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案例及統計

年度 發生縣市 糾紛來源 糾紛原因 案例說明 辦理情形及法令依據
113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交屋後向業者反映房屋漏水、壁癌及馬桶不通無法使用,經業者多次修繕均未解決問題,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消費者、賣方及業者三方協議後,賣方同意賠償消費者部分修繕費,達成和解。
113 花蓮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支付斡旋金後買賣未成,要求返還斡旋金遭業者表示已返還,雙方認知不同,衍生糾紛。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消費者同意擱置斡旋金爭議,由業者給付消費者補貼費,雙方和解。
113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驗收時發現一、二樓天花板、浴廁、臥室及收藏室等有漏水及壁癌情形,要求業者修繕未果,致生糾紛。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業者同意與賣方共同補貼消費者部分修繕費,三方和解,解決紛爭。
113 屏東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承租房屋,與業者簽訂租賃契約入住後發現屋況不佳,無法達到居住需求,請求退還1個月租金並終止租賃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房東同意退還消費者半個月租金,並解除租賃契約,消弭紛爭。
113 屏東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主張依買賣契約書約定,如果貸款金額未達約定標準時,雙方同意解約,但業者要求消費者支付仲介服務費,消費者認為不合理,致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表示同意不向消費者收取仲介服務費,解決紛爭。
113 屏東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建商未依合約書約定日期取得使用執照,要求建商按日给付逾期違約金遭拒,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後,建商同意支付消費者逾期違約金,雙方和解。
113 屏東縣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已支付定金並簽立購屋買賣預約單,惟約定簽約日未到場簽約,要求退還定金並解除購屋買賣預約單未果,致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建商表示同意退還消費者定金並解除購屋買賣預約單,解決紛爭。
113 桃園市 仲介 要約書之使用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於簽訂要約書後,業者未於規定時間內將要約書交付予賣方,致買賣未成交,且消費者要求撤回要約書遭拒,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經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及多次溝通協調後,業者同意消費者撤回要約書,消弭紛爭。
113 桃園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嗣後發現業者未告知有壁癌及漏水情形,請求返還全額仲介服務費遭拒,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業者同意返還部分仲介服務費,雙方和解。
113 高雄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支付斡旋金後買賣成交轉為定金,後因個人因素不願購買,要求仲介返還定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已退還部分定金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消弭糾紛。
113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交屋後發現漏水問題,要求業者修復未果,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表示,賣方同意退還消費者部分價金作為修繕費補償,雙方調解成立,解決紛爭。
113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出售房屋,與業者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後,請求縮短委託銷售時間遭拒,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同意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之委託銷售時間由1年縮短為2個月,雙方和解。
113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主張簽訂買賣契約時業者及地政士未告知可能會有貸款不足問題,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表示,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定金,雙方調解成立,解決紛爭。
113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簽訂買賣契約後發現業者未告知鄰房為資源回收站,請求損害賠償並解除契約遭拒,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消費者同意收受損害賠償金作為補償,消弭紛爭。
113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出售房屋,業者收受買方之斡旋金並於買賣成交後轉為定金,嗣後買方因個人因素解除契約,但業者未將已沒入之定金賠償予消費者,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已依委託銷售契約書規定,將買方已付定金全額作為賠償,另簽署協議書明訂往後如買方反悔,買方已付之斡旋金或定金皆由業者與消費者各得50%作為補償,雙方達成和解,消弭紛爭。
113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出售房屋,與業者簽訂專任委託契約書,嗣後消費者認為業者未積極處理委任事項,請求解除專任委託契約遭拒,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已與消費者解除專任委託契約,雙方和解。
113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賃房屋,支付定金並簽訂租賃契約,嗣後消費者因私人因素無法租屋,請求解除契約及返還定金遭拒,遂主張業者未給予租賃契約審閱期,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已退還一半定金予消費者並解除租賃契約,雙方達成和解。
113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業者承諾銀行貸款及利率可符合消費者需求,嗣後經銀行評估房屋之貸款成數、寬限期及利率皆不符合消費者需求,消費者請求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同意返還定金並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雙方達成和解。
113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已支付定金後因家中成員傷病致擔心無法負擔預售屋款項,請求退還定金遭拒,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建商表示,同意退還消費者定金,雙方達成和解。
113 新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於112年1月簽訂買賣契約時,建商表示如之後有困難可轉讓契約,嗣後消費者欲轉售讓約予第三人,遭建商拒絕,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即預售屋禁止換約轉售是以112年7月1日為分界,112年7月1日之後購買的預售屋,除非符合特定的條件,否則就不能換約轉讓,但此規定不溯及既往,故消費者於112年1月簽訂買賣契約不受讓約限制。嗣建商表示,同意協助消費者契約轉讓事宜,消弭糾紛。
113 新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於訂屋時建商表示可更換木地板顏色,嗣後消費者請求更換木地板顏色,遭建商表示已經訂購建材而拒絕更換,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建商表示同意消費者更換木地板顏色,雙方達成和解。
113 新北市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嗣後建商通知驗屋,消費者因個人因素請求建商延後驗屋遭拒,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建商表示已將消費者繳納之價金全數歸還,另賠償買賣總價金15%之違約金,並解除買賣契約,雙方達成和解。
113 新竹縣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於112年7月1日平均地權條例新制施行前簽訂買賣契約,嗣後欲轉售讓約予第三人遭建商拒絕,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向買賣雙方說明平均地權條例新制規定,即自112年7月1日起預售屋除非符合特定條件,否則不能換約轉讓,但此規定不溯及既往。嗣後建商同意消費者辦理契約轉讓申請,消弭紛爭。
113 嘉義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於銀行貸款撥款前被檢舉需拆除房屋違章部分,遂禁止銀行撥款至履約專戶,衍生賣方寄存證信函通知要沒收已繳之價金,消費者為保障自身權益遂向法院提告,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業者同意與賣方共同補償消費者違章建築拆除費,並同意消費者收取費用後再行考慮是否要拆除,如不拆除,消費者承諾概括承受增建違章現況及撤銷法院提告,且日後有本建物相關違建問題皆自行承擔,三方達成和解,消弭糾紛。
113 嘉義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該屋不動產說明書紀錄無滲漏水情形,但交屋後發現有明顯滲漏水情形,請求賣方負擔修繕費用未果,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處協調後,賣方同意補償消費者部分修繕費用,消費者同意日後不得再向賣方提出任何補償,雙方達成和解。
113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簽訂買賣契約並繳交部分價金於履保專戶後,因信用問題無法貸款,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已繳價金遭拒,衍生糾紛。 案經地政局多次協調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不收取仲介服務費,另買賣雙方協議,已繳價金扣除代書費用、履約保證費用及違約金補償賣方後,剩餘款項全額返還消費者並解除買賣契約,三方達成和解,消弭糾紛。
113 彰化縣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刷卡支付定金,嗣後因故退訂,遭金融機構收取4%手續費,遂主張手續費應由建商負擔,不應轉嫁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雙方同意各分擔一半刷卡手續費並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達成和解。
113 臺中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賃房屋,因與業者及房東認知不同,導致租屋契約無法成立,請求業者退還全額仲介服務費遭拒,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業者同意退還消費者部分仲介服務費,雙方和解,消弭糾紛。
113 臺中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透過包租業者租賃房屋,於申請租屋補助後,業者即調漲租屋價格,消費者主張業者為惡意調漲,請求酌減租屋價格遭拒,衍生糾紛。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雙方達成協議,租金維持原金額,消弭糾紛。
113 臺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賃房屋,嗣後因地震造成頂樓坍塌破洞且屋內有龜裂情形,業者要求提前終止租約並請消費者立即搬離,致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協調達成協議,房東同意返還2個月押金並免收取搬離該月份之租金,另業者協助消費者退租且不收取仲介服務費,消弭糾紛。
113 臺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交易過程中業者對於消費者提問有關交屋、驗屋等問題均未能及時回應,甚至失聯1個月,卻仍收取全額仲介服務費,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爭議。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協調後達成協議,由業者退還消費者部分仲介服務費,雙方和解。
113 臺北市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嗣後遭鄰地所有權人通知該建物有越界侵占之情形,且有違建占用防火巷道,影響鄰地所有權人與建商合建之工程,主張業者未善盡調查責任,且合約中均未載明有侵占他人土地情形,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雙方經多次協調後達成協議,由業者負擔消費者對賣方提出房地違建及占用鄰地損害賠償訴訟之一、二審訴訟律師費,及日後鄰地所有權人對消費者因房地占用鄰地提告訴訟之一、二審律師費,消弭紛爭。
113 臺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嗣後申請租金補貼時,發現所簽訂之租賃契約之租賃地址有誤,致無法申請補貼,請求房東修正租賃契約內容遭拒,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房東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協調達成協議,房東同意修正房屋租賃契約之租屋地址,並調降每月租金至租期結束作為租金補貼之補償,消弭糾紛。
113 臺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透過包租業者租賃房屋,簽立租賃契約時,業者表示可申請租金補貼,嗣後因房屋登記非住家使用不符合租金補貼條件,致消費者無法申領租金補貼,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包租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協調達成協議,業者同意自消費者租屋起始日至到期日,為期1年時間,每月減免部分租金作為賠償,雙方和解,消弭糾紛。
113 臺北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建造期間發生火災造成建物價值減損,因買賣契約書明訂發生此情形結構保固得延長,但建商未能積極處理及說明解釋,致生爭議。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協調達成協議,由建商提供消費者慰問金作為賠償,結構部分保固期限由15年延長至20年,私有陽台及浴室之防水保固期限由5年延長至6年,雙方和解,消弭爭議。
113 臺東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出售房屋,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當日業者即帶客看屋,同日消費者因個人因素與業者合意解除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嗣後業者發現消費者與業者帶看之客戶買賣房屋成交,遂要求消費者支付仲介服務費,消費者主張已解除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拒絕支付,致生爭議。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表示,經其向法院申請調解後,消費者同意支付業者仲介服務費,消弭爭議。
113 臺東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主張業者未善盡調查及告知責任,致消費者申請貸款遭退件,服務品質不佳,請求業者減收仲介服務費遭拒,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同意減收仲介服務費,雙方和解。
113 臺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主張業者未盡調查義務告知房屋外牆有地震造成的裂縫,擔心恐有房屋結構瑕疵,危及居住安全,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並由業者負擔所有過戶移轉費用、代書費、仲介報酬費及貸款利息遭拒,衍生糾紛。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協助消費者與賣方辦理房地契約移轉、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及貸款等事宜,消費者同意負擔房地移轉所需費用,雙方達成和解,消弭糾紛。
113 臺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購買標的非露臺戶,但交屋時為露臺戶,恐因露臺危及公共及居住安全,要求封閉露臺未果,衍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表示願意提供家電商品予消費者作為補償,雙方達成和解。
113 臺南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驗收時發現多項施工瑕疵,請求建商修繕及減收價金未果,致生糾紛。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達成協議,建商同意將消費者所列部分瑕疵於期限內完成修繕,並依約保固,另部分設施由消費者自行委外處理,並就該部分減少價金,雙方和解,消弭紛爭。
112 宜蘭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鑑界時發現業者所製作的土地銷售資料表內記載的土地面寬與地籍圖實際寬度不符。消費者認為業者未善盡調查義務,導致權益受損,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協商程序後,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支付部分履約保證金,消費者同意繼續履行合約,解決糾紛。
112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向業者反映因房屋漏水導致產生壁癌,經業者多次修繕均未確實解決漏水問題,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消費者、賣方及業者三方達成協議,由業者與賣方共同負擔部分修繕費予消費者,達成和解。
112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樓梯間、廁所及洗碗槽等多處壁癌及漏水,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或請業者負責修復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達成協議,消費者同意支付業者服務報酬費後,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解決紛爭。
112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車庫採光罩、及陽台漏水、後陽台壁癌、磁磚縫隙未補平及木質地板突起等瑕疵,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或請業者減價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賠償瑕疵修補費用,消費者同意不減價繼續履行合約,達成和解。
112 南投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後,主張業者未告知簽約流程及未給予契約審閱期,認為倉促簽約,請求解約遭拒,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雙方已解除契約,並退還消費者已付款項,解決紛爭。
112 屏東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因個人因素無購買意願,請求退還定金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雙方調解成立,消費者同意業者僅退還部分定金並解除買賣契約,解決紛爭。
112 屏東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嗣後發現該建物有違建情形,請求退還定金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消費者同意業者僅退還部分定金並解除買賣契約,解決紛爭。
112 屏東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賣屋,要求業者重新調整委託銷售價格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消費者向屏東縣不動產仲介公會申請調解,雙方經公會調解成立,消費者同意由業者提供市場成交資訊後,再另行議定委售價格,解決紛爭。
112 屏東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售屋,雙方簽訂委託銷售契約,後因個人因素要求終止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由消費者支付業者部分服務報酬費並解除委託銷售契約,解決紛爭。
112 屏東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並支付定金,嗣因鄰近有墓地及覺得售價過高,反悔不願簽立買賣契約與支付仲介服務費,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消費者向屏東縣不動產仲介公會申請調解,買賣雙方經公會調解成立,解除買賣契約,由賣方返還部分定金予消費者,消費者支付仲介服務費,解決紛爭。
112 屏東縣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於公設點交期間,建商即自行繕製公設點交表報縣政府申請登記,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雙方調解成立,由建商完成漏水蓄水測試,鐵捲門內外防颱桿改善事項後,將公設及附屬設備移交予管委會,保固期間自移交日起算,另同意補貼鐵捲門打洞之施工金額,解決紛爭。
112 屏東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下大雨時牆壁會有滲漏水現象,請求建商負責修復未果,致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建商同意補償部分修繕費用予消費者,由消費者自行雇工修復滲漏水問題,解決紛爭。
112 屏東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發現水塔周邊積水及電梯機坑滲水,通知建商處理未完成修繕,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由建商補償消費者防水洩水施工費用,解決紛爭。
112 苗栗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售屋,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後發現業者在委售屋外牆懸掛其他廣告行銷帆布,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雙方達成協議,支付租金予消費者並繼續行使已簽訂委託銷售專約,解決紛爭。
112 苗栗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主張業者未告知貸款流程已完成,造成延遲交屋,且交屋前轉達買賣雙方錯誤訊息,致未能順利完成點交。消費者以業者未提供完整服務與溝通為由,要求減收服務報酬費遭拒,遂生消費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雙方協調後,消費者同意支付全額服務報酬費,另業者致贈家電禮及禮金,解決紛爭。
112 苗栗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入住後發現頂樓多處漏水,要求建商能一次處理完善未果,衍生消費爭議。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建商表示將針對該戶頂樓防水進行重新施作並保固1年,解決紛爭。
112 苗栗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入住後發現與隔壁住戶共用牆壁滲水嚴重,後查明係糞水管施工瑕疵,通知業者處理,惟業者以建造時工法並無缺失,不願處理,遂生消費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雙方已達成共識,由業者派員至現場協助處理修復,並補貼消費者原雇工修復之費用,解決紛爭。
112 桃園市 代銷 廣告不實 消費者透過代銷購買預售屋,建案施工期間至現場查看後,主張廚房窗戶尺寸與樣品屋(已滅失)不符,惟業者以現場模型與契約內容相符不同意賠償,衍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地政局函請業者妥處,並多次居中協調,雙方達成和解,業者同意補償費用予消費者,解決紛爭。
112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嗣後因路權爭執,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與返還簽約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協調,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並同意賣方僅返還半數簽約金,另仲介業者不收取買方服務報酬費,解決紛爭。
112 桃園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嗣後認為買價超出附近實價登錄價格,主張業者未提供附近成交行情,請求賠償價差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地政局協調,雙方達成共識,消費者認同市場機制,另業者同意折讓部分服務報酬費,消弭紛爭。
112 桃園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於簽訂買賣契約後,要求建商轉讓約予第三人,建商以配合政府政策不得轉約為由拒絕,遂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並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有關預售屋的禁止換約轉售是以112年7月1日為分界,7月1日之後才購入的預售屋,除非符合特定的條件,否則就不能換約轉讓,而消費者於111年度簽訂買賣契約,且政策不溯及既往,嗣後經地政局協調後,建商同意換約,消弭紛爭。
112 桃園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嗣後要求業者轉讓約予第三人,業者以配合政府不得轉約為正當理由,不同意逕予換約,衍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地政局請建商妥處未果,即召開協商會議,經地政局協調後,業者同意消費者換約,解決紛爭。
112 桃園市 建商 建材設備不符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業者以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合法變更備查為由,要求消費者修改契約之建材(專有部分),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調,雙方達成和解,原簽約戶維持原契約建材,消弭紛爭。
112 高雄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支付斡旋金,嗣考量預算問題無法與賣方簽約,且認為業者執業過程中有諸多瑕疵,遂主張買賣契約無效,請求退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紛爭。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業者表示已退還全額斡旋金並解除買賣契約。
112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遲延付款,而遭業者依契約加收遲延利息,後訴請業者退還遲延利息遭拒,致生紛爭。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雙方協調後,業者同意退還遲延利息,解決紛爭。
112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成交後主張因業者房地合一稅計算錯誤造成損失,請求業者退還服務報酬費及地政士服務費用補償損失未果,致生紛爭。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雙方協調後,業者同意退還服務報酬費及地政士服務費用予消費者,解決紛爭。
112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賣屋,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後反悔,業者要求消費者支付11萬元服務報酬費,致生紛爭。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商後,消費者與業者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解除委託銷售契約,業者同意減收服務報酬費,解決紛爭。
112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賣屋,要求業者將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改成一般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業者表示同意將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改成一般委託銷售契約,解決紛爭。
112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已與業者簽訂委託銷售契約並收取買方簽約金,後反悔請求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並欲歸還買方已支付之簽約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雙方已達成共識,解除委託銷售契約,並協助消費者歸還買方已支付之簽約金,解決紛爭。
112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簽訂專任委託契約,嗣後主張業者未積極銷售,請求解除專任委託契約未果,致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雙方已達成共識,無條件解除專任委託契約,解決紛爭。
112 基隆市 仲介 房屋漏水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交屋後拆除現有裝潢重新整修時發現,房屋牆壁滲漏水及浴室有壁癌,主張不動產說明書填載內容與實際現況不符,請求賣方負責修繕未果,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買賣雙方協調未果,經消保官協調後,賣方同意補貼修繕費用,由消費者自行修繕房屋滲漏水及浴室壁癌情形,雙方達成和解。
112 新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屋,已交付定金,卻被告知無法如期交屋,致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已退還定金,並解除租賃契約,達成和解。
112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並支付斡旋金,因賣方不同意賣房,買賣未成立,惟業者未返還斡旋金,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表示負責本案營業員離職未提及斡旋金事宜,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和解並返還斡旋金予消費者。
112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銷售房屋,協議向買方回租3個月房屋,給付租金但免押金,惟交屋時業者卻要求預付押金作為保證金,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已調降押金且消費者同意支付,雙方達成和解。
112 新北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屋,認為屋主未告知以原屋況出租,向業者反應處理未果,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消費者與屋主終止租賃契約,並同意業者返還部分服務報酬費,達成和解。
112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主張浴室屋頂漏水,原屋主僅就漏水處進行修繕,未確實解決滲漏水問題,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原屋主補貼修繕費用,由消費者自行修繕浴室滲漏水問題,雙方達成和解。
112 新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嗣後發現房屋地板凸翹有瑕疵,因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故未依契約規定給付價金,賣方遂以給付遲延提出需賠償遲延違約金,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賣方同意負責修繕房屋瑕疵,消費者賠償遲延違約金予賣方,雙方達成和解。
112 新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簽訂買賣契約,主張簽約時已向業者表明需先處理原住屋售出,再辦理買房需求,惟業者不予理會,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與消費者合意解除買賣契約,雙方達成和解。
112 新北市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該房屋經氯離子檢測超標,遂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要求價金利息補助遭拒,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買賣雙方解除契約,並返還價金,另業者不收取服務報酬費,並賠償利息損失予消費者,消弭紛爭。
112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2個月,區權會要求拆除違建外推天井,認為業者解說時未提及該屋況有違建,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退還消費者已支付服務報酬費,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並由賣方支付違約金及返還消費者已支付款項,達成和解。
112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未告知主臥室與冷氣下方牆壁於921地震有震裂情形,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內牆及外牆修繕費用,由業者折讓服務報酬費作為補貼,雙方達成和解。
112 新北市 其它 其他 消費者向包租業者租屋,因擅自將所承租住宅轉租,故業者要求賠償1個月違約金,承租人認其權益受損而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包租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雙方解除租賃契約,並將1個月違約金退還承租人,消弭紛爭。
112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因個人因素取消訂單並已辦好退訂手續,惟業者遲未退還定金,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已退還定金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112 新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建商延遲交屋,卻不依所簽訂之買賣契約給付遲延利息,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建商表示同意退還消費者已支付定金、簽約金,並賠償違約金及遲延利息,雙方解除買賣契約,消弭紛爭。
112 新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建案已取得使用執照,惟遲未完成過戶及交屋,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消費者先前入帳之交屋尾款及過戶暫收款均需作業時間,已與消費者進行點交、辦理過戶程序,雙方達成和解。
112 新北市 建商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契約書自簽約日起由買受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利息,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符,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已退還消費者溢繳之土地增值稅及利息費用,雙方達成和解。
112 新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因原契約書交予第三人,嗣後第三人不願返還,請求建商給予副本遭拒,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建商表示已以電子郵件提供契約書影本給消費者,達成和解。
112 新竹縣 代銷 廣告不實 消費者透過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主張廣告早鳥優惠戶有送超磨木質地板,惟驗屋時發現與廣告內容不符,經詢問後才知需有客變才有該項目,認為業者未說明,遂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協調,雙方達成共識,代銷業者同意於交屋後協助消費者所有臥室磁磚地板補上SPC耐磨木質地板,並提供相關保固書與全額支付相關修繕費用,消弭紛爭。
112 新竹縣 仲介 房屋漏水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主張簽約時業者未明確說明房屋瑕疵狀況,嗣後請水電師傅、親友及業者再次共同檢查屋況,發現壁癌嚴重且有漏水問題,需進行多項修繕作業,所需費用難以評估,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遂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妥處,經業者回復,不動產說明說上有註明屋況壁癌及漏水問題,且買賣雙方皆有簽名,因屬房屋瑕疵程度認知問題,嗣後業者與買賣雙方協調解除契約,並返還仲介服務費予消費者,達成和解。
112 嘉義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主張簽約前並未告知有漏水情形,交屋後發現有明顯滲漏水情形,請求賣方負擔修復費未果,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地政處協調達成共識,仲介業者同意與賣方共同負擔修復費補償消費者,達成和解。
112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主張簽約前業者表示無漏水情形,交屋後發現有明顯滲漏水情形,請求賣方減價及不支付服務報酬費未果,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地政處協調達成共識,仲介業者同意不收服務報酬費,另消費者同意賣方不減價改以小額維修費做為補償,達成和解。
112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買賣雙方已簽訂買賣契約並支付簽約金,後因個人因素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簽約金遭拒,遂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地政處協調達成共識,買賣雙方同意簽約金部分轉成違約金補償賣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另業者不收服務報酬費,消弭紛爭。
112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訂買賣契約後聽鄰居告知30年前該棟透天厝曾發生兇案,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仲介業者與消費者及賣方三方達成和解,買賣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賣方返還買方已繳簽約金、買方繳納履保費用及代書費,另業者同意不收取雙方服務費,消弭紛爭。
112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訂買賣契約並支付簽約金(含現金及商業本票),嗣因家人反對,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仲介公司與消費者及賣方三方達成和解,買方同意賣方沒入部分簽約金(現金)並再支付部分現金換回商業本票,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另業者同意不收取服務費,消弭紛爭。
112 嘉義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已支付斡旋金,該斡旋金已轉成定金並簽訂買賣契約,嗣因賣方已移轉第三人,致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回復表示,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由賣方退還全額定金並支付賠償費用,解決紛爭。
112 嘉義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簽訂斡旋契約並給付斡旋金後反悔,請求業者退還斡旋金未果,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洽業者回復表示,業者同意返還斡旋金,解決紛爭。
112 嘉義縣 建商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簽訂買賣契約後發現電線桿設在該屋門口旁,請求遷移遭拒,遂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建商表示經雙方溝通協調,消費者同意接受電線桿不遷移與業者支付之補償金,雙方達成和解。
112 彰化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給付斡旋金後,認為業者未如實告知並提供標的周遭成交資訊及具有嫌惡設施(公墓),要求解除斡旋契約並返還斡旋金遭拒,因而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雙方達成和解,返還全額斡旋金並解除斡旋契約,消弭紛爭。
112 彰化縣 建商 房屋漏水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於保固期內,浴室漏水導致其裝潢、櫃子、壁紙及牆面皆受潮毁損,惟業者稱係因裝潢所致未予處理,衍生糾紛。 案經彰化縣政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召開調解會議協商,經協調後,業者同意負責修繕浴水漏水問題並再予保固1年,另就室內受潮毀損部分負責裝修恢復原貌,解決紛爭。
112 臺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屋,於支付定金後發現屋內有漏水情事,主張業者未告知房屋瑕疵,拒絕簽訂租賃契約,並要求返還定金遭拒,遂生消費爭議。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業者表示租賃契約不簽訂,而消費者同意屋主已沒入之定金由業者返還部分,另一部分之定金約定未來再次透過業者租屋時折讓,雙方達成和解。
112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交屋後發現房屋有漏水情事,請漏水防治公司處理仍無法解決,導致無法入住,消費者請求賣方履行瑕疵擔保責任及業者履行所主張的漏水保固賠償未果,衍生消費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多次居中協調,業者同意補貼部分修繕費用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112 臺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售屋,主張業者為促成交易,口頭承諾服務費只收2%,惟成交後業者卻收取超過2%之服務費,而衍生消費爭議。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協調後消費者同意業者返還部分服務報酬費,解決爭議。
112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簽立買賣契約書,嗣後認為簽約過程倉促且業者未告知重要資訊,主張終止買賣契約遭拒,衍生消費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調,消費者同意繼續履行契約,業者就消費者爭議之內容,退還部分仲介服務費,雙方達成和解。
112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主張業者未以不動產說明書解說且未告知該屋附近有嫌惡設施(化糞池)及汽機車停車位未依法辦理變更,要求解除買賣契約及返還已支付價金遭拒,而衍生消費爭議。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買賣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消費者已支付至信託專戶之價金,達成和解。
112 臺北市 其它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主張租約期間浴室漏水,房東遲未修繕完成,要求提前終止租約遭拒,衍生消費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調後,雙方達成和解解除契約,房東同意先前修繕期間租金以半價計算及不收取當月份租金,另押金部分則扣除水電費後返還,解決爭議。
112 臺北市 其它 其他 消費者向包租業者租屋,租約期滿後,要求業者負擔其於租約期間自行修繕馬桶及加裝監視器費用遭拒,而衍生消費爭議。 案經函請包租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協調後業者同意全額支付馬桶修繕費及安裝監視器費用,消弭爭議。
112 臺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因網路連線異常致溢繳工程款,建商表示溢繳金額將轉入2年後下一期工程款,消費者請求退款遭拒,而衍生消費爭議。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協調後建商同意退還溢繳款項予消費者,解決爭議。
112 臺北市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簽定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因建商使用執照取得延宕,消費者要求支付違約金未果,遂請求解除契約,衍生消費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調後,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建商同意返還已繳價款,並按合約內容給付延遲利息及違約金予消費者。
112 臺東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雙方簽訂買賣議價委託書並支付斡旋金,嗣後主張因受經紀人引導倉促簽約似有受騙,請求解除契約並退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表示雙方達成和解,業者同意解除契約並退還斡旋金予消費者,解決爭議。
112 臺東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房屋有漏水情形,惟房屋現況說明書並無記載,主張業者未善盡其屋況調查義務而造成消費者損害,請求業者退還服務報酬費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業者同意退還服務報酬費予消費者,解決爭議。
112 臺東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已簽立買賣契約並支付價金,因交屋期限未達成共識遂請求解約,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依限妥處,經縣政府多次溝通後,雙方達成協議,建商與消費者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並全額退還消費者購屋款項,解決爭議。
112 臺東縣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並支付定金,因貸款及契約書問題與建商無共識,請求解除契約並退還定金遭拒,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依限妥處,經縣政府多次溝通後,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契約,建商返還消費者所付全額定金,解決爭議。
112 臺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屋,給付斡旋金後,因業者未給予斡旋書,遂主張解除租約並退還全額斡旋金遭拒,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雙方達成協議解除租約,由業者退還7成斡旋金予消費者,解決紛爭。
112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漏水,主張賣方應負相關瑕疵擔保、維修及保固責任賠償未果,衍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雙方達成和解,賣方同意支付部分補償費予消費者,業者協助消費者請廠商修繕,由消費者自行與廠商協議後續修繕及保固事宜,解決紛爭。
112 臺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簽訂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因建商使用執照取得延宕,消費者請求給付遲延利息未果,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雙方達成和解,建商同意給付遲延利息予消費者,達成和解。
112 臺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建商使用未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契約簽立買賣契約,且契約內容未填載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消費者主張以簽約前接待中心回復之取得使用執照日期計算,業者已交屋遲延,要求重新簽訂符合規定之契約,並請求租屋補貼,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經調解雙方達成和解並同意解除買賣契約,建商返還已繳房地價款外,並再給付交屋遲延違約金,解決紛爭。
112 臺南市 建商 開工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建商遲延開工逾3個月,消費者主張賣方違約,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已繳房地價款遭拒,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並全額退還已繳房地價款,解決紛爭。
111 宜蘭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完成買賣移轉登記後,主張仲介服務過程未盡心盡力且偏向賣方為由,拒付服務費,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宜蘭縣政府協商後,業者同意減收服務費,消費者與業者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消費者並於現場支付服務費。
111 宜蘭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建築用地,主張業者保證土地建築無任何問題,嗣後申請建照及申辦指定建築線時,方知土地需經過國有地才臨接道路用地,消費者需另向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宜蘭辦事處申請通行,認其權益受損,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宜蘭縣政府協商後,業者同意支付價金予消費者作為向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宜蘭辦事處申請通行作業之補償,消費者與業者雙方簽訂協議書達成和解。
111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主張裝潢後發現壁癌,且連日大雨後屋內牆面滲漏水及地板下方積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經花蓮縣政府依消費申訴及調解程序辦理後,消費者、賣方及仲介三方達成協議,由賣方負擔室內二面牆之漏水修繕,消費者與仲介各負擔二分之一地板積水及清理費用。
111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農地,嗣後發現購買之農地為特定農業區之農地,主張解除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經花蓮縣政府依消費申訴程序辦理後,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賠償價金予賣方後,合意解除農地買賣契約。
111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主張簽約過戶後,發現業者及賣方刻意隱匿未於不動產說明書告知屋內牆壁多處重大間隙裂痕之瑕疵,請求無條件解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花蓮縣政府依消費申訴程序辦理,嗣經仲介、消費者與賣方協調後達成和解,消費者與賣方同意共同負擔牆壁修復費用。
111 花蓮縣 其他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承租中古屋,租約到期時,房東要求賠償浴室鏡子、浴室置物櫃夾榫生鏽、電腦椅及未結算電費,除從押金扣除外,尚須賠償部分金額,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遂生爭議。 經花蓮縣政府依消費申訴程序辦理後,消費者與房東已達成協議,消費者同意不取回押金,房東同意不需支付賠償金,雙方達成和解。
111 南投縣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嗣後要求業者換約予第三人,業者以預售屋禁止轉讓法令即將通過為由,不同意換約,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南投縣政府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開會協調後,業者同意依規定換約。
111 南投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交屋後不到1年即發生漏水問題,影響居住品質,且業者未積極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業者接獲通知後,隨即派員查修滲漏水問題,已修繕完成並由消費者簽認,解決紛爭。
111 屏東縣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代銷公司購買2戶預售屋並支付定金,嗣後因經濟狀況無法簽訂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定金未果,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調解成立,由業者扣除2戶行政費用後,餘定金退還予消費者。
111 屏東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嗣後發現屋頂設有電信公司基地臺,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調解不成立。嗣後,消費者向屏東縣不動產仲介公會申請調解,雙方經公會調解成立,由賣方減收價金及業者退還服務報酬費予消費者。
111 屏東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嗣後陽台玻璃發生爆裂,請求建商修繕未果,致生消費爭議。 案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由建商補貼消費者修繕費用。
111 屏東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嗣後發現電信設備與原設計不符,請求業者依原設計施工未果,致生消費爭議。 案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由建商依原設計重新施工。
111 屏東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106年向建商購屋,110年外牆大塊石材掉落並毀損採光罩,請求業者修繕並由第三方公正單位鑑定外牆石材安全遭拒,致生消費爭議。 案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由建商修復已掉落石材之外牆部分及採光罩,另由消費者自行聘請第三方公正單位進行安全鑑定,如有安全疑慮,業者同意負擔鑑定費用及進行修繕。
111 苗栗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未驗屋前即要求消費者將金融機構貸款撥至業者帳戶,驗屋後發現多項缺失請業者修繕,複驗時仍有諸多小缺失未處理,致開始繳交貸款及利息後遲未交屋,遂主張依貸款約定要求業者返還利息,惟業者認為係消費者因修繕問題拖延不交屋,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雙方達成協議,消費者貸款撥款後至交屋日,共繳納4期利息,扣除修繕時間1個月,業者同意繳納3期利息。
111 苗栗縣 建商 其他 消費者透過換約程序購買建商預售屋,因個人因素欲將合約再次轉讓予第三人或指定第三人為房屋登記名義人,遭建商拒絕,爰提起消費爭議申訴。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建商回復表示,第1次辦理轉讓手續時,三方簽立之轉讓協議書內約定「買方受讓人辦理本次房地轉讓手續後,不得將本房地合約再次轉讓予他人」,故未同意消費者再次轉讓,經雙方溝通協調後,消費者繼續履行原訂合約內容,消除紛爭。
111 苗栗縣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屋並支付定金5萬3,000元,主張訂購單上明確註明總價402萬元,惟4日後業者來電告知,須加價20萬元才願意出售,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雙方同意解除房屋訂購單,由業者退還定金5萬3,000元,並支付補償金5萬3,000元予消費者。
111 苗栗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1年後,發現浴室有漏水狀況,通知建商處理,惟建商回復已過保固期不願負責,爰提起消費爭議申訴。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建商回復表示,本案不動產標的物保固期為1年,消費者提出浴室漏水問題已逾保固期間,惟仍安排維修廠商前往勘查估價,協助維修事宜,解決紛爭。
111 桃園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租屋,嗣後業者與房東因故未依照預定簽約日簽約,且房東沒收消費者定金,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調,租賃雙方及業者三方協商後,由房東返還定金1萬2,800元予消費者,達成和解。
111 桃園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屋並支付訂金,因雙方未完成簽約確定事宜,期間屋內設備搬運費用從訂金扣除,僅返還部分訂金而衍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地政局請仲介妥處,業者同意退還設備搬運費予消費者,解決紛爭。
111 桃園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嗣發現該房屋現況說明書第42項設備未點交(大樓中繼泵浦),認為業者未告知中繼泵浦屬公共設施,主張返還已支付服務報酬費8萬元未果,遂生紛爭。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消費爭議協商,地政局說明爭點設備係為公共設施,非該屋專有,且一般觀念係為低頻噪音之嫌惡設施,雙方調解成立,業者同意退還2萬元服務報酬費。
111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嗣後發現係海砂屋,要求解約並返還仲介服務費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未果,經地政局協調,業者、消費者及賣方三方協商後達成和解,解除買賣契約及仲介返還服務報酬費,消弭紛爭。
111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售屋,即移民海外;嗣消費者以即時視訊方式由業者代表賣方與買方簽約,並約定消費者按期返台辦理過戶事宜,後其家屬返台,以簽約授權不全,主張契約無效,業者不同意,遂生紛爭。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業者提出受委託簽約時錄影及錄音等相關資料,經地政局協調說明後,消費者同意依約定履約。
111 桃園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嗣後要求業者換約予第三人,業者以政府打炒房為藉口,認為承買者為投資客,不同意換約,遂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並說明現行法規,建商同意依規定換約。
