費用)後,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爭執。
107 花蓮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買系爭中古屋,仲介於居間過程中承諾會酌減服務費(斡旋金買賣意願書約定為2%),詎料系爭中古屋簽約時,仲介竟僅同意酌減服務費至1.54%,未符合消費者期待,遂生本件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同意降低居間服務費至1%,已圓滿解決爭執。
107 花蓮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主張仲介業者未事前告知違約需沒收訂金並負擔仲介服務費用,致消費者雖無力負擔買賣價金,仍迫於無奈簽下買賣契約,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消費者同意繼續履約,惟仲介應協助消費者儘速將系爭中古屋轉售,圓滿解決爭執。
107 花蓮縣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中古屋,簽約時現況說明書均勾選無瑕疵,嗣後發現該中古屋除有鋼筋裸露外,復有廚房、浴室及外牆漏水等問題,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賣方同意補償消費者16萬元修復相關瑕疵狀況,圓滿解決爭執。
107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買中古屋,詎料入住後發現出賣人及仲介業者隱匿系爭中古屋廚房、浴室及房屋外牆漏水及外牆鋼筋裸露之事實,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出賣人同意補償消費者16萬元,已圓滿解決爭執。
107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簽約前雖業經仲介表示出賣人已完善處理漏水問題,惟消費者入住後仍發現漏水導致牆上油漆脫落之情事,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消費者同意由仲介業者找廠商做壁癌及漏水處理及保固,並由仲介業者負擔全部維修及保固費用,圓滿解決爭執。
107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惟嗣後發現系爭中古屋存在主臥室及廚房違建等不符期待之瑕疵,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買賣雙方同意無條件解約,圓滿解決爭執。
107 花蓮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買中古屋,簽約前經仲介及地政士口頭承諾系爭中古屋一定可以向銀行貸款足額,詎料嗣後銀行核貸成數不足,尚差200萬元,致消費者無力負擔買賣價金,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消費者同意由出賣人没收訂金新台幣10萬元後,並合意解除系爭房屋之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爭執。
107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消費者簽約後發現出賣人及仲介隱匿該中古屋廚房及停車場佔用國有土地之事實,遂生本件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同意於指定日期前協助消費者以高於成交價以上之價格轉售,倘屆期無法轉售,則由出賣人以同樣價格買回,已圓滿解決爭執。
107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以470萬之價格出售中古屋,詎料消費者嗣後發現仲介隱瞞該中古屋超過500萬市場行情之重要資訊,竟低價售出,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嗣逢花蓮地區0206大地震,買方因而產生系爭中古屋安全性疑慮,遂同意合意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已圓滿解決爭執。
107 南投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仲介購屋後,因故欲退定金10萬元,因退款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致消費者(買方)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地政處電話聯繫追蹤業者主動協商,經協商後,三方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與賣方退還6萬元予買方,圓滿解決紛爭。
107 南投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表示透過仲介購屋,成交前仲介業者未說明標的房地合一稅之稅金,導致房屋成交價格扣除相關稅金後,其獲利受所損認為權益受損,遂生爭議。 案經本府地政處多次電洽消費者及仲介業者進行協調,嗣經業者表示同意雙方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且不收取違約金,圓滿解決糾紛。
107 南投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已支付139萬元,因建商逾期未交屋,請求解除合約並退款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南投縣政府地政處多次電洽協商消費者與建商進行協調,嗣經建商表示願解除該預售屋買賣契約並退款所支付金額139萬元,圓滿解決紛爭。
107 苗栗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房屋並簽訂買賣契約後,因故無法負擔貸款,要求退還訂金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回復表示,同意將訂金10萬元整全數返還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7 苗栗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於驗屋時發現尚有重大瑕疵及部分缺失未改善,覆驗亦尚未進行完成,建商即要求撥付款項,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回復表示,依合約書所示除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重大瑕疵外,甲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款項於乙方,依據驗屋單上所示,並無上開重大瑕疵,另其餘缺失已另訂期覆驗完畢,圓滿解決紛爭。
107 桃園市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主張業者服務態度不佳,且訂購單所載坪數與代銷口述坪數不符,及銷售坪數與單價亦遭無條件進位等爭議,致總價多算了8萬元,消費者不願接受退訂處理,要求業者退還10萬元定金外並加10萬元賠償金未果,業者主張,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為有效處理消費糾紛,經地政局協調下,消費者同意業者退還訂金10萬元解約,並要求業者公開道歉;代銷於協商會當面向消費者道歉及退還10萬元,圓滿解決紛爭。