111 桃園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要求建商轉讓約予第三人,惟建商以配合政府打炒房為正當理由,不同意換約,消費者認有損其權益,遂提出申訴。 案經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地政局協調,建商同意依現行規定換約,消弭糾紛。
111 高雄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簽訂斡旋契約並支付斡旋金後反悔,遂主張簽約時間已超過買賣意願書所載斡旋期間,請求業者返還斡旋金未果,致生消費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業者已返還斡旋金。
111 高雄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主張業者未盡求證義務,簽約後才知機車停車位需每年抽籤,非固定車位,實有詐騙疑慮,遂向業者求償50萬元補償,衍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簽訂協議書,經計算機車停車位月租及中籤率後,由業者補償20萬元予消費者。
111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主張簽約前業者表示無漏水情形,嗣後驗屋時發現有明顯滲漏水情形,嚴重影響權益,請求業者返還仲介服務費並協調屋主賠償遭拒,衍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由業者補貼價金予消費者。
111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以1400萬購屋後,主張疑似全屋漏水且有嚴重壁癌,請求賣方減少價金250萬元遭拒,衍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由業者補貼10萬元予消費者。
111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出售房屋,因銷售不如預期,請求提前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業者回函表示同意與消費者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111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售屋,簽訂委任銷售契約書,主張業者未告知契約條款及應注意事項,僅告知需在契約欄位簽名,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衍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多次商議後,雙方同意委任銷售契約及房屋買賣契約均有效之共識,簽訂協議書達成和解。
111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售屋,主張業者以銷售話術表示房屋出入通道須經他人土地,不利於買方貸款建議降價銷售,消費者遂依業者建議降價出售。嗣後認為業者誤導錯誤資訊,請求解除買賣及委託銷售契約未果,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買賣雙方及業者三方磋商,業者與消費者同意終止委託銷售契約,另買賣雙方也同意終止房屋買賣契約,達成和解。
111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不知道父親以其名義透過仲介購買房屋,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業者回函表示消費者與賣方達成協議,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
111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於簽立買賣契約時,約定貸款成數無法達7成可以無條件解約,嗣因銀行貸款成數不足,無法履行合約,惟業者認定係消費者個人因素,解約須支付房屋總價10%之違約金,致生紛爭。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業者與買賣雙方協商後達成協議,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
111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嗣後檢測發現房屋為海砂屋,主張業者未盡告知義務,請求退還仲介服務費遭拒,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商後,業者同意返還部分仲介服務費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111 基隆市 仲介 停車位使用權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於不動產說明書之現狀調查表勾選「有固定車位」項目,並檢附相關照片,且權狀面積亦確認係含車位,惟經查該車位非使用執照內之合法停車位,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爭議。 本案受理糾紛案件後,依不動產說明書及不動產買賣契約內容,認定仲介業者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銷售不實之行為,遂依規定裁處業者6萬元整。
111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由仲介售屋,主張斡旋書未經同意擅自塗改簽約期限,且斡旋金支票之票據號碼未填寫,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雙方簽訂協議書,消費者退還買方斡旋金,該屋仍委由業者出售,惟不收取仲介服務報酬費,達成和解。
111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擬於交屋前找驗屋公司驗屋,惟業者表示此舉將導致延遲交屋,致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消費者已與驗屋公司共同確認屋況,並於驗屋後與賣方辦理交屋,雙方已達成和解。
111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由仲介銷售成屋,過戶期間頂樓加蓋部分經市府拆除,與買方協議保留款項於拆除垃圾清除後匯入帳戶,惟垃圾清除後買方反映屋況有問題不願匯出保留款,且業者未居間協調,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回復表示,雙方已達成和解並簽訂協議書,約定由消費者負擔因違建拆除頂樓之補強工程,若無法於約定期限內完成,買方除無需支付保留款外,消費者需再賠償價金。
111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嗣後發現天花板及牆壁嚴重漏水,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雙方達成和解,由業者負擔房屋滲漏水之修繕。
111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主張業者未告知有漏水情形,且交屋後反應有漏水狀況未積極協助處理,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買賣雙方簽訂協議書,分攤修繕費用,達成和解。
111 新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售屋,因違反專任委託銷售合約,另委託其他業者成交,衍生服務報酬計算爭議,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雙方已達成和解,消費者同意給付服務報酬費45萬元予業者。
111 新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因屋內留有舊房客物品無法入住,主張解除租約,並退還租金1萬8,000元與2個月押金3萬6,000元,惟房東僅願退還1個月押金,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房東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消費者表示,雙方已達成和解,房東同意退還租金及2個月押金。
111 新北市 建商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主張原應由賣方負擔之土地增值稅轉嫁由買方負擔,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建商表示雙方同意簽署協議書並退還土地增值稅全額款項,雙方達成和解。
111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支付定金,主張業者誤導實價登錄價格,致消費者誤購買該房屋,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建商表示已達成協議,業者沒入部分定金,餘退還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111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簽署合約書時接待人員未逐一解釋條文並要求支付定金,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建商表示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定金,達成和解。
111 新北市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並支付定金20萬元,主張因個人因素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定金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建商表示,已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定金20萬元予消費者。
111 新北市 建商 廣告不實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建案銷售時,DM及現場展示廚具均為贈送雙口爐,至客變階段才告知僅送單口爐,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雙方調解成立簽訂協議書,由建商補償消費者7萬元。
111 新北市 建商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主張建案樓高3.6米,惟實際丈量僅3.2米,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建商表示,已向消費者說明及解釋,並附有消費者簽訂之同意書為憑,雙方達成和解。
111 新竹市 仲介 地下室使用權與產權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所支付之房價含大樓之地下室面積,交屋後才知原含地下室面積部分為管委會所有,管委會要求消費者歸還占用部分且需負擔賣方長期占用拆除工程費用,遂向賣方及業者請求減價遭拒,衍生糾紛。 案經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地政處請仲介業者妥處,業者表示買賣雙方協議後,賣方同意減價作為補償拆遷費,達成和解。
111 新竹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陽台有滲漏水情形,認為業者未說明清楚,主張不給付服務報酬費3萬元未果,衍生消費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雙方達成共識,滲漏水問題由消費者自行修繕,業者減收1萬5,000元服務報酬費用。
111 新竹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發現屋內有漏水及水泥牆滲水情形,向建商反映屋況,建商冷處理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建商回復表示已將消費者所提瑕疵部分修繕完畢,消弭糾紛。
111 新竹縣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因未按期繳交期款,遭業者依買賣契約簽訂內容解除契約並依約沒收已繳交之價金46萬元,消費者主張業者不應解除契約應繼續履行契約,遂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由消保官及地政處會同召開協商會議,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另業者同意退還二分之一價金23萬元予消費者。
111 嘉義市 仲介 交屋遲延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因簽約時未告知其配偶有信用不良紀錄,導致代書辦理貸款作業期程拉長,造成後續交屋遲延,消費者遂以交屋遲延為由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嘉義市政府協調,仲介業者表示已協助消費者完成貸款作業,另為解決糾紛,業者願補貼消費者價金作為遲延交屋之補償,雙方達成和解。
111 嘉義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主張交屋3個月後客廳磁磚隆起,與房屋之現況說明書內容明顯不符,請求賣方支付維修費用12萬元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嘉義市政府多次協調後,賣方同意補貼消費者2萬元作為修繕費用,雙方達成和解。
111 嘉義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時發現該屋有漏水及壁癌,惟業者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勾選該屋未漏水,請求業者協調賣方負責維修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嘉義市政府協調後,賣方同意補貼消費者20萬元作為修繕費用,雙方達成和解。
111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出售土地,簽訂買賣契約並收取簽約金後,主張業者未告知附近實價登錄資訊,認為出售價格比附近實價登錄便宜,要求解除契約並退還簽約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買賣雙方及業者協調後,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消費者退還簽約金並賠償履約擔保金予買方,另支付業者服務報酬費,解決紛爭。
111 彰化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貸款成數未達業者告知情形且業者未適時提供協助,要求減收服務報酬費未果而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告知業者有關要約之拘束相關規定。嗣後召開調解會議協商,雙方達成共識,業者同意減收服務報酬費。
111 彰化縣 建商 建材設備不符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所附廚具與買賣契約書雙方約定之廚具品牌不符,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召開調解會議協商,雙方達成協議,業者承諾更換廚具為約定之品牌。
111 彰化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承購預售屋,保固期內因4樓洗衣機排水孔破裂,致排出之水由3樓牆壁溢出,要求業者妥為修繕未果,致生糾紛。 案經彰化縣政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召開調解會議協商,雙方達成協議,業者承諾願於保固期限內負責保固修繕責任,並就尚未修繕部分先行給付賠償金4萬元予消費者。
111 彰化縣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承購預售屋,並以信用卡支付定金10萬元及簽約金25萬元,嗣因個人因素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全額定金及簽約金未果,遂生糾紛。 案經彰化縣政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召開調解會議協商,雙方同意由業者返還35萬元給消費者。
111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主張業者及賣方未告知房屋有漏水情形,消費者請求維修損害費或原價買回未果,遂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修繕費由賣方負擔,解決紛爭。
111 臺中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入住後發現浴室暖風機運轉時有雜音,經建商維修後依舊有問題,消費者要求更換別的機型遭拒,遂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設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調後,建商同意更換別的機型暖風機,消除爭議。
111 臺北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簽立買賣契約書及增補協議契約後,發現增補契約內容排除了賣方瑕疵擔保責任如漏水、氯離子檢測等責任,且嗣後發現屋內有漏水情形,業者以雙方已簽立增補契約為由表示其與賣方均為免責,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多次協調後達成和解,由業者退還服務報酬費及補貼修繕費予消費者,消弭糾紛。
111 臺北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於110年下半年至111年上半年間買、賣房屋,買賣過程中業者表示消費者符合可辦理重購退稅之資格,惟完成交易後始得知因房屋標的存在有效租約,不符合重購退稅資格,消費者遂主張業者交易過程中專業度不足,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雙方多次協調後達成和解,業者補償消費者部分稅額計15萬元(約重購退稅額度的50%)。
111 臺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租屋並給付定金1萬元,嗣後屋主突表示不願承租,消費者主張應依民法之規定雙倍賠償定金,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妥適處理,調解後買賣雙方達成和解,並退還定金1萬元。
111 臺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租屋,原給付斡旋金1萬2千元委託議價,如有成交轉成服務報酬,後因與房東對租賃時間點有爭議,未簽立契約書,業者雖口頭同意返還斡旋金,但遲未給付,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雙方調解成立,業者於斡旋金中退還5,000元,另7,000元沒入作為服務報酬費。
111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套房,簽立買賣契約書後發現屋況曾有滲漏水及鋼筋外露之修補痕跡,消費者認為業者交易過程未誠實告知,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多次協調後達成和解,買賣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書,以房屋總價扣除手續費後全額退還予消費者,解決爭議。
111 臺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租屋,欲遷入戶籍遭拒,且房東要求提前解約,要求消費者於111年5月底前搬離,因租賃期間至111年10月31日才期滿,消費者遂主張需退還2個月押金,惟房東僅願退還1個月押金,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由地政局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消費者5月底前搬離,房東退還2個月押金計1萬5,600元予消費者。
111 臺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租屋,租約期滿時要求返還押金事宜,但房東頻列諸多理由,要求其他不合理之費用,拒退押金,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妥適處理,雙方已達成協議,房東扣除應繳費用後退還1,034元。
111 臺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租屋,租約期滿退租點交時,房東表示屋內木地板有受損,只退回部分押金,經消費者自行詢問修繕業者報價希望房東退還更多押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雙方協調後,保留修繕費價金額度後,解決爭議。
111 臺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租屋,租約期滿退租後,房東以未結清水電費、屋況有髒汙需負擔修繕費用等理由拒絕退還押金,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妥適處理,經雙方透過法院簡易調解庭達成協議,房東扣除應繳水電費用後退還,消弭糾紛。
111 臺北市 建商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發現給付費用包含應由建商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認其權益受損,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妥適處理,經雙方協商達成協議,由建商退還消費者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消弭糾紛。
111 臺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建商以可節稅為由,聳恿消費者以子女之名義簽定買賣契約,並支付定金10萬元,嗣後查詢實價登錄,發現買價偏離市場行情,且始知未成年人買房無法貸款,要求解約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妥適處理,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定金10萬元予消費者。
111 臺東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始發現尚有下列爭議:1.標的物土地上有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2.仲介服務費收取方式未明確告知、3.業者以各種理由搪塞不給詳細看房、4.廚房滲漏水、頂樓防水漆破損,以上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主張賣方應負修繕責任、業者應減收服務費未果,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業者、賣方與消費者協調後,三方簽訂和解協議書,由賣方補貼消費者1萬3,000元協助修繕處理,業者減收服務費退還7萬5,500元。
111 臺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銷售不動產,其妻於委託期間內曾表示不想賣房,嗣業者收受斡旋轉定金後,消費者要求終止委託,不願出售,並請求免付違約金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表示消費者之妻未符授權內容,故其意思表示未能有效終止委託銷售契約,且消費者皆未曾明確表示終止委託。協調會中消費者同意給付違約金8萬元,雙方達成共識合意終止契約。
111 臺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不讓其入屋查看屋況,致簽約後始得知內部曾設有神明桌,消費者因宗教信仰顧慮,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免付違約金遭拒,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表示2次帶看房屋皆告知尚有承租人承租,無法入屋觀看,消費者仍願意簽立不動產買賣意願書並支付斡旋金,後續並簽立買賣契約書,顯見無法入屋觀看未影響買賣意願。經雙方協調後,由業者沒入已給付之斡旋金(已轉為履約保證金),消費者尚須給付代書費用,雙方達成共識合意解除契約。
111 臺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訂購預售屋,支付定金並完成簽定契約之程序後欲解約,業者主張係可歸責於買方之情事,應沒收全額定金,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協調會中建商同意退還定金6成,並扣除信用卡退刷手續費及銀行匯款手續費,雙方達成和解並同意解除契約。
111 臺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業者取得使用執照至完成交屋,遲延交屋日數57日,業者拒付延遲利息;且交屋時因車庫與道路落差尚須改善,導致車庫無法使用,業者未能承諾改善完成日期,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表示依約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交屋,並無延遲交屋情事,並已積極處理車庫高低落差問題,協調會中同意償付消費者3萬元,及改善車庫落差問題,雙方達成共識和解。
111 臺南市 建商 其他 預售屋於交屋後成立管理委員會(消費者),因建商未恢復社區公共設施、場地清潔及設備維護之應有狀態,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同意恢復社區公共設施應有狀態,製作點交紀錄與清冊,並重新點交及蓋公司大小章,以示負責,點交後交由管理委員會(消費者)負責後續維護,雙方達成共識和解。
111 臺南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驗屋後業者未完成磁磚及部分修繕,要求完成修繕或減收價金。惟業者表示消費者驗屋方式已逾越一般驗屋的合理方式,要求按期付款,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同意依消費者指示交屋前做最後一次磁磚修補,其餘瑕疵限期改善完成後即辦理交屋,雙方達成和解。
110 宜蘭縣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地,主張業者未善盡調查義務,未告知建物有占用鄰地情形,為免除建物遭拆除,遂承買該鄰地,嗣就非必要承買鄰地之支出,認為業者及賣方應負擔部分責任,經請求業者及賣方負擔部分價金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業者與買賣雙方就負擔比例協商後,賣方支付6萬6,000元、業者支付5萬元予消費者,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110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農地及地上資材室,買賣契約明定資材室配置室內水管工程費用由賣方負擔,惟消費者向自來水公司申請接自來水管線時,因地處偏僻,需額外支出數十萬接管費用,請求賣方應一併負擔遭拒,遂要求解除買賣契約,致生糾紛。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宜蘭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縣政府邀集三方協商達成協議,買賣雙方同意解除契約,並由消費者支付賣方15萬元作為違約金、支付業者仲介服務費1萬元、支付地政士處理費用6,000元,圓滿解決糾紛。
110 花蓮縣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不動產說明書上並未有水泥剝落及鋼筋裸露的註記,惟拆除屋內木頭裝修時,發現內壁牆面及天花板多處水泥剝落及鋼筋裸露,請求業者處理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程序後,仲介業者居間協調買賣雙方,賣方同意負擔全額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糾紛。
110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裝潢時發現1、2樓多處漏水,與業者所稱僅加蓋處漏水顯有差異,請求業者處理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程序後,仲介業者與賣方同意共同賠償消費者修繕費用12萬元,達成和解,圓滿解決糾紛。
110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售屋,因故欲終止委託銷售契約,業者依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條款要求賠償4%之服務報酬費,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與調解程序後,消費者同意給付2萬6,600元服務報酬費予業者,雙方解除委託銷售契約,消弭糾紛。
110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簽約後因家人反對提出終止契約,惟業者要求鉅額違約賠償,衍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與調解程序,消費者同意給付服務報酬費16萬8,000元予業者並解除買賣契約,消弭糾紛。
110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簽約過程過於倉促提出終止契約,惟業者要求鉅額違約賠償,衍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與調解程序,消費者同意給付服務報酬費8萬元予業者並解除買賣契約,消弭糾紛。
110 花蓮縣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主張所承租之房屋,於搬遷入住的過程發現屋內有跳蚤問題,請求終止租約並返還2個月押金未果,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後及調解程序後,雙方達成協議,房東遵守內政部訂頒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相關規範,退還消費者1個月押金並終止租約,消弭紛爭。
110 金門縣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並簽訂買賣契約,主張建商買賣契約未依內政部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製作,且未依合約事項履行,致損害權益。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經地政局函請建商依內政部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改正契約,建商已於期限內改正契約並與消費者簽訂,圓滿解決糾紛。
110 南投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交屋後發現屋內客廳及客房漏水,透過仲介反映給賣方,惟賣方未處理且言語傷害,致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及賣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因買賣雙方認知差異,經業者協調雙方順利達成協議,由賣方處理滲水問題,圓滿解決糾紛。
110 屏東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簽定買賣契約,後因房屋漏水問題,要求修繕未果,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調解成立,由業者及消費者各負擔二分之一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10 屏東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簽定買賣契約,嗣因房屋漏水問題,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調解成立,由業者負擔3成修繕費用,消費者負擔7成,圓滿解決糾紛。
110 屏東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簽訂買賣契約後因房屋漏水問題,要求修繕未果,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業者與消費者雙方調解成立,由業者支付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10 屏東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後因房屋漏水及買賣價格問題,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由業者退還仲介服務費17萬元予消費者,另消費者同意自行負擔房屋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糾紛。
110 屏東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嗣後發現陽台滲水,請求建商修繕遭拒,致生消費爭議。 案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由建商負責修繕及施作防水處理,圓滿解決紛爭。
110 屏東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嗣後發現浴室磁磚裂痕且多處滲水,請求建商修繕遭拒,致生消費爭議。 案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由建商支付修繕費用25萬元,圓滿解決紛爭。
110 屏東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嗣後發現配電設計與原設計圖不符,請求建商變更遭拒,致生消費爭議。 案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由建商變更配電位置並減少價金38萬元,圓滿解決紛爭。
110 屏東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嗣後發現停車場施工品質不良時常淹水,請求建商修繕遭拒,致生消費爭議。 案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由建商刨除停車場地面,重新規劃排水、洩水,解決停車場淹水問題,圓滿解決紛爭。
110 屏東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屋,嗣後發現二樓地磚隆起且部分住戶都有相同之情形,請求建商修繕遭拒,致生消費爭議。 案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由建商及消費者各負擔二分之一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10 屏東縣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因無法辦理貸款,請求建商協助辦理貸款遭拒,致生消費爭議。 案經消保官召開調解會議,雙方調解成立,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並由建商退還已付款項200萬元,圓滿解決紛爭。
110 苗栗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立議價委託書並交付斡旋金10萬元,隔日反悔取消斡旋,惟業者告知已與賣方議價成功,消費者遂主張業者未給予審閱期及未提供附近成交價格參考資料,請求返還斡旋金未果,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妥處,嗣後消費者回復表示,雙方達成協議且業者已返還斡旋金10萬元,圓滿解決紛爭。
110 苗栗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簽署購屋要約委託書後,當日業者即告知屋主同意出售,惟事後消費者認為合約有許多不合理之處,請求撤回要約委託書,業者表示解約須賠償違約金3%與支付服務報酬2%且無商議空間,消費者遂主張要約書無效,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已協商處理,因消費者未能於約定期限內簽訂買賣契約,已構成違約事實,經重新協議後,雙方同意解除先前簽署之購屋要約委託書並由消費者支付5萬元違約金,達成和解,圓滿解決紛爭。
110 苗栗縣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屋,主張簽訂房屋訂購單並支付定金10萬元後,業者不願履行訂購單內容,消費者請求業者履行訂購單或返還定金並賠償1倍定金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已協商處理,雙方同意更換標的物、重新議定條件並簽訂買賣合約,圓滿解決紛爭。
110 苗栗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主張入住後公用道路柏油路面沉陷造成路面不平整,住戶用路困難且每逢下雨必積水影響生活;另消費者房屋後陽台地面下陷牆面龜裂,經鑑定結果為回填不實所致,管委會發文協調業者未果,遂生消費爭議申訴。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協議,住戶後陽台部分由業者協助修復,至公用道路部分協商由管委會處理,圓滿解決紛爭。
110 桃園市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經由代銷業者訂購預售屋並支付定金10萬元,嗣後因故取消承購要求退還定金,惟業者只同意退還5萬元,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後,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返還定金10萬元,圓滿解決紛爭。
110 桃園市 代銷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代銷業者購買成屋,業者告知完工時間為104年,簽約後才知為84年完工的爛尾樓翻修出售,消費者要求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經地政局居間溝通協調,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10 桃園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農地260.15坪,嗣後發現該農地已被套繪管制提供興建農舍,遂主張業者未告知致權益受損,請求返還已支付仲介服務費25萬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地政局協調下,仲介同意返還仲介服務費25萬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10 桃園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因建案工地發生施工鄰損糾紛,無法如期施工,致建商無法依契約約定日前取得使用執照,消費者主張業者應支付未準時取得使用執照之遲延利息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地政局居間協商,業者同意依消費者訴求內容賠償,圓滿解決紛爭。
110 桃園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後欲出售換約予第三人,要求業者換約,業者雖同意換約但遲未安排時間,消費者認有損其權益,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地政局請建商妥處未果即召開協商會議,業者於地政局協調下,於協商會前即幫消費者換約,圓滿解決紛爭。
110 桃園市 建商 坪數不足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時自行實測專有部分室內坪數認為短少2.8坪,要求業者找補價金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經地政局居間協調並解釋面積應以地政機關登記簿登記面積為準,複丈亦應請地政機關為之,消費者不再爭執,結束紛爭。
110 桃園市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支付簽約金77萬元,嗣因建商辦理建照變更認有損其權益,主張建商應折價25萬元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地政局居間協調並召開2次協商會議,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契約,由業者返還簽約金77萬元、給付違約金77萬元及賠償金10萬元,共計164萬元,圓滿解決紛爭。
110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售屋,於辦理過戶程序中,買方欲增建,惟因不符法規規定,遂以土地有瑕疵為由未匯尾款至履約保證專戶,消費者請求買家依約完成買賣,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買賣雙方協調後,雙方簽訂解除契約協議書並返還已付價金,圓滿解決糾紛。
110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銷售房屋並簽訂半年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嗣後因業者未積極銷售,消費者欲改為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惟業者表示需支付2%違約金才能更改,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經地政局與業者及消費者協調後,業者與消費者協議縮短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期限改為3個月,並於到期後改為一般委託銷售,圓滿解決糾紛。
110 高雄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未盡查調產權之責,現況說明書表示有使用天然瓦斯,實際上房屋沒有天然瓦斯,必須常常打電話請人送桶裝瓦斯,與說明書不符,請求酌減價金未果,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達成和解,由業者退還仲介服務費8萬2,400元予消費者作為補償,消弭紛爭。
110 高雄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因合約書所載房屋現況瑕疵內容與現況不符,且業者與賣方未於簽訂買賣契約時說明及據實記載,遂請求解約與停止支付第1期款,並主張不支付仲介服務報酬費,致生消費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買賣雙方協調後,雙方簽訂解除契約協議書,買方支付違約金60萬元予賣方及仲介服務報酬費5萬5,000元,另解約之相關費用由業者負擔,圓滿解決糾紛。
110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購屋前與業者協調自行處理浴室外牆與陽台之壁癌,支付定金與簽約金後發現另有他處壁癌,消費者要求業者及賣方處理未果,遂請求退還定金5萬元及首期簽約金48萬5,000元。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賣方與消費者協調後,買賣雙方簽訂協議書,由賣方退還定金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修繕費用,達成和解,消弭紛爭。
110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業者運用話術使消費者當日看屋即下訂,並隱瞞漏水及壁癌問題,消費者認為入住後需花費大筆金額裝修,遂請求解約並退還仲介服務費未果,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業者同意返還仲介服務費5萬元,並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10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簽訂契約後,表示業者未告知簽訂之契約為買賣契約書,認為有涉及詐欺及隱瞞之情形,主張買賣並未成交,業者不得收取服務報酬費51萬元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調後,消費者與業者雙方簽訂協議書,支付服務報酬費23萬元予業者且買賣成立,圓滿解決糾紛。
110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簽訂買賣契約並支付22萬元價金後發現房屋有問題,遂請求終止買賣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買賣雙方協調後,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已付22萬元價金,圓滿解決糾紛。
110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於給付備證用印款項後,地政士未即時辦理且賣方有延遲提供辦理文件情形,業者也未積極處理,導致成交時間延長,消費者必須再找租屋,增加額外損失,請求解約並給付違約金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經地政局與業者及消費者協調後,雙方簽訂協議書,由業者退還仲介服務費3萬5,000元予消費者作為補償,消弭紛爭。
110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數筆土地,惟簽定合約後,才知道某筆土地上約2坪土地長期供不特定人使用,業者表示契約內容皆有註明鑑界資料,消費者請求無條件解除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賣方在重新鑑界後,確定與先前資料無誤,業者再積極協商,買賣雙方達成協議,鑑界費用由賣方負擔,履保費用由消費者負擔,其餘已進履保的定金全數退還消費者,並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10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業者未告知該屋離工業區非常近,另半徑300公尺內頂樓鄰居有鴿舍違建物,消費者認為業者未善盡告知完整資訊義務,請求酌減仲介服務費或房價未果,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業者全額退還買方已支付費用並解除買賣契約,消弭紛爭。
110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向預售屋第1手買方購買該屋,支付斡旋金10萬元後才知道另需準備85萬現金給予第1手買方,認為業者未說明清楚導致誤判,要求無條件解除契約未果,衍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與業者及買賣雙方協商後,賣方同意將斡旋金無條件全額返還並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10 基隆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簽訂斡旋契約並給付斡旋金10萬元後,主張業者多次要求消費者抬高開價超出地方成交行情,且未提供契約審閱期,認為業者未維護消費者權益,請求解除斡旋契約並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基隆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回復已協助買賣雙方終止簽約作業,業者亦同意解除斡旋契約並返還斡旋金10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10 基隆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簽訂斡旋契約並給付斡旋金10萬元,嗣因評估裝修費後無力承購,請求業者退還斡旋金並終止簽約程序遭拒,致生糾紛。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基隆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回復表示,已協助買賣雙方終止簽約並退還部分斡旋金5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契約書總價款與約定不一致,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回復表示已與消費者於交屋程序中逐一解釋各收取款項之內容,雙方已達成和解,消弭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主張購屋前已存在之頂樓增建,其報拆費用60萬元先前已與業者達成協議共同分攤,惟事後業者拒絕負擔該筆費用,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復表示,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消費者已支付購屋款項428萬8,000元,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未告知周邊環境有宮廟神壇,請求解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已終止買賣合約,並附終止履約保證協議書為憑,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主張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勾選有天然瓦斯與現況不符,要求退還全部服務費未果,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回復表示,雙方達成協議,由屋主支付5萬8,000元予消費者作為廚具補助,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嗣因房屋滲漏水修繕保固問題,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支付2萬3,000元予消費者作為房屋修繕補助,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主張業者未詳實告知有重大漏水之瑕疵,業者雖承諾處理,惟所提供之報價單未提及滲漏修繕工程,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表示,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補貼50萬元予消費者作為漏水修繕費用,另自交屋日起5年內若非天災地變及非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而發生漏水情形,賣方仍須負責修繕責任,並附點交結案補充協議書為憑,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主張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且未告知周遭交易行情等資訊,請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已支付之房屋價金720萬元本票及定金90萬元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賣方退還720萬元本票及定金80萬元予消費者,餘定金10萬元作為解除買賣契約之違約金,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銷售房屋,主張業者未說明專任契約與一般委託銷售契約之差異,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復表示,已解除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改為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雙方已達成和解。
110 新北市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並支付定金30萬元後,得知房屋氯離子超標,且契約書約定由買方負責解決問題,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消費者表示,業者與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同意解除契約,賣方退還定金25萬元予消費者,餘5萬元作為解約之賠償金,另業者提供一次免仲介費服務,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主張重新裝修時發現鋼筋水泥崩落,經檢測後氯離子含量超標,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回復表示,雙方達成協議,賣方願負責瑕疵費用,並再協助另行出售,若價位未達消費者所買價格,差額由賣方補貼,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支付簽約金63萬元,嗣因銀行貸款核定金額不足請求解約,業者表示違約需沒入簽約金10萬元,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消費者已與屋主及業者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全額簽約金,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主張合約書載明銀行貸款未達7.5成無條件解約,惟業者要求支付解約金15萬元,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復表示,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業者返還簽約金及斡旋金計53萬760元予消費者,且附有解約協議書及終止履保協議書為憑,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以信用卡支付定金20萬元,嗣因個人因素要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定金,惟業者表示定金不可以信用卡刷退,並要求收取手續費,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建商回復表示,已返還定金20萬元予消費者(原卡刷退),且未收取手續費,並附有退戶作業申請書及刷卡證明為憑,雙方達成和解。
110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以子女名義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支付定金及開立本票,嗣後要求解除契約並退還定金及本票,業者表示需問公司才能回復,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雙方達成協議,已解除契約退還定金並附有退訂申請書及刷卡證明為憑,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業者遲延交屋未給予賠償,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建商回復表示,雙方協議由業者賠償消費者30萬元作為交屋遲延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業者於其專有部分內裝置公用吸氣閥設備,因涉重大瑕疵工程,遂通知銀行停止撥款,惟業者要求消費者支付延遲利息,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建商表示,已向消費者解釋該公用吸氣閥設備合法且使用功能正常,消費者同意給付貸款金額1,619萬元予業者,業者亦不請求遲延利息,雙方達成和解,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請驗屋公司查驗屋況並列舉缺失事項,消費者主張業者改善事項未完成且推諉延遲交屋,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雙方已完成交屋及驗屋程序,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北市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業者告知建案無法興建並通知申購戶解約,惟業者未依原合約書內容給付賠償金,且未作明確說明,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簽訂退戶協議書,業者給付賠償金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竹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未誠實告知房屋現況,且未查證是否為爐渣屋,請求解約遭拒,遂生爭議。 因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並未有「是否為爐渣屋」之應查證項目,市政府多次與仲介及消費者聯繫,請業者協助處理檢驗爐碴成分,並於檢驗完畢後,督促業者協助買賣雙方解約,經協調後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竹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未提供實價登錄資訊,勸誘消費者以高價購入房屋,請求解約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處與業者及消費者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契約,由業者返還全額仲介服務費11萬2,000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竹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發現房屋有漏水問題,經聯絡業者後未妥適修繕完成,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協調後,買賣雙方簽訂協議書,由賣方補貼消費者3萬元作為補償金並重新施作防水延長保固5年,圓滿解決糾紛。
110 新竹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簽訂房屋訂購單及契約書,主張業者未給予契約審閱期,遂要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定金10萬元,惟業者表示簽約前已告知簽約後不能退還定金不同意退訂,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規定提出申訴,經縣政府消保官及地政處會同雙方協議,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終止合約並退還定金8萬元,圓滿解決爭議。
110 新竹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請驗屋公司查驗屋況發現有滲漏水、壁癌及未依簽約時的客變需求變更等問題,經業者修復後消費者仍有異議,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兩造於縣政府進行調解,經縣政府消保官及地政處會同雙方協商後,建商同意於調解成立之日起30日內修復完畢,未修復完畢之前,房貸利息由業者支付。若逾期未能修復完畢,業者同意協調包商以現金支付方式賠償消費者作為修復責任,並就修復完成之日起延長保固期間,圓滿解決紛爭。
110 新竹縣 建商 停車位價金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停車位前方有老樹擋住不易進出,主張建商應移除樹木或減少停車位價金,建商表示非經全體住戶同意無法移除樹木,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由消保官及地政處會同召開協商會議,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減少停車位價金12萬5,000元,圓滿解決糾紛。
110 嘉義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支付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又該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嗣因家人反對購屋,請求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與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還斡旋金5萬元予消費者,並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10 嘉義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出售成屋,並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嗣後欲解除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業者要求8萬元服務費,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市政府協調,仲介同意不收取服務費並解除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本案圓滿解結。
110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並支付定金30萬元,嗣因無力購買,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定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地政處協調,仲介與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同意解除買賣契約,賣方退還定金15萬元,另地政士費用及業者服務報酬由消費者負擔,圓滿解決糾紛。
110 彰化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於契約審閱期內簽訂要約書並給付斡旋金5萬元,嗣後消費者因雙親對於委託承購標的坐落區位不甚滿意,遂請求業者返還所給付之斡旋金未果,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處協調後,業者同意返還斡旋金5萬元並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10 彰化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嗣後發現屋內漏水及白蟻危害現象,消費者認為業者未善盡調查義務、隠瞞重要交易資訊,要求業者及賣方負擔修繕責任並投藥消除蟻害未果,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協調,買賣雙方及業者三方協商由賣方給付10萬元予消費者作為修繕補償,達成和解,消弭紛爭。
110 彰化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因室內電梯通道1樓大量滲漏水,要求業者修繕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召開調解會議協商。經協調後,業者承諾修繕,如未如期修繕完成,至修繕完成日止按日給付違約金1,000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10 彰化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承購預售屋,交屋後即發生社區道路嚴重龜裂、空鼓滲水現象,要求業者重新鋪設未果,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召開調解會議。經協商後,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以高強度環氧樹脂加同色色粉弭平改善補強,並保固5年,圓滿解決紛爭。
110 臺中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業者承諾負責屋內清潔,惟因故先請消費者處理屋內清潔,事後消費者向業者請求清潔費用未果,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業者負擔清潔費5,000元,圓滿解決爭議。
110 臺中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消費者於交屋後向瓦斯公司申請恢復天然瓦斯供氣,瓦斯公司告知已於108年發現管線漏氣故無法供氣,惟買賣合約書未提及此事,消費者請求業者及賣方處理未果,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調後,業者與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賣方及業者補貼消費者2萬5,000元自行修繕,圓滿解決爭議。
110 臺中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預售屋契約書中交屋保留款僅保留5萬元,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不符,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協調後達成協議,業者同意以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圓滿解決爭議。
110 臺北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房屋,交屋後4周發現樓上住戶有漏水至承購標的之情事,且承購標的尚有天井管路漏水瑕疵,非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所敘僅有客廳天花板存有壁癌現象之情事,主張業者應修復漏水、換全新排水管且減少售屋價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由地政局與消費者及業者溝通聯繫後,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委請專業廠商負責修繕漏水瑕疵並保固,其修繕費用7萬9,000元由業者負擔,另賣方補貼消費者3萬7,068元,圓滿解決爭議。
110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交屋後發現屋頂有滲漏水情形,惟買賣說明書未載明相關情事,消費者遂主張業者所陳事實(無漏水)與現況不符,要求須負責完成漏水勘驗、修繕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多次與消費者及業者溝通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自仲介服務費內退還8萬2,400元予消費者作為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爭議。
110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房屋,並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嗣後至現場查看屋況,由鄰居得知該社區發生過土石流,且有人意外死亡,消費者主張業者未事先告知,請求無條件解約並返還定金、簽約金及本票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由地政局與消費者及業者溝通聯繫後,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返還定金4萬6,660元、簽約金100萬及455萬元本票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爭議。
110 臺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簽約時房東告知早上會有光照,屋內不至昏暗不明,嗣後白天再次查看屋況,發現屋內幾乎沒有光照,請求解除租約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妥適處理,嗣經雙方協調達成協議,房東同意無條件解約,圓滿解決爭議。
110 臺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租約計6個月,並簽訂租賃契約書和生活公約及支付押金2個月計2萬1,600元,且約定不得提前終止租約及不得有男性友人訪視,然消費者於租賃期間發現其他房客違反公約規定,攜帶男性友人入住,遂欲提前終止契約,房東爰主張依契約規定,提前解約須沒入所繳押金,且點交時發現電視損壞、環境不潔等現象,遂要求消費者須再給付修繕費及清潔費計7,256元,共計2萬8,856元整,消費者認為歸責於房東之因素,不應沒入押金,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由地政局多次電話與消費者及房東溝通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房東同意退還押金1個月計1萬800元予消費者,並同意其他賠償金額降為1,756元,結算後房東退還9千餘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爭議。
110 臺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主張入住後該屋油漆氣味造成身體不適,要求終止租賃契約並退還全額押金2萬7,000元及半個月租金6,750元,惟房東認為違約應沒收押金,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由地政局多次電話與消費者及房東溝通聯繫後,消費者與房東簽訂終止房屋租賃協議書,房東退還全額押金2萬7,000元,圓滿解決爭議。
110 臺北市 建商 停車位使用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及停車位,交屋後發現該停車位上面有汙水蓋,請求建商更換停車位、遷移汙水蓋或補償20萬元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妥適處理,嗣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由業者賠償消費者10萬元補償金,圓滿解決爭議。
110 臺東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簽訂斡旋契約並給付斡旋金10萬元後,賣方表示不願意出售房屋,惟業者未於第一時間告知及返還斡旋金,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消保官與地政處協調後,業者同意返還斡旋金10萬元並給付補償金3,600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10 臺東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賣屋並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於仲介收取斡旋金後改變心意不願出售,原同意給付業者違約金15萬元,惟事後反悔,衍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違約金降為7萬5,000元並解除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10 臺東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出售房屋及土地,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後,欲調整銷售價格,業者不願變更契約書,遂主張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業者同意解除委託銷售契約書並不收取違約金,圓滿解決糾紛。
110 臺東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向預售屋第1手買方購買該屋,惟建商因使用執照取得問題,遲遲無法交屋予第1手買方,致消費者不能取得該屋。消費者遂請求終止買賣契約並要求第1手買方返還買賣價金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經業者邀集第1手買方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由第1手買方分期開立本票作擔保,如後續仍未能交屋,將退還買賣價金並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10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簽訂買賣議價委託書並支付斡旋金5萬元後,主張交易過程中業者未提供實價登錄行情、契約審閱權與相關物件資訊,遂取消斡旋並請求返還斡旋金未果,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業者認為已有提供並說明相關物件資訊,經協調後,業者同意退還2萬5,000元並解除本件議價委託書,雙方達成共識,解決紛爭。
110 臺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交屋後發現浴廁有壁癌並有滲漏水情形,且廚房有白蟻侵蝕痕跡,惟業者帶看屋時均未告知,造成入住後權益受損,主張賣方及業者應負修繕責任,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與買賣雙方達成共識,賣方願意負擔浴室防水及白蟻防治工程等施作相關費用,另與業者共同給付7萬元作為補貼消費者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10 臺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該屋狀況不佳,需全面整修方可居住,然業者於調查實價登錄行情未確實提供消費者成交資訊,僅提供屋況較好之成交行情,未解釋其中差異,造成買賣價格明顯超出實際成交行情,請求解除契約並要求業者不得收取服務報酬22萬元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業者表示實價登錄調查皆依據政府公開資訊所提供,但價格確實會受到物件個別因素影響,造成消費者資金上之困擾,確有調查上未盡之宜,經協調後業者願退還已收取服務報酬11萬元,並解除買賣契約,順利解決紛爭。
110 臺南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透天型態預售屋,交屋後發現停車空間地坪鋪面有嚴重龜裂瑕疵,建商稱係因地震等自然因素所致,遲未處理,惟查該期間並未發生重大地震,認為建商應負修繕責任,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表示該施工瑕疵明確,並未有推託之情事,係因內部員工溝通未妥所致,同意補貼消費者10萬元,由消費者自行雇工修復,雙方達成共識,爭議圓滿解決。
110 臺南市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透天型態預售屋,該屋因有路沖問題,建商提出以優惠價格予消費者,嗣因房價上漲,建商表示須重談價格,造成契約履行相關爭議,經向業者請求依原談定優惠價格履約未果,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表示因公司銷售人員未經公司同意,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除積極進行內部人員教育訓練,願補貼消費者20萬元作為賠償費,雙方達成共識解除契約,爭議圓滿解決。
110 臺南市 建商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透天型態預售屋,建商於取得使用執造後,申請設置變電箱,設置位置雖於通用道路上,但仍位於該戶門口處,然消費者自購買之初建商從未告知其設置位置並有侵占產權之虞,恐日後將造成消費者居住不便,經向業者請求變更變電箱位置未果,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表示因變電箱設置為建案必要設施,該位置已與台電公司確定,尚難變更,雙方達成共識,建商全額返還消費者已支付費用並另補償25萬元,解除契約,消弭紛爭。
109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房地,因房屋傾斜問題,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與消費者及賣方協調後達成協議,由消費者負擔35萬元並自履保金額退還款中扣除,作為買賣雙方居間服務報酬、地政士、履約保證費用及相關移轉稅捐、規費等,並且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爭議。
109 花蓮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主張居住環境吵雜不堪居住,提出解約要求,惟房東表示除需扣除1個月押金外,尚須補房屋租金價差,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後,房東同意僅扣除1個月押金,圓滿解決爭執。
109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中古屋,因故毀約不買,業者主張收取2%居間服務費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後,消費者同意給付2%居間服務費予業者,圓滿解決爭執。
109 南投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於簽訂意願書時交付斡旋金5萬元,並註記如成交斡旋金轉成定金;如無,則轉成支付賣方違約金。嗣後消費者因故不願購買,欲拿回斡旋金,因退款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協調達成協議,因買賣無成交,是以由賣方收取斡旋金(違約金)5萬元,業者不收取消費者服務報酬費用,圓滿解決糾紛。
109 南投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因簽約時未告知房屋滲漏及牆壁龜裂情形,交屋後才發現且業者未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地政處協商後達成協議,由業者及賣方各補貼消費者3萬元作為房屋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糾紛。
109 屏東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房屋,反映二樓陽台磁磚出現黑點,請求修繕,惟業者認為係消費者搭建鐵皮所致,不願意修繕,致生紛爭。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調解成立,建商同意給付2萬8千餘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爭執。
109 屏東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房屋,嗣後反映一樓客廳強化玻璃自爆,請求賠償,惟建商認為已逾建材保固期限(1年)未予以妥善處理,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調解成立,建商同意全額給付1萬7千6百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爭執。
109 苗栗縣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發現契約圖與現場不符,管道間與擴柱凸出,且施工前業者未先告知便自行施作,造成權益受損,請求業者出面處理或支付裝潢費用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已於現場派員與消費者詳細說明,爭議部分屬一般工程圖面及施工常態,非故意行為,經溝通後達成和解並簽具和解書,圓滿解決爭議。
109 苗栗縣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屋,主張建商未依合約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且房屋尚未完工即要求消費者辦理貸款撥款,消費者因尚未驗屋故未同意,嗣後接獲建商告知契稅到期產生滯納金要求消費者繳納,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回復表示已協商處理,滯納金全數由業者繳納,且已依合約規定以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圓滿解決紛爭。
109 苗栗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屋,入住2年後一樓磁磚剝落,主張業者應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5年請求權)負責修繕完全,惟業者表示係因熱漲冷縮造成磁磚剝落且已過保固期間,不負責修繕,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業者已協助修繕完畢,圓滿解決紛爭。
109 桃園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承買土地並支付定金10萬元,簽約前因認為該土地位於河川整治線範圍內,將影響土地使用及價值,遂主張買賣不成立,要求業者返還定金,業者以該土地未有消費者陳述情事,未予同意,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由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業者說明秉誠信從業,並表示定金已由賣方及業者分別沒入5萬元,消費者經業者解說後,當場為事前誤解道歉,業者接受道歉並返還消費者定金4萬元,圓滿解決糾紛。
109 桃園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銷售土地,成交總價為2千880萬元,消費者不服仲介收取高額服務費達成交總價的6%,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發文請仲介業者積極妥處未果,即召開協商會議,業者說明本案前與消費者簽訂土地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為成交價額,並記明地主實拿2千700萬元,仲介服務費外加。因消費者未給付服務費,故無超收服務費情事,惟業者因未先告知消費者,是以仲介業同意返還30萬元予消費者,消弭紛爭。
109 桃園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成交總價為1千460萬元,雙方於簽訂要約書內記明仲介服務費為成交總價2%(29萬2千元),嗣消費者再簽立給付服務費同意書計40萬元後,遂認為業者以欺騙話術超收服務費,致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發文請仲介積極妥處,並派員至仲介處訪查,經檢視案關資料消費者承買價為俗稱賣方「賣清」價,消費者簽立給付服務費同意書內容亦清楚記載包含買賣相關稅費,經扣除應繳相關稅費後,業者並未有超收服務費之情事,經地政局召開協調會議,仲介囿於未清楚說明,造成誤會願給付和解金1萬5千元,圓滿解決紛爭。
109 桃園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於原承租戶遷出後,入內檢視屋況發現多處漏水及鄰棟屋頂設有無線基地臺恐影響健康,遂主張業者未充分告知相關資訊,要求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除函請仲介妥處外,並與業者及消費者多次協調溝通,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契約,結束紛爭。
109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銷售預售屋,委託期間認為業者未盡居間責任,告知消費者出價實際狀況,要求解除委任銷售契約未果,遂生糾紛。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居間協商,雙方合意本案委託契約延長1個月並調高委託價,圓滿解決紛爭。
109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對外宣稱0元購屋理財集團所屬仲介簽定2戶房屋買賣契約書,並交付40萬元,嗣後消費者認為簽約當時係精神不清楚被設計簽立契約,主張該買賣契約無效並應退還40萬元及面額1千450萬元個人商業本票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除函請仲介妥處外,並會同桃園市消保官召開協商會議,案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返還10萬元及面額1千450萬元個人商業本票,結束紛爭。
109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銷售房屋,委託期間為1年,委託價640萬元,嗣消費者因家庭因素,要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惟仲介主張依約給付委託價4%違約金25萬6千元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居間於協商會前多方溝通協調,於協商會議雙方合意解除本案委託,由消費者給付勞務補貼5萬元予業者,圓滿解決紛爭。
109 桃園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惟建商以磋商未合議為由,不履行簽約,擬買賣不成立返還消費者已繳自備款184萬元,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地政局請建商妥處,並重申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為消費者最低保障,依法有權主張「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建商不得拒絶,嗣建商同意依消費者訴求內容簽約,圓滿解決紛爭。
109 高雄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銷售房屋,簽約時業者承諾賣價包含所有稅費,嗣後卻由賣方支付房地合一稅,又業者收取服務報酬超過內政部所訂標準,請求業者支付稅費並退還一半服務費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業者表示原開立之服務費確認單係包含地政士費用及相關代墊款,扣除該費用後,實際向買賣雙方收取服務報酬未超過6%標準。案經雙方協調後簽訂協議書,由業者自服務報酬退還8萬元作為房地合一稅之補償,圓滿解決糾紛。
109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未透過仲介業者銷售房屋,主張業者未徵得所有權人同意及授權,即逕自張貼廣告銷售,致生糾紛。 本案消費者雖未授權業者刊登廣告及銷售,惟其不動產共有人(配偶)確有委託並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經業者與消費者溝通後,雙方達成協議,業者無條件撤回廣告,並承諾未獲得全部所有權人同意前,停止所有銷售行為,圓滿解決糾紛。
109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交屋後發現2樓天花板有水痕,經檢測後係3樓浴室漏水,業者及賣方僅願以較低價格方式施工且保固1年,惟消費者主張以重做浴室防水層方式處理,請求補償16萬8千元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賣方及消費者協調後,買賣雙方簽訂協議書,由賣方補貼消費者3萬元作為浴室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糾紛。
109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並支付定金2萬元及55萬元本票,嗣因無力購買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本票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賣方及消費者協調後,買賣雙方簽訂協議書,由消費者原支付定金2萬元內扣除地政士費用及履保費用後交由業者作為服務報酬,並解除契約退還消費者55萬元本票,圓滿解決糾紛。
109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銷售房屋,主張業者未提供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審閱期且銷售期間過長、委託銷售價格太低,請求調整契約內容或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解除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09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與屋主簽定買賣契約,並以30萬面額支票形式支付訂金,後因停車空間非其預期,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屋主主張因消費者支票跳票,故不願意無條件和解,經召集仲介、消費者及屋主三方協商後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25萬元補償屋主並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09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銷售房屋並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後,欲收回自住,要求暫停銷售並欲解除契約,業者遂要求支付違約金。消費者以當初業者未說明一般約與專任約之差異,要求違約金不合理,遂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09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銷售房屋並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認為業者未給予契約審閱期且銷售期間過長,加上委售價格太低請求調整價格遭拒等原因,主張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雙方達成共識,解除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09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簽訂買賣契約書後,發現標的有界址糾紛、佔用他人土地及無水權之情形,認有重大欺瞞之情形,請求賠償違建部分20萬元及水井6萬元未果,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消費者與賣方協調後達成共識,由賣方及業者分別補償2萬元及3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糾紛。
109 高雄市 其他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與屋主至地政士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繳交訂金2萬元予屋主,1千元簽約費予地政士,事後因故無意願購買,請求退回訂金及契約費用未果,致生爭議。 本案請地政士妥適處理,經與屋主再三連繫,並與消費者三方達成協議,由屋主及地政士全數退還訂金及簽約費用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糾紛。
109 基隆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介紹期間業者表示屋內水電管線均有更新,並記載於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惟交屋後發現部分電線未更新,與前述介紹內容不相符,請業者與賣方協助更新電線未果,遂生糾紛。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基隆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回復表示協助買賣雙方至區公所辦理調解,雙方同意由賣方給付買方2萬5千元作為損害賠償,圓滿解決糾紛。
109 基隆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交屋後發現房屋外牆有滲漏水現象,且室內實際使用坪數與原始竣工圖標示之坪數不符,加上屋內所裝設管線之使用目的與業者介紹亦不相符,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遂生糾紛。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基隆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處召開協調會議,三方達成協議,同意不解除買賣契約,由賣方(前屋主)負責房屋修繕,室內坪數倘測量後有減少願意返還部分價金,另請業者再調查管線現況使用目的後給付賠償或協助移除管線作業,圓滿解決紛爭。
109 雲林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於簽訂不動產購買意願書並支付幹旋金30萬元本票後,嗣後不願購買,要求退還幹旋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回覆縣政府,經業者表示,雙方達成協議且業者已退還30萬元本票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9 雲林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支付定金10萬元,嗣後不願購買,要求退還定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縣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後,雙方達成協議,建商同意完成退戶手續後,退還2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9 雲林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房屋漏水經業者修復後不滿1年,天花板又再次漏水,經與業者協調後,同意由其支付修繕費用5仟元,惟嗣後無任何回應,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回覆縣政府,嗣經業者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由業者支付本次修繕費用,邇後若有滲漏水事宜,則由消費者自行處理,圓滿解決糾爭。
109 雲林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嗣發現地磚隆起龜裂且部分住戶都有相同之情形,惟建商以已逾保固期限拒絕修繕,遂生爭議。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第12條第1項第2款後段規定召開協商會議,雙方達成協議,由建商請廠商維修房屋地板磁磚,消費者負擔金額以2萬元為上限,圓滿解決紛爭。
109 雲林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因後陽台排水管排水瑕疵事宜,向建商反映未果,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建商同意支付修繕費用3萬1千元,由消費者自行修繕,圓滿解決紛爭。
109 雲林縣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支付定金6萬元、簽約金30萬元本票,嗣因遭詐騙無力購買,請求解除契約並退還定金及簽約金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建商同意解除契約,並退還消費者定金4萬元及簽約金30萬元本票,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因斡旋金退還問題,業者要求消費者須簽「不許透露交易價格予第三人」才退還斡旋金,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已解除契約並退還斡旋金5萬元,消弭紛爭。
109 新北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售屋,業者未告知須繳納房地合一稅,致消費者實得金額短少8萬餘元,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由業者補貼4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屋,主張尚未與房東正式簽約,要求退還定金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復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由業者退還消費者定金5千元,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屋,繳付定金後因個人因素暫緩租屋計畫,要求退還定金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復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業者已退還消費者定金5千元,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發現房屋有漏水問題,經聯絡業者後未妥適修繕完成,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回復表示,雙方已達成和解,由業者請廠商修繕並補貼部分修繕款項予消費者,消弭紛爭。
109 新北市 仲介 建材設備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發現房屋沒有裝設儲水塔,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由賣方加裝儲水塔,並已施工完成,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4樓及5樓頂樓加蓋房屋,因頂樓增建部分產權不明,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回復表示,買賣雙方達成合意解除契約,消費者將房屋回復原狀,相關稅費由業者負擔,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於契約內簽訂協議貸款無法達8成,買方同意「完稅前匯入貸款金額,否則雙方同意無條件解約,費用由買方負擔」,嗣因貸款無法達8成要求解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業者回復表示,雙方已達成合意解除契約,由買方賠償7萬元予賣方,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嗣發現同棟3樓曾發生死亡命案事件,惟業者與屋主未據實告知,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消費者已與屋主及業者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屋並簽訂契約,嗣後發現房間隔間牆上方鏤空和窗戶被堵住等問題,訴求退還訂金未果,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雙方達成協議,已解除契約並收到業者退還訂金7千元及2千元補償金,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未提供成交行情供參考造成損失,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已協議完成解約並歸還買方82萬元頭期款,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退租點交時,房東以牆壁等損壞扣留押金,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邀集消費者及房東於地政局召開協調會議,經雙方協商成立,於會議中由房東退還押金2千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嗣後訴求更換戶別及車位遭拒,遂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業者已同意換戶,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因建商向其收取瓦斯外管線費用,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建商回復表示,已於交屋程序中向消費者說明未收取瓦斯外管費用,並逐一解釋各收取款項之內容,雙方達成和解,消弭紛爭。
109 新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房屋,主張業者於成屋買賣契約訂定收取天然瓦斯外管裝設費7萬多元,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業者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雙方達成協議,建商同意全額退還天然瓦斯外管裝設費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北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建商未給予契約審閱期,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建商回復表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終止合約並退還已支付相關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竹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房屋,買賣契約書簽立後,透過鄰居得知該屋曾發生前屋主於屋內發生死亡多日事件,消費者認為業者隱匿重要資訊,主張解除契約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由市政府邀集三方協調,會中賣方出示自然身故證明,經市政府居中分析法律關係及契約責任,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支付違約金予賣方,圓滿解決爭議。
109 新竹縣 建商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房屋於104年12月取得使用執照、105年4月中旬交屋,消費者主張已繳納105年房屋稅之7個月稅費(104年12月至105年6月),業者應負擔其中4.5個月(計1萬2千餘元);惟業者欲以等價之電器產品補償消費者,遂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協商後,雙方達成和解,建商同意支付現金1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9 新竹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房屋,發現房屋後陽台女兒牆兩側牆壁漏水,主張建商應依文件保固防水責任(保固2年)負責修繕,惟建商不處理,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雙方達成協議,同意申請結構鑑定並由消費者先行墊付結構技師費用,依鑑定結果如屬消費者二次施工所致,由消費者吸收該費用支出;反之,如係建商施工不當所致,則建商於鑑定報告當日起算3個月內負責修復完畢並就修復範圍保固3年,修繕工程由鑑定技師監造,鑑定費由建商吸收,圓滿解決紛爭。
109 嘉義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支付42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又該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嗣因家人反對購屋,遂同意被沒收斡旋金42萬元,隔1個月後消費者發現已有新買主,請求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與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20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糾紛。
109 嘉義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銷售成屋並已簽訂買賣契約書,嗣消費者未透過業者即自行與買方解除買賣契約,且未付仲介服務費,業者爰以存證信函要求8萬2千元服務費,遂生糾紛。 消費者至市政府請求解決仲介服務費問題,市政府經電話協商後,業者同意不收服務費,消費者為感謝業者服務,支付1,200元紅包,圓滿解決紛爭。
109 嘉義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房屋有漏水情形,惟業者所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勾選該屋未漏水,致生糾紛。 消費者至市政府請求解決漏水問題,案經市政府與業者多次電話協商後,消費者同意由原屋主僱工修繕漏水處,圓滿解決紛爭。
109 嘉義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房屋有多處漏水,惟業者所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勾選未漏水,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與仲介業者溝通後,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賣方同意修繕漏水情形,圓滿解決糾紛。
109 嘉義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已簽約及繳交簽約金30萬元(商業本票),嗣因貸款成數不足,買方無法補足貸款差額,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遂生糾紛。 消費者至市政府地政處請求協助,案經地政處多次電話協商,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並由消費者支付10萬元予賣方,及支付2萬元予業者加代書費2千元,圓滿解決紛爭。
109 彰化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不動產,申訴業者未如實製作不動產說明書經委託人簽章後向其解說,致未能知悉承購標的部分地號屬交通用地,在訊息不對稱下簽署要約書進行要約,主張所簽要約書無效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將該爭議標的相關契約書送府受查,業者協調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9 彰化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支付定金5萬元,嗣主張業者未給予至少5日契約審閱期且不願辦理履約擔保,要求返還定金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縣政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後,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定並返還定金5萬元予消費者,並簽署退戶切結書,圓滿解決紛爭。
109 彰化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要求變更弱電箱位置,經業者同意並由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嗣後業者以中華電信未同意該項變更而未予施作,至逾交屋期限仍未交屋,遂生爭議。 案經縣政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將弱電箱於原牆面位置向前調整10公分並由消費者驗收確認無誤後3日內支付交屋保留款及地政士所需費用後辦理交屋程序,圓滿解決紛爭。
109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不動產,交屋後發現屋內衛浴及客廳天花板有漏水情形,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漏水情形未果,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由業者協助買賣雙方解決修繕問題,並由賣方支付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爭議。
109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不動產,交屋後發現簽約前說明已修繕的廚房牆面產生滲漏水情形,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漏水未果,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買方(消費者)、賣方及仲介業者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達成協議,修繕漏水費用由賣方負擔,並請修繕師傅開立半年以上保固書,圓滿解決爭議。
109 臺中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銷售不動產,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後,主張業者委託銷售期間不積極銷售,且對於業者回應及處理態度不滿意,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爭議。
109 臺中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銷售不動產,因買方出價已達賣方委託價格,業者即收取買方定金,但消費者主張未收到業者通知及買方的定金,請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買方、消費者(賣方)及仲介業者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達成協議,消費者給付1萬元服務報酬費用予業者,同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爭議。
109 臺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承租房屋,簽訂租賃契約並已支付2個月押金,事後業者表示房東片面解約,且未支付提前解約之違約金,消費者主張業者應協調依約入住或房東依約賠償,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由地政局向消費者與業者溝通聯繫後,業者協調消費者與房東簽訂終止房屋租賃協議書,由房東退還押金、提前終止租約違約金及購買傢俱費用等計7萬4千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爭議。
109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銷售房屋,原認為與業者係簽定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後於委託銷售過程中始認知所簽為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由業者妥協將原委託契約書改為一般委託契約,並簽立協議書,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9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房地,因申貸銀行無法核貸,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妥適處理,買賣雙方透過區公所調解,合意解除買賣契約,由消費者支付違約金11萬元予賣方,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9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成屋,因業者未對增建部分詳細陳述及調查,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已付訂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消費者及賣方協調後,由賣方沒收訂金5萬元,並簽立解約協議書,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9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租屋並支付押金9千500元,主張承租2個月多期間,每日半夜噪音吵雜無法正常睡眠,且租屋前業者與屋主均未告知樓下為KTV,請求終止租約,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雙方協調後簽立和解書,由屋主退還50%押金計4千750元,並解除契約,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9 臺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已給付2千元押金,並於簽約時同意加註未住滿1年需扣1個月押金,然消費者入住後發現租屋環境不潔,鼠滿為患,未住滿1年即請求解約並退還押金遭拒,遂主張房東應賠償租賃期間所自行支付之清潔費用980元及其他損失1萬餘元,共計2萬元。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由地政局多次電話與房東溝通聯繫後,房東願意退還租賃期間所支付之清潔費計980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爭議。
109 臺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雅房並支付押金4千500元,主張承租未滿1個月,房東已多次打擾,且其他租客吵鬧,環境不佳,遂請求終止租約並退還押金遭拒,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多次電話溝通聯繫後,房東同意退租及退還押金4千500元,圓滿解決爭議。
109 臺北市 建商 坪數不足 消費者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並支付定金2萬元,惟登記坪數15.44坪與實際坪數11.15坪不符,請求退還定金並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設公司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多次電話聯繫,建商以匯款方式退還消費者定金2萬元並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9 臺北市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簽定買賣契約書,於支付497萬元價款後,因無力支付尾款,請求解除買賣契約書,業者要求消費者需支付買賣總價15%之違約金,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向消費者說明契約條文的效力及向建商多次協調後,建商提議由該公司委售,並收取仲介費用,消費者評估仲介費用遠低於違約金,爰同意該方案,圓滿解決爭議。
109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因業者未告知有漏水情形,交屋後1個月即發現房屋多處嚴重壁癌及滲漏,然業者卻表示該漏水問題源自於樓上住戶,應向大樓管委會申訴,卸責不願處理,消費者主張業者未善盡調查及據實告知責任,請求退還10萬元服務報酬並賠償20萬元,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表示受委託銷售期間確實已善盡調查責任,並無發現有漏水情事,消費者反應漏水問題後,立即請抓漏師傅檢查現場狀況,發現係樓上住戶所造成,並已修繕完畢,惟部分區域因原本防水防護措施失效導致造成損失,業者願負賠償之責,除全額退還仲介服務報酬10萬元外,並賠償8萬元整作為修繕之用,雙方達成共識,圓滿解決紛爭。
109 臺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主張業者未善盡調查義務,未告知土地共有人之一已死亡,造成土地買賣另需辦理繼承登記程序,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限遲延,違反契約書約定事項,服務過程有瑕疵存在,請求減少或免除服務報酬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表示賣方土地共有人之一於買賣履約期間死亡,雖未即時告知消費者,仍已盡力完成相關移轉登記作業,惟過戶時程遲延約7日,業者自認調查告知責任上仍有未盡之宜,經協調後願退還部分已支付服務報酬3萬元,順利解決紛爭。
109 臺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主張業者於調查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項目,未提供詳細資訊,僅以部分土地供道路通行使用說明,惟經實際量測發現,道路佔有比例相當大,造成貸款成數不足,連帶影響使用上權益受損,請求解除契約並不得收取服務報酬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表示帶看時已明確告知消費者該土地有道路占用情形,但未明確告知相關界址,造成消費者貸款上之困擾,確有調查上未盡之宜,經協調後業者願不收取服務報酬,並協調賣方解除契約,順利解決紛爭。
109 臺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透天預售屋,因建案工地被放置貨櫃屋導致無法施工,雖排除障礙後已加速進行工程作業,仍造成使用執照取得期限遲延,與契約書約定不符,消費者遂向業者請求依房地價款計算支付遲延利息未果,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表示建案工地被放置貨櫃屋實屬非預期不可抗力之因素,除積極處理後續交屋程序,並提出補償方案,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共識,業者同意補貼消費者10萬元,圓滿解決爭議。
109 臺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契約書約定交屋保留款僅有5萬元,與內政部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規定房地總價5%約45萬元不符,造成後續驗收房屋保障不足,請求減少部分價金,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表示交屋保留款部分確實與內政部規定有落差,經協調後業者同意剩餘期款計40萬元皆可暫不繳納,待驗收後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順利解決紛爭。
109 臺南市 建商 停車位面積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透天型態預售屋,業者標榜每戶面寬5公尺雙車位,但成屋後實際面寬僅剩4.2公尺,難以停入2輛車,與廣告文宣不符,消費者請求減少價金48萬元未果,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表示該平面配置皆依工程設計圖施工,亦可停入2輛車,惟因中間梁柱導致實際停車寬度減少,造成消費者使用上不便,同意補貼2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共識,圓滿解決爭議。
108 宜蘭縣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不動產說明書載明無漏水,惟房地產權取得後,牆面、採光罩等多處漏水問題持續發生,請求補償漏水處理費用未果,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調解後,由賣方補償9萬元、仲介業者補償1.6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爭執。
108 花蓮縣 仲介 工程結構及公共工程安全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詎料交屋入住1週內,即發生地磚隆起爆裂等問題,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程序後,透過仲介積極居間協商,出賣人同意補償消費者新臺幣3.8萬元,由消費者自行僱工修復地磚,已圓滿解決爭執。
108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詎料消費者入住後,發現該屋竟有嚴重漏水之狀況,遂生本件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出賣人同意擇期親自幫消費者修復漏水狀況,消費者並同意於漏水修復後給付尾款及仲介居間費用,已圓滿解決爭執。
108 花蓮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三棟中古屋,詎料消費者嗣後發現其所購價格遠高於市價,遂以仲介於簽約前未依規定給予5天審閱期,主張所簽立之買賣契約無效,要求重新議價,致生本件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消費者經本府主管機關解釋審閱期相關法令規定後,同意依約履行,已圓滿解決爭執。
108 花蓮縣 仲介 廣告不實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預售屋,詎料系爭預售屋竣工後,發現系爭預售屋顏色、外觀與當初海報廣告不符,遂發生本件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同意減價6萬元,仲介同意不收取5萬元仲介服務費,圓滿解決爭執。
108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詎料因仲介刻意隱匿系爭房屋屋齡之實際狀況,致消費者蒙受重大損失,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程序後,透過仲介積極居間協商,買賣雙方已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已圓滿解決爭執。
108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詎料因仲介刻意隱匿系爭房屋客廳嚴重壁癌、一樓天花板漏水及三樓陽台排水孔阻塞等問題,遂生本件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出賣人同意補貼消費者新臺幣6萬元,已圓滿解決爭執。
108 南投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原經業者表示該房屋外牆與窗框有滲漏水之情形,簽約後發現浴室及臥室天花板漏水,請業者及賣方向樓上住戶反映進行修繕未獲妥適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南投縣政府地政處電洽消費者及仲介業者進行協調,經業者油漆及防水師傅進行評估後為油漆剝落無漏水情形,故無須由樓上浴室做漏水處理,經協調後折讓4萬元仲介費予消費者,達成和解。
108 南投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未告知有3天審閱期,並以無行為能力人(5歲)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意願書,消費者原願以500萬元購買並支付10萬元斡旋金,嗣後反悔不買,要求賣方退還斡旋金10萬元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因本案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且未由法定代理人出具授權書,經本處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退還斡旋金10萬元並解除契約達成和解,解決糾紛。
108 南投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惟未告知有3天審閱期,即要求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主張因業者未給予契約審閱期,要求改簽定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本處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改簽訂為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達成和解,解決糾紛。
108 屏東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反應騎樓裂痕很大,請建商補修騎樓遭距,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同意雇工、提供原料修補樓地板裂痕,並由消費者等6戶各給付新台幣2,000元予建商,調解成立,圓滿解決爭執。
108 屏東縣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因漏水問題未獲建商妥善解決,主張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並退還已繳房屋價款及房屋相關支出費用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程序後,建商及消費者於本府消費調解委員會開會前達成解約協議,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並由建商退還買方所支付之購屋價金,圓滿解決爭執。
108 苗栗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透天厝,簽約後隔日雷雨,現場查勘後發現天花板有漏水現象且地上有水灘,惟簽約時書面有提到買方對瑕疵品項不得追究,但並未提到漏水及鋼筋裸露的現況,遂生爭議,請求漏水問題需要解決並於貸款撥款前完成修復。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回復表示,經由仲介公司居間協調,雙方達成協議,鋼筋外露及漏水部分,由賣方補貼消費者(買方)10萬元,買方自行修復及排除,日後消費者(買方)不得再就標的之任何瑕疵再向賣方及仲介公司提出請求,圓滿解決紛爭。
108 苗栗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經業者介紹的建築量測公司代辦興建合法建物,但測量結果判定無法興建,依買賣雙方特別約定事項,要求回復產權及價金,惟賣方認為約定期限尚未到期,認為仍可合法興建,因雙方認知不同,爰提起消費爭議申訴,請求解除合約、恢復產權及價金、退回仲介費。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經業者回復表示,雙方再行協調後,重新訂定買賣契約書,圓滿解決紛爭。
108 苗栗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屋,因陽台滲水及馬桶阻塞(安裝時黏膠未清除)等問題請求支付改善費用1萬500元,並要求重新檢視馬桶內是否仍有安裝時未清除之雜物。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回復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和解,因業者已無配合工班可進行修繕,支付1萬3,000元予消費者,由消費者自行請廠商維修改善,圓滿解決紛爭。
108 苗栗縣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原欲購買6樓,因銷售人員表示「先寫5樓,再向公司爭取6樓」,遂簽訂5樓房屋訂購單及支付10萬元訂金,又因樓層無法達成共識,為示誠意加碼10萬元售價且電匯100萬元,嗣經業者承諾帶家長實體看屋後若無購屋意願將退還全額已繳金額,惟實際取消購買意願後業者竟告知沒收10萬元訂金,消費者主張建商違反誠信原則,願以3萬元和談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後協調完成,雙方協議由建商退回105萬元,以此達成和解。