107 桃園市 代銷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代銷購買建商預售屋,嗣因家人反對而欲解約,代銷要求總價15%違約金,消費者主張代銷未表示買賣契約有5日審閱期,爭取契約無效,並返還已繳53萬價金,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至該代銷公司及建商協調後,全額返還消費者已交價額,並解除案爭契約,平息紛爭。
107 桃園市 代銷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代銷購買建商成屋1戶,嗣後得知該工地有住戶墜樓非自然死亡事件,認為代銷刻意隱瞞而欲解約,代銷要求總價15%違約金,消費者主張代銷刻意隱瞞兇宅事實,爭取減價或解約返還已繳萬價金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至該代銷公司及建商協調並為業務查核,查該墜樓事件尚不足認定消費者購買之房屋為「兇宅」,惟考量消費者觀感,在地政局協調下,代銷、建商同意全額返還消費者已繳價額,並解除案爭契約,平息紛爭。
107 桃園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經由仲介介紹購買中古屋,出價980萬元簽立委託斡旋契約書並交付9.8萬個人商業本票,嗣以個人精神躁鬱因素,要求解約並返還已轉成定金的個人商業本票,仲介主張屋主要求15%違約金,消費者無法接受,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為有效處理消費糾紛,地政局即往仲介公司作業務查核,同時請仲介先自行妥處未果,旋由地政局召開協商會,並要求仲介偕同案關賣方與會,是日消費者與仲介、賣方以6萬元違約金逹成和解,結束紛爭。
107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經由仲介介紹購買中古屋,倉促簽定買賣契約,嗣後得知位於垃圾焚化爐補助範圍內,遂要求解約並返還50萬商業本票,惟屋主則要求至少15%違約金(低於簽約金)致消費者無法接受,遂提出申訴。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即往協調未果,旋由地政局召開協商會,並要求仲介偕同案關賣方與會,是日消費者與仲介、賣方以10萬元違約金逹成和解,並解除買賣契約,結束紛爭。
107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經由其父親與仲介接洽購買中古屋,於簽約後翊日告知房仲要解約,並請求返還總面額928萬個人商業本票,仲介要求230萬之解約金(高於總價15%約100萬),消費者無法接受,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由消費者保護中心召開協商會,消保官邀請地政局協助,經地政局連絡該仲介協調後,以16.8萬違約金解除契約,並返還消費者928萬個人商業本票,解決紛爭。
107 桃園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經由仲介購買中古屋,於簽約後繳交全額房價進履保專戶,要求先交屋整修裝潢,嗣由鄰房屋主處得知該屋即將徵收並將拆除前段房屋,消費者認為仲介未告知此資訊,經申請鑑界後,確需拆屋,消費者要求解約並附帶請求賠償97萬元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除請業者為妥適處理外,為了解案情並派員至仲介為業務檢查及與業者詳談,經地政局連絡該消費者協調後,以裝潢讓渡金及利息貼補計34萬解除契約,並返還消費者全額已繳房價,圓滿解決爭議。
107 高雄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於簽立買賣議價委託書及支付支票50萬元斡旋金後,因超過議價委託期間買賣契約不成立,要求仲介業者退還50萬元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本局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經協調後仲介業者願返還消費者50萬元支票,雙方達成和解。
107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主張仲介及前屋主皆未告知房屋會有搖晃情形,認為該標的有瑕疵,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本局主動召開協調會,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經協調後仲介業者願支付5萬元支票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107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因為屋裡留有部份舊傢俱,買賣雙方也於買賣契約書上簽定該家俱銷售金額,買方交屋後認為該家俱仍有瑕疵,希望能再酌減價金,透過房仲轉達買方意見,消費者(原屋主)認為既已簽定契約,卻屢次騷擾造成困擾,未善盡居中協調之功能,主張服務費應返還。 案經本局主動召開協調會,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經協調後仲介業者同意不再就該傢俱價格問題打擾消費者(原屋主),並保證日後有其它漏水問題皆有業者負責,雙方達成和解。
107 高雄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簽約時房屋現況說明書勾選無漏水,但房屋整修前發現嚴重壁癌漏水,請求房屋仲介負責修繕或負擔全額修繕費用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表示賣方同意補貼4萬元修繕費用給消費者(買方)並達成協議,圓滿解決糾紛。
107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看屋時業者用沙發遮住漏水處,入住後始發現,主張業者未盡仲介責任故意隱瞞資訊,請求退服務費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退還仲介服務費予買方達成協議,圓滿解決糾紛。
107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後,發現房屋滲漏水,因尚在保固期間內,請業者協助通知原屋主處理,惟業者表示無法聯繫原屋主無法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本局主動召開協調會,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經協調後仲介業者願補貼1萬8千元修繕費用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107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主張業者未告知半徑300公尺內有高壓電塔及私人墳墓等嫌惡設施,簽定買賣契約時始得知業者隱瞞重大事實,要求解除契約遭距,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表示賣方同意減少價金12萬元,買方依照買賣契約繼續履約,雙方達成協議,圓滿解決糾紛。