108 桃園市 代銷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代銷購買預售屋,其交屋保留款另以磋商條款將其併入貸款給付,消費者認為依法應有權保留總價5%,建商認為會如此磋商完全是配合消費者有高成數的貸款需求(80%)而未予同意修改契約,消費者無法接受,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除函請代銷及建商妥處外,多次通知建商應依消費者保護法及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予以消費者應有的保障,配合修改合約內容;嗣由地政局召開協商會達成協議,以貸款形式保留5%尾款,結束紛爭。
108 桃園市 代銷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代銷購買預售屋,主張代銷業者介紹位置時誤指棟別,致消費者於簽約後始查覺有異並要求更換,惟業者表示該棟因位置不同採光景觀皆較優,且為消費者自行認知錯誤所致,要求補足價差,才能換標的,消費者不接受,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由消費者保護中心召開協商會,消保官邀請地政局協助,地政局檢視建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多有與內政部頒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符,地政局令其限期改正,並居間溝通協調,終使代銷及建商同意消費者訴求,價差由代銷支應,解決紛爭。
108 桃園市 代銷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代銷購買預售屋,因契約內有記載雨遮面積,認為應予扣除價款或無條件解約及返還已繳140萬價金,建商認為契約雖載明雨遮面積,但未予計價,尚無返還消費者所謂超收價之責任,要求依約收取違約金140萬,消費者無法接受,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除函請代銷及建商妥處外,並多次與消費者溝通合約內容,同時與代銷懇談旋由地政局召開協商會,並要求建商與會,是日消費者與業者達成無條件解約合意,業者返還已繳140萬價款,圓滿解決紛爭。
108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經由仲介購買土地,於簽約3個月後告知房仲因年事已高,貸款不易為由要求解約,並請求返還總面額2,880萬元個人商業本票及現金10萬元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本局請仲介妥處外並擇日召開協商會,經地政局協調並提供案繫標的附近實價登錄資料予消費者後,業者同意總價折讓100萬元,消費者繼續履約,解決紛爭。
108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經由仲介介紹購買中古屋,於簽約時給付50萬元(總價525萬元)並開立擔保本案應付款用之475萬元個人商業本票,消費者嗣因房屋不合使用,要求解約,請求返還50萬簽約金及前項475萬元個人商業本票,惟企業經營者以賣方不同意無條件解約,需依約没入已繳付價金,消費者不服,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為有效處理消費糾紛,地政局發文請仲介積極妥處,並派員訪視後召開協商會,經地政局及消保官二度協調下,消費者、屋主及仲介合意以消費者給付18萬元違約金,圓滿解決紛爭。
108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經由仲介介紹購買中古屋,並已完成產權移轉及房屋交付(總價530萬元),消費者嗣於裝潢時發現房屋有鋼筋外露疑似海砂屋之虞,願認賠30萬要求解約遭拒,業者表示賣方不同意解約,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發文請仲介積極妥處外,同時派員瞭解案情後,隨後召開協商會,經地政局協調下,消費者、賣方及仲介合意支付60萬元補償費予消費者作為整修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08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銷售其房屋,嗣因委託標的登記簿有訟訴爭議註記,欲與仲介協商修改契約內容或解除委託,仲介以已收定金為由要其履約與買方簽立買賣契約,消費者不接受,提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居間溝通協調,並召開協商會,惟因仲介未出席而無法協商,嗣經地政局與仲介及準買方溝通協調下,仲介無條件解除本案委託,解決紛爭。
108 桃園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經由仲介介紹購買中古屋,並給付100萬元簽約金,嗣因銀行授信原因致貸款不足,主張係不可歸責消費者,要求解約並返還100萬簽約金,惟仲介業者以賣方不同意無條件解約為由,要求依約没入已繳付價金,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為有效處理消費糾紛,地政局發文請仲介積極妥處,且派員赴仲介作業務檢查攜回案關資料,並排定召開協商會時間,經地政局協調下,消費者、屋主及仲介於協商會前合意以減少46,560元違約金,圓滿解決紛爭。
108 高雄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已簽定斡旋契約並支付斡旋金5萬元,亦經屋主同意以斡旋價格出售,故斡旋金已轉定金,因地下層與一樓似乎權屬未明,消費者主張解除斡旋並退還全部斡旋金遭拒,衍生消費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賣方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原本斡旋金5萬元,由賣方與業者共同退還1萬元補償予消費者,業者並放棄任何該案報酬,圓滿解決糾紛。
108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承租房屋,入住後發現業者隱瞞有狗吠、手機訊號不佳、屋內不通風等情形,請求解約並返還租金、押金、仲介費用23,800及支付搬遷費用6,000元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房東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終止契約,房東並已退還押金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糾紛。
108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業者購買房屋,嗣後發現房屋有嚴重漏水,請廠商評估需12萬元,請求減少買賣價金或漏水瑕疵修補賠償與賣方協商未果,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賣方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由賣方支付7萬元賠償予消費者,另由業者退還仲介費用1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糾紛。
108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交屋後發現房屋有漏水之情事,要求業者及原屋主進行修繕,惟業者及原屋主處理態度消極,雖有修繕但施工品質尚有疑慮,致衍生消費爭議。 為有效協助處理消費糾紛,本局主動召開協商會,協商後仲介業者與原屋主補貼消費者3.8萬元作為漏水修繕補貼費用,雙方達成共識。
108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從未告知有漏水且房屋現況說明書上亦無標註有漏水,點交後發現室內外牆有漏水現象,要求依民法瑕疵擔保折讓價金或解除買賣契約返還價金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由賣方修復漏水部分,另由業者退還全數仲介費用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糾紛。
108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於簽訂買賣契約後,鄰居表示該物件部分基地坐落於道路拓寬計畫範圍,消費者再會同業者、原屋主辦理鑑界結果確有前開情事,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簽約款遭拒,遂生爭議。 為有效協助處理消費糾紛,本局主動召開協商會。經協商後原屋主願意退還簽約款57萬6千元整並解除契約,因解除契約所衍生的相關費用,由業者全數負擔且不向買賣雙方收取服務報酬,三方達成共識。
108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房仲銷售房屋,因工作調動需自住,主張與業者解除委任契約,惟已有買家下斡旋,消費者(屋主)遂以斡旋單無簽名為由,認為買賣契約尚未成立,要求解除委售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由於買方所下的斡旋價格,已達到屋主所委託的售價,故視同買賣成立,惟屋主因工作調動,迫切需要使用該房屋,因此業者與買方、賣方數次協商,最後由消費者(賣方)補償買方5萬元,買方放棄購屋,業者放棄任何報酬,達成協議,圓滿解決糾紛。
108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委託房仲出售房屋,但因為屋主發現當初在重新裝潢時,並沒有向裝潢公司領取收據,怕出售後,因無憑證可以抵扣,會被政府課房地合一稅之疑慮,希望能解約,或者改出租。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賣方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以無條件方式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08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主張業者於交易前未提供實價登錄及周遭交易資訊,導致買賣價格與附近行情落差大,且承諾可貸款8成亦未果,請求解約返還價金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由消費者(買方)支付賣方1.5萬元違約金及支付仲介1.5萬元服務報酬後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履約保證專戶中剩餘款項,圓滿解決糾紛。
108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購屋並簽定契約後,發現該屋所附的機車停車位與原先業者詢問大樓管委會的停車位號碼不同,惟該屋所附停車位面臨汽車軌道,屬於較危險區域,家中尚有幼兒,擔心其安全,認為房仲未善盡查證義務,要求業者想辦法與其他住戶更換停車位或退回部分報酬未果,致生爭議。 經業者與買方數次協調,買方自行與該大樓管委會委員更換機車停車位,再由業者補償買方3.6萬元,達成協議,圓滿解決糾紛。
108 雲林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支付斡旋金20萬元,嗣後因故不願購買,要求斡旋金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共識,由消費者賠償違約金12萬5千元達成和解。
108 雲林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支付定金20萬元後,因故不願購買,請求退還定金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共識,退還定金19萬4千元予消費者,解決糾紛。
108 雲林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於驗屋時發現牆面有空心之情形,要求修繕,惟雙方對施工方式要求不同,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共識,並按消費者要求之工法施作,解決糾紛。
108 新北市 代銷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主張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簽訂後欲取消訂購並請求返還定金,惟卻百般推拖,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代銷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協議退還所繳金額,並已完成退戶退款手續,圓滿解決爭議。
108 新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房客)委由仲介業者租屋,於房東同意出租且收取定金後,並未繼續履行簽訂租約,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於定金收據已載明,如無法簽訂租約,則僅返還定金之金額,並已返還定金予消費者(房客)。
108 新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由仲介公司租屋,主張房屋未依約定時間完成裝修,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要求退還定金遭拒,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雙方達成和解,已退還定金3仟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8 新北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業者因稅金少算9萬元,竟扣減消費者實收價金,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洽雙方協調,由仲介公司補貼2萬予消費者,已達成和解並完成交屋,圓滿解決紛爭。
108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由仲介業者購屋,發現該房屋並無天然瓦斯管線,逾半年無法入住,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公司與申訴人均回應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由仲介公司補貼熱水器、瓦斯爐各1台,以及日後安裝天然瓦斯管線之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08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主張仲介沒有提供實價登錄資料參考,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洽雙方協調,雙方已達成協議,繼續委由仲介銷售房屋,圓滿解決紛爭。
108 新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由仲介業者購屋,主張仲介未提供透明交易資訊,故不得收取1%服務費,惟未獲同意,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公司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已達成協議,減收仲介服務費,圓滿解決紛爭。
108 新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主張仲介隱瞞交易價格從中收取不當服務費,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與消費者協商後已達成協議,合意退讓部分服務費,圓滿解決紛爭。
108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因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內容與當初委託銷售契約書不符,且未以委託銷售底價刊登廣告銷售,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經協調後,買賣雙方已合意無條件解約。
108 新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房客)向房東承租房屋,因冷氣、熱水器等設備有瑕疵,要求解約退還押金、租金未獲同意,致消費者(房客)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房東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房東與消費者(房客)均回應表示,本案雙方已達成協議,並已退還押、租金。
108 新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房客)向房東承租房屋,電費從5元起算,最高為8元,超過台電計費級距規定,經向管理人員反映未獲回應,致消費者(房客)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房東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房東與消費者(房客)均回應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電費計費不超過台電夏季用電最高級距。
108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房屋,主張簽約後5日即表達取消購買,然承辦人員表示無法退還定金,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公司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同意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8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簽訂後不願承買要求返還定金,並已按照退訂規定檢附相關資料,惟公司迄未表示退還時間,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已開立票據退還定金,雙方並簽訂協議書,圓滿解決紛爭。
108 新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嗣過戶後發現房屋權狀未登記雨遮坪數,惟交易時卻有計價,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爭議。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已與消費者當面溝通,並確認該房屋權狀雨遮部分確實依規定登載其應有面積,圓滿解決爭議。
108 新北市 建商 坪數不足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始發現權狀面積與合約書不符,惟業者表示無需找補,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建設公司回復表示,業經計算出找補金額,並將其轉入買方指定帳號。
108 新北市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已於契約審閱期間告知終止買賣,惟建商未為回應,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申訴人表示,經雙方協調和解,已取消房屋買賣,公司同意退還定金與本票,圓滿解決紛爭。
108 新北市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房屋,主張業者未告知貸款有二胎,且對保銀行拒絕承作,要求解約退訂遭拒,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洽公司與消費者均回應表示,建商已同意辦理退戶,圓滿解決紛爭。
108 新竹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1棟,事後發現窗戶有滲漏水問題,仲介業回應購買超過半年漏水保固無法協助處理,消費者主張購買時業者未詳盡告知屋況,請求仲介賠償因此增加之負擔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業者回覆雙方已協議由業者委請之廠商進行修繕,業者逕將修繕費用支付予廠商,並由廠商負責保固之責,圓滿解決紛爭。
108 嘉義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多處漏水,經查業者所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之房屋現況說明勾選該屋未漏水,遂請求業者協調賣方負責維修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由賣方負責修理漏水。
108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並已支付簽約金50萬元,簽訂買賣契約後發現無法負擔銀行貸款,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仲介公司與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買賣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契約,並返還已繳價款及相關資料,仲介公司亦同意不收取雙方服務費,圓滿解決爭議。
108 彰化縣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因業者未解說可選擇要約書或支付斡旋契金進行議價,且未詳實告知斡旋金轉為定金後因故悔約將沒收,故主張買賣契約不成立,要求返還所繳斡旋金50萬元且無需支付服務報酬33萬元遭拒,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本府並電洽業者瞭解處理情形,並邀集雙方於本府進行調解,經調解後,仲介同意支付消費者8萬元整和解金,消費者亦欣然接受,圓滿解決紛爭。
108 彰化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未主動告知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3日,及得就內政部版要約書或斡旋契約擇一與賣方進行議價,認為損其權益,要求返還斡旋金10萬元未果,衍生爭議。 案經本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邀集雙方進行調解,經仲介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由仲介公司返還斡旋金5萬元,並同意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8 彰化縣 仲介 要約書之使用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因要約書尚未經賣方簽名,故行使要約撤回權,並主張買賣契約無效,及請求返還定金5萬元、所簽本票2張未果,衍生爭議。 案經本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告知該仲介有關要約之拘束相關規定。嗣後該仲介邀集買賣雙方協商,由賣方返還定金5萬元整及所簽本票2張予消費者(買方),且不再追究相關責任,圓滿達成共識、解決紛爭。
108 彰化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於施工期間即發現建材設備及施工多處瑕疵,且對於業者改善結果未臻滿意,因而拒絕支付後續工程期款,惟建商以消費者未按期繳納工程期款為由,拒絕通知交屋,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業者函覆因消費者未確實繳交工程期款,故未通知交屋,且表示消費者指稱建材設備、施工瑕疵部分,已多次進行修繕,已善盡修繕義務。嗣經本府邀集兩造到府協商並檢視雙方爭點,告知雙方有關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對於買方逾期付款規定,賣於對於驗收、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通知交屋期限及交屋保留款規定後,雙方明瞭各有未善盡履約事宜後,同意履行應盡義務,圓滿解決紛爭。
108 臺中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發現房屋各樓層對講機及門鈴功能不足,要求改善卻因廠商報價高於屋主願負金額,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由仲介公司補貼1.7萬餘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爭議。
108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交屋後發現屋內天花板漏水,客廳、主臥等多處也有壁癌和滲漏水情形,雖業者提供漏水保固服務機制,惟半年後仍未完全修繕完畢,致產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賣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修繕漏水由仲介再延長6個月保固期,圓滿解決爭議。
108 臺中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銷售不動產,仲介告知消費者(賣方)已有買方欲購買,茲因消費者無意出售而未成交,業者認為是消費者自身因素,故認定已完成居間欲收取服務報酬,消費者認為服務報酬過高不合理,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買方、消費者(賣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達成協議,業者原欲收取服務報酬12萬元減收為3萬元,並解除專任委託契約,圓滿解決爭議。
108 臺中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委託銷售不動產,消費者(賣方)同意出售房屋後發現,賣方修繕責任與當初仲介告知不同,擔心修繕責任無限擴大,且出售房屋過程疲勞轟炸,使消費者過於匆促決定,致產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買賣雙方解除定金契約及所生法律關係不予主張,仲介不向買賣雙方收取服務報酬,圓滿解決爭議。
108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成屋並簽妥買賣契約,簽約後消費者向仲介反應該房屋一樓花台外推天花板有滲漏水問題,請求修復漏水未果,而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仲介公司與消費者協調後,由仲介公司支付修繕費用、更換木地板費用、油漆費用及冷氣窗台木板費用共計12.4萬元,供消費者進行後續修繕事宜,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8 臺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承租房屋,並已支付1個月租金和2個月押金共6.6萬元,入住後發現房東未依簽約前約定准其遷入戶籍,於居住1個月後決定退租,請求仲介退還服務費2萬元、房東退還2個月押金及負擔搬遷費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本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後,雙方協議提前終止租約,並由房東退還2個月押金4.4萬元、仲介公司退還服務費2萬元予房客,並簽立解約協議書,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8 臺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承租房屋,議定租金後,立即支付1.5萬元予仲介,其中1萬元為仲介服務報酬費用,餘5千元為房屋定金,事後消費者因個人因素無法承租,並向仲介請求退回服務費1萬元,惟仲介表示消費者支付之1.5萬元皆為定金,無法退還,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仲介與消費者協調結果不成後,由本局主動聯繫並釐清消費者所支付之1.5萬元實際性質後,仲介同意退還1萬元服務費予消費者,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8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並簽妥買賣契約,同時交付兩張本票予仲介公司收執,簽約時消費者即對房屋違建問題持有疑慮,並向仲介詢問後續倘因房屋違建問題欲解約時,違約金如何計算事宜,仲介表示會協助協調只沒收已付價金,簽約後消費者向仲介表示要解除買賣契約,仲介皆以無法約出賣方協調解約事宜為由,未積極協助解除買賣契約,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仲介仍回應無法聯繫賣方致無法居間協調,本局遂主動聯繫買賣雙方解約事宜後,由仲介邀集買賣雙方簽訂解約協議書,協議賣方只沒收買方支付之5萬元訂金,買方支付簽定買賣契約手續費2000元及謄本費用80元,仲介公司不向買賣雙方另行收取服務費,並返還買方所交付之本票後,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8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屋主委託仲介公司銷售房屋,雙方於委託銷售契約書議定委託售價為1320萬元,惟於簽約後屋主欲調高委託售價,仲介公司人員告知,如調整後委託售價高於市場行情,該公司恐難達成託付,屋主遂要求終止委託銷售契約,而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雙方協議將委託售價由1320萬元調整為1580萬元,並簽立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繼續由該仲介公司居間銷售,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8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售新北屋,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時告知仲介將另購臺北屋,仲介業者及代書遂建議消費者無需遷戶籍至新北售屋處,且推估明年需繳80萬元財產交易所得稅,後因另購臺北屋時發現未設戶籍於已出售之新北屋,致無法適用重購扣抵財產交易所得稅,請求仲介業者補貼80萬元稅金損失遭拒,遂生爭議。 經本局邀請雙方到場協商成立,雙方協議由仲介公司就消費者申請財產交易所得稅重購扣抵稅金增加部分,補貼消費者40萬元,圓滿解決爭議。
108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並簽妥買賣契約,嗣後消費者發現房屋所座落之土地雖有4筆,但其中有2筆為道路用地(2.5坪),認為仲介業者隱瞞重要資訊,遂主張不購買道路用地,並要求折價400萬元價金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仲介公司與消費者協調後,由買賣雙方簽立解約協議,協議退還消費者履約保證專戶內金額,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8 臺北市 其他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看屋後確認租期及租金,並支付1個月租金和2個月押金(共2.1萬元)後旋即入住,入住後發現房屋有嚴重滲漏水,於居住第5天決定退租,並告知房東提前終止租約,同時與房東協議退還押金與未到期之租金,並經房東同意退還,惟房東遲未退還,且無法取得聯繫,遂生爭議。 經本局邀請雙方到場協商成立,雙方協議解約,並由房東退回押金及未到期之租金(共1.5萬元)予承租人,圓滿解決爭議。
108 臺北市 建商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簽立預售屋買賣契約,簽約後發現建商向其收取水電瓦斯外管接通費,有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遂主張建商應返還外管接通費80,152元,而生爭議。 經本局邀請雙方到場協商成立,雙方協議由仲介公司就自來水外線工程費及台電外線工程費,退還消費者20,000元,圓滿解決爭議。
108 臺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獎勵停車位並簽定合約,同時支付140萬元價金,消費者前往停車時,始發現只能走樓梯,無法使用社區電梯進出地下停車場取車,遂向建商主張終止買賣契約,建商同意解約並提出解約協議書,解約條件為消費者需負擔代書費(3000元)及代刻印章費(50元)外,其餘價款無條件退還消費者,建商退還價款時間為簽訂解約協議書後15日內匯入消費者帳戶,消費者對於建商退款時間表示不滿,遂生爭議。 案經本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後,雙方協議退款方式由匯款改以建商開立支票方式辦理,並簽訂解約協議書,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8 臺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簽立預售屋買賣契約,在驗屋階段時因想確認建商是否按圖施工,請建商提供現場施工圖遭建商拒絕,消費者主張建商拒不提供建築圖說已涉及違約,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公司回復買賣契約中雖無約定驗屋階段應提供消費者建築圖說,仍提供使用執照核准竣工圖以供消費者參考,並經消費者確認無誤,續行履行契約交屋對保事宜,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8 臺南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業者提供管理費及天然瓦斯費等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造成買屋評估上誤判,請求返還已支付之服務報酬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承認部分資訊確實調查有誤,雙方協議退還消費者部分已支付服務報酬3萬元,順利解決紛爭。
108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因特殊原因提前交屋,雖購買時已告知有漏水問題,並聲稱修繕完畢,卻因連日大雨發現窗沿屋頂仍發生嚴重滲漏水情形,爰主張屋主應負修繕責任,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賣方認為係隔壁棟頂樓作防水工程並將過重雜物堆置導致防水結構被破壞,但因尚於保固期間,賣方同意給付新臺幣3.5萬元,仲介同意給付2.5萬元予消費者,補貼消費者修繕費用,雙方達成共識,圓滿解決紛爭。
108 臺南市 建商 建材設備不符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銷售人員原承諾全戶隔間牆以石膏磚施作,期間發現建商未通知並經住戶同意逕以紅磚施作隔間牆,經向業者反應後未見改善,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相對人表示工程施作皆依買賣合約建材設備表內容執行,臥室隔間牆可使用石膏磚牆,但浴廁隔間牆則考量使用安全無法同意更換,雖未能完全配合消費者請求,仍同意解除契約,退還消費者已支付價金,爭議圓滿解決。
107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交屋後立即發現頂樓及一樓廚房天花板有漏水,即刻向業者反應,業者委由建商處理,經數次聯絡至今皆無下文,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縣政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當事人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及出賣人給付消費者新臺幣3.6萬元作為修繕補償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07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簽約時發現房屋有漏水但出賣人堅持說沒有,經水電專業試驗後發現熱水管有漏水情況,經反應後賣方願意支付修繕補償費用與消費者認知差異過大,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縣政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及出賣人給付消費者新臺幣10 萬元整和解金修繕出售中古屋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07 花蓮縣 仲介 交屋遲延 消費者(賣方)透過仲介出售土地,詎料買方於產權過戶後要求消費者依約排除土地上之無權占有狀況,遂生本件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消費者(賣方)同意補償仲介5萬元(含居間服務報酬及所有代墊費用)後,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爭執。
107 花蓮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買系爭中古屋,仲介於居間過程中承諾會酌減服務費(斡旋金買賣意願書約定為2%),詎料系爭中古屋簽約時,仲介竟僅同意酌減服務費至1.54%,未符合消費者期待,遂生本件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同意降低居間服務費至1%,已圓滿解決爭執。
107 花蓮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主張仲介業者未事前告知違約需沒收訂金並負擔仲介服務費用,致消費者雖無力負擔買賣價金,仍迫於無奈簽下買賣契約,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消費者同意繼續履約,惟仲介應協助消費者儘速將系爭中古屋轉售,圓滿解決爭執。
107 花蓮縣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中古屋,簽約時現況說明書均勾選無瑕疵,嗣後發現該中古屋除有鋼筋裸露外,復有廚房、浴室及外牆漏水等問題,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賣方同意補償消費者16萬元修復相關瑕疵狀況,圓滿解決爭執。
107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買中古屋,詎料入住後發現出賣人及仲介業者隱匿系爭中古屋廚房、浴室及房屋外牆漏水及外牆鋼筋裸露之事實,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出賣人同意補償消費者16萬元,已圓滿解決爭執。
107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簽約前雖業經仲介表示出賣人已完善處理漏水問題,惟消費者入住後仍發現漏水導致牆上油漆脫落之情事,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消費者同意由仲介業者找廠商做壁癌及漏水處理及保固,並由仲介業者負擔全部維修及保固費用,圓滿解決爭執。
107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惟嗣後發現系爭中古屋存在主臥室及廚房違建等不符期待之瑕疵,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買賣雙方同意無條件解約,圓滿解決爭執。
107 花蓮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買中古屋,簽約前經仲介及地政士口頭承諾系爭中古屋一定可以向銀行貸款足額,詎料嗣後銀行核貸成數不足,尚差200萬元,致消費者無力負擔買賣價金,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消費者同意由出賣人没收訂金新台幣10萬元後,並合意解除系爭房屋之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爭執。
107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消費者簽約後發現出賣人及仲介隱匿該中古屋廚房及停車場佔用國有土地之事實,遂生本件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同意於指定日期前協助消費者以高於成交價以上之價格轉售,倘屆期無法轉售,則由出賣人以同樣價格買回,已圓滿解決爭執。
107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以470萬之價格出售中古屋,詎料消費者嗣後發現仲介隱瞞該中古屋超過500萬市場行情之重要資訊,竟低價售出,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嗣逢花蓮地區0206大地震,買方因而產生系爭中古屋安全性疑慮,遂同意合意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已圓滿解決爭執。
107 南投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仲介購屋後,因故欲退定金10萬元,因退款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致消費者(買方)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地政處電話聯繫追蹤業者主動協商,經協商後,三方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與賣方退還6萬元予買方,圓滿解決紛爭。
107 南投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表示透過仲介購屋,成交前仲介業者未說明標的房地合一稅之稅金,導致房屋成交價格扣除相關稅金後,其獲利受所損認為權益受損,遂生爭議。 案經本府地政處多次電洽消費者及仲介業者進行協調,嗣經業者表示同意雙方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且不收取違約金,圓滿解決糾紛。
107 南投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已支付139萬元,因建商逾期未交屋,請求解除合約並退款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南投縣政府地政處多次電洽協商消費者與建商進行協調,嗣經建商表示願解除該預售屋買賣契約並退款所支付金額139萬元,圓滿解決紛爭。
107 苗栗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房屋並簽訂買賣契約後,因故無法負擔貸款,要求退還訂金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回復表示,同意將訂金10萬元整全數返還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7 苗栗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於驗屋時發現尚有重大瑕疵及部分缺失未改善,覆驗亦尚未進行完成,建商即要求撥付款項,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回復表示,依合約書所示除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重大瑕疵外,甲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款項於乙方,依據驗屋單上所示,並無上開重大瑕疵,另其餘缺失已另訂期覆驗完畢,圓滿解決紛爭。
107 桃園市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主張業者服務態度不佳,且訂購單所載坪數與代銷口述坪數不符,及銷售坪數與單價亦遭無條件進位等爭議,致總價多算了8萬元,消費者不願接受退訂處理,要求業者退還10萬元定金外並加10萬元賠償金未果,業者主張,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為有效處理消費糾紛,經地政局協調下,消費者同意業者退還訂金10萬元解約,並要求業者公開道歉;代銷於協商會當面向消費者道歉及退還10萬元,圓滿解決紛爭。
107 桃園市 代銷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代銷購買建商預售屋,嗣因家人反對而欲解約,代銷要求總價15%違約金,消費者主張代銷未表示買賣契約有5日審閱期,爭取契約無效,並返還已繳53萬價金,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至該代銷公司及建商協調後,全額返還消費者已交價額,並解除案爭契約,平息紛爭。
107 桃園市 代銷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代銷購買建商成屋1戶,嗣後得知該工地有住戶墜樓非自然死亡事件,認為代銷刻意隱瞞而欲解約,代銷要求總價15%違約金,消費者主張代銷刻意隱瞞兇宅事實,爭取減價或解約返還已繳萬價金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至該代銷公司及建商協調並為業務查核,查該墜樓事件尚不足認定消費者購買之房屋為「兇宅」,惟考量消費者觀感,在地政局協調下,代銷、建商同意全額返還消費者已繳價額,並解除案爭契約,平息紛爭。
107 桃園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經由仲介介紹購買中古屋,出價980萬元簽立委託斡旋契約書並交付9.8萬個人商業本票,嗣以個人精神躁鬱因素,要求解約並返還已轉成定金的個人商業本票,仲介主張屋主要求15%違約金,消費者無法接受,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為有效處理消費糾紛,地政局即往仲介公司作業務查核,同時請仲介先自行妥處未果,旋由地政局召開協商會,並要求仲介偕同案關賣方與會,是日消費者與仲介、賣方以6萬元違約金逹成和解,結束紛爭。
107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經由仲介介紹購買中古屋,倉促簽定買賣契約,嗣後得知位於垃圾焚化爐補助範圍內,遂要求解約並返還50萬商業本票,惟屋主則要求至少15%違約金(低於簽約金)致消費者無法接受,遂提出申訴。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即往協調未果,旋由地政局召開協商會,並要求仲介偕同案關賣方與會,是日消費者與仲介、賣方以10萬元違約金逹成和解,並解除買賣契約,結束紛爭。
107 桃園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經由其父親與仲介接洽購買中古屋,於簽約後翊日告知房仲要解約,並請求返還總面額928萬個人商業本票,仲介要求230萬之解約金(高於總價15%約100萬),消費者無法接受,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由消費者保護中心召開協商會,消保官邀請地政局協助,經地政局連絡該仲介協調後,以16.8萬違約金解除契約,並返還消費者928萬個人商業本票,解決紛爭。
107 桃園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經由仲介購買中古屋,於簽約後繳交全額房價進履保專戶,要求先交屋整修裝潢,嗣由鄰房屋主處得知該屋即將徵收並將拆除前段房屋,消費者認為仲介未告知此資訊,經申請鑑界後,確需拆屋,消費者要求解約並附帶請求賠償97萬元未果,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地政局除請業者為妥適處理外,為了解案情並派員至仲介為業務檢查及與業者詳談,經地政局連絡該消費者協調後,以裝潢讓渡金及利息貼補計34萬解除契約,並返還消費者全額已繳房價,圓滿解決爭議。
107 高雄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於簽立買賣議價委託書及支付支票50萬元斡旋金後,因超過議價委託期間買賣契約不成立,要求仲介業者退還50萬元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本局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經協調後仲介業者願返還消費者50萬元支票,雙方達成和解。
107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主張仲介及前屋主皆未告知房屋會有搖晃情形,認為該標的有瑕疵,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本局主動召開協調會,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經協調後仲介業者願支付5萬元支票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107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因為屋裡留有部份舊傢俱,買賣雙方也於買賣契約書上簽定該家俱銷售金額,買方交屋後認為該家俱仍有瑕疵,希望能再酌減價金,透過房仲轉達買方意見,消費者(原屋主)認為既已簽定契約,卻屢次騷擾造成困擾,未善盡居中協調之功能,主張服務費應返還。 案經本局主動召開協調會,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經協調後仲介業者同意不再就該傢俱價格問題打擾消費者(原屋主),並保證日後有其它漏水問題皆有業者負責,雙方達成和解。
107 高雄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簽約時房屋現況說明書勾選無漏水,但房屋整修前發現嚴重壁癌漏水,請求房屋仲介負責修繕或負擔全額修繕費用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表示賣方同意補貼4萬元修繕費用給消費者(買方)並達成協議,圓滿解決糾紛。
107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看屋時業者用沙發遮住漏水處,入住後始發現,主張業者未盡仲介責任故意隱瞞資訊,請求退服務費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退還仲介服務費予買方達成協議,圓滿解決糾紛。
107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後,發現房屋滲漏水,因尚在保固期間內,請業者協助通知原屋主處理,惟業者表示無法聯繫原屋主無法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本局主動召開協調會,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經協調後仲介業者願補貼1萬8千元修繕費用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107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主張業者未告知半徑300公尺內有高壓電塔及私人墳墓等嫌惡設施,簽定買賣契約時始得知業者隱瞞重大事實,要求解除契約遭距,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表示賣方同意減少價金12萬元,買方依照買賣契約繼續履約,雙方達成協議,圓滿解決糾紛。
107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賣屋,主張業者未告知該屋需繳納房地合一稅並推托是營業員個人行為,導致被國稅局追稅及罰鍰,要求拿回全部仲介費遭拒,遂生爭議。 經本局及消費者服務中心屢次協調,最後由業者補貼原屋主已支付的仲介費3分之1,雙方達成和解。
107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房仲承租不動產,事後發現簽約對象並非房東本人,而是二房東,感覺房仲隱瞞重要資訊,覺得受欺騙,希望能退還5000仲介費用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表示一開始即有告知,不解消費者為何說不知情,但願意退回消費者5000元仲介費用並已達成協議,圓滿解決糾紛。
107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因仲介未盡產權調查責任,未告知購買土地上之未保存建物佔用水利局土地,恐遭拆除之虞,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惟仲介遲不歸還200萬元本票,遂生爭議。 案經本局主動召開協調會,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經協調後仲介願解除買賣及履保契約,並返還消費者200萬元本票,雙方達成和解。
107 基隆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簽定斡旋契約,嗣後發現該標的有漏水情形,主張取消斡旋契約並退還斡旋金遭拒,業者表示賣方已允諾該價格,遂生爭議。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本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處,案經本府協調後,業者同意返還全數斡旋金,圓滿解決紛爭。
107 雲林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於預定交屋日期多次延宕無法完成交屋,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處理,經消費者保護官召開消費爭議調解會議,雙方同意解除契約,並由建商給付兩個半月租金、遲延利息及退還已交付之頭期款,解決糾紛。
107 雲林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發現下雨天就會造成大門嚴重滲水,主張因建商設計不良,修繕後仍無法改善,致生爭議。 案經消保官召開協商會議,建商同意補貼新台幣6,000元予消費者裝設玻璃外門,以排除滲水情形,雙方達成和解。
107 雲林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發現鄰宅排水不良導致其宅內積水,且有裝潢、傢俱、電器損壞之情形,請求儘速修繕未果,致生爭議。 建商已排除原為保護排水孔免因灌漿作業遭受阻塞之臨時管塞,並同意延長漏水保固期間至買賣契約簽訂後3年,另同意當場以補償消費者新台幣3萬6,000元,以填補消費者精神上損害及清潔費用,圓滿解決爭議。
107 雲林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於交屋時發現壁磚龜裂及地磚龜裂並有空心等施工瑕疵,請求盡速修繕未果,致生爭議。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第12條地1項第2款後段規定召開協商會議,建商同意更換室內地磚並保固3年;更換浴室壁磚並保固1年,雙方達成和解。
107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租屋,但經完成簽約入住後,房東表示不准遷入戶籍,於是要求另尋他屋,惟仲介公司卻要求再次付費,致當事人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檢附退款證明並回復表示,經過協調後,本案已達成協議並退還服務費,圓滿解決紛爭。
107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支付3萬元斡旋金,事後因故欲取消此筆交易,惟業者表示無法退還斡旋金,致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業者表示本案已與消費者達成和解,仲介業者同意返還3萬元斡旋金。
107 新北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由仲介公司購屋,主張仲介未提供契約審閱期且催促簽約,又附近有大型基地台及水電管線更換等問題,認為業者有欺罔行為致其權益受損,要求解約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經協調後已簽立協議書,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
107 新北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套房,因地政士在合約上記載,由買方(消費者)支付實價登錄費3,000元,消費者事後要求退還該費用遭拒,致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經電洽仲介公司回復表示,業者願補貼消費者實價登錄費用,雙方達成協議解決紛爭。
107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簽約時未告知係專任委銷契約,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同意將專任約改為一般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7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買方)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簽署買賣要約書內容不清楚,且營業員未詳加說明,亦未給予足夠審閱期即讓其簽名,主張解約時業者表示構成違約並求償,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經公司協調結果,由消費者(買方)支付3萬元給賣方,本案雙方已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並簽立解約協議書。
107 新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主張買賣契約有瑕疵且授權不完整,要求解約並退還訂金遭拒,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協調後雙方已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解約,圓滿解決紛爭。
107 新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由仲介公司購屋,主張看屋至簽約過程太倉促,且簽約過程未詳閱契約,事後決定不買,惟仲介公司要求賠償總價2%,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仲介公司回復表示,經協調買賣雙方,已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7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由仲介公司購屋,於簽約時已告知條件及貸款成數疑問,惟事後仍發生貸款不足問題,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公司協助消費者處理貸款問題,並已完成過戶,圓滿解決爭議。
107 新北市 其他 其他 房客退租後,因房屋清潔問題與房東認知不同,主張房東所退押金數額不足。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電洽房東與房客,嗣房客回傳和解書表示雙方已達成和解,屋主已退還押金共1萬5仟元。
107 新北市 其他 其他 消費者提前中止租約,認為房東多收取租金及押金,致認有損其權益,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房東回復表示,本案已與房客達成協議終止租約,並退還半個月租金及半個月押金,雙方達成和解,圓滿解決糾紛。
107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賣方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嗣取消訂購要求返還定金,惟建商不同意,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建設公司回復表示,已經與消費者完成退戶事宜及返還訂金,並附有退款刷卡證明憑據。
107 新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完成房貸撥款,惟逾交屋期限迄未完成交屋,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依消費者意見協商排定工期進行修繕,並已完成交屋手續,圓滿解決紛爭。
107 新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付清房款,事後建設公司告知因具大陸身份關係致不能在臺置產,消費者請求全額退還價款遭拒,致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設公司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函表示,本案雙方已達成協議(附協議書)無條件解約,並約定退還已繳納款項。
107 新北市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建商洩露個資且價格未符所求,要求解約並退還訂金遭拒,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設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經協調已達成共識並完成解約。
107 新竹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1棟,仲介於居間過程雖曾告知馬桶水箱故障不維修,但卻隱匿馬桶壁隱式水箱零件已停產之資訊,造成錯誤判斷,請求仲介賠償因此增加之負擔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該公司回函表示本案銷售過程確曾明確告知水箱故障,且損壞情況應可修復。經洽詢該建物之建商及其馬桶供應商後,確認馬桶零件確已停產,遂召會邀集雙方協調,會中仲介公司同意賠償買方增加的負擔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07 新竹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委託賣屋,於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後,主張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亦未詳細解說條文內容,即要求其簽章,認有損權益,請求解除契約未果,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該公司回函表示本案已有買方出價,爭議實為消費者(賣方)因認委託銷售金額約定過低致成交金額未達其預期所致。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共識,買方願意提高價金,消費者(賣方)繼續履行合約,圓滿解決紛爭。
107 嘉義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惟入住後,發現流理台損壞,遂請求賣方支付維修費用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經紀業者支付維修費用新台幣3萬元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107 彰化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由仲介居間購屋過程,詢問服務報酬事宜,仲介均未正面答復,至雙方簽訂買賣契約並經由履保專戶滙入購屋款予賣方後,始告知需收取2%服務報酬,經多次協商皆未獲得具體答復,致生爭議。 案經函請仲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仲介函復本府經糾紛雙方協商後合意降低為成交金額1%服務報酬,圓滿解決紛爭。
107 彰化縣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消費者表示於簽訂要約書時明確告知承辦經紀人員要約價金含括整個交易過程所需費用及稅費負擔,惟於交屋時卻要求消費者需給付「房屋稅、地價稅」稅務負擔而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同意消費者無需支付「房屋稅、地價稅」稅務負擔,圓滿解決紛爭。
107 彰化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成交後消費者因要約書日期與其簽署日期不符、成交標的產權不清疑義等問題,主張買賣契約不成立且無需給付違約金及服務報酬遭拒,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本府並電洽業者瞭解處理情形,業者表示經與消費者協調處理後,基於服務客戶之經營理念,同意不向消費者請求給付仲介服務報酬,圓滿解決紛爭。