107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賣屋,主張業者未告知該屋需繳納房地合一稅並推托是營業員個人行為,導致被國稅局追稅及罰鍰,要求拿回全部仲介費遭拒,遂生爭議。 經本局及消費者服務中心屢次協調,最後由業者補貼原屋主已支付的仲介費3分之1,雙方達成和解。
107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房仲承租不動產,事後發現簽約對象並非房東本人,而是二房東,感覺房仲隱瞞重要資訊,覺得受欺騙,希望能退還5000仲介費用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表示一開始即有告知,不解消費者為何說不知情,但願意退回消費者5000元仲介費用並已達成協議,圓滿解決糾紛。
107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因仲介未盡產權調查責任,未告知購買土地上之未保存建物佔用水利局土地,恐遭拆除之虞,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惟仲介遲不歸還200萬元本票,遂生爭議。 案經本局主動召開協調會,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經協調後仲介願解除買賣及履保契約,並返還消費者200萬元本票,雙方達成和解。
107 基隆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簽定斡旋契約,嗣後發現該標的有漏水情形,主張取消斡旋契約並退還斡旋金遭拒,業者表示賣方已允諾該價格,遂生爭議。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本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處,案經本府協調後,業者同意返還全數斡旋金,圓滿解決紛爭。
107 雲林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於預定交屋日期多次延宕無法完成交屋,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處理,經消費者保護官召開消費爭議調解會議,雙方同意解除契約,並由建商給付兩個半月租金、遲延利息及退還已交付之頭期款,解決糾紛。
107 雲林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發現下雨天就會造成大門嚴重滲水,主張因建商設計不良,修繕後仍無法改善,致生爭議。 案經消保官召開協商會議,建商同意補貼新台幣6,000元予消費者裝設玻璃外門,以排除滲水情形,雙方達成和解。
107 雲林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發現鄰宅排水不良導致其宅內積水,且有裝潢、傢俱、電器損壞之情形,請求儘速修繕未果,致生爭議。 建商已排除原為保護排水孔免因灌漿作業遭受阻塞之臨時管塞,並同意延長漏水保固期間至買賣契約簽訂後3年,另同意當場以補償消費者新台幣3萬6,000元,以填補消費者精神上損害及清潔費用,圓滿解決爭議。
107 雲林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於交屋時發現壁磚龜裂及地磚龜裂並有空心等施工瑕疵,請求盡速修繕未果,致生爭議。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第12條地1項第2款後段規定召開協商會議,建商同意更換室內地磚並保固3年;更換浴室壁磚並保固1年,雙方達成和解。
107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租屋,但經完成簽約入住後,房東表示不准遷入戶籍,於是要求另尋他屋,惟仲介公司卻要求再次付費,致當事人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檢附退款證明並回復表示,經過協調後,本案已達成協議並退還服務費,圓滿解決紛爭。
107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支付3萬元斡旋金,事後因故欲取消此筆交易,惟業者表示無法退還斡旋金,致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業者表示本案已與消費者達成和解,仲介業者同意返還3萬元斡旋金。
107 新北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由仲介公司購屋,主張仲介未提供契約審閱期且催促簽約,又附近有大型基地台及水電管線更換等問題,認為業者有欺罔行為致其權益受損,要求解約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經協調後已簽立協議書,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
107 新北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套房,因地政士在合約上記載,由買方(消費者)支付實價登錄費3,000元,消費者事後要求退還該費用遭拒,致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經電洽仲介公司回復表示,業者願補貼消費者實價登錄費用,雙方達成協議解決紛爭。
107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簽約時未告知係專任委銷契約,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同意將專任約改為一般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7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買方)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簽署買賣要約書內容不清楚,且營業員未詳加說明,亦未給予足夠審閱期即讓其簽名,主張解約時業者表示構成違約並求償,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經公司協調結果,由消費者(買方)支付3萬元給賣方,本案雙方已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並簽立解約協議書。
107 新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主張買賣契約有瑕疵且授權不完整,要求解約並退還訂金遭拒,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協調後雙方已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解約,圓滿解決紛爭。