107 彰化縣 建商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主張建商隱瞞「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13點(驗收)規定,向消費者收取自來水、電力管線費用,要求建商返還未果,致生爭議。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由本府主動聯繫爭議雙方協商,並告知內政部105年12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0084707號令規定,建商同意返還消費者所收之自來水、電力管線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07 臺中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買方)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已支付斡旋金,業者於斡旋期間,屋主已將該屋售予他人,茲因仲介業者延遲退還斡旋金,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與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仲介退回全數斡旋金予消費者,達成和解。
107 臺中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銷售不動產,於未完成所有不動產交易程序時,仲介先行於不動產價金信託專戶,取得仲介服務報酬費用,要求業者退還該費用予信託專戶,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賣方)與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仲介匯回服務報酬費用至價金信託專戶,並分別與各賣方(共有)重新約定給付之服務報酬費用,達成和解。
107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不動產,消費者(買方)於成交後,發現屋頂有漏水情形,消費者請求仲介及賣方修繕漏水部分並施作屋頂防水設施遭拒,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賣方及不動產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修繕漏水部分,賣方與仲介方各支付1萬5仟元,共計3萬元予買方作為修繕屋頂漏水費用,圓滿解決爭議。
107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已成交,交屋後消費者(買方)發現屋內天花板有漏水情形,請求仲介業者及賣方修繕漏水遭拒,致產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由臺中市政府地政局邀請消費者(買方)、賣方及仲介業者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由賣方補貼9萬元及仲介方折讓服務報酬2萬5仟元,予買方作為修繕漏水費用,圓滿解決爭議。
107 臺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租賃房屋,並支付定金25,500元予仲介,惟尚未簽訂租賃契約,消費者嗣後決定不承租,請求仲介退還定金,惟仲介公司認為應按民法第249條第2款予以沒收,雙方協議不成,遂生爭議。 本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該公司多次聯繫消費者未果,後經本局聯繫消費者,並由仲介公司退還25,500元定金予消費者後,雙方達成和解,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7 臺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帶看房屋與車位,旋即付了斡旋金100萬元,賣方同意出賣後即將斡旋金轉為定金,簽約當天房仲告知交易車位與帶看車位不同,經消費者要求試停後不滿意,主張取消簽約並無條件返還斡旋金遭拒,遂生爭議。 依照消保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本局邀請雙方到場協商成立,雙方協議賣方退還消費者(買方)60萬元定金,且仲介公司不向買賣雙方收取服務費,雙方達成和解,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7 臺北市 仲介 工程結構及公共工程安全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帶看房屋,旋即支付訂金10萬元,然消費者於簽約時發覺房屋有傾斜情形,經詢問仲介,仲介表示該大樓經安全結構檢測,安全無虞後,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契約,後消費者反悔購買,欲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賣方退還已支付之訂金遭拒,遂生爭議。 經本局邀請雙方到場協商成立,雙方協議由賣方退回部份訂金5萬元予買方,並達成合意解除契約,亦無須支付仲介服務費,圓滿解決爭議。
107 臺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帶看租屋,消費者向仲介表示該屋內有4處須改善,改善後即有意願承租,仲介表示會請屋主改善並要求先支付半個月租金(7500元)當作斡旋金,並表示案件談不成時會將斡旋金返還。之後房東表示可以改善其中三項,故消費者表示沒有意願承租,請求仲介返還斡旋金,但仲介表示斡旋金已付給房東無法退還,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公司向屋主與消費者協調,協議屋主返還訂金的2分之1(3750元)予消費者,消費者同意接受,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7 臺北市 仲介 坪數不足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租賃房屋,並已支付訂金,且於看屋時曾與仲介確認房屋權狀面積為13坪,嗣後丈量發現該屋面積只有8坪,故消費者請求仲介退還全數訂金,仲介退還訂金後隔日反悔,要求消費者返還訂金,遂生爭議。 本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仲介業者同意不再請消費者返還訂金,達成和解,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7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銷售房屋,後因消費者自行找到有意願購屋者,遂向仲介公司主張解除委託銷售契約,仲介以消費者片面終止委託關係為由向消費者主張應支付總價2%之違約金(9萬元)予仲介公司,消費者支付完畢後認為契約期間仲介沒有成交客戶,雙方是合意終止租約,非消費者片面終止租約,應無需支付違約金,並要求仲介返還9萬元價金,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公司邀集消費者協調,雙方協議應支付價金為新臺幣7萬元,公司應於簽立協議書後10個工作天內將差額2萬元匯入消費者指定帳戶,達成和解,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7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屋,簽約後認為仲介人員故意隱瞞房屋傾斜重大瑕疵,主張解除合約並願意賠償10萬元訂金給屋主未果,遂生爭議。 本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公司向屋主與消費者協調並提供相關文件供消費者參考後,消費者決定續行履約,達成和解,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7 臺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依合約繳付1成工程款後,未經消費者同意下,建商將該屋建造義務轉讓予另外一家建商,消費者認為當初是因信賴該公司建築工程品質才購買該房屋,現在建商移轉建築義務已構成違約,主張解約並返還已繳納之簽約價金75萬元。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雙方簽具買賣契約補充協議,且消費者同意繼續履約購買,並同意由新建商承接後續工程,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7 臺北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設公司購買新成屋,於簽訂買賣契約書時,銷售人員請消費者於契約上加註「本人已審閱契約不須五日審閱期」字樣,嗣後消費者認為銷售人員誤導放棄審閱期,故於簽約後第4日請求解約、退費,惟該公司表示須支付100萬元違約金才能解約,遂生爭議。 本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設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公司與消費者協調,並按消費者意見修改契約部份內容後,達成和解,圓滿解決消費爭議。
107 臺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買方)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簽訂議價委託書,於支付新臺幣5萬元斡旋金後,因賣方同意出售與消費者(買方)撤回議價時點之認定不一致,消費者(買方)主張其撤回議價在先,賣方應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賣方同意退還新臺幣2萬5000元予消費者(買方),消費者(買方)與業者同意解除本議價委託書,順利解決紛爭。
107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因帶看時係以別間物件替代,並未實際看到購屋實體,即簽付斡旋金6萬元,事後發現格局完全不同,爰主張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雙方約定讓予指定第三人,並退還消費者斡旋金6萬元,順利解決紛爭。
107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交屋後因連日大雨導致露臺鐵皮加蓋發生嚴重滲漏水情形,購買時並未告知,爰主張屋主應負修繕責任,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賣方同意給付3萬元,仲介同意給付6千元予消費者(買方)補貼修繕費用,雙方達成共識,圓滿解決紛爭。
107 臺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裝修時發現多處壁癌及滲漏水情形,且用油漆刻意掩蓋,爰主張屋主應負修繕責任,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賣方同意補償2萬元、仲介同意補償1萬元予消費者,補貼其修繕費用,爭議圓滿解決。
107 臺南市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社區中庭式之預售屋,因廣告地坪包含車道等共同持有部分,與建物實際座落坪數不同,雙方認知產生差異,消費者無意購買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並要求返還已付價金新臺幣110萬元。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同意退還已付價金新臺幣1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7 臺南市 建商 廣告不實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銷售中心展示建築外觀及後續圖面,與興建中外觀有別,請求業者減少價金,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同意吸收消費者新臺幣12萬7350元工程款,雙方同意依原所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履約,圓滿解決紛爭。
106 宜蘭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承租房屋,發現陽台排水管阻塞、紗窗破損無法開啟和廚房水龍頭漏水等問題,告知業者竟回應請消費者自行處理,消費者主張業者未盡督促屋主修繕責任及瑕疵告知責任,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縣政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雙方達成協議,業者給付新臺幣3千元整和解金予消費者,由消費者自行處理水管阻塞等問題,圓滿解決紛爭。
106 宜蘭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地,仲介業者未告知契約審閱權利,也未提供成交行情,致使消費者出價太高,且附近有淹水情形業者未明確告知,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縣政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新臺幣4萬6仟元整和解金予買方及仲介業者,圓滿解決紛爭。
106 花蓮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置中古屋,嗣後消費者主張仲介忽視其精神恍惚之特殊狀況,未提供合理審閱期間,主張解約遭拒,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消費者同意支付8萬元予出賣人,合意解除系爭中古屋之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爭執。
106 花蓮縣 仲介 逃漏稅捐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爭古屋,詎料仲介業者竟要求消費者簽訂2份買賣契約書,俾達逃漏房地合一稅之目的,經消費者反對,仲介竟要求需提高2成仲介費,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程序後,買賣雙方私下合意無條件解除系爭中古屋之買賣契約,已圓滿解決爭執。
106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斡旋購置中古屋,嗣後消費者於交付3萬元斡旋金後因故毀約,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程序後,買賣雙方私下經由鄉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仲介同意退還消費者3萬元之斡旋金,消費者同意給付仲介3千元之紅包後,合意解除系爭中古屋之斡旋金契約,已圓滿解決爭執。
106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2間中古屋,支付定金50萬元後因故無法繼續履約,主張解約退定金遭拒,而出賣人堅持沒收全部定金,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業者同意不收取仲介費,出賣人僅沒收26萬8千元,圓滿解決爭執。
106 花蓮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居間購置中古屋,雙方事先言明倘該屋貸款金額或出售他縣市房價未達300萬元者,則雙方無條件解除契約,詎料貸款額度及售出房價均未達標,仲介業者竟堅持收取仲介費10萬元,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業者同意僅收取仲介費2萬8千元,達成和解,圓滿解決爭執。
106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詎料消費者入住後發現出賣人及仲介隱匿系爭中古屋水塔破裂之事實,遂生本件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原屋主(賣方)同意補償消費者2萬元,圓滿解決爭執。
106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置中古屋,詎料消費者入住後發現出賣人刻意隱匿系爭中古屋曾經有人非自然身故之事實,請求解約遭拒,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買賣雙方於調解程序開始前已私下合意無條件解除系爭中古屋之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爭執。
106 花蓮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發現3樓及4樓之浴廁玻璃門出現裂縫,主張修繕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同意補償消費者2萬元,圓滿解決爭執。
106 南投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於前年間透過仲介業購買中古屋,於去年發現牆壁滲水,向業者及賣方反映未獲妥適處理,故自行委託修繕估價,並請業者及賣方支付修繕費用6萬元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南投縣政府地政處多次電洽消費者及仲介業者進行協調,嗣經業者表示,賣方及業者同意支付6萬元修繕費用,圓滿解決糾紛。
106 南投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房屋,嗣後主張隱瞞重要資訊,請求解除契約並退還斡旋金,致生糾紛。 案經南投縣政府地政處多次電洽消費者及仲介業者進行協調,嗣經業者退還5萬元斡旋金並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06 苗栗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因標的有重大瑕疵經法院判決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價金在案,向仲介業者請求退還仲介費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仲介公司主張契約因故解約與服務報酬並無關係,因而拒絕返還仲介費用。復經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後,仲介公司同意退回仲介費用,雙方達成和解。
106 苗栗縣 建商 坪數不足 消費者主張原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所載之建物面積與實際登記面積不符,要求就不足部分為價金找補,並就公共設施使用權利有所爭執,故提起消費爭議申訴。 經本府與建設公司連繫後得知:該面積係登記機關繪測錯誤,惟經辦畢更正後仍有所不足;嗣再請建設公司研議後,建設公司與消費者間同意就面積不足之部分以價金找補,並對公共設施部分同意以管理委員會議決之規約使用,雙方達成協議。
106 桃園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售屋後誘其配偶下修委託銷售金額以達成交,消費者抗議卻遭仲介以買賣違約為由,強行出售房屋並對消費者及其配偶揚言提出告訴,消費者因不滿仲介服務態度要求返還服務報酬50%遭拒,遂提出申訴。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由消費者保護中心召開協商會,消保官邀請地政局協助,經地政局連絡該仲介總部協調後,仲介返還消費者(賣方)成交價1%服務報酬(即35萬)及道歉,解決紛爭。
106 桃園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購買預售屋,簽下房屋訂購單,付出訂金10萬,翌日即反悔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已付價款,惟企業經營者未能積極解決,消費者遂提出申訴。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為有效處理消費糾紛,地政局主動致電建設公司總部及案場,取得總部同意無條件解約,經查係案場現場人員向總公司意思傳達有誤及基於案場人員工作獎金等因素,經地政局協調下,於協商會前圓滿解決紛爭。
106 基隆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並已成交,惟買方於簽約後透過業者表示需先搬入大型傢俱而先行取得鑰匙,卻於交屋前私自招租並逕更換鑰匙,消費者主張業者未進行把關且致標的遭破壞,遂生爭議。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本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雙方達成和解,由買方賠償消費者(賣方)損失,圓滿解決紛爭。
106 基隆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表示透過仲介購屋,成交前仲介業者未說明標的有違建(後方廚房增建)之事實,導致房屋成交後遭拆,認為權益受損,遂生爭議。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基隆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經消保官協商後,由仲介公司返還仲介服務費達成和解,並當場支付完畢,圓滿解決紛爭。
106 雲林縣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時該屋現況說明書記明無漏水情事,惟於嗣後發現其一房間及天花板嚴重漏水且檢修困難,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處理,經消費者保護官召開消費爭議調解會議,業者退還仲介費3萬元予消費者並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06 雲林縣 建商 其他 消費者購買預售屋,簽約前詢問屋前電線桿是否可遷移才決定購買,建商告知已申請台電公司進行遷移。但後來實際狀況,只能將電線桿外移,電線桿及高壓電線仍沒遷移,與消費者預期有落差,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處理,經消費者保護官召開消費爭議調解會議,雙方合意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賣方建商同意退還已給付價金,解決糾紛。
106 新北市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購買預售屋建案之預定保留戶,並以信用卡預刷10萬元,因故退刷取消保留戶,惟未收到款項,致申訴人認有損其權益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與該公司電話聯繫後,申訴人表示已開立支票及退款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6 新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地,主張因貸款未達原約定成數,請求返還斡旋金不成,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回復表示,賣方已與消費者(買方)已達成和解,並約定日期返還斡旋金10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6 新北市 仲介 工程結構及公共工程安全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於買賣契約成立後,始發現建物本體已出現結構安全問題,致認涉及個人生命安全之疑慮及有損其權益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公司回函表示本案已邀集買賣雙方調解,三方已達成協議解除契約並由消費者支付20萬元作為解除合約之賠償金額,圓滿解決紛爭。
106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認為仲介業者要求需給付10萬元始能議價,嗣後反悔不買要求解約退還斡旋金遭拒,致損其權益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公司回函表示本案已達成協議解除契約並退還斡旋金5萬元予買方,圓滿解決紛爭。
106 新北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經由仲介公司居間承買自然人所有之預售屋,主張於簽訂要約至買賣契約過程,因仲介公司催促、隱瞞交易資訊等欺罔行為,欲解約卻遭拒,致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函復消費者,雙方達成協議於不損及消費者權益下,仲介公司將協助儘速售出;另消費者購屋銀行貸款所衍生利息由仲介公司負擔,又銀行貸款額度不足20萬部分由業者出資無息協助借貸,圓滿和解爭議。
106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契約書內容增補如因白蟻導致需修繕亦由買方處理之情事,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公司回函表示雙方已就白蟻之修繕另訂增補契約,由賣方補貼買方修繕費用,相關瑕疵擔保載明責任歸屬,本案買賣雙方業已達成共識,圓滿決解紛爭。
106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即房屋所有權人)表示,仲介業者未經其授權同意,即逕與其母親簽訂買賣合約,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函表示,經與消費者及其母親詳予說明澄清後,消費者表示理解原委,並同意繼續履行該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6 新北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而實際屋況卻與簽約時註明無漏水、無海砂屋亦無房屋傾斜之說明不符,經向仲介公司反應亦未獲妥處,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表示雙方已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6 新北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買屋,交屋後發現房屋有壁癌及滲漏水情形,主張業者及賣方於買賣前皆未告知,且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上亦勾註沒有漏水,請求仲介業者協助處理漏水事宜未果,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本案於消費者告知有壁癌及滲水之情事時,仲介公司即協助買賣雙方進行協商,賣方同意支付2萬元作為買方自行修繕漏水之補償,圓滿解決紛爭。
106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點交後始發現有漏水情形並請原屋主處理,惟延誤入住時間且多支付租金,致當事人認權益受損要求退還1%服務費未果,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本案經公司回函表示,買賣雙方已達成協議,賣方願意負擔修漏部分並補貼買方拆除舊有木作及增設底板之一半金額,即依廠商報價金額補助45500元,圓滿解決紛爭。
106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主張簽約前未給予契約審閱期,致消費者認有損其權益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本案爭議經仲介公司協調後,買賣雙方簽立解約協議,由消費者(買方)支付5萬元仲介服務費,買賣雙方無條件解除契約,另地政士應返還證件及票據,並就已發生之履約保證費用則由買方負擔。
106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未給予契約審閱期且提供不完整資訊,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函表示,雙方已達成解約協議,消費者(買方)簽約時簽立85萬元本票已由賣方交由法院作本票裁定程序,解約後賣方不得再就該本票行使任何權利,消費者(買方)支付之簽約款5萬元由賣方沒入,買賣雙方與仲介均不得再提出任何主張及請求。
106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簽訂買賣契約書後,主張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卻要求簽立買賣契約及開立本票,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認有損其權益,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仲介公司回函表示本案爭議實為消費者(買方)因財務問題致無法履約。經該公司協調後,買賣雙方簽立解約協議書並完成解約程序,惟本案已完成仲介服務,消費者(買方)需酌付1%服務費,圓滿解決紛爭。
106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屋,業者於簽約前告知買賣標的估價為650萬,且能貸款8成或至少7成5,利率估計一定在2%以下,惟簽約及申辦貸款後,相關條件均與仲介公司所述不一致,致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仲介公司回復表示,本案已協助買賣雙方達成共識並解除買賣契約,消費者同意支付已產生之履保費3,630元及代書費4,795元,圓滿解決紛爭。
106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未告知所購買標的對面鄰居為凶宅,致消費者認有損其權益,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本案爭議經買賣雙方進行二次協商達成和解,賣方同意折讓部分價金,消費者(買方)繼續履行合約,圓滿解決紛爭。
106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後,因故欲退定金,因退款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及公會代表召開會議協調後,買賣雙方達成和解,同意解除買買契約,買方因故欲解約願支付違約金132萬予賣方,圓滿解決紛爭。
106 新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並簽訂買賣契約後,建商未依原訂時間完成過戶交屋程序,致消費者認其權益受損而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建商與消費者買賣雙方已協議交屋日期,另針對延期交屋違約部分,建商同意補償消費者8萬5千元,圓滿解決紛爭。
106 新北市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付訂刷卡20萬元,惟申請房屋貸款之額度不足,請求解除合約並返還已交金額遭拒,致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嗣公司回復表示,本案消費者已至銷售現場辦理解約手續,訂金20萬元依合約規定沒收,雙方並達成解除買賣協議。
106 新竹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房屋,發現有漏水問題,故交屋當下即簽署協議書,請前屋主負責修繕,工程分2次施工,並押尾款新臺幣6萬8千元整約定修繕完畢支付,但業者於第1次施工後,竟未經其同意即擅將尾款繳付修繕師傅,致第2次修繕費用求償無門,遂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市政府地政處多次電洽業者及消費者協調,雙方達成協議,業者給付新臺幣6萬6千元整修繕費用予消費者,由消費者自行處理漏水問題,圓滿解決紛爭。
106 新竹市 仲介 要約書之使用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買屋並已簽立要約書,主張屋主未同意出售前已撤回要約,且屋主尚未於要約書上簽名,其撤回意思在前無受拘束必要,而仲介業者卻要求支付違約金,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經地政處電話聯繫追蹤業者主動協商,再由仲介業者與賣方協調後,同意消費者撤回要約之主張,並無需支付違約金,紛爭圓滿解決。
106 新竹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不動產,並已告知有飼養寵物,經業者保證可入住後簽訂買賣契約,嗣因該社區住戶反彈,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本府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46條規定進行協商後,雙方合意解除契約達成和解,圓滿解決糾紛。
106 嘉義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賣方)與仲介業者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後,仲介業已斡旋成功並收受買方支付方訂金後,消費者(賣方)才表示4%服務費太多,請求減少服務報酬未果,衍生糾紛。 經協調仲介業者同意由4%服務費降為3%,消費者(賣方)順利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書,圓滿解決紛爭。
106 嘉義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業者銷售土地並已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復於委售後3個多月要求撤銷委託銷售契約書遭拒,衍出服務費之糾紛。 仲介業者表示收取10萬元服務費,經協調業者同意降低服務費只收4萬元,並附帶條件於一定期間之前出售土地則消費者(賣方)願意補足服務費給仲介業者,圓滿解決紛爭。
106 彰化縣 仲介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業者帶看後旋即慫恿繳交斡旋金並建議提高購買價金,事後消費者認為不妥要求返還部分斡旋金未果,認為損其權益致生爭議。 案經函請仲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由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及地政處聯繫爭議雙方協商,仲介同意返還部分斡旋金,圓滿解決紛爭。
106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成交不動產,消費者(買方)於成交後,於廚房發現有滲漏水情形,磁磚上有裂縫及水痕,消費者請求仲介及賣方支付修繕費用未果,致產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賣方與仲介方各支付1萬5仟元,共計3萬元予買方作為補償維修費用,圓滿解決爭議。
106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不動產,成交後進行裝潢時發現房間內實木地板泡過水腐爛,陽台區域亦有滲水問題,消費者請求仲介業者及賣方支付維修費用遭拒,致產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賣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賣方支付8萬元予消費者(買方)作為補償維修費用,圓滿解決爭議。
106 臺中市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透過仲介成交不動產後,仲介業者始告知該標的尚有租約存續,產權不清楚致無法入住問題,消費者請求仲介賠償損失,致產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由仲介支付3萬元予買方作為入住延遲補償費用,圓滿解決爭議。
106 臺中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銷售不動產期間,於議價時要求消費者減少價金及讓利過多,覺得被仲介疲勞轟炸,請求業者解除委託銷售契約,致生糾紛。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賣方)與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消費者與仲介終止委託關係,無條件提早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達成和解。
106 臺中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不動產,主張業者於帶看後4小時內完成簽約手續,疲勞轟炸,且簽約過程交待不清,請求業者及賣方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與賣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買方)支付20萬元予賣方及仲介業,作為解除契約之條件,達成和解。
106 臺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中古屋並支付定金10萬,後因故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合約,並由賣方沒收10萬元訂金,嗣後消費者主張未給予履行契約審閱期,要求返還定金,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邀集雙方共同協商,買賣雙方合意不繼續履行後續簽約事宜,賣方並返還新臺幣10萬元整定金予買方,雙方達成和解。
106 臺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承租房屋,看屋後即要求消費者支付4千元定金,消費者與家人討論2天後,向業者表示不欲簽訂租約,請求退還定金,但仲介公司相應不理,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於此期間內亦多次詢問仲介公司處理進度,並邀集雙方召開協商會,協調結果仲介公司同意全數退還消費者已支付定金新臺幣4千元整,雙方達成和解。
106 臺北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賣屋,仲介公司提供實價登錄資料作為訂定售價之參考並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嗣後取得仲介公司售屋廣告單,發現廣告單上之實價登錄資料有同棟樓不同戶但售價卻高於仲介公司所提供之行情資料,認為仲介公司未提供正確售價資訊造成資訊不對稱並有欺罔行為,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仲介公司主動向消費者解釋物件售價之差異處並提供消費者10萬補償金後,圓滿解決爭議。
106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租賃房屋,入住後發現房屋漏水嚴重,屋內設備無法正常使用,屋主另提供未整頓之套房休息,並提出更換房型(A房型與原房型相同需自行補貼差價,B房型為目前暫時居住之套房,雖不用補差價但屋況不佳)或解約(僅退還履約保證金)等解決方案,消費者主張房東需給明確修繕期限與進程,且提供簽約對等房型換房,於修繕期間住宿差價應由房東自行吸收,若房東想單方強行提前解約需給付兩個月租金為賠償金,未獲共識,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仲介公司及消費者至財團法人崔媽媽基金會協調,協調結果雙方同意終止租約,並退還2個月押金,雙方達成和解。
106 臺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屋,簽訂買賣契約後,接獲建管處拆除通知,消費者遂自行向屋主協調合意解約,而消費者所委託之仲介公司不願退還仲介服務費,遂生爭議。 案經函請消費者及仲介業者至臺北市議會召開協商會議,協調結果業者退還5萬元仲介服務費,圓滿解決紛爭。
106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出售與他人共有之中古屋,惟消費者未取得共有人授權進行賣屋相關事宜,嗣後仲介公司仲介消費者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時,雙方合意俟共有人亦簽署買賣契約時,各期買賣價款始得入履保專戶,並以增補契約約定,倘共有人不願出售則無條件解約。消費者因第一期款逾期未入專戶,請求解約,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回函表示發生此消費爭議後已居間協調雙方,然未能有共識,地政局遂邀集消費者及仲介召開協商會,經了解消費者因故須盡早成交,協商由仲介協助消費者與買方就消費者持分範圍重新擬訂買賣契約,雙方達成和解。
106 臺北市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氯離子含量達1.155公斤/立方公尺的中古屋,並已簽訂買賣契約,交易過程告知只是氯離子含量較高,未經政府列管,非俗稱之「海砂屋」,並誘使消費者簽訂增補契約,該內容為同意概括承受屋況瑕疵,消費者嗣後主張解除契約同時訴求仲介負擔應賠償屋主之違約金、購買系爭房屋所支付的代書費、斡旋金、規費及稅賦等費用,及協助處理解約後續相關事宜及負擔所生費用,遂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妥適處理未有共識,地政局遂邀集買賣雙方及仲介召開協商會,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退還全部已繳款項,並由買方支付新台幣50萬元的補償金予賣方,解約衍生之相關登記稅賦及代書費由買方負擔,仲介公司不收取雙方服務費,並協助雙方辦理解約後之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雙方達成和解。
106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中古屋,已簽訂買賣契約書並支付21萬元定金,發現可貸款金額遠低於實際購買金額,經洽銀行了解行情價後,消費者查閱內政部之實價登錄資訊的成交行情與記錄,並與仲介公司所提供之實價登錄成交行情與記錄進行比對,發現同樣搜尋條件下成交記錄不一致情形,遂主張仲介公司故意隱瞞低價之成交記錄,僅提供高價之成交紀錄,而誤導消費者以高價購屋,要求解除契約,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雙方未達協議,之後由議員召開協調會,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消費者21萬元定金,同時仲介公司不向買方收取服務費外,另給予消費者3萬元損害賠償,雙方達成和解。
106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中古屋,於看屋後當場給付斡旋金10萬元,且於同日下午簽訂買賣契約,嗣後發現建物頂樓原本是廟宇,主張業者於帶看屋時未提及,且簽訂買賣契約時亦未說明解約需支付買賣價金的15%作為賠償金,故認為仲介隱瞞資訊,因廟宇問題無法繼續履約,請求終止契約並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業者回函表示由其邀集雙方共同協商並簽立協議書,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賣方同意返還新臺幣10萬元整及其利息,有關解約所衍生之相關手續費2千元由消費者(買方)負擔,雙方達成和解。
106 臺北市 其他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承租的房屋發生漏水,消費者請出租人修繕並要求出租人尋找專業修繕漏水公司處理,出租人請漏水師傅進行抓漏以進行後續修繕事宜,因消費者與出租人對於抓漏師傅之專業性意見不一致,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出租人於15日內妥適處理,出租人向消費者提出解除租約以解決此爭議,惟對於解約金意見不一致,遂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商會,協議出租人就近3個月之租金,前2個月租金以5折計算,剩下1個月不收取租金方式作為解約金(共計36,000元),承租人應於約定時間搬離並完成戶籍遷出及清空個人物品,承租人原已支付之(不收租金月份之部分租金)新臺幣8,127元,以及押金(2個月租金)新臺幣36,000元,扣除未繳納之水電瓦斯費用,於完成搬離時一併退還承租人,但租賃標的內物品、家具及器具等於返還房屋驗收時,查有可歸責於承租人之損壞時,仍優先以押金扣抵之,雙方達成和解。
106 臺北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時,廣告宣傳文宣上標明為靜音窗戶,惟驗屋時窗戶施工品質低劣且隔音效果不彰,經過5次驗收仍無法有效的改善,建商表明解決方式為就現況交屋或請消費者退屋並賠償15%之違約金,消費者主張建商應無條件解約,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建商與消費者協商後,同意無條件解約,並退還消費者全部已繳之547.9萬元價款,雙方達成和解。
106 臺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支付新臺幣10萬元為斡旋金,屋主同意出售尚未簽訂買賣契約之際,買賣雙方對於標的房屋瑕疵修繕方式意見分歧,故消費者主張返還定金,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雙方協議不簽訂買賣契約,賣方同意退還消費者新臺幣5萬元,順利解決紛爭。
106 臺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簽訂契約後發現房屋有多處滲漏水及鋼筋裸落情形,爰主張買賣契約不成立欲解約,且應退還簽約金新臺幣18萬元,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賣方同意退還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並由仲介公司負擔系爭契約代書費用,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6 臺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已支付預付款10%(計新臺幣63萬8千元),主張因病症發作欠思慮購屋,請求退款遭拒,致生糾紛。 本案消費者依據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調解。於調解會前,消費者與建商達成和解,以消費者已支付預付款中新臺幣9千6百餘元工程費用作為損害金,建商同意將餘款新臺幣62萬8千餘元返還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6 臺南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第一次驗屋發現該屋主臥室工作孔牆面位置有異常之裂痕,請求業者共同商討修繕方式遭拒,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同意就系爭房屋裂痕瑕疵,通知消費者到場共同決定修補方式,並同意贈送客廳及主臥室冷氣各1台,圓滿解決紛爭。
105 宜蘭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於支付斡旋金後,業者雖告知消費者已議價成功,惟消費者再次看屋時發現對面有墳墓,主張業者未提供現況說明書並告知該嫌惡設施,要求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業者於期間內邀集消費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和解,由業者退還斡旋金予消費者並解除斡旋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05 宜蘭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銷售土地,其買賣契約載明買方最後付款日為104年底,惟截至105年4月,買方仍未付清款項,請求業者協調買方履約未果,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業者於期間內邀集消費者與買方至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協議由買方返還系爭土地,消費者(賣方)將買方給付之價金扣除發生費用後返還買方,圓滿解決糾紛。
105 宜蘭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2筆,買賣契約標的(A、B土地)與消費者欲購買標的(B、C土地)不符,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縣政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經消費者、仲介業雙方協商結果達成協議,就原買賣契約之A地解除買賣契約,消費者僅買受B地,原買賣契約總價金變更,其餘協議事項買賣雙方依所簽定補充協議書內容辦理,圓滿解決紛爭。
105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地,未解說專任合約性質即要求消費者簽約,嗣後發現委託銷售期間長達半年之久,主張業者未事先告知有失公平,要求終止委託銷售契約卻遭仲介業者要求收取4%仲介服務費,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縣政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雙方合意自協調當日起終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業者不得再行廣告及企劃銷售,並合意於指定日期前經消費者自行銷售移轉者(不含直系親屬贈與或移轉),仍應給付銷售總額4%居間報酬給予仲介業者,作為違約金或居間報酬,圓滿解決紛爭。
105 宜蘭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簽約過程中業者並未告知此筆土地不能貸款及建屋,請求解約並返還已繳價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請建管單位協助查無套繪管制後,業者邀集消費者與出賣人(原地主)進行協商,雙方協議簽訂買賣價金交付延展同意書,圓滿解決糾紛。
105 花蓮縣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高齡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以每坪1萬2千元出售中古屋,詎料業者竟利用高齡消費者意識不清及其子女未陪伴之際,騙取該高齡消費者簽訂變更委託銷售契約書,改以每坪8千元出售中古屋,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高齡消費者與仲介業者合意,再予業者簽訂3個月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惟委託銷售價格仍為每坪1萬2千元,雙方圓滿解決爭執。
105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居間租賃中古屋,入住後陸續發現屋內多間房間有嚴重漏水問題,請求房東合意終止租約遭拒,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房東同意合意終止租約,並全數退還押金2萬4千元,圓滿解決爭執。
105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仲介居間過程中,未告知買受人(即申請人)該中古屋坐落於工業區土地上,導致申請人需另繳交100多萬元之回饋金,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經消保官於調解程序中向消費者解釋工業區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用地而需繳交回饋金,對於地主可能是利多,消費者表示已瞭解並同意不再對出賣人及仲介業者為其他請求。
105 花蓮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於103年間向建商購買新成屋,於105年間發現牆壁滲水,請求建商處理卻以逾1年不予保固為由拒絕,遂生爭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同意於合理期間內完成滲水牆壁修繕工作,圓滿解決爭執。
105 南投縣 仲介 坪數不足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土地,並已簽訂買賣契約,事後鑑界發現使用面積減少約70坪,要求減少買賣價金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嗣後經地政處協調,業者與賣方願減收買賣價金一成,順利解決爭議。
105 南投縣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與建商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簽約前建商未告知土地分割部分尚有爭議,消費者發現後欲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協調程序後,經協調雙方達成協議,買賣雙方同意解除契約,並全數退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價款。
105 桃園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租屋,於簽訂斡旋合約書並支付定金15,000元後,消費者因家庭因素考量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業者退回全數定金未果,遂生爭議。 依內政部102年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0099號函頒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不動產消費爭議處理作業程序規定,主動召開協商會。歷經兩次協商會後,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願退回消費者11,250元定金,順利解決爭議。
105 桃園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看屋後即簽訂買賣議價委託書並支付10萬元本票作為斡旋金,惟消費者認為決定過於倉促欲撤回買賣議價委託書,但業者告知議價已成立,如欲撤回須賠償違約金及沒收斡旋金,致消費者撤回買賣議價委託書未果,遂生爭議。 為有效協助處理消費糾紛,本局依內政部102年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0099號函頒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不動產消費爭議處理作業程序規定,主動召開協商會。本案經本局於會前積極協助雙方協調處理,仲介業者同意無條件解除買賣議價委託書並退回所支付之10萬元斡旋金,順利於協商會召開前即解決爭議。
105 桃園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於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後,因另與其他業者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並已成交,遂違反專任委託契約書內容,業者要求消費者賠償總價6%之違約金(約41萬),消費者要求減少違約金未果,遂生爭議。 為有效協助處理消費糾紛,本局依內政部102年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0099號函頒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不動產消費爭議處理作業程序規定,主動召開協商會。經協商後仲介業者願降低違約金至20萬元整,雙方達成共識。
105 桃園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惟交屋未滿一年即發生房屋漏水情事,主張業者未盡調查義務且未告知該屋漏水,要求業者退還6萬4千元服務報酬費用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後達成共識,分別由賣方(原屋主)支付1萬元及業者支付2萬8千元修繕費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5 桃園市 仲介 要約書之使用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不動產,並已簽訂要約書,嗣後業者完成居間並將賣方之承諾送達買方時,消費者(買方)未依約簽訂買賣契約書,又業者要求消費者(買方)須支付成交總價2%之服務報酬及成交總價3%之違約金,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為有效處理消費糾紛,地政局主動召開協商會。經檢視要約書內容,消費者係以磋商條款放棄審閱期,主張業者未提供審閱期而使全部契約無效難以成立,經協商消費者(買方)願意支付3萬元價金作為違約賠償並終止要約書,圓滿解決紛爭。
105 桃園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購買預售屋,因建商未能如期請領使用執照致延遲交屋,故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已付價款,惟建商未能積極解決,消費者遂提出申訴。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為有效處理消費糾紛,地政局主動召開協商會,本案建商未能依買賣契約約定之日期如期交屋,顯已違約,經過協商後,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並加計利息退還買方已付款項,並負擔所生之相關費用,以解決紛爭。
105 桃園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已簽訂買賣契約,雖以磋商條款與建商約定交屋保留款為0元,惟嗣後主張與內政部訂頒「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定「於自備款中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不符,消費者要求建商按應記載事項修改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後,為有效處理消費糾紛,地政局主動召開協商會。會議中建商說明該案取消交屋保留款係因另有附贈購屋者成家禮券,主張有關交屋保留款之約定係個別磋商條款,並與消費者之間確實有實質磋商之事實,應有排除應記載事項之適用,經過協商後,同意若消費者不願接受交屋保留款為0元,願意無條件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並退還價金,消費者嗣後表示同意依個別磋商條款履約並保留該屋購買權,圓滿解決紛爭。
105 高雄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僅以口頭說明若土地增值稅超過40萬元則不予成交,嗣買賣雙方簽約後報稅時,發現該屋土地增值稅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且超過40萬元,遂要求解約未果,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妥處,業者邀集消費者進行協商,經協議後,由業者自行吸收超額土地增值稅額1萬3千元,並補償消費者4萬元,由消費者自行至地政事務所申辦產權移轉登記案件,免除代書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05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先賣屋再買屋,惟業者因先辦理買屋程序而未賣屋,致消費者無法繳納購屋頭期款,且業者態度不佳,遂生爭議。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妥處,業者經協調,願意退讓,買屋部分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賣屋部分,消費者仍繼續委託該業者進行銷售,圓滿解決。
105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主張購屋時未知房屋有漏水情形,且修繕問題一直無法解決,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妥處,經業者與雙方協調,因該買賣契約載有保固半年條款,原屋主同意以3萬2千元作為修繕費用,補償消費者(買方)的損失,圓滿解決紛爭。
105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消費者主張業者未告知一般約和專任約性質差異,致消費者事後發現簽定之專任約較不利,要求業者解除專任約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業者表示於簽約時已充分解釋委託銷售一般約和專任約的差別,係因消費者欲另委託仲介業者銷售而要解約,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協調雙方,業者願意退讓,解除與消費者簽定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圓滿達成和解。
105 基隆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已支付斡旋金,惟業者慫恿消費者之母親代為完成斡旋契約變更並提高購屋價金,消費者主張該提高價金非本人之意思表示,欲請仲介解除斡旋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基隆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經消保官協商雙方達成共識解除斡旋契約,並由仲介業者退還全數斡旋金。
105 雲林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簽訂買賣契約並支付定金新臺幣35萬元,嗣後主張業者未詳盡告知買方權益,故無購買意願,請求解除契約及返還定金遭拒,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業者表示經協調買賣双方達成共識,賣方沒收定金5萬元,退還買方定金30萬元,雙方解除契約,解決糾紛。
105 雲林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農地,於簽立購買意願書及支付本票30萬元斡旋金後,主張因業者未給予契約審閱期,要求解除契約並退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業者回函表示,已達成雙方解除契約協議,由消費者(買方)支付賣方6萬元,賣方退還本票30萬元斡旋金,另退還業者所收取之仲介費1萬2仟元予消費者(買方),圓滿解決糾紛。
105 雲林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建地,於簽訂委託銷售價格為每坪24萬元後,同日又簽訂變更委託銷售價格為每坪22萬元,後因消費者主張變更回原委託銷售價格(每坪24萬元)遭拒,且業者表示已有買方願以每坪22萬元承購,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爭執。
105 雲林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4筆共有土地,因業者聲稱該持分土地可分割,於支付斡旋金本票70萬元後,發現該持分土地實無法分割,主張無意願購買並返還斡旋金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共識,退還斡旋金本票70萬元予消費者,解決糾紛。
105 雲林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未滿5年新成屋,發現地磚凸起嚴重、龜裂等施工瑕疵,請求儘速修繕未果,致生爭議。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建商同意完成瓷磚打除(不含原有水泥沙),並補助後續修復地板費用5分之1(每坪金額上限3500元),雙方達成和解。
105 新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2人共同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簽定買賣契約後因消費者之一親友重病急需醫療費用,故請求退還定金(10萬元)半數未果,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業者表示其與賣方及消費者三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5萬元作為違約賠償,買賣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5 新北市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主張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且未確實告知不動產實際狀況,致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購買該地,請求解約及損害賠償未果,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業者表示,本案確有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及實地帶看,並協助賣方與消費者至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嗣雙方達成共識,由消費者(買方)支付新台幣1千餘萬元賠償金作為解除合約之條件,兩造遂達成和解,解決紛爭。