107 新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由仲介公司購屋,主張看屋至簽約過程太倉促,且簽約過程未詳閱契約,事後決定不買,惟仲介公司要求賠償總價2%,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仲介公司回復表示,經協調買賣雙方,已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7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由仲介公司購屋,於簽約時已告知條件及貸款成數疑問,惟事後仍發生貸款不足問題,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公司協助消費者處理貸款問題,並已完成過戶,圓滿解決爭議。
107 新北市 其他 其他 房客退租後,因房屋清潔問題與房東認知不同,主張房東所退押金數額不足。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電洽房東與房客,嗣房客回傳和解書表示雙方已達成和解,屋主已退還押金共1萬5仟元。
107 新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提前中止租約,認為房東多收取租金及押金,致認有損其權益,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房東回復表示,本案已與房客達成協議終止租約,並退還半個月租金及半個月押金,雙方達成和解,圓滿解決糾紛。
107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賣方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嗣取消訂購要求返還定金,惟建商不同意,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建設公司回復表示,已經與消費者完成退戶事宜及返還訂金,並附有退款刷卡證明憑據。
107 新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完成房貸撥款,惟逾交屋期限迄未完成交屋,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依消費者意見協商排定工期進行修繕,並已完成交屋手續,圓滿解決紛爭。
107 新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付清房款,事後建設公司告知因具大陸身份關係致不能在臺置產,消費者請求全額退還價款遭拒,致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設公司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函表示,本案雙方已達成協議(附協議書)無條件解約,並約定退還已繳納款項。
107 新北市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建商洩露個資且價格未符所求,要求解約並退還訂金遭拒,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經協調已達成共識並完成解約。
107 新竹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1棟,仲介於居間過程雖曾告知馬桶水箱故障不維修,但卻隱匿馬桶壁隱式水箱零件已停產之資訊,造成錯誤判斷,請求仲介賠償因此增加之負擔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該公司回函表示本案銷售過程確曾明確告知水箱故障,且損壞情況應可修復。經洽詢該建物之建商及其馬桶供應商後,確認馬桶零件確已停產,遂召會邀集雙方協調,會中仲介公司同意賠償買方增加的負擔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07 新竹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委託賣屋,於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後,主張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亦未詳細解說條文內容,即要求其簽章,認有損權益,請求解除契約未果,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該公司回函表示本案已有買方出價,爭議實為消費者(賣方)因認委託銷售金額約定過低致成交金額未達其預期所致。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共識,買方願意提高價金,消費者(賣方)繼續履行合約,圓滿解決紛爭。
107 嘉義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惟入住後,發現流理台損壞,遂請求賣方支付維修費用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經紀業者支付維修費用新台幣3萬元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107 彰化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由仲介居間購屋過程,詢問服務報酬事宜,仲介均未正面答復,至雙方簽訂買賣契約並經由履保專戶滙入購屋款予賣方後,始告知需收取2%服務報酬,經多次協商皆未獲得具體答復,致生爭議。 案經函請仲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仲介函復本府經糾紛雙方協商後合意降低為成交金額1%服務報酬,圓滿解決紛爭。
107 彰化縣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消費者表示於簽訂要約書時明確告知承辦經紀人員要約價金含括整個交易過程所需費用及稅費負擔,惟於交屋時卻要求消費者需給付「房屋稅、地價稅」稅務負擔而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同意消費者無需支付「房屋稅、地價稅」稅務負擔,圓滿解決紛爭。
107 彰化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成交後消費者因要約書日期與其簽署日期不符、成交標的產權不清疑義等問題,主張買賣契約不成立且無需給付違約金及服務報酬遭拒,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本府並電洽業者瞭解處理情形,業者表示經與消費者協調處理後,基於服務客戶之經營理念,同意不向消費者請求給付仲介服務報酬,圓滿解決紛爭。