105 新北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發現業者及賣方皆未告知房屋漏水情事,且該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上亦勾註無漏水,請求業者處理漏水事宜未果,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買賣雙方協議就房屋滲漏水部分由賣方負擔修繕費用29萬餘元後繼續履約,圓滿解決紛爭。
105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房客)透過仲介業者租屋並告知飼養寵物,惟退租後房東卻以房間髒亂為由,從房客預付的7千元房租扣除2千元清潔費,消費者請求返還遭拒,衍生糾紛。 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妥處,經業者協請房東妥適處理後達成和解,房東願退還承租人預繳之7千元房租,圓滿解決糾紛。
105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地,惟未告知有3天審閱期,即要求簽訂相關書表文件,事後卻發現所購土地非單一所有權人,主張仲介業者未詳盡告知土地相關資訊,致消費者判斷錯誤,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消費者及仲介業者至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嗣經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協助與賣方溝通後,賣方同意雙方解除斡旋契約,並由消費者(買方)支付新臺幣27萬元(含斡旋轉定之10萬元)作為賠償,圓滿解決紛爭。
105 新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認為業者外洩其個資致遭受騷擾而不願購買,主張解約及退還訂金遭拒,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消費者及仲介業者至本局召開協商會議,嗣經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解約,由買方支付部分違約金予賣方,並支付仲介服務費予業者,圓滿解決糾紛。
105 新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雖已告知須以另一間房屋辦理貸款後始有能力購屋,惟事後考量負擔過重,向仲介業者主張終止買賣契約未果,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多次電洽消費者及仲介業者進行協調,嗣經業者表示本案消費者(買方)當初確有購買意願並簽訂買賣契約,惟為解決糾紛已積極主動聯繫消費者(買方),買賣雙方達成共識協議解除買賣契約。
105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因業者未說明其中1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欺瞞消費者簽訂買賣契約書後,經貸款銀行表示該公保地可能徵收,故下修核貸金額,消費者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已付價金未果,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業者回函表示消費者與賣方達成協議,雙方同意減少價金後繼續履約,圓滿解決紛爭。
105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惟業者未於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前提供近三個月成交行情,作為消費者訂定售價之參考,導致消費者減價決定錯誤,主張解除買賣契約及損害賠償遭拒,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電洽仲介業者了解案情及處理情形,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違約金20萬元予買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5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因受銷售人員之誘導而未經審閱即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事後因預算考量主張退戶,惟建商表示須沒收定金,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本府並多次電洽建商進行協調,建商表示同意退還定金10萬元予消費者並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5 新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建案因故工程延宕致交屋遲延,然建商竟以天然災害為由拒為賠償,消費者請求依照契約計算遲延利息賠償未果,致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市政府電洽建商進行協調,後經建商表示同意以家電設備補償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5 新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建商卻通知欲收取天然瓦斯管線及裝置費用,消費者認為權益受損且主張與內政部訂頒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驗收)規定不符,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電洽建商進行協調,後經建商表示未注意到內政部修訂管線費用補充規定,故同意依內政部規範由建商自行負擔瓦斯管線之配置費用,圓滿解決爭議。
105 新北市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因故無法如期繳納各期款項,又因業者表示倘其無法補足所欠款項,視同違約,所繳款項將遭全數沒收,故消費者主張參照民法規定酌減違約金及返還部分已繳價款未果,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並經本府多次電洽建商進行協調,雙方同意由消費者繼續繳納積欠款項及滯納金至完工交屋,圓滿解決紛爭。
105 新竹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屋主)委託仲介業者出租房屋,已成交並支付服務報酬,另支付油漆工程費用請業者處理牆面粉刷事宜,惟消費者(屋主)表示,業者未依其要求挑選承租人(房客),致發生承租人於租屋處發生意外而難以繼續承租,且發現業者施作油漆粉刷工程品質不佳,遂衍生退服務費及油漆工程費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業者主動到府解說案情,並積極聯繫相關人等,最後由消保官召開消費糾紛協商會議,協商後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還部分仲介服務費及油漆工程費用計新臺幣2萬2千5百元予屋主,雙方達成和解,爭議圓滿解決。
105 新竹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發現房屋外牆有滲漏水,向業者及賣方反映後逾半年保固期仍未處理,故自行委託修繕估價並請業者及賣方支付修繕費用9萬4千元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本府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46條規定進行協商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為維護公司信譽,主動協調買賣雙方重新評估修繕範圍,由賣方負責修復並就修復部分重新保固半年,雙方達成和解,圓滿解決糾紛。
105 新竹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主張居住之社區地下室結構牆、住戶RC外牆施工瑕疵不良,造成滲水,且地下停車場公設牆面嚴重滲水,已要求建商多次處理仍出現新、舊滲水處,要求建商延長防水保固至少5至15年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第46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進行協商,建商表示漏、滲水處已修繕完竣,若仍有漏水,願意繼續負責修繕並延長保固2年,且雙方同意公設地下室完成漏水修繕後,重新起算保固5年,外牆修繕完竣日起延長保固5年,雙方達成和解,圓滿解決糾紛。
105 新竹縣 建商 停車位面積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2個停車位,契約約定停車位規格為長6公尺、寬3.5公尺,惟2個停車位實際寬度合計僅5.5公尺,消費者主張停車位寬度短少之1.5公尺面積應按比例退款遭拒,遂生爭議。 建商表示殘障車位與一般車位不同,殘障車位增加放置輪椅的重複空間,案經本府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46條規定進行協商後,雙方同意1車位抵扣新臺幣5萬元,同意於消費者應交付之尾款中,扣減新臺幣10萬元,雙方達成和解,圓滿解決糾紛。
105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不動產,已支付現金6萬元及本票24萬元,該現金於存入履保帳戶並訂立買賣契約後,消費者因擔憂土壤受汙染不能耕作,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已繳簽約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本案協調成功,賣方同意退還簽約金現金6萬元及本票24萬元予買方,履約保證費用及代書費由消費者負擔,圓滿解決紛爭。
105 彰化縣 建商 坪數不足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發現土地及房屋面積與地政機關測量所得面積誤差超過3%,主張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並返還價金未果,致生爭議。 案經本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善處理,經建商邀集申訴人協商後,順利達成協議解除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5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交屋過後發現房屋有多處滲漏水、壁癌情形,請求業者及賣方(原屋主)修繕未果,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與賣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由賣方及仲介業者各補貼3萬元及1萬元予消費者修繕漏水及壁癌之處,達成和解。
105 臺中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不動產,雙方口頭約定服務報酬為2%、委託期間2個月,惟簽定委託銷售契約書,卻變更服務報酬為4%、委託期間為3個月,消費者請求業者變更其委託銷售契約為先前約定遭拒,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賣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服務報酬變更為2%,委託期間仍為3個月,圓滿解決爭議。
105 臺中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並成交,由於雙方先前未約定服務報酬,業者嗣成交後向消費者(買方)索取服務報酬2%,消費者請求業者降低服務報酬遭拒,致產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降低服務報酬為0.5%,圓滿解決爭議。
105 臺中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不動產,主張簽定不動產購買意願書時,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且未告知建物增建、有無天然瓦斯及鄰近有寺廟等,導致消費者不知情而與賣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與賣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由仲介業者補償3萬元予消費者(買方),買方支付違約金6萬元予賣方,三方皆不在追究其他補償及一切法律責任,圓滿解決爭議,達成和解。
105 臺中市 仲介 停車位使用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載明有汽車停車位及機車停車位各一,惟交屋過後,管委會通知機車位須由各住戶抽籤取得使用權,並無固定機車停車位,請求業者及賣方補償遭拒,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與賣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由賣方支付1萬元、仲介業者支付6千元予消費者(買方),補償其無固定機車停車位之損失,達成和解。
105 臺中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不動產,簽約後發現該不動產先前實價登錄實際成交金額與本次購買價格(70萬)差異過大,主張因患有精神上疾病,請求業者及賣方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與賣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賣方願以52萬元買回,仲介業者退還已收取之服務報酬4萬2千元予買賣雙方,圓滿解決糾紛。
105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中古屋,並簽訂買賣契約,亦說好付清,不再有額外費用,惟後續仲介要求需付印花稅、登記規費、書狀費、所有權移轉代辦費等等費用,加上該建物並有違建情形,故向仲介公司表達欲解約,但仲介公司遲遲未通知賣方,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邀集雙方共同協商後,回函表示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買方並支付新臺幣25萬元之違約金予賣方,另支付仲介公司1萬5千元服務報酬,解決糾紛。
105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中古屋,於交屋後發現有白蟻蟲害、漏水及外牆龜裂等問題,另經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發現尚有房屋傾斜問題,主張仲介公司提供錯誤訊息,處理業務有過失,應負賠償之責,遂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業者回函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協議,由仲介公司退還買方12萬元作為補償,解決糾紛。
105 臺北市 建商 廣告不實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原廣告展示之樣品屋客廳採落地窗設計,惟發現實際施工卻無落地窗,建商者解釋係因綠建築法規導致設計變更,並表示可於申請使用執照時變更回落地窗設計,因消費者擔心二次施工對建物的防水和結構將有永久性的傷害,遂請求建商退還已繳價款並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雙方達成協議,由建商退還已繳價款並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糾紛。
105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A仲介向B仲介購買土地,於簽訂斡旋契約並支付斡旋金予B仲介後,居間買賣未果,後因消費者遺失斡旋契約保存聯,於請求退還斡旋金卻遭B仲介主張消費者應簽署遺失切結書及不合理切結文字,並應登報宣告遺失後始返還斡旋金,消費者擔心損及權益,遂生糾紛。 消費者依據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調解,經函請B仲介與消費者於指定日期至臺南市政府進行消費爭議調解,消保官調解結果為B仲介尚未完成委託事項,契約當然終止,B仲介同意返還斡旋金新台幣10萬元予消費者,圓滿解決紛爭。
105 臺南市 仲介 廣告不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預售屋,於業者帶看招待處(樣品屋)格局後即支付斡旋金,嗣後消費者發現購買標的格局與招待處格局不同,主張廣告不實並終止斡旋契約,惟業者表明屋主已允諾出售,將沒收斡旋金,致生糾紛。 本案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嗣經業者回函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協議返還原支付斡旋金新台幣2萬5千元並解除斡旋契約。
105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房屋,在颱風過後發現鐵捲門的風箱有漏水情形,導致室內磁磚滲水,請求建商處理瑕疵卻置之不理,遂生爭議。 消費者依據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調解。經市政府函請建商與消費者於指定日期至臺南市政府進行調解。經調解後,雙方達成協議,建商於指定日期修復鐵捲門漏水情形,圓滿解決糾紛。
105 臺南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牆壁龜裂等施工瑕疵問題,請求業者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建商同意修繕系爭不動產之施工瑕疵,圓滿解決紛爭。
104 宜蘭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消費者表示業者未提供當地實價登錄資訊予委託人,且未詳盡說明屋況,致使陷於錯誤而簽立契約並交付10萬元定金,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業者於期間內邀集消費者進行協商,協商結果由仲介業者退還消費者新臺幣5萬元,雙方不再追究相關責任,圓滿解決糾紛。
104 宜蘭縣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後反悔不買,並表示交易過程中聽從仲介營業員指示填寫斡旋金契約,過程中僅告知下斡旋金反悔斡旋金會被没收,並無告知6%違約賠償金,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本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消費者(買方)同意支付10萬元違約金給賣方,並支付7萬元仲介報酬。仲介業亦同意消費者在一年內再透過仲介業成交者,得折讓7萬元居間報酬,圓滿解決紛爭。
104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合約簽定保證無漏水之問題,嗣後消費者發現主臥室及2樓部分嚴重漏水,向仲介業反應後,原屋主進行修補仍未完全解決,又業表示無法賠償漏水及天花板損壞問題,將與原屋主商量卻遲未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業者於期間內邀集消費者與原屋主進行協商,雙方協議由原屋主修繕1樓及2樓牆壁滲漏水且修繕完畢後保固3個月,天花板重新換新且保固3個月,解決糾紛。
104 宜蘭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時曾請業者於契約上增加「貸款若不到7成5就終止買賣契約」條款未果,後因貸款成數未足且賣方同意接受紅包致歉並解約,惟業者堅持要消費者賠80萬元,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本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經消費者、仲介業及賣方三方協商結果,由消費者給付賣方新臺幣10萬元作本案解除買賣契約和解金,並給付仲介業紅包新臺幣2萬元作為本案服務報酬,買賣雙方解除本案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4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入住不久適逢颱風,屋內發生嚴重漏水狀況,請求處理未果,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仲介業者同意不收取消費者(買方)之仲介服務費,消費者(買方)同意限期搬遷,圓滿解決爭執。
104 花蓮縣 仲介 逃漏稅捐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售出成屋後,發現實價登錄成交資訊與其出售價格不同,認為買方與業者有逃漏稅捐之嫌,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買方同意補償30萬元予消費者(賣方),圓滿解決爭執。
104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買方)透過仲介業者居間購買農地,因政府農地政策突然變更,致使消費者因未具農民身分無法購買農地,主張終止買賣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買賣雙方同意由第三人本於消費者(買方)地位無條件承受,圓滿解決爭執。
104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業者銷售中古屋,於斡旋達成委託銷售價格後,消費者以業者未據實告知市場價格為由,主張終止委售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雙方同意由消費者(賣方)給付5萬元仲介服務報酬後,合意解除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爭執。
104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5筆土地,經查詢地籍圖發現其中1筆土地與業者所述位置有明顯差異,另2筆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載為道路徵收保留地,認為權益受損請求解約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買賣雙方合意由消費者(買方)給付賣方9萬元之違約金後,合意解除委託買賣契約,業者同意不收取買賣雙方服務報酬,圓滿解決爭執。
104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小屋換購大屋,惟業者隱瞞消費者無法以免貸款方式換購大屋之重要資訊,誘導消費者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兩造合意解除委託銷售契約書,並由消費者給付新臺幣5萬元仲介服務費,圓滿解決爭執。
104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農地,未告知該地包含道路且曾發生命案之重要資訊,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嚴重受損。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仲介業者同意減收2成仲介服務費,圓滿解決爭執。
104 南投縣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業者明知該土地為農牧用地,卻隱瞞法規不符資訊且告知消費者可作工業使用,造成消費者認知落差過大,主張退還斡旋金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由地政處協商,協商後雙方達成協議,業者與賣方退還斡旋金1百萬元,圓滿解決爭執。
104 南投縣 建商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嗣後發現該預售屋大門埋設電線杆,建商未事先於圖面或以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經消保官邀集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更換標的物達成和解,解決糾紛。
104 苗栗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已支付斡旋金,消費者議價期間主張房屋有瑕疵,請求返還斡旋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地政局邀請雙方協調,雙方同意解除契約,消費者同意斡旋金由賣方没收,解決糾紛。
104 苗栗縣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屋,因溢繳代書費請求退費,惟建商以公告逾期無法退款為由拒絕退款,引發糾紛。 案經通知雙方協調達成和解,建商允諾退還溢繳費用,解決紛爭。
104 桃園市 代銷 其他 消費者向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並已簽訂買賣契約,因建商與地主合建分售有拆帳問題,進而請求代銷業者告知消費者必須配合修改契約內容,消費者心生疑慮主張不修改契約內容並賠償損失,遂生爭議。 案經地政局主動召開消費糾紛協商會議,雙方達成協議,經業者解說後消費者疑慮已排除,並同意與建商修訂契約內容,解決爭議。
104 桃園市 代銷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並主張契約先行審閱,惟業者表示須先支付新台幣10萬元訂金始得將契約書攜回審閱,消費者支付訂金審閱契約後無意願購買,請求退還訂金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業者表示多次聯繫消費者未果無法返還訂金,經地政局召開消費糾紛協商會議雙方達成協議,業者無條件退還新台幣十萬元整訂金,並於會上當場交付,圓滿解決糾紛。
104 桃園市 代銷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向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詢問周遭是否有建物遮蔽,業者僅告知附近有鐵皮屋遮蔽約1.5米高,惟鷹架拆除後卻發現有建物大幅遮蔽,造成消費者對周遭環境認知落差,請求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並退款未果,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經業者與消費者協調,業者願意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並退還價款,雙方達成共識,順利解決爭議。
104 桃園市 代銷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向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於簽訂買賣契約並支付新台幣36萬元整簽約金後發現業者隱瞞鄰地農地堆置大量廢棄物重要資訊,造成消費者對周遭環境認知落差過大,主張解約退款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由地政局召開消費糾紛協商會議,協商後雙方達成協議,銷售總價不變並更換至較高樓層標的,業者承諾贈送全室窗簾作為補償。
104 桃園市 代銷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向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主張業者未告知所購買之停車位設有汙(雨)水孔蓋,消費者於交屋時始查覺認為損害其權益,要求更換停車位或遷移汙(雨)水孔蓋或現金新台幣20萬元補償遭拒,遂生爭議。 經地政局召開消費糾紛協商會議達成協議,建商承諾將於消費者撥付貸款後交屋時,支付新台幣12萬元整予以為補償,圓滿解決紛爭。
104 桃園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同時簽立買賣契約書與借屋裝修同意書,嗣後重新裝修拆除天花板時發現鋼筋外露及漏水情況,故主張仲介業者與賣方未於契約書明載標的瑕疵情形,遂生爭議,提出解約要求。 本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消費者。嗣經業者表示,已協商買賣雙方以新臺幣13.6萬元作為屋況處理修繕費用達成共識,契約繼續履行,解決紛爭。
104 桃園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已完成不動產買賣契約簽約並支付訂金10萬元,因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造成消費者認為契約簽訂過於倉促,且事後無能力付款,請求業者解除買賣契約未果,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雙方協調,消費者要求減少價金未獲賣方同意,但賣方願意重新粉刷標的物,與買方達成共識,買方願意繼續履行不動產買賣契約,解決爭議。
104 桃園市 仲介 要約書之使用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中古屋,已簽訂買賣議價委託書並交付保證金本票,事後消費者因買賣交易條件不一致提起訴訟,並主張業者未提供內政部版要約書供消費者選擇,以致其未能瞭解自身權益,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經地政局電話聯繫追蹤業者主動協商,賣方同意無條件返還違約金予消費者,業者同意解除原訂契約並返還保證金本票予消費者,解決紛爭。
104 桃園市 仲介 廣告不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已支付訂金及簽約金共新台幣82萬元整,惟簽約時發現實際之管理費數額與業者刊登廣告招攬內容不一致,主張業者應協助協調補足30年管理費差額,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由地政局召開消費糾紛協商會議,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支付20年期管理費(新台幣14萬元整),並以現金新台幣13萬元補償未能點交之附屬設備,圓滿解決紛爭。
104 桃園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並簽訂買賣契約,事後發現買賣標的經前屋主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而被查封,故主張仲介業者隱瞞事實致消費者權益受損,要求退回仲介費用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經業者表示,本案確有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併附登記謄本,其上詳載有2筆抵押權及1筆限制登記,該說明書亦經買方簽章確認,實無隱瞞資訊;而標的查封係發生於簽約後,因賣方與債權人另一筆債權併案執行而生,已協調買賣雙方達成處理查封爭議協議並完成交屋。
104 高雄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繳交40萬元訂金後發現交易之標的物為未保存建物,請求返還並解除買賣契約遭拒,遂請求協助。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共識,業者退還定金40萬元並解除買賣契約,雙方和解。
104 高雄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支付斡旋金10萬元,後因發現標的有風水上之瑕疵而不願購買,要求返還斡旋金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共識,退還斡旋金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和解。
104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於簽訂買賣契約書後、交屋前,該棟大樓發生住戶墜樓輕生情事,請求解除原簽訂之買賣契約書未果,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買賣雙方達成共識,無條件解除原簽訂之買賣契約,解決爭議。
104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表示業者與前屋主隱瞞漏水情形,且於房屋現況說明書註明無滲漏及一年內修復漏水情形,惟經樓下屋主告知該屋有漏水情形,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買賣雙方達成共識,解除原簽訂之買賣契約,雙方和解。
104 高雄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表示透過仲介業者購屋於簽訂買賣契約書前,業者未曾帶看房屋,且未提供契約審閱,請求解約並退還10萬元現金及45萬元本票遭拒,請求協助。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共識,賣方補貼15萬元予買方修繕本案標的,買方需於期限內將簽約金差額補足,雙方和解。
104 高雄市 仲介 停車位面積 消費者反映房仲所提供書面資料及帶看時介紹之車位,與交屋時拿到權狀發現之車位號碼不同,大車位變小車位,請求補償價差20萬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共識,業者表示因車位標示錯誤,願補償20萬元予買方,雙方和解。
104 雲林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支付斡旋金10萬元,後因發現該大樓曾發生跳樓事件而不願購買,要求返還斡旋金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共識,退還斡旋金10萬元予消費者,解決糾紛。
104 雲林縣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時該屋現況說明書記明無地下室且附近無變電箱設備,惟嗣後經管理員告知該屋地下室放置社區所有高壓電及變電箱等設備,經向業者反應並與前屋主協調處理未達共識,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業者同意協助消費者出售系爭房屋,出售淨獲利於50萬元內不收取仲介費,淨獲利於50萬元以上則減半收取仲介費,解決糾紛。
104 雲林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於交屋後發現有嚴重漏水情形,請求處理未果,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該漏水問題已修繕完成,費用由買賣雙方及仲介三方分攤,解決糾紛。
104 雲林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已簽訂買賣契約書及支付訂金,消費者表示建商未提供5天契約審閱期,且簽約後3日應要求始提供契約書,造成契約內容認定上有異議,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建商表示與消費者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訂金,圓滿解決糾紛。
104 雲林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未滿5年新成屋,發現地磚凸起嚴重有施工瑕疵,請求建商更換地磚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回覆本府,建商表示與消費者達成協議,將更換地磚,解決糾紛。
104 新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已支付斡旋金,消費者似因家庭因素無法履約主張退還斡旋金遭拒,業者表示賣方堅持履約並要求賠償第一期期款,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回函表示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給付5萬元予賣方並解除契約,解決糾紛。
104 新北市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簽約前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斡旋時又要求簽立放棄契約審閱權,致消費者誤判附近實價登錄行情而以高於市價金額購買,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業者回函表示本案簽立斡旋時確有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及附近實價登錄行情資訊,契約簽立亦是在雙方同意且自由意志下簽訂合約無所謂放棄審閱權之問題,然業者本於服務客戶及企業責任,經與消費者就爭議事項進行溝通協調,業者同意折讓服務費並賠償部分金額,買方亦同意繼續履約,雙方目前已達成共識並簽立協議書,圓滿解決紛爭。
104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立斡旋契約並支付斡旋金,事後因故致電業者表示欲停止交易請求退回斡旋金遭拒,消費者認為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回函表示已協商雙方達成合解,賣方退願退還5萬元斡旋金予消費者,解決紛爭。
104 新北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多次請業者釐清巷道是否為私人道路,惟業者皆表明「不是」,致使消費者做出錯誤判斷而以高價買入,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經業者回函表示已多次協調雙方解決巷道爭議疑慮,消費者(買方)同意支付10萬元賠償金予賣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104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買屋,於房屋點交前發現有壁癌及白蟻窩,期間經賣方同意修繕,然事後壁癌問題仍未解決,請業者協助向賣方請求並立協議書以資保障未果,致消費者認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業者回函表示已請賣方與消費者(買方)進行協議,賣方同意以3萬元做為賠償及修繕費用,並提供房屋白蟻保固2年及壁癌保固1年之協議。
104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事後發現房屋似有漏水之情形,與業者銷售時陳述的事實不符,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回函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協議,業者負責滲漏水修繕費用,解決紛爭。
104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買屋,交屋前反映房屋漏水,業者請水電廠商查看後確認有漏水情事,於討論減少價金及修繕事宜時,業者竟改口說無漏水情事,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業者回函表示因係爭房屋窗框滲水,致消費者(買方)認為現況說明書中未確實勾選,已積極協助雙方溝通,賣方並同意支付14,385元費用,由消費者(買方)尋求廠商自行修繕漏水問題,業者折讓服務費補償。
104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簽約時已向業務人員表明如核貸金額無法順利交付尾款,契約視同無效並解除契約,然業者似未處理及回覆,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回函表示已達成協議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104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買屋,事後發現隔壁鄰居有發生跳樓事件,主張業者明知卻未告知此重要資訊,雖經業者表示該屋不算凶宅無需告知,惟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業者回函表示已協助消費者對特殊屋況進行了解,為弭平爭議不收取服務報酬,消費者願意繼續履約,解決紛爭。
104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賣屋,簽約後買方遲未給付價金及履約交屋,業者雖告知買方願意支付賠償金,惟未告知另有一筆延遲履約違約金之權利可向買方請求,致消費者(賣方)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回函表示已協商買方同意支付9萬餘元違約金,賣方同意不再收取任何費用,雙方同意繼續履約並已交屋完成。
104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買屋,因房屋座落地號劃為道路用地,恐有徵收之虞,主張業者未告知房屋有重大瑕疵,致消費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函請仲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業者回函表示系爭土地係民國71年劃定為道路用地,屋主亦不知悉,仲介人員實難以查證,本案業者及屋主已與買方以80萬元達成民事和解。
104 新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於交屋入住後因停車場使用困難,故暫時將汽車停放於來賓車位,惟遭上方水泥所滴落之強鹼液損傷車體,要求建商賠償維修費用未果,致申訴人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經建商回函表示與消費者達成協議並同意支付汽車美容修復費用13,800元和解。
104 新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於簽約後遭逢親屬罹癌經濟陷入拮据,無力負擔後續繳款,因此請求退戶及返還已繳價款,然建商要求依約扣留總價款15%之違約金,故沒收已繳價款98萬元,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嗣消費者表示因建商已承諾返還98萬元價款,故撤銷本消費申訴案。
104 新竹市 仲介 要約書之使用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買屋並簽立要約書,因主張於屋主同意出售前已撤回要約,故縱使屋主同意出售且於要約書上簽名,其撤回意思在前無受拘束必要,遂衍生履約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由地政處召開消費糾紛協商會議,協商後達成協議,消費者同意支付屋主新臺幣3萬元,雙方解除續定買賣契約之義務,業者同意不收取任何服務報酬,爭議圓滿解決。
104 新竹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入住後發現停車位有漏水現象,造成汽車車框鋁條受損,建商表示將修繕一樓花圃改善漏水並提供暫時停車位供消費者使用,惟建商並未施工修繕並告知停車位僅保固3年且無車位可更換,催促消費者將車輛停回原車位,消費者表示建商毫無誠意解決糾紛,致生爭議。 案經本府消保官進行協商,業者為維護信譽,業者同意支付新臺幣2萬元車輛清潔修繕費用,並就停車位上方全區保固3年,若3年內再有發生漏水情事,則針對漏水點部份再延長保固1年,保固期內若仍發生漏水造成車損情形,建商仍負賠償責任,雙方達成和解,圓滿解決紛爭。
104 新竹縣 建商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發現業者索取代書費、抵押設定登記代辦費、實價登錄申報費合計新臺幣2萬元,消費者主張代書費應內含實價登錄代辦費新臺幣2千元,不應由消費者支付;抵押設定代辦費計收新臺幣5千元,與表定4千元收費標準不符,業者未善盡告知及爭取權利之責,遂生爭議。 案經本府消保官進行協商,建商表示相關費用收取都是統一規範,所估之價格已標明為代辦費預估,最後仍以實報實支為原則,為維護公司信譽,願協商妥處本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46條規定協商後,雙方同意代書費、抵押設定登記代辦費等共酌減新臺幣6千元,雙方達成和解,圓滿解決糾紛。
104 嘉義市 仲介 要約書之使用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買屋並已簽立「購屋要約委託書」,於要約成功後簽立買賣契約前,消費者擔憂貸款金額日後繳不起因而拒絕簽約,衍生業者請求服務費10萬元及懲罰性違約金16萬元之消費糾紛。 本案協調成功,消費者(買方)同意支付5萬元予仲介業者,雙方解除購屋要約委託書,並免除違約處罰,圓滿解決紛爭。
104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因該地申請建造執照疑有排水爭議,主張終止買賣契約並收回已繳簽約金70萬元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協調賣方同意退回簽約金50萬元予消費者(買方),代書費、履保費及仲介服務費8萬元由消費者(買方)負擔,雙方同意終止買賣契約書,解決紛爭。
104 彰化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未告知專任委託及一般委託之差別,亦未依委託銷售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提供3天以上之契約審閱期,主張契約無效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消費者願賠償仲介業者新臺幣1萬2千元作為終止契約所生損失之費用,雙方同意終止本案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4 彰化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發現多處未依施工圖面施工,主張損失賠償遭拒,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廚具區及二、三樓浴室之柱體,實為管道間設計需求所衍生,雙方合意由業者以廚具修改方式處理,解決紛爭。
104 臺中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承租房屋,入住後房東告知不得飼養寵物或須多付1個月押金,消費者不從欲搬離竟遭房東沒收所有押金,請求房東及業者協助退還押金及搬遷費用未果,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局邀集消費者(承租方)、出租方(房東)及業者召開協調會議,經協調達成協議,房東退還所有押金,消費者(承租方)於7日內搬離現居,搬遷費用自付,解除租賃契約,圓滿解決爭議。
104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颱風過後發現天花板、客廳電視牆、窗戶、冷氣口、廁所等多處有滲漏水情形,請求賣方及業者進行修繕未果,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與賣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三方達成協議,賣方補貼2萬元並負責修繕漏水之處,並給予漏水保固1年,仲介退還服務費3萬元予消費者,達成和解。
104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嗣後發現房屋天花板、牆壁等多處有滲水情形,請求賣方及業者進行修繕未果,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局邀集消費者(買方)、賣方及仲介業者召開協調會議,三方達成協議,賣方全權負責修繕,並提供滲漏水保固五年,消費者(買方)免支付服務報酬予仲介業,達成和解。
104 臺中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租屋,於簽訂租賃契約後,因家人反對、租金太貴、格局、廁所居中等問題,隔日告知業候確定不予承租,要求業者退還服務費(1個月租金9500元)及向房東請求退還全部押金(2個月租金19000元)遭拒,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承租方)與出租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後,消費者與仲介業者達成協議,由業者退還服務費9500元,另房東退還部分押金4000元,其餘沒收後解除租賃契約,圓滿解決爭議。
104 臺中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並已簽訂買賣契約書後,認為業者未善盡告知標的物附近行情、服務不專業且協助屋主規避奢侈稅等情,主張契約無效並要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買方)與賣方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經協調三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由消費者(買方)賠償10萬元違約金予賣方,賣方退回91萬元定金,業者不收取雙方仲介服務報酬,圓滿解決爭議。
104 臺中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已簽訂契約書後,認為業者未善盡告知標的物瑕疵(包含漏水、疑涉海砂屋等),且標的物與鄰居有官司糾紛,主張重大瑕疵契約無效,要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地政局邀集買賣雙方及業者三方召開協商會議達成協議,由消費者(買方)免支付服務報酬並賠償違約金6千元予賣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爭議。
104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主張賣方與業者均未告知該房屋有滲漏水等瑕疵情形,遂生糾紛。 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雙方達成協議,由賣方補貼新臺幣1萬5千元予消費者,並由消費者自行修繕房屋壁癌處,解決紛爭。
104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主張業者於仲介過程中未提供充分資訊予消費者瞭解屋況,並質疑整個房屋買賣交易存在多處不合理性及正當性,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5萬元訂金未果,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業者回函表示已與消費者達成協議,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並同意以5萬元訂金做為解約之賠償金,解決糾紛。
104 臺北市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得中古屋,並自費委請檢測公司進行氯離子檢測後,發現並證實係海砂屋,故與賣方合意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惟消費者認為業者未經授權擅自將檢測報告數據揭露並使用,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仲介公司回函表示已與消費者妥適協商後達成共識,消費者不再追究,解決糾紛。
104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房屋,主張業者於仲介過程中未提供充分資訊予消費者瞭解建案情況,並質疑仲介公司涉及欺罔行為,要求返還10萬元訂金,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業者表示已達成買賣雙方合意解除要約之協議,並返還10萬元訂金予消費者(買方),解決糾紛。
104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得中古屋,簽訂買賣契約書後才發現該建物樓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認為仲介及原屋主均未告知此一屋況,主張交易有明顯瑕疵,請求解除買賣契約及價金返還,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仲介公司回函表示買賣雙方合意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買方已支付之價款,解決糾紛。
104 臺東縣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後,發現原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載明建築改良物未有滲漏水情況,惟交屋後數月發現臥室天花板滲水,查看頂樓發現PU防水層有隆起及龜裂現象,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經協調雙方同意由業者及賣方各支付新台幣3萬元予消費者作為房屋修繕費用,雙方達成和解。
104 臺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已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並經斡旋成功轉成定金,嗣後因故反悔無購買意願,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退回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解決紛爭。
104 臺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業者隱瞞1樓係違章建築,主張解除契約遭拒,致產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業者返還35萬元仲介服務費予消費者,買賣契約繼續履行,圓滿解決紛爭。
104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入住後發現該屋下雨即有漏水情形,請求業者負保固責任未果,遂生爭議。 經依消保法第43條函請業者妥處,業者表示與消費者已達成無息解約協議,圓滿解決糾紛。
103 宜蘭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買成屋,賣方簽署同意出售後,消費者因該不動產上下樓梯困難、無法停放任何交通工具及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等因素,要求退回斡旋金並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縣政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由於斡旋金已轉成定金由賣方沒收,故由仲介業者給付慰問金5萬元予消費者,消費者同意一定期間內再透過該業者購屋,圓滿解決紛爭。
103 宜蘭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買成屋,賣方簽署同意出售後,消費者因該不動產上下樓梯困難、無法停放任何交通工具及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等因素,要求退回斡旋金並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縣政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由於斡旋金已轉成定金由賣方沒收,故由仲介業者給付慰問金5萬元予消費者,消費者同意一定期間內再透過該業者購屋,圓滿解決紛爭。
103 宜蘭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於簽訂斡旋契約並支付斡旋金100萬元支票後,認為該土地地形深度太淺,翌日即向仲介業者表示無意願承購並經業者同意(地主尚未同意出售),未料次日仲介業者主張沒收斡旋金,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業者於期間內邀集消費者進行協商,由仲介業者退還消費者斡旋金100萬元支票,解決糾紛。
103 宜蘭縣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賣方高齡不識字)委託仲介業銷售2筆田地,因信任業者以口述方式要求2筆土地一併銷售,且委託銷售期間應短於3個月,惟該委託銷售契約卻僅有其中1筆較方整土地之委託銷售期間為3個月,有違消費者意思,又該契約非由消費者(賣方)親自簽名,且該簽名之姓名有誤,消費者(賣方)僅於該委託契約蓋手印等節,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縣政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雙方同意自即日起無條件解除本案土地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圓滿解決紛爭。
103 宜蘭縣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時該屋現況說明書記明無漏水情事,交屋時天花板及部分牆面被遮蓋,惟數月後拆除原有裝潢發現天花板漏水長裂痕及牆體多處嚴重壁癌,經向仲介業者反應並與前屋主協調處理未達共識,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本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由仲介業者及賣方(原屋主)共同支付消費者新臺幣2萬元作為本案物瑕疵修繕補償費用,圓滿解決紛爭。
103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仲介業者未告知屋況有滲漏水,消費者於接連雨季才發現屋況漏水嚴重;又該屋位於裏地,仲介業者曾聲明屋主可提供道路通行契約,惟交屋後多次請原屋主提供通行權未果,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業者於期間內邀集賣方和消費者進行協商,協商結果由仲介業者及賣方(原屋主)共同支付消費者新臺幣7萬元作為本案物瑕疵修繕補償費用,原屋主提供道路通行權並與消費者簽訂通行契約,解決糾紛。
103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由於該屋於1年前取得時曾有漏水糾紛,且經該業者協調賣方處理並簽定協議書在案,後因發現有施工品質不良致有漏水情形,請求業者協助處理未果,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縣政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由仲介業者及賣方(原屋主)共同支付消費者(買方)新臺幣5萬元作為補償費用,並由消費者(買方)自行處理修繕事宜,圓滿解決紛爭。
103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由於該屋於1年前取得時曾有漏水糾紛,且經該業者協調賣方處理並簽定協議書在案,後因發現有施工品質不良致有漏水情形,請求業者協助處理未果,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縣政府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調,由仲介業者及賣方(原屋主)共同支付消費者(買方)新臺幣5萬元作為補償費用,並由消費者(買方)自行處理修繕事宜,圓滿解決紛爭。
103 花蓮縣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空地,詎料仲介欺瞞買方出價資訊,多次誘騙消費者(賣方)調低委託銷售價格,致與市價差距過大,消費者(賣方)據以主張終止買賣契約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協調程序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並由消費者(賣方)支付6萬元補償金予買方及仲介業者,圓滿解決爭執。
103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已簽訂買賣契約並支付定金,因衡量經濟能力無法負擔高額房貸因素,主張解約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協調程序後,消費者同意補償仲介業者8,000元必要費用,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爭執。
103 花蓮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已簽訂賣契約並支付頭期款及服務費後,嗣後因消費者(買方)信用瑕疵導致無法以該中古屋辦理貸款,致違約造成重大損失,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協調程序後,原屋主(賣方)同意退回4萬元補償消費者(買方),業者同意退還服務費6萬元補償買方,圓滿解決爭執。
103 花蓮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買方)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簽約前對於系爭中古屋估價過高,致消費者(買方)於簽約後卻貸不到相當款項,致難以負擔,主張解約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相關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消費者(買方)已支付5萬元訂金由賣方沒收,圓滿解決爭執。
103 花蓮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買方)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簽約前對於系爭中古屋估價過高,致消費者(買方)於簽約後卻貸不到相當款項,致難以負擔,主張解約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相關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消費者(買方)已支付5萬元訂金由賣方沒收,圓滿解決爭執。
103 花蓮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賣方)透過仲介業者售屋,於居間成交後發現買方竟僅支付不足1/10的價金購買高總價中古屋,擔憂買方嗣後無法貸足尾款損及賣方權益,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相關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買方同意於交屋同時給付尾款170萬元並補償賣方30萬元,仲介業者同意僅收取1%之服務報酬,圓滿解決爭執。
103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買方)透過仲介業者居間購買中古屋後,發現該屋將因下水道汙水處理工程,致須強制拆除廚房及增建之車庫,主張業者未告知該重要訊息,損及消費者(買方)權益,請求補償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相關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業者同意補償消費者(買方)18萬元,原屋主(賣方)同意補償消費者(買方)2萬元,圓滿解決爭執。
103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買方)透過仲介業者居間購買中古屋後,竟收到國稅局要求補繳10%奢侈稅及罰款之通知,主張業者未善盡告知稅費負擔義務,要求全額補償遭拒,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相關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協調由該案承辦之地政士全額補償消費者(買方)額外增加之稅捐損失,圓滿解決爭執。