107 彰化縣 建商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建商隱瞞「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13點(驗收)規定,向消費者收取自來水、電力管線費用,要求建商返還未果,致生爭議。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由本府主動聯繫爭議雙方協商,並告知內政部105年12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0084707號令規定,建商同意返還消費者所收之自來水、電力管線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07 臺中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買方)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已支付斡旋金,業者於斡旋期間,屋主已將該屋售予他人,茲因仲介業者延遲退還斡旋金,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與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仲介退回全數斡旋金予消費者,達成和解。
107 臺中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銷售不動產,於未完成所有不動產交易程序時,仲介先行於不動產價金信託專戶,取得仲介服務報酬費用,要求業者退還該費用予信託專戶,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賣方)與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仲介匯回服務報酬費用至價金信託專戶,並分別與各賣方(共有)重新約定給付之服務報酬費用,達成和解。
107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不動產,消費者(買方)於成交後,發現屋頂有漏水情形,消費者請求仲介及賣方修繕漏水部分並施作屋頂防水設施遭拒,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賣方及不動產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修繕漏水部分,賣方與仲介方各支付1萬5仟元,共計3萬元予買方作為修繕屋頂漏水費用,圓滿解決爭議。
107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已成交,交屋後消費者(買方)發現屋內天花板有漏水情形,請求仲介業者及賣方修繕漏水遭拒,致產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由臺中市政府地政局邀請消費者(買方)、賣方及仲介業者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由賣方補貼9萬元及仲介方折讓服務報酬2萬5仟元,予買方作為修繕漏水費用,圓滿解決爭議。
107 臺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租賃房屋,並支付定金25,500元予仲介,惟尚未簽訂租賃契約,消費者嗣後決定不承租,請求仲介退還定金,惟仲介公司認為應按民法第249條第2款予以沒收,雙方協議不成,遂生爭議。 本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該公司多次聯繫消費者未果,後經本局聯繫消費者,並由仲介公司退還25,500元定金予消費者後,雙方達成和解,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7 臺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帶看房屋與車位,旋即付了斡旋金100萬元,賣方同意出賣後即將斡旋金轉為定金,簽約當天房仲告知交易車位與帶看車位不同,經消費者要求試停後不滿意,主張取消簽約並無條件返還斡旋金遭拒,遂生爭議。 依照消保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本局邀請雙方到場協商成立,雙方協議賣方退還消費者(買方)60萬元定金,且仲介公司不向買賣雙方收取服務費,雙方達成和解,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7 臺北市 仲介 工程結構及公共工程安全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帶看房屋,旋即支付訂金10萬元,然消費者於簽約時發覺房屋有傾斜情形,經詢問仲介,仲介表示該大樓經安全結構檢測,安全無虞後,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契約,後消費者反悔購買,欲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賣方退還已支付之訂金遭拒,遂生爭議。 經本局邀請雙方到場協商成立,雙方協議由賣方退回部份訂金5萬元予買方,並達成合意解除契約,亦無須支付仲介服務費,圓滿解決爭議。
107 臺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帶看租屋,消費者向仲介表示該屋內有4處須改善,改善後即有意願承租,仲介表示會請屋主改善並要求先支付半個月租金(7500元)當作斡旋金,並表示案件談不成時會將斡旋金返還。之後房東表示可以改善其中三項,故消費者表示沒有意願承租,請求仲介返還斡旋金,但仲介表示斡旋金已付給房東無法退還,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公司向屋主與消費者協調,協議屋主返還訂金的2分之1(3750元)予消費者,消費者同意接受,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7 臺北市 仲介 坪數不足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租賃房屋,並已支付訂金,且於看屋時曾與仲介確認房屋權狀面積為13坪,嗣後丈量發現該屋面積只有8坪,故消費者請求仲介退還全數訂金,仲介退還訂金後隔日反悔,要求消費者返還訂金,遂生爭議。 本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仲介業者同意不再請消費者返還訂金,達成和解,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7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銷售房屋,後因消費者自行找到有意願購屋者,遂向仲介公司主張解除委託銷售契約,仲介以消費者片面終止委託關係為由向消費者主張應支付總價2%之違約金(9萬元)予仲介公司,消費者支付完畢後認為契約期間仲介沒有成交客戶,雙方是合意終止租約,非消費者片面終止租約,應無需支付違約金,並要求仲介返還9萬元價金,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公司邀集消費者協調,雙方協議應支付價金為新臺幣7萬元,公司應於簽立協議書後10個工作天內將差額2萬元匯入消費者指定帳戶,達成和解,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7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屋,簽約後認為仲介人員故意隱瞞房屋傾斜重大瑕疵,主張解除合約並願意賠償10萬元訂金給屋主未果,遂生爭議。 本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公司向屋主與消費者協調並提供相關文件供消費者參考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