103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業者隱瞞該屋化糞池排管直接排入屋前排水溝等重大瑕疵,致消費者於簽約後發現該屋臭氣沖天,請求解決未果,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踐行申訴及協解程序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並由賣方返還買方已支付半數訂金(5萬元),另由業者補償消費者(買方)2萬5千元,圓滿解決爭執。
103 花蓮縣 建商 工程結構及公共工程安全問題 消費者(買方)等6戶於98年間向建商購買新成屋後,於103年間竟陸續出現外牆磁磚剝落等問題,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相關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同意修補外牆並就剝落外牆周邊進行安全檢測,圓滿解決爭執。
103 花蓮縣 建商 工程結構及公共工程安全問題 消費者(買方)等6戶於98年間向建商購買新成屋後,於103年間竟陸續出現外牆磁磚剝落等問題,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相關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同意修補外牆並就剝落外牆周邊進行安全檢測,圓滿解決爭執。
103 花蓮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買方)向建商購買新成屋後,發現該屋屋頂、西側窗台等有嚴重漏水問題,請求修繕處理未果,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等相關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建商同意退還10萬元價金由消費者(買方)自行修繕,圓滿解決糾紛。
103 南投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給付斡旋金10萬元請仲介公司向屋主議價。嗣屋主同意後消費者不願購買,並請求仲介公司返還斡旋金,仲介稱該斡旋金已轉成定金且被屋主沒收,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仲介公司同意返還定金5萬元予消費者,解決糾紛。
103 南投縣 建商 坪數不足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發現實際使用土地坪數與合約所載不符,向業者請求找補遭拒,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經消保官邀集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找補15萬元達成和解,解決糾紛。
103 南投縣 建商 坪數不足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發現實際使用土地坪數與合約所載不符,向業者請求找補遭拒,遂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經消保官邀集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找補15萬元達成和解,解決糾紛。
103 苗栗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買方)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欲作修車廠使用,業者因未明確告知該農業用地之許可使用項目,致簽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該土地無法依其目的使用,請求解除契約及返還款項遭拒,致生爭議。 經縣政府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雙方到場協調,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並由賣方支付60萬元違約金,達成和解。
103 苗栗縣 建商 其他 民眾於本年初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獲悉內政部103年5月2日發布預售屋外水電費補充規定後,要求建商退還外水電費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妥處,並經地政處向消費者說明內政部103年5月2日發布之預售屋買賣外水電費補充規定,僅對發布後契約發生效力,發布前簽訂之契約仍應依各契約約定行使權利義務,消費者於明瞭後表示接受,解決紛爭。
103 苗栗縣 建商 坪數不足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透天預售屋,基地面積確定且為獨立地號,建造過程中因該基地位於地籍圖重測區,又重測後基地面積較原契約買賣土地面積短少,且建商事前未向消費者告知該情形,致交屋不久後通知換發權狀始發現土地面積減少情事,遂生爭議。 案經縣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等規定進行調解,經協調並告知地籍圖重測乃政府主動辦理之政策,非全歸責建商,故雙方達成協議,建商同意找補新台幣17.5萬元予消費者,達成和解。
103 苗栗縣 建商 停車位面積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點交後發現停車位坪數較契約書所載停車位面積短少,要求建商找補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妥處,並告知業者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後,建商自知理虧,已與消費者達成協議,由建商補償地下室3個機車停車位供消費者固定停放使用,解決糾紛。
103 桃園市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買方)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中古房屋並支付斡旋金,惟消費者提出仲介業者未告知消費者得選擇要約書或斡旋契約並說明其區別及替代關係(亦無書面簽名確認告知)、未給予契約審閱期並主張斡旋契約無效及主張斡旋金不得轉為簽約金及應退還等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消費者,嗣經業者召集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和解並解除買賣契約,斡旋金由賣方沒收作為補償,賣方所支付之服務報酬支付與消費者(買方),另簽約代書費及其它規費,由消費者(買方)及賣方各自負擔一半,解決糾紛。
103 桃園市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買方)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中古房屋並支付斡旋金,惟消費者提出仲介業者未告知消費者得選擇要約書或斡旋契約並說明其區別及替代關係(亦無書面簽名確認告知)、未給予契約審閱期並主張斡旋契約無效及主張斡旋金不得轉為簽約金及應退還等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消費者,嗣經業者召集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和解並解除買賣契約,斡旋金由賣方沒收作為補償,賣方所支付之服務報酬支付與消費者(買方),另簽約代書費及其它規費,由消費者(買方)及賣方各自負擔一半,解決糾紛。
103 桃園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承租人)委託仲介業者租屋,於公證租約後經裝潢師傅發現為漏水屋,消費者亦錄影查證確有漏水情形,主張房東應返還已支付之租金及押金並終止租賃契約遭拒,惟房東僅願退還部分押金並要求消費者支付公證費用,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消費者(承租人),嗣經業者回函表示退費部分已和解,業以公證方式終止該房屋租賃契約,解決紛爭。
103 桃園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新成屋並簽訂買賣契約,惟簽約並交付部分款項後始察覺外牆現況業經建設公司變更為鐵捲門而與原圖不符、公共發電機與法規不符等情事,且仲介知情後並未立即告知買方此瑕疵,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由業者協調後達成協議,由建設公司減價予消費者,解決紛爭。
103 桃園縣 代銷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代銷業者購買不動產,並支付新台幣2萬元定金及5萬元簽約金,惟消費者反應該代銷公司說詞前後不一,且尚未收到買賣契約書,有違買賣合理程序,向代銷業者請求終止買賣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消費者,俟經雙方達成協議,同意解除買賣契約書並全數退還消費者已支定金及簽約金。
103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於發現該屋有滲漏水情形並經水電及專業防水師傅認定確有滲水現象,經向仲介業者反應,前屋主仍認為無滲水事實不願修繕或賠償維修費用,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經由業者協調達成協議,將漏水狀況修復完妥,修繕費用由仲介業者負擔,解決紛爭。
103 桃園縣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交屋後察覺天花板鋼筋外露、樑柱嚴重龜裂,於進行氯離子檢測後,查樣品檢測值過高,與前屋主兩次協商皆未能取得共識,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消費者,嗣經買賣雙方至調解委員會達成協議,賣方同意全額退還買賣價金並解除契約,所衍生之稅費及相關規費,消費者(買方)及賣方同意各自負擔一半,解決糾紛。
103 桃園縣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交屋後察覺天花板鋼筋外露、樑柱嚴重龜裂,於進行氯離子檢測後,查樣品檢測值過高,與前屋主兩次協商皆未能取得共識,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消費者,嗣經買賣雙方至調解委員會達成協議,賣方同意全額退還買賣價金並解除契約,所衍生之稅費及相關規費,消費者(買方)及賣方同意各自負擔一半,解決糾紛。
103 桃園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簽約時表示須透過公教貸款80%支付尾款,惟業者強調貸款機會高,催促消費者簽訂契約書並支付頭期款,嗣後因貸款成數不足主張解除契約遭拒,且業者請求10萬元仲介服務費,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消費者,俟經業者協調買賣雙方已和解解除契約,並退回已支付之頭期款支票,業者不收取10萬元仲介服務費,圓滿解決紛爭。
103 高雄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請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已支付斡旋金10萬元,因銀行評估貸款不足且該屋有多處壁癌情形,要求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共識,退還斡旋金10萬元,雙方和解。
103 高雄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買方)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支付3萬元斡旋金,因消費者(買方)家人反對後無意願購買,要求返還斡旋金遭拒,請求協助。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共識,退還斡旋金5仟元,雙方和解。
103 高雄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買方)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支付3萬元斡旋金,因消費者(買方)家人反對後無意願購買,要求返還斡旋金遭拒,請求協助。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共識,退還斡旋金5仟元,雙方和解。
103 高雄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請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房屋現況說明書內「是否曾因增違建而與他人發生糾紛」欄位勾選「無」,遂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惟簽約後發現購買標的有增違建情事,且原屋主因此增違建與鄰居關係不睦,要求業者與賣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遭拒,遂請求協助。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買方)達成共識,由賣方減收價金35萬3仟元,業者減收服務報酬19萬7仟元,雙方和解,圓滿解決糾紛。
103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請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貸款未通過致無法購屋,原付訂金遭没收,業者續向消費者收取服務報酬10萬元,消費者認為不合理,遂生爭議請求協助。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共識,由業者退還4萬7仟元予消費者,雙方和解。
103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請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貸款未通過致無法購屋,原付訂金遭没收,業者續向消費者收取服務報酬10萬元,消費者認為不合理,遂生爭議請求協助。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共識,由業者退還4萬7仟元予消費者,雙方和解。
103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該屋銷售後消費者(賣方)表示業者收取5%服務費不合理,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賣方)達成共識和解,該屋維持原銷售價格,消費者(賣方)同意支付買方部分服務報酬,仍維持5%服務費,解決爭議。
103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請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消費者於支付斡旋金3萬元並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要求解約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共識解除買賣契約,雙方和解。
103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請仲介業者銷售成屋,並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惟消費者表示業者未告知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之效果,致不得再委託其他業者銷售,主張解除原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共識,解除原簽訂之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雙方和解。
103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請業者仲介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部分房屋座落他人土地,業者於銷售過程皆無告知實際土地現況,遂生爭議,請求協助。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共識,由業者給付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和解。
103 基隆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買方)透過仲介業者購屋,聲稱業者將化糞池告知為排水孔,有隱瞞及欺罔行為,主張補償損失遭拒,致生爭議。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基隆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處、消保官邀集雙方進行協商,由業者退回仲介服務報酬予消費者(買方),雙方達成和解。
103 基隆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買方)透過仲介業者購屋,聲稱業者將化糞池告知為排水孔,有隱瞞及欺罔行為,主張補償損失遭拒,致生爭議。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基隆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處、消保官邀集雙方進行協商,由業者退回仲介服務報酬予消費者(買方),雙方達成和解。
103 基隆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俟後發現該預售建案疑似未取得建築執照即行銷售,請求建商退還訂金並解除契約未果,致生糾紛。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本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處協調雙方達成和解,由建商退還全數訂金,消費者不再求償。
103 雲林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並約定須申請建築線,若未核准無法合法建築則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消費者表示本案買賣過程延宕過久,且仲介業者逕行要求解除買賣契約,於要求業者償還定金、孳息及已支付之雜費發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妥處,業者表示本案無法申請申請建築線,雙方已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由業者退還已支付價金及定金孳息,解決紛爭。
103 雲林縣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時該屋現況說明書記明無漏水情事,卻於買賣契約書註明滲漏水處賣方不修理以現況交屋,又本物件透天厝三樓為鐵皮加蓋,消費者於簽約後才知牆壁屬共同壁,不得任意訂釘及鑽洞,經向仲介業者反應並與賣方協調處理未達共識,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處理,經消費者保護官召開消費爭議調解會議,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由賣方退還已收取之5萬元現金及20萬元本票之定金予消費者(買方),解決糾紛。
103 雲林縣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時該屋現況說明書記明無漏水情事,卻於買賣契約書註明滲漏水處賣方不修理以現況交屋,又本物件透天厝三樓為鐵皮加蓋,消費者於簽約後才知牆壁屬共同壁,不得任意訂釘及鑽洞,經向仲介業者反應並與賣方協調處理未達共識,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處理,經消費者保護官召開消費爭議調解會議,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由賣方退還已收取之5萬元現金及20萬元本票之定金予消費者(買方),解決糾紛。
103 雲林縣 建商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嗣後發現該預售屋牆面設置社區配電箱及緊鄰社區電器設備,建商未事先於圖面或以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回覆縣政府,建商表示針對配電箱一事,與消費者達成協議,重新對台電提出申請配置設計,解決紛爭。
103 雲林縣 建商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嗣後發現該預售屋牆面設置社區配電箱及緊鄰社區電器設備,建商未事先於圖面或以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回覆縣政府,建商表示針對配電箱一事,與消費者達成協議,重新對台電提出申請配置設計,解決紛爭。
103 新北市 仲介 交屋遲延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賣方有延遲交屋情形,消費者認該公司未善盡告知責任,致其權益受損要求賠償相關損失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公司回函表示本案消費者與公司已完成交屋程序,係對於該公司服務品質認有瑕疵,公司同意賠償3萬元予消費者,解決紛爭。
103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買方)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主張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買賣意願書解說服務,致消費者(買方)認權益受損,要求退還3萬元斡旋金,遂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回函表示本案同意解除斡旋契約(不動產買賣意願書)並退還3萬元斡旋金,業已通知消費者領取。
103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交屋後發現該屋有壁癌及漏水情形,向業者及原屋主反映請求修繕未果,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會負責施工改善壁癌及漏水事宜,並已通知消費者配合處理。
103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入住一年後經樓下住戶反應廁所天花板漏水問題,惟購買時標的現況說明書載明無漏水,請求仲介公司修繕未果並表示須請前屋主處理,致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經業者回函表示漏水之修繕費用已協議由仲介公司及現屋主共同支付,解決糾紛並將本消費申訴案件撤銷。
103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消費者表示因業者於購屋及議價過程未給予契約審閱期間,致消費者認為有損其權益,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回函表示買賣雙方協商後已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解決紛爭。
103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由於業者未告知該社區發生多起非自然死亡事件,致消費者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與屋主協調後,屋主同意與消費者(買方)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業者同意退還消費者已支付之新臺幣9萬元之仲介服務費。
103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不動產,依提供資料顯示該不動產用途為住宅使用,並已支付斡旋金,嗣後始知悉該不動產法定用途非為住宅,致消費者認權益受損要求解約遭拒,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已協商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契約並退回10萬元斡旋金,解決爭議。
103 新北市 建商 停車位使用權 消費者(承租人)向建設公司承租停車位,嗣後因建設公司將車位產權讓與另一業者,惟該業者不承認原租賃契約,致消費者(承租人)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公司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公司業者回函表示,本案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辦理。已協助消費者(承租人)向建設公司請求退還押租金及解除契約,原停車位租賃契約增加註記解約日期,並退還所餘租金及保證金,解決紛爭。
103 新北市 建商 停車位使用權 消費者(承租人)向建設公司承租停車位,嗣後因建設公司將車位產權讓與另一業者,惟該業者不承認原租賃契約,致消費者(承租人)認為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公司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公司業者回函表示,本案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辦理。已協助消費者(承租人)向建設公司請求退還押租金及解除契約,原停車位租賃契約增加註記解約日期,並退還所餘租金及保證金,解決紛爭。
103 新竹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買方)透過仲介業者購屋,於看屋過程中發現衛浴有阻塞不通情事,故主張簽定買賣契約時約定減價出售並由消費者(買方)自行修繕,但遷入後發現除浴廁外,尚有牆壁出現大面積壁癌且電路呈現焦黑等瑕疵與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不符,請求給付修繕費用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查明並本於消費者利益妥處,業者表示賣方已減價出售無意另給付修繕費用,嗣經業者與買賣雙方協調,最終達成解除買賣契約之合意,解決紛爭。
103 新竹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買方)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簽立買賣契約時約定貸款成數不足5成得解除契約,後經洽所有往來銀行,其核貸成數均不足5成,請求解除契約並無條件返還定金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查明並本於消費者利益妥處,業者表示本筆農地買賣,因賣方農業使用證明取得時程拖延,導致買方無意履約,嗣經業者與買賣雙方協議,最終達成解除契約之合意,解決紛爭。
103 新竹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買方)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簽立買賣契約時約定貸款成數不足5成得解除契約,後經洽所有往來銀行,其核貸成數均不足5成,請求解除契約並無條件返還定金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查明並本於消費者利益妥處,業者表示本筆農地買賣,因賣方農業使用證明取得時程拖延,導致買方無意履約,嗣經業者與買賣雙方協議,最終達成解除契約之合意,解決紛爭。
103 新竹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嗣後主張該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請求解除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查明並本於消費者利益妥處,業者據原屋主表示該屋於租屋期間,租屋者因疾病就醫後逝世,並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發生,業者另向同棟大樓鄰居查證亦屬如此,又警察機關亦查無相關紀錄,嗣經業者與買賣雙方協議,最終達成解約合意,解決紛爭。
103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已簽訂買賣契約書並支付新臺幣55萬元,後因故無意願承購,要求賣方退回已支付9成之價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買賣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賣方退還新臺幣37萬元予買方,消費者(買方)之服務費(新臺幣3萬元)由賣方負擔,代書費及印花稅由仲介業者負擔,雙方約定於辦理撤銷買賣契稅及增值稅之申報後同時交付退還之37萬元價金,圓滿解決糾紛。
103 嘉義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買方)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交屋1年後鄰居告知基地中約有6坪為道路徵收預定地,主張業者與賣方未告知該重要資訊,請求賣方退回新台幣30萬元補貼。 經市政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賣方及業者均坦承未知有約6坪道路預定地資訊得據以告知,消費者(買方)要求新台幣30萬元補貼金,由賣方負擔6萬元及業者負擔24萬元,解決糾紛。
103 彰化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發現房屋水塔漏水,請求修繕或降低價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召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由仲介業者及賣方共同支付新台幣1萬2,000元作為修繕費用,解決紛爭。
103 彰化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發現該屋施工品質不佳有瑕疵,認為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請求盡速修繕未果,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回覆本處,建商表示已修繕完畢,解決紛爭。
103 彰化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入住後發現標的部份牆面龜裂、水泥脫落、鋼筋突出外露及漏水之現象,因此要求建商需賠償、修繕並延長保固期間遭拒,因而衍生消費爭議。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並將處理情況回覆縣政府,經協調建商同意對標的進行修繕並延長保固1年,雙方達成協議解決紛爭。
103 臺中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支付10萬元本票2張(合計20萬元)作為斡旋金,惟事後家人反對,消費者反悔不願購買,遂向仲介業者要求取消購買要約並返還斡旋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與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和解,由仲介業者返還消費者支付之斡旋金10萬元本票2張,另消費者同意支付10萬元做為違約金,解除契約,成功解決紛爭。
103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嗣後發現房屋天花板有嚴重漏水情形,自行修繕後,透過業者請求賣方補償修繕費用遭拒,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先行妥處,惟無法自行和解,故再經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議,經協調後,達成協議,由賣方(原屋主)及仲介業者平均分攤修繕費用,雙方和解。
103 臺中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不動產,於簽定買賣契約後,認為業者於看屋至簽約過程,未詳實解說服務報酬、不動產說明書內容及不動產增建部分權益等爭議,遂要求無條件解約及返還定金45萬元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與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並簽定和解書,由仲介業者降低服務報酬費為買賣總價金之0.3%,消費者如期履行買賣契約,圓滿解決紛爭。
103 臺中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於簽訂買賣契約書後,認為業者未提供附近買賣成交行情,主張買賣契約無效,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與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並由消費者(賣方)賠償違約金15萬元予買方,圓滿解決爭議。
103 臺中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已簽定買賣契約,主張業者於帶看至簽約過程均未告知屋旁有靈骨塔,且頂樓有架設基地台等,要求解約及退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與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退還原收取仲介服務費,買賣契約繼續履行,圓滿解決紛爭。
103 臺北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仲介公司於執行仲介業務過程中表示游泳池每年5月至10月開放,但消費者於交屋時發現游泳池已4年未開放使用且遭建管處查報,正在施工填平,認為業者有刻意欺騙之事實,主張返還所支付之仲介服務費新臺幣15萬1千元整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仲介公司同意返還服務費新臺幣7萬5千元整,雙方均不再針對此案提出任何請求,達成和解。
103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前業者始告知該建築物地下室有嚴重積水情形,消費者主張「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瑕疵修護及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請求未果,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經協調,消費者(買方)及賣方同意由業者委請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現場會勘、提供修繕建議及修繕後施作確認,且由業者委請廠商修繕並延長保固期間為3年,委託公會會勘等事項及委託廠商修繕後增加保固期間之費用由業者負擔,修繕費用由賣方負擔,預定交屋日延長至修繕或施作確認無誤後3日內,解決糾紛。
103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居間成功並已簽妥收取定金收據等服務單據,惟消費者(賣方)認為委託銷售契約無給予合理審閱期間,且尚未簽定買賣契約等因素欲取消交易,惟業者要求支付違約金及服務費,致生糾紛。 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協調達成協議解除契約,消費者(賣方)全數退還買方所支付定金,業者放棄向消費者(賣方)請求支付違約金及服務費,解決糾紛。
103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於交屋前後陸續發現房屋有傾斜瑕疵及嚴重漏水情形,主張原屋主及仲介公司未告知屋況,要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及退還仲介服務費用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經多方溝通後,買賣雙方解除契約,消費者原支付仲介服務費用新臺幣30萬元,仲介公司同意退還22萬元,達成和解。
103 臺北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現場已付訂金新臺幣16萬元並簽訂合約,稍後並付清頭期款66萬元,嗣後消費者以代銷人員未提供合約書帶回審閱,且對建設公司有拖延開工及延遲交屋之虞慮,主張解除契約,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設公司於15日內妥處,經達成和解解除契約,並將消費者支付金額全數退還。
103 臺東縣 仲介 交屋遲延 消費者(買方)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因賣方戶籍遷離及產權移轉等因素,致遲延1個多月完成交屋手續,主張業者未能善盡交易輔助人責任督促如期交屋,致消費者(買方)多次於居住地(外縣市)與不動產所在地來回奔波,損及消費者(買方)權益,且未能協助向賣方求償,服務態度不佳,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經消保官邀集雙方調解達成協議,由賣方支付2萬5千元補償消費者(買方),解決紛爭。
103 臺東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已支付5萬元斡旋金並簽訂契約,並於契約約定註記:如銀行無法辦理房屋貸款時,該契約無效,斡旋金即日無息退還。後經銀行確認無法貸款,消費者主張該買賣無法成立,經催促仲介業者退還斡旋金未予理會,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處理,經消費者保護官召開消費爭議調解會議,協調雙方達成共識,由仲介業者於調解會議當場退還消費者2萬元,解決糾紛。
103 臺東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買方)向建商購屋並完成過戶及交付尾款,原與建商約定應附廚具及退還部分建材費用,惟建商反悔要求消費者(買方)放棄請求權利未果,建商遂拒絕點交並將該屋上鎖,消費者(買方)請求履行契約點交房屋及退還建材差額遭拒,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依法妥處,經協調買賣雙方達成和解,由建商補足廚具1組及退還部分建材費用後完成交屋,解決紛爭。
103 臺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已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經斡旋成功轉成定金後,因故反悔不買,請求解除斡旋契約並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4條規定協調成立,仲介業者同意退還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同意解除斡旋契約(不動產買方議價委託契約),解決糾紛。
103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該屋於保固期內發現有磁磚脫落、浴廁及廚房漏水情形,請求仲介公司處理竟推諉為離職員工責任,致生糾紛。 案經本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消保法第44條等規定進行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就瑕疵部分完成修繕,解決紛爭。
103 臺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簽立不動產購買意願書及支付5萬元斡旋金後,向業者反應未給予契約審閱期,主張解除契約並退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等規定進行調解達成協議,解除不動產購買意願契約,其斡旋金已因居間成功轉成定金由賣方沒收,業者同意另支付6,600元予消費者作為補償。
103 臺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業者表示買方已又付新臺幣3萬元斡旋金,並斡旋成功轉成定金,消費者(賣方)因故反悔不賣,請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4條規定協調成立,消費者(賣方)同意支付新臺幣3萬元仲介服務費並給付新臺幣2萬元予買方作為賠償,終止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解決紛爭。
103 臺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築業購買預售屋,並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因業者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誤繕土地標示而反悔不買,請求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及賠償1倍違約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業者同意退還新臺幣10萬元定金並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解決糾紛。
103 臺南市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與建商簽訂房屋預定買賣契約,簽約前建商從未告知住家前有電線桿與電箱,消費者發現後欲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妥處,雙方和解解除買賣契約,解決爭議。
102 宜蘭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與仲介業者簽斡旋契約購買不動產,支付斡旋金20萬,從出價398萬(含傢俱)到更改斡旋契約出價440萬(不含家俱),某日午間消費者向業者表示不願再與屋主談價,當日傍晚業者卻來電呈報己成交,因而產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本府地政處邀集業者、消費者及賣方(屋主)協調,三方同意仲介業者所收取新臺幣20萬斡旋金,應退還買方新臺幣16萬4仟元,餘新臺幣3萬6仟元給付本案賣方作為買方違約金等所有補償,買賣雙方同意各包一紅包(金額不拘)給予仲介業者作為本案居間報酬。
102 宜蘭縣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仲介業者與賣方蓄意欺瞞屋況,其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記載未據實告知房屋牆壁有壁癌及龜裂情形,消費者認為賣方和仲介業者聯合欺騙且態度不善,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業者於期間內邀集賣方和消費者進行協商,賣方同意補貼消費者新臺幣5萬元整修費用,並完成交屋,三方對爭議事項達成和解,解決糾紛。
102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不動產並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因業者未告知標的附近不動產成交行情,卻建議降低價格設定底價,期間消費者曾向業者表示不希望以底價成交並取消設定底價,然業者即告知已有買方出價達成底價,消費者表示無法出售並願對業者適度賠償解除契約,遂生賠償金額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業者於期間內邀集消費者進行協商,消費者同意支付新臺幣17萬元作為仲介業者賠償服務費,不另支付買方及仲介業者後續賠償費用,仲介業者應負責處理買方各項解約事宜,解決糾紛。
102 宜蘭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嗣後發現房屋內部右後方出現下陷情形,主張經紀人員未盡告責任,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本府地政處邀集業者、消費者協調,並請仲介業者邀請本案出賣人出席,三方協商結果,三方合意由仲介業者及賣方共同支付新台幣12萬元整給予消費者作為瑕疵修繕費用及補償,解決糾紛。
102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居間購買臨路農地,惟尾款付清前消費者發現係爭農地並未臨路,認為業者刻意隱瞞瞞重要資訊,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二造合意依約履行。惟仲介業者同意折價服務報酬2萬5仟元、賣方同意折價價金5萬元,作為補償消費者之損失。
102 南投縣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表示仲介業者未清楚告知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替代關係,遂交付斡旋金10萬元,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與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退還新台幣5萬元斡旋金予消費者,雙方和解。
102 南投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專任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於委售期間逕將房屋銷售予委託期間業者曾帶看之買方,遭仲介請求屋主給予服務報酬,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消費者同意給付服務報酬新台幣17萬5千元,解決糾紛。
102 桃園縣 仲介 交屋遲延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買賣契約簽訂後,因仲介業者未適時提醒及服務導致消費者過戶等程序遲延,須支付違約金與賣方,遂請求仲介業者代為支付違約金。 案經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仲介業者表示願代消費者支付違約金,雙方和解。
102 桃園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消費者於交付斡旋金後覺得出價過高,致電仲介業表示要求取消此筆斡旋協議,惟仲介業表示已成交,遂請求仲介業退還斡旋金。 案經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仲介業者及賣方表示願意退還斡旋金,雙方和解。
102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買賣契約書中註明未漏水,經買賣成交入住後發現房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按房屋減損的價值給予價金的補償。 案經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仲介業者表示賣方願補貼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和解。
102 桃園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買賣契約書簽訂後,因未告知土地坪數小於建物坪數,導致貸款方面有問題,遂請求解除契約並退還所有價金。 案經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仲介業者表示賣方願解除合約,雙方達成和解。
102 桃園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三房車位,買賣契約簽訂時仲介業也有註明車位位置,惟事後發現現況說明書有加註無車位(須支付租金),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並退款10萬元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仲介業者及賣方表示願意退還7萬元款項,雙方和解。
102 桃園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買賣契約成立後才發現一樓部分空間已改變,與建物成果圖不符,主張係仲介業惡意隱瞞資訊,遂請求返還價金、仲介費及損害賠償。 案經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雙方經本縣桃園市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賠償消費者130萬元整,雙方和解。
102 高雄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委請業者仲介購買成屋,買方支付斡旋金5萬元後查覺該房產管理非仲介所稱24小時管理員駐守,遂要求退還,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返還斡旋金5萬元予買方,雙方達成和解。
102 高雄市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臨路經查為私有建地,非為業者表示鄰地為公有道路,遂要求解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與消費者雙方和解,並解除買賣契約。
102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因房屋白蟻侵蝕情況嚴重,主張終止買賣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買賣雙方無條件解除契約,雙方和解。
102 基隆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因業者未告知其權利義務、未提供3個月成交行情及建物有違建部分,故主張業者應退還二分之一定金(斡旋金已轉為定金)遭拒,遂生爭議。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本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並經地政處居間協調雙方已達成和解,由賣方退還買方二分之一定金,解決紛爭。
102 基隆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稱透過仲介公司購屋,業者隱匿房屋漏水嚴重問題,遂請求解除契約、退還仲介費用及其他費用遭拒,致生爭議。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本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並經地政處居間協調雙方已達成和解,由賣方負維修之責任。
102 雲林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買方於支付2萬元斡旋金後,消費者(賣方)以年邁不想搬動為由主張解約,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限期內妥處,經仲介公司數次協議溝通後,消費者(賣方)同意賣屋並正式簽訂契約,解決糾紛。
102 雲林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進住前即發現房屋有漏水問題,遂要求建商處理,惟入住半年業者仍未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限期內妥處,建商表示已將漏水情形改善完成,圓滿解決糾紛。
102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多年前透過仲介公司購屋,惟簽約前業者承諾未來若有進行漏水修繕,賣方願支付修繕費用,然事後欲透過業者聯絡屋主處理漏水修繕未果,致損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本案同意補貼消費者修繕費用新台幣陸萬元整,解決紛爭。
102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消費者認為業者於購屋及議價過程未給予契約審閱期,亦未解說相關契約內容規範,致消費者認為損及權益,遂請求返還已付之現金、支票、本票等遭拒,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已協商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繼續履約,解決紛爭。
102 新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於看屋當日簽訂買賣契約,支付簽約金3萬及本票92萬,惟嗣後消費者認為未給予契約審閱期,另立契日期為10天後,惟消費者仍有所疑慮,遂請求退回本票,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買賣雙方已合意解除該買賣契約,由賣方沒收買方3萬元,並退還買方本票92萬。
102 新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惟買方一再拖延交付價金,致消費者(賣方)認其權益受損,遂要求解約,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本案經協商買賣雙方已同意解除契約,並於買賣契約書相關條款簽章為憑。
102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經由仲介業者購屋,惟因擔心貸款成數不足致無法履約,為免違約賠償問題,主強解約遭拒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經買賣雙方協調後同意順延履約日期,已達成共識和解在案。
102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交屋後始發現屋內多處有蛀蟲嚴重侵蝕,申訴人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公司表示交屋後公司即連繫賣方協商處理,業經賣方允諾即安排廠商進行除蟲,現均順利完成。
102 新竹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房屋,簽約時仲介及賣方皆稱無滲漏水,惟交屋時發現有滲漏水、壁癌及排水不良現象,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業者表示經與屋主連繫已將漏水狀況修復完妥,並經消費者現勘確認無誤在案。
102 嘉義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已支付斡旋金商業本票新台幣50萬元,因簽不動產買賣意願書時與當時談論的條件不符,要求退還本票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經本府協調成功,買方以新台幣3萬元補貼賣方,賣方支付仲介公司服務費1萬元,仲介公司歸還買方商業本票新台幣50萬元,不動產買賣意願書及要約書同時作廢。
102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已支付定金新台幣50萬元,惟主張買賣契約書無審閱期且未提供房屋現況說明書,遂要求退還定金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經本府協調成立,賣方同意退還定金50萬元予買方,買方同意付仲介公司服務費5萬元,買賣契約書同時作廢,解決紛爭。
102 彰化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置房屋,已簽訂斡旋契約並支付10萬元定金,未料業者於通知成交後遲未辦理簽訂買賣契約事宜,消費者認為業者顯已違約,遂生爭議。 案經本府函請仲介業者妥善處理,爭議雙方於本府協調處理下已合解,並協議取消買賣契約。
102 臺中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房屋,並支付16萬本票作為斡旋金,惟事後反悔,向仲介要求取消購買要約並返還斡旋金,因仲介拒絕,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消費者與及仲介業者於指定日期至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由仲介返還消費者支付之斡旋金16萬本票,解決紛爭。
102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嗣後發現房屋有嚴重漏水情形,於自行修繕後,透過業者請求賣方補償修繕費用遭拒,致生糾紛。 本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惟雙方無法自行和解,故再經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經協調後,由仲介支付部分維修費用,雙方和解。
102 臺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給付斡旋金10萬元請仲介公司向屋主議價,嗣屋主同意,惟消費者嗣後發現房屋瑕疵,不願購買,請求仲介公司返還斡旋金,仲介稱已被屋主沒收,無法退還,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仲介公司同意返還斡旋金10萬元,消費者、屋主及仲介公司共同簽訂協議書,三方同意無條件解除買賣有關之契約,亦不得有任何求償行為。
102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主張經仲介公司疲勞轟炸於凌晨時間簽訂買賣契約,事後發現契約內容多項與事實不符,多次要求解約未果,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消費者同意支付賣方新臺幣15萬元,並解除契約,嗣後消費者又主張仲介公司未退還屋主未同意出價之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整,經地政局電話協調後,仲介公司同意退還,達成和解。
102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經簽訂買賣契約後,消費者發現仲介公司隱瞞重要交易資訊(未告知隔壁間成交行情及該棟大樓曾發生自殺事件),遂請求解除契約,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達成和解解除契約。
102 臺南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消費者於業者透露底價後下訂並繳交定金,然事後賣方反悔不賣,消費者認為業者疑有欺騙消費者之虞,致使自身權益遭受損失,要求仲介業賠償雙倍定金,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消費者同意接受仲介業者無息返還已支付之價金,雙方解除議價契約。
102 臺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發現該屋曾有滲水紀錄及陽台外推情形,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除仲介業委託地政士辦理移轉費用由消費者負擔外,剩餘已收之價金退還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解決紛爭。
102 臺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商購屋,交屋後發現屋前馬路遭鄰地所有人主張產權,遂生通行阻礙,致生爭議。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建商報請工務等機關命屋前馬路地主拆除障礙物。
102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然一個多月後發現多處漏水,立即請求建商處理,且消費者因漏水情形嚴重無法入住而拒絕支付尾款。建商於處理漏水問題時,因故又造成房屋多處毀損,消費者因此請求房屋損害及精神損失,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4條規定調解成立,建商同意補貼支付買方貸款利息差額,而買方同意拋棄其餘請求權。
102 臺南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購買成屋後,於驗屋時發現屋內大理石地板出現水漬且脫膠情況嚴重。因建商未積極處理,消費者遂請專業人士估價,然估價結果與建商評估有落差,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經消費者挑選建材並同意於施工前先繳期款後,建商同意施做大理石工程,待完成後,消費者願意立即交屋並繳清所有款項,解決爭議。
102 臺南市 建商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前往辦理交屋時發現建商擅自同意台電架設電桿於標的物旁,消費者遂請求建商出面解決此問題,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建商同意將已繳房屋價金無息退還買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101 宜蘭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斡旋購買土地乙筆,已簽定購買意願書並支付新台幣20萬元本票,隔天複看即通知業者終止斡旋契約,但業者表示賣方已同意出售,並將系爭本票轉為定金,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經雙方協商結果,消費者同意支付新台幣8萬元整作為本案買方違約金及居間報酬,業者應向賣方索回20萬元本票並返還給消費者。
101 宜蘭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斡旋購買土地乙筆,已簽定購買意願書並支付新台幣20萬元本票,隔天複看即通知業者終止斡旋契約,但業者表示賣方已同意出售,並將系爭本票轉為定金,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經雙方協商結果,消費者同意支付新台幣8萬元整作為本案買方違約金及居間報酬,業者應向賣方索回20萬元本票並返還給消費者。
101 宜蘭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與仲介業者簽斡旋契約購買不動產,因業者未明確告知有要約書或斡旋契約的選擇,且經紀人員未逐一說明簽約後不購買之嚴重性,故請求返還斡旋金(已轉定金)新臺幣5萬元並解除契約遭拒,因而產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業者於期間內,已另尋找新買主與賣方簽約,並協商賣方退還消費者5萬元定金,經消費者收回5萬元後即撤銷申訴,解決糾紛。
101 宜蘭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成屋,於委託期限內告知已成交尚未簽約,經多次洽詢經紀人亦無任何電話或書面通知,認為業者服務態度不佳,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本府地政處邀集業者、消費者及買方協調,業者同意所收取之新臺幣20萬斡旋金,退還買方新臺幣16萬4仟元,餘新臺幣3萬6仟元為買方違約金補償消費者。
101 宜蘭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一棟,嗣後發現3、4樓無水及頂樓安全門無法閉合等瑕疵,遂向業者及屋主反應均未理會,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議,協商結果業者同意支付新台幣2萬2仟元整給予消費者,作為本案所有暇疵修繕補償,解決紛爭。
101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其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記載未有滲漏水之情形,惟過戶前因下大雨發現房屋有漏水情況,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業者於期間內邀集原屋主和消費者進行協商,原屋主同意處理漏水問題並開立抓漏保固書,解決糾紛。
101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購買成屋,房屋漏水事項於合約簽定時承諾處理,購買後持續產生多處油漆脫落及滲漏水現象,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本案經消費者、業者及原屋主協商結果,業者及原屋主同意支付新台幣20,000元整作為本案物之瑕疵修繕補償。
101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購買成屋,房屋漏水事項於合約簽定時承諾處理,購買後持續產生多處油漆脫落及滲漏水現象,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本案經消費者、業者及原屋主協商結果,業者及原屋主同意支付新台幣20,000元整作為本案物之瑕疵修繕補償。
101 宜蘭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之公同共有之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34-1條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並委託仲介業者銷售,由於消費者並未委託該仲介業者銷售,主張不應收取仲介費,但法院提存金額已扣除仲介費,請仲介業者退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本案經雙方協商結果,兩造同意由仲介業補償新臺幣5萬6仟元整給予消費者作為補償,因提存金額是他共有人向法院聲請,若認為扣除仲介費不合理,另建議消費者可循其他民事方式向他共有人請求。
101 宜蘭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之公同共有之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34-1條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並委託仲介業者銷售,由於消費者並未委託該仲介業者銷售,主張不應收取仲介費,但法院提存金額已扣除仲介費,請仲介業者退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本案經雙方協商結果,兩造同意由仲介業補償新臺幣5萬6仟元整給予消費者作為補償,因提存金額是他共有人向法院聲請,若認為扣除仲介費不合理,另建議消費者可循其他民事方式向他共有人請求。
101 花蓮縣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地,明知消費者目的在於種植有機作物,卻刻意隱瞞系爭農地無法種植有機作物之事實,仍促成消費者購買系爭農地,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44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兩造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兩造平均負擔地政士費用、仲介同意不收取仲介費用,圓滿解決糾紛。
101 花蓮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屋主專任委託仲介業者銷售中古屋1棟,詎料於委售期間終了後,屋主逕將房屋銷售予委託銷售期間曾帶看之買方,遭仲介業請求屋主給付服務報酬,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踐行申訴與調解程序,屋主同意給付仲介服務報酬新台幣6萬6仟元,圓滿解決爭執。
101 花蓮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屋主專任委託仲介業者銷售中古屋1棟,詎料於委售期間終了後,屋主逕將房屋銷售予委託銷售期間曾帶看之買方,遭仲介業請求屋主給付服務報酬,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踐行申訴與調解程序,屋主同意給付仲介服務報酬新台幣6萬6仟元,圓滿解決爭執。
101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已簽訂中古屋買賣契約書後,買方因自籌款項問題無法依約給付價金,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兩造合意依民法249條規定,由賣方沒收買方訂金並解除買賣契約,解決糾紛。
101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新成屋,因業者刻意隱瞞系爭標的附近有瓦斯罐裝廠及鐵工廠(即嫌惡設施),並已促成兩造成立買賣契約,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44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賣方同意減價25萬元,減價部分由賣方與仲介業者各分擔半數,圓滿解決糾紛。
101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因業者刻意隱瞞系爭中古屋無自來水,係接用附近事業地下水之事實,後因附近事業拒絕該消費者繼續接用地下水,面臨無水可用窘境衍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本府消保官聯繫自來水公司裝設自來水,協調兩造分攤自來水裝設費用,過渡期間協調附近事業持續提供地下水,圓滿解決糾紛。
101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於簽定買賣簽約後發現仲介惡意隱瞞系爭房屋之化糞池遭隔壁鄰居損壞而未處理,遂要求賣方應支付賠償金並拒付尾款。 依消費者保護法踐行申訴與調解程序,原屋主(賣方)同意給付買方3萬元作為賠償,雙方繼續履行買賣契約。
101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於簽定買賣簽約後發現仲介惡意隱瞞系爭房屋之化糞池遭隔壁鄰居損壞而未處理,遂要求賣方應支付賠償金並拒付尾款。 依消費者保護法踐行申訴與調解程序,原屋主(賣方)同意給付買方3萬元作為賠償,雙方繼續履行買賣契約。
101 花蓮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申請人向建商購買樣品屋,因使用氧化鎂板作為裝潢建材,導致客廳、主臥室及餐廳裝潢部分有持續滲水嚴重現象,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44條規定踐行申訴及調解程序後,建商同意補貼漏水修繕2成費用並回復原狀,圓滿解決糾紛。
101 南投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因反應業者收取之服務報酬太多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44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消費者保護官邀集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減收服務報酬新臺幣16萬元,解決紛爭。
101 南投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因反應業者收取之服務報酬太多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44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消費者保護官邀集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減收服務報酬新臺幣16萬元,解決紛爭。
101 南投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屋,建商未於約定日期前交屋,遂要求終止買賣契約並全額退費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規定協調成立,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由建商無息退還消費者已支付之房地買賣價金,解決糾紛。
101 南投縣 建商 坪數不足 消費者與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發現實際土地及建築物坪數與合約所載不符,遂向業者請求找補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經消費者保護官邀集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找補4萬2千元達成合解,解決糾紛。
101 南投縣 建商 坪數不足 消費者與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發現實際土地及建築物坪數與合約所載不符,遂向業者請求找補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經消費者保護官邀集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找補4萬2千元達成合解,解決糾紛。
101 南投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發現漏水瑕疵及挖補破壞牆面情事,遂請求業者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業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規定協調成立,建商同意修繕,雙方達成和解。
101 桃園縣 代銷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代銷公司購買預售屋,因個人因素無法履約,欲終止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買方支付代銷業者新臺幣6萬元服務費,其餘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解決紛爭。
101 桃園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農地並已支付定金新台幣2萬元,惟部份土地為共有,消費者恐日後有土地糾紛產生,遂請求返還定金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新台幣1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101 桃園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農地並已支付定金新台幣2萬元,惟部分土地為共有,消費者恐日後有土地糾紛產生,遂請求返還定金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新台幣1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101 桃園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支付斡旋金新台幣5萬元,惟事後瞭解該屋售價高於市場行情,認為仲介業者未提供正確資訊,遂請求返還斡旋金並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新台幣5萬元斡旋金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101 桃園縣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惟入住後,發現地磚多數空洞損壞,與房屋之現況說明書內容明顯不符,遂請求賣方支付維修費用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支付維修費用新台幣4萬元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101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向仲介業者及賣方請求修繕未予理會,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還服務報酬4萬元整,達成和解。
101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向仲介業者及賣方請求修繕未予理會,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還服務報酬4萬元整,達成和解。
101 桃園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支付服務費12萬元,惟事後發現現況說明書與現況事實不符,且仲介業者未盡力代為與賣方協商,遂請求返還部分服務費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服務費新台幣4.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101 桃園縣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房屋,已支付賣方新台幣35萬,因賣方未告知該房屋為海砂屋,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已支付費用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返還買方購屋款,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101 桃園縣 仲介 氯離子檢測 買方透過仲介購買房屋,驗屋時發現側邊牆壁壁癌與後端牆壁剝落問題,於交屋前要求做氯離子檢測,賣方不配合檢測,遂起爭端。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解除契約並退還價金67萬1仟元整。
101 桃園縣 仲介 氯離子檢測 買方透過仲介購買房屋,驗屋時發現側邊牆壁壁癌與後端牆壁剝落問題,於交屋前要求做氯離子檢測,賣方不配合檢測,遂起爭端。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解除契約並退還價金67萬1仟元整。
101 桃園縣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房屋,已支付賣方新台幣35萬,因賣方未告知該房屋為海砂屋,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已支付費用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返還買方購屋款,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101 桃園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支付訂金新台幣10萬元,惟仲介業者未告知房屋非一般住宅,無法辦理首購貸款,且貸款成數過低,遂請求返還訂金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返還新台幣10萬元訂金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101 桃園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支付訂金新台幣10萬元,惟仲介業者未告知房屋非一般住宅,無法辦理首購貸款,且貸款成數過低,遂請求返還訂金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返還新台幣10萬元訂金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101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請仲介業者購買成屋,該標的物附有車庫可供停車,但至夜間因巷口出入處有他車停放,致消費者車輛無法順利進出,遂請求解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買賣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雙方達成和解。
101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請仲介業者購買成屋,該標的物附有車庫可供停車,但至夜間因巷口出入處有他車停放,致消費者車輛無法順利進出,遂請求解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買賣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雙方達成和解。
101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委請業者仲介成屋,業者隱瞞漏水,請求解除契約。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退還服務費5萬元,並解除契約,雙方和解。
101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委請業者仲介成屋,業者隱瞞漏水,請求解除契約。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退還服務費5萬元,並解除契約,雙方和解。
101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租屋,並已簽定房屋租賃契約,後因故要求解約並經屋主同意,因認為仲介要求服務報酬不合理,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同意服務報酬酌減,並協調雙方解除租賃契約,達成和解。
101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租屋,並已簽定房屋租賃契約,後因故要求解約並經屋主同意,因認為仲介要求服務報酬不合理,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同意服務報酬酌減,並協調雙方解除租賃契約,達成和解。
101 高雄市 仲介 施工瑕疵 消費者委請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標的物地磚突起,請求協助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由原屋主(賣方)及仲介業者共同支付修繕費用1萬7仟元協助維修,雙方達成和解。
101 高雄市 仲介 施工瑕疵 消費者委請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標的物地磚突起,請求協助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由原屋主(賣方)及仲介業者共同支付修繕費用1萬7仟元協助維修,雙方達成和解。
101 高雄市 仲介 產權不清楚 委請業者仲介購買成屋,因水溝部分為鄰地產權,遂請求協助。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買方負擔水溝面積1/4價金,並順利辦理土地移轉,雙方和解。
101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請仲介購買成屋,業者未告知標的物登記為店舖,致無法符合青年安心成家貸款,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減收買方服務費,雙方和解。
101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請仲介購買成屋,因貸款不足致無購買意願,請求解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買方支1萬元為履約專戶及利息費用,並解除買賣契約,雙方和解。
101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後因貸款額度不足,致無法履約,遂請求解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由買方支1萬元作為履約專戶及利息費用,並解除買賣契約,雙方和解。
101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後因貸款額度不足,致無法履約,遂請求解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由買方支1萬元作為履約專戶及利息費用,並解除買賣契約,雙方和解。
101 基隆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公司購屋並已簽定斡旋契約,事後發現該斡旋契約書顯不公平,欲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斡旋金遭拒,遂生爭議。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暨本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處居間協調後,消費者與仲介公司達成和解,退還斡旋金,解決爭議。
101 雲林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將房屋滲漏水情形推諉為抓漏師傅未告知滲漏水處,因而未施工修繕,導致梅雨季節時屋內滲漏水,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雙方達成協議,請防水塗料行施工,所需工程費用由仲介業者全數負擔,解決糾紛。
101 雲林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將房屋滲漏水情形推諉為抓漏師傅未告知滲漏水處,因而未施工修繕,導致梅雨季節時屋內滲漏水,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雙方達成協議,請防水塗料行施工,所需工程費用由仲介業者全數負擔,解決糾紛。
101 雲林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已簽定不動產購買意願書並支付斡旋金新台幣5萬元,因故無法履約要求全數返還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願意返還2萬元,解決紛爭。
101 雲林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已簽定不動產購買意願書並支付斡旋金新台幣5萬元,因故無法履約要求全數返還遭拒,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願意返還2萬元,解決紛爭。
101 雲林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因業者未依委託價格與屋主斡旋,已支付斡旋金新台幣10萬元本票,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經協調雙方已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10萬元本票,解決紛爭。
101 雲林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屋,建商因故延後交屋時間,要求依契約每逾一日按已繳房屋價款萬分之五給付遲延利息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函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建商給付3萬6仟元予消費者,作為延遲交屋之補償,並施作一樓臺階扶手及贈送有線電視網路線。
101 雲林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屋,建商未於約定日期前將房屋缺失部分改善完畢並交屋,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消費者所提缺失業者均已修繕,惟雙方仍有品質上認知差距,協議自尾款中扣除3萬6仟元由消費者自己雇工修繕,並將剩餘尾款匯給建商,解決糾紛。
101 雲林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屋,建商因故延後交屋時間,要求依契約每逾一日按已繳房屋價款萬分之五給付遲延利息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函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建商給付3萬6仟元予消費者,作為延遲交屋之補償,並施作一樓臺階扶手及贈送有線電視網路線。
101 雲林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屋,建商未於約定日期前將房屋缺失部分改善完畢並交屋,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消費者所提缺失業者均已修繕,惟雙方仍有品質上認知差距,協議自尾款中扣除3萬6仟元由消費者自己雇工修繕,並將剩餘尾款匯給建商,解決糾紛。
101 雲林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於6年前向建商購屋,現發現頂樓前陽台圍牆與琉璃瓦銜接處發生整排裂縫情事,雖經建商處理過幾次,仍再度發生同樣問題,遂要求公司拆除部分琉璃瓦重新施作,且施工費用應由建商負擔遭拒,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經雙方協議,消費者同意由建材行進行頂樓圍牆裂縫整修工程,建設公司協助負擔一半整修費用,解決糾紛。
101 雲林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於6年前向建商購屋,現發現頂樓前陽台圍牆與琉璃瓦銜接處發生整排裂縫情事,雖經建商處理過幾次,仍再度發生同樣問題,遂要求公司拆除部分琉璃瓦重新施作,且施工費用應由建商負擔遭拒,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經雙方協議,消費者同意由建材行進行頂樓圍牆裂縫整修工程,建設公司協助負擔一半整修費用,解決糾紛。
101 新北市 仲介 坪數不足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簽約前業者告知標的面績為26坪及增建部分共約50坪,且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解說,向業者反應始提供權狀說明,惟因登記面積與該業者所述不符,致消費者認為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表示並召開協調會議後,買賣雙方已達成協議解除契約。
101 新北市 仲介 坪數不足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簽約前業者告知標的面績為26坪及增建部分共約50坪,且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解說,向業者反應始提供權狀說明,惟因登記面積與該業者所述不符,致消費者認為權益受損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表示並召開協調會議後,買賣雙方已達成協議解除契約。
101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嗣後發現房屋有漏水情形,就修繕費用問題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經協調賣方願支付8仟元修繕,另由業者支付1萬7仟元修繕達成和解。
101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簽訂契約後樓下住戶以存證信函控訴廁所漏水至少超過1年未修好,消費者遂向業者主張修繕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業者表示經與屋主連繫已將漏水狀況修復完妥,並檢附保固書經消費者現勘確認無誤在案。
101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嗣後發現房屋有漏水情形,就修繕費用問題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經協調賣方願支付8仟元修繕,另由業者支付1萬7仟元修繕達成和解。
101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因業者未提供附近區堿成交行情及契約審閱期,遂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表示賣方已返還消費者新臺幣10萬元定金,並附有三方簽署之證明書為憑。
101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公司未提供附近區域成交行情及足夠審閱期,且合約書記載金額又與實付金額不符,疑有賺取差價之嫌致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公司表示召開協調會後,買、賣雙方已達成解除契約之協議。
101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不動產,惟簽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時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及交易行情致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表示承接申訴人委託銷售不動產標的物時即有買方願意承購,惟表示要直接與申訴人敲定成交價格,徵詢屋主意願,表示願意見面洽談,業者安排雙方見面協商並敲定價格完成買賣契約簽定。
101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不動產,惟簽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時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及交易行情致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表示承接申訴人委託銷售不動產標的物時即有買方願意承購,惟表示要直接與申訴人敲定成交價格,徵詢屋主意願,表示願意見面洽談,業者安排雙方見面協商並敲定價格完成買賣契約簽定。
101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公司未提供附近區域成交行情及足夠審閱期,且合約書記載金額又與實付金額不符,疑有賺取差價之嫌致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公司表示召開協調會後,買、賣雙方已達成解除契約之協議。
101 新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因主張簽約時未詳讀契約內容,又因貸款問題無意購買,針對解約賠償費用問題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公司回函表示買賣雙方已達成協議,賣方沒收買方10萬元違約金並解除買賣契約。
101 新北市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已支付備證款133萬及仲介費5萬元,嗣後因氯離子含量檢測超高,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該業者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解除契約,並退還買方已支付之價金。
101 新北市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已支付備證款133萬及仲介費5萬元,嗣後因氯離子含量檢測超高,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該業者表示雙方已達成協議解除契約,並退還買方已支付之價金。
101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因銀行貸款條件未確認即要求簽履約保證,又因選擇貸款銀行等致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提供資料顯示消費者已與賣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解決紛爭。
101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因銀行貸款條件未確認即要求簽履約保證,又因選擇貸款銀行等致衍生爭議。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提供資料顯示消費者已與賣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解決紛爭。
101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交屋後始發現屋內木作櫥櫃皆遭蛀蟲嚴重侵蝕,認其權益受損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回函表示已協助消費者與賣方協調除蟲修繕方式及範圍並達成共識,由賣方負擔全額修繕費用,解決糾紛。
101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因簽約前業者及賣方均未告知有違章被舉報拆除之情事,且未提供不動產現況說明書進行解說,致生權益受損。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買賣雙方已達成協議,賣方同意將已收價金59萬元退還消費者並解除契約,解決糾紛。
101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並已支付10萬元定金,因發現附近有嫌惡設施,遂要求解約並返還定金遭拒,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回覆本局,建商表示已將定金10萬元退回至該消費者帳戶。
101 新北市 建商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嗣後發現鄰近區域有製造食用油工廠,與當初銷售人員所述情形不符,請求更換樓層或減少價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回覆本局,業者表示雙方已達成更換樓層之協議,解決糾紛。
101 新竹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與仲介公司簽訂斡旋金議價委託書並支付斡旋金新台幣2萬元,委託仲介公司以750萬元議價購買房屋,買賣價款談妥後,因部分條件買賣雙方無法達成共識,遂不願繼續簽訂買賣契約,並請求賣方返還已轉為定金之斡旋金及解除斡旋金議價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經本府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經仲介公司努力協商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返還新台幣2萬元定金並解除斡旋金議價契約。
101 新竹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新成屋並已簽訂買賣契約書,欲作二次施工將大門外推,卻無法取得管理委員會同意施作之同意書,認為仲介公司當初稱大門可外推施作是欺騙消費者,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並經本府地政處邀集買賣雙方及仲介業者三方召開協商會議,分析案情及建議解決方案,協商後三方達成協議,契約繼續履行,化解糾紛。
101 新竹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新成屋並已簽訂買賣契約書,欲作二次施工將大門外推,卻無法取得管理委員會同意施作之同意書,認為仲介公司當初稱大門可外推施作是欺騙消費者,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並經本府地政處邀集買賣雙方及仲介業者三方召開協商會議,分析案情及建議解決方案,協商後三方達成協議,契約繼續履行,化解糾紛。
101 新竹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銷售房屋,成交後發現土地增值稅無法以自用住宅稅率計課,欲提高房屋售價,買方不同意,亦不同意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致衍生糾紛。 案經本府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公司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仲介公司努力協調後,買賣雙方已達成協議解除契約,解決糾紛。
101 新竹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房屋,簽訂買賣契約,發現屋後屬市政府施作污水排水管線範圍,廚房部有拆除之虞,認仲介公司隱瞞資訊,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並經本府消費者保護官邀集爭議雙方召開調解會議,後經雙方同意買方以2萬元之補償慰問賣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仲介不得收取服務費,化解糾紛。
101 新竹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房屋,簽訂買賣契約,發現屋後屬市政府施作污水排水管線範圍,廚房部有拆除之虞,認仲介公司隱瞞資訊,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並經本府消費者保護官邀集爭議雙方召開調解會議,後經雙方同意買方以2萬元之補償慰問賣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仲介不得收取服務費,化解糾紛。
101 新竹縣 仲介 廣告不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簽約後發現該土地無聯外道路,認為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且求償遭拒;然業者主張廣告或銷售內容已載明土地之對外通行等狀況,雙方爭執,致生糾紛。 消費者曾向系爭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消保官提出消費爭議申訴,後續仲介業者提出說明該土地有相關之聯外道路並協助申請指定建築線,惟消費者復於仲介業者協助處理過程中,發現該土地之鄰地有越界建築情事,仲介業者主動與鄰地地主協調分割占用部分,並由鄰地地主購買後,再與消費者協商,並於消費爭議調解中達成和解。
101 嘉義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交屋後才發現漏水問題,因故要求賣方應支付新台幣5萬1仟元修繕漏水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本府協調成功,賣方以新台幣3萬元補貼買方僱工修理漏水工程,解決糾紛。
101 嘉義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主張簽訂確認書未給予契約審閱期且未告知內容及效力,因故要求退還定金現金新台幣6萬元及新台幣30萬之本票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經買賣雙方協調成功,由仲介業者退還定金現金新台幣6萬元及新台幣30萬之本票與消費者,並由消費者支付新台幣2萬元作為仲介業者相關費用。
101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已支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及本票100萬元,因業者未開立收據及簽約單據,要求退還定金及本票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本府依消費者保護法召開協調會議,買方同意以新台幣22萬元賠償賣方(定金新台幣10萬元及另付12萬元),賣方同意退還100萬之本票,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
101 彰化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置房屋,於簽訂購買意願書並交付斡旋金新台幣70萬元(本票)後,發現通行權有疑慮,要求排除疑慮或解約退還斡旋金,經仲介業者表示賣方已同意售屋,斡旋金已轉成定金並交付賣方,又賣方已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買方同意支付新台幣5萬元予賣方,賣方撤回本票裁定並將本票交還買方,解決消費糾紛。
101 彰化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置房屋,於簽訂購買意願書並交付斡旋金新台幣70萬元(本票)後,發現通行權有疑慮,要求排除疑慮或解約退還斡旋金,經仲介業者表示賣方已同意售屋,斡旋金已轉成定金並交付賣方,又賣方已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買方同意支付新台幣5萬元予賣方,賣方撤回本票裁定並將本票交還買方,解決消費糾紛。
101 彰化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置房屋,於簽訂買賣契約書後發現屋前道路車輛通行不易,要求解約遭拒,業者表示契約無相關約定,不得藉此解除契約,遂生糾紛。 案經本府函請仲介業者妥善處理,期間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協助斡旋減少買賣價金(含仲介服務報酬)共計新台幣58萬元,雙方同意以現況交屋,解決糾紛。
101 彰化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置房屋,於經紀人員帶看房屋時再三詢問有無瑕疵,經紀人員均表示無此情形,但簽立買賣意願書並交付斡旋金新台幣6萬元後,發現房屋有嚴重漏水及壁癌情形,致生糾紛。 案經本府函請仲介業者妥善處理,期間雙方於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雙方解除買賣意願書,仲介公司退還斡旋金半數(新台幣3萬元)予買方,解決消費糾紛。
101 彰化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與仲介業者簽訂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後,因家人反對售屋而欲解除契約,原同意支付新台幣5萬6,000元解約金,後因失業無法支付違約金又遭仲介業者追討,故向本府提出申訴。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收取新台幣2,000元之必要費用,雙方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101 彰化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與仲介業者簽訂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後,因家人反對售屋而欲解除契約,原同意支付新台幣5萬6,000元解約金,後因失業無法支付違約金又遭仲介業者追討,故向本府提出申訴。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收取新台幣2,000元之必要費用,雙方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101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房屋,簽約時仲介及賣方皆稱無滲漏水,惟交屋時發現有滲漏水、壁癌及排水不良現象,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由府法制局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業者不收取仲介費用,並支付消費者新臺幣2萬元作為損失賠償。
101 臺中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故消費者主張契約無效要求解約未果,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集買賣雙方及仲介業者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買方並支付30,000元補償賣方。
101 臺中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故消費者主張契約無效要求解約未果,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召集買賣雙方及仲介業者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買方並支付30,000元補償賣方。
101 臺中市 仲介 施工瑕疵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於交屋後發現地磚隆起損壞,請求處理遭拒,致生爭議。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經由本府消保官協調,仲介業者同意補償消費者修復費用,雙方達成和解。
101 臺中市 仲介 施工瑕疵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於交屋後發現地磚隆起損壞,請求處理遭拒,致生爭議。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經由本府消保官協調,仲介業者同意補償消費者修復費用,雙方達成和解。
101 臺中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出售房屋,因仲介未解釋專任契約與一般委任契約之差異,致消費者認為所簽立之專任契約顯不合理,欲終止專任委售契約並改為一般委任契約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經本府地政局召開協調會議,消費者與業者達成協議,解除委任契約,解決紛爭。
101 臺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買賣成屋,因賣方簽訂專任委託約後欲改簽訂一般委託約遭拒,致買方支付斡旋金及定金後,發生賣方不願出售情事,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賣方同意支付買方新臺幣10萬元、給付仲介公司服務費新臺幣14萬元,仲介公司於會後返還定金予買方,原委託銷售契約書、購屋承諾書無條件解除,三方均不再對此案提出任何請求,達成和解。
101 臺北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簽訂買賣契約後發現除契約書記載之瑕疵外,尚有多處未告知及記載之瑕疵,致生糾紛,故請求解除買賣契約。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仲介公司與消費者三方達成和解,買賣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契約,返還已繳價款、相關契約及書表資料,另仲介公司同意不收取雙方服務費。
101 臺北市 仲介 停車位使用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於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對停車位使用權發生疑義,消費者原認停車位係公設未登記各別持分,惟交屋前始發現停車位係以主建物方式登記,致生糾紛,請求減少買賣價金。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達成和解,仲介公司同意退還服務費新臺幣20萬元。
101 臺北市 仲介 停車位使用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於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對停車位使用權發生疑義,消費者原認停車位係公設未登記各別持分,惟交屋前始發現停車位係以主建物方式登記,致生糾紛,請求減少買賣價金。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達成和解,仲介公司同意退還服務費新臺幣20萬元。
101 臺北市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主張仲介公司錯誤引導本案國宅標的期滿時政府將補償贖回,惟事後瞭解係無償收回,且未告知國宅不得作出租使用,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達成和解,由仲介公司及買方再與賣方協商暫緩本買賣契約,如於限期內另尋得買方時,則雙方同意無條件解約(相關契約由仲介公司擬定)。
101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代理屋主委託仲介業者售屋,未經屋主簽訂授權書即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及買賣契約,消費者主張係仲介業者誘導簽約致無法履約,故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達成和解,買賣雙方因解除契約消費者須支付違約金新臺幣8萬元整,仲介公司同意補貼新臺幣2萬元,消費者同意自行負擔新臺幣6萬元。
101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代理屋主委託仲介業者售屋,未經屋主簽訂授權書即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及買賣契約,消費者主張係仲介業者誘導簽約致無法履約,故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達成和解,買賣雙方因解除契約消費者須支付違約金新臺幣8萬元整,仲介公司同意補貼新臺幣2萬元,消費者同意自行負擔新臺幣6萬元。
101 臺北市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於交屋後裝潢期間發現鋼筋外露情形,經檢測該屋氯離子數值已大幅超過標準值,致生糾紛,請求解除契約並補償裝潢等費用。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達成和解,仲介公司同意退還服務費新臺幣9萬元,另本案仲介公司業已協助調解買賣雙方以原價買回方式解除買賣契約。
101 臺北市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於交屋後裝潢期間發現鋼筋外露情形,經檢測該屋氯離子數值已大幅超過標準值,致生糾紛,請求解除契約並補償裝潢等費用。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經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達成和解,仲介公司同意退還服務費新臺幣9萬元,另本案仲介公司業已協助調解買賣雙方以原價買回方式解除買賣契約。
101 臺東縣 仲介 交屋遲延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屋,未如期交屋,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雙方已完成交屋。
101 臺東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已簽定不動產購買意願書並支付20萬元斡旋金,消費者於仲介斡旋尚未合意前表示不願購買,惟業者沒收斡旋金並加20萬元違約金,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經消保官邀集雙方調解達成協議,由業者返還全數斡旋金及違約金,解決糾紛。
101 臺東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已簽定不動產購買意願書並支付20萬元斡旋金,消費者於仲介斡旋尚未合意前表示不願購買,惟業者沒收斡旋金並加20萬元違約金,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經消保官邀集雙方調解達成協議,由業者返還全數斡旋金及違約金,解決糾紛。
101 臺東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先後與甲、乙兩家仲介業者簽定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乙業者明知系爭標的已與甲業者簽定契約,仍與消費者簽約找尋買主並斡旋,於欲成交之際,甲業者對系爭不動產提起假扣押處分,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和解協議,消費者與乙業者解除委託銷售契約,甲業者撤銷其假扣押處分,解決紛爭。
101 臺東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房屋,因交付定金後遲未通知簽訂買賣契約,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雙方已解除買賣契約,解決糾紛。
101 臺東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先後與甲、乙兩家仲介業者簽定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乙業者明知系爭標的已與甲業者簽定契約,仍與消費者簽約找尋買主並斡旋,於欲成交之際,甲業者對系爭不動產提起假扣押處分,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和解協議,消費者與乙業者解除委託銷售契約,甲業者撤銷其假扣押處分,解決紛爭。
101 臺東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嗣後發現房屋嚴重漏水情形,請求修繕處理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經協調,由賣方支付10萬元協助維修,雙方和解。
101 臺東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嗣因房屋嚴重漏水,要求仲介處理修繕事宜,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經協調,由賣方支付8萬元協助維修,雙方達成和解。
101 臺東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嗣因房屋嚴重漏水,要求仲介處理修繕事宜,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經協調,由賣方支付8萬元協助維修,雙方達成和解。
101 臺南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入住後發現屋內有傾斜及龜裂現象,經專業人員鑑定結果確定確有嚴重傾斜及龜裂之情形,懷疑業者惡意欺瞞,致生爭議。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3萬5千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解決糾紛。
101 臺南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入住後發現屋內有傾斜及龜裂現象,經專業人員鑑定結果確定有嚴重傾斜及龜裂之情形,懷疑業者惡意欺瞞,致生爭議。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3萬5千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解決糾紛。
101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因房屋漏水問題嚴重而要求業者處理修繕事宜,認為業者有拖延嫌疑而請求賠償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仲介業者支付修繕費用新臺幣7萬2仟元,並承諾保固四樓後房間地板白鐵水管漏水問題三年,雙方達成和解。
101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屋,因房屋漏水通知業者前來修繕,但業者多次未處理致超過原漏水保固期限,致生爭議。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業者銷售人員負擔修繕責任及費用,並約定保固兩年,若未有颱風則再延長保固期一年,解決糾紛。
101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購屋,因房屋漏水問題嚴重而要求業者處理修繕事宜,認為業者有拖延嫌疑而請求賠償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仲介業者支付修繕費用新臺幣7萬2仟元,並承諾保固四樓後房間地板白鐵水管漏水問題三年,雙方達成和解。
101 臺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銀行所有之房屋,合約書已註明由買方支付5%仲介服務費,由於消費者認為仲介業者隱瞞向銀行收取1%仲介費之情形,故拒絕再支付仲介服務費新臺幣11萬5仟元,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業者同意酌減仲介服務費,由消費者當場支付新臺幣6萬5仟元仲介服務費予業者,圓滿解決紛爭。
101 臺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銀行所有之房屋,合約書已註明由買方支付5%仲介服務費,由於消費者認為仲介業者隱瞞向銀行收取1%仲介費之情形,故拒絕再支付仲介服務費新臺幣11萬5仟元,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業者同意酌減仲介服務費,由消費者當場支付新臺幣6萬5仟元仲介服務費予業者,圓滿解決紛爭。
101 臺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土地,於簽下議價委託書並繳交斡旋金後,發現鄰近工廠有煙囪對著土地排煙,因而主張仲介隱瞞且未善盡告知標的物狀況,要求解除契約並返還斡旋金遭拒,遂生爭議。 案經本府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仲介業者返還半數斡旋金給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解決糾紛。
101 臺南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因驗收要求改正項目未尚未完成改善即要求交屋,遂主張驗收未完成無法配合點交,致生建商延遲交屋爭議。 案經本市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建商儘速改善樹木栽植等問題,消費者同意不再就其他設備及延遲交屋等相關費用提出異議。
101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屋乙棟,發現新屋地板間補土脫落,牆壁滲水龜裂,致生爭議。 案經本巿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建商同意給付15萬元由消費者自行僱工修復瑕疵,並免除7萬元尾款。
101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建商購屋,屢次反應房屋漏水問題,建商未及時處理,以致保固期已過,因而導致消費爭議。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建商尋找專業人士負責維修,並提供2年保固,雙方達成和解。
101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交屋後發現漏水致生壁癌及發霉問題,又因漏水毀損家俱,遂請求賠償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消保官協調雙方調解成立,業者賠償家俱損失1萬1仟6百元,並延長房屋漏水瑕疵保固1年,解決紛爭。
101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建商購屋,屢次反應房屋漏水問題,建商未及時處理,以致保固期已過,因而導致消費爭議。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建商尋找專業人士負責維修,並提供2年保固,雙方達成和解。
101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交屋後發現漏水致生壁癌及發霉問題,又因漏水毀損家俱,遂請求賠償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消保官協調雙方調解成立,業者賠償家俱損失1萬1仟6百元,並延長房屋漏水瑕疵保固1年,解決紛爭。
101 臺南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入住後發現疑似因建商選材不當及施工不良等因素,造成5樓走道地板拋光石英磚隆起破裂之情形,遂請求業者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建商支付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由消費者自行僱工修復,解決糾紛。
101 臺南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於民國88年間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屋乙棟,於1年前發現馬桶阻塞,要求修復遭拒,致生爭議。 案經本巿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由建設公司協助施工維修,解決紛爭。
101 臺南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入住後發現疑似因建商選材不當及施工不良等因素,造成5樓走道地板拋光石英磚隆起破裂之情形,遂請求業者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建商支付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由消費者自行僱工修復,解決糾紛。
101 臺南市 建商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房屋,因房地部分佔用農田水利會土地,故建商允諾向農田水利會繳交土地使用費,事後建商未依約履行,致生爭議。 案經本巿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由建商向農田水利會補繳土地使用費,雙方和解。
100 宜蘭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支付商業本票10萬作斡旋金,經考慮後隔日即告知業者不買,業者即告知己斡旋成功屋主已簽收,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於期限內經業者邀集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由買方支付賣方新臺幣2萬元做解約賠償金,賣方不得再主張任何權利。
100 宜蘭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支付商業本票10萬作斡旋金,經考慮後隔日即告知業者不買,業者即告知己斡旋成功屋主已簽收,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於期限內經業者邀集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由買方支付賣方新臺幣2萬元做解約賠償金,賣方不得再主張任何權利。
100 宜蘭縣 仲介 停車位使用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並附有一平面專屬車位,嗣後因其他住戶要求應共同負擔其他機械停車位之維護費時,方知停車位非專用而是共用,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補償消費者新臺幣2萬元整,作為本案物有瑕疵補償責任。
100 宜蘭縣 仲介 停車位使用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並附有一平面專屬車位,嗣後因其他住戶要求應共同負擔其他機械停車位之維護費時,方知停車位非專用而是共用,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補償消費者新臺幣2萬元整,作為本案物有瑕疵補償責任。
100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成屋,因房屋有設定他項權利,於簽訂買賣契約時消費者主張先解決他項權利問題後再簽約,業者即告知消費者若不簽約須付賠償金,消費者不懂為何不能先塗銷登記再簽約且須賠償,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共識,本買賣繼續履行,並邀集消費者及買方簽訂買賣契約。
100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成屋,因房屋有設定他項權利,於簽訂買賣契約時消費者主張先解決他項權利問題後再簽約,業者即告知消費者若不簽約須付賠償金,消費者不懂為何不能先塗銷登記再簽約且須賠償,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共識,本買賣繼續履行,並邀集消費者及買方簽訂買賣契約。
100 花蓮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斡旋期間內,兩造對於房屋價金尚未達成合意,仲介即將斡旋金轉為訂金,請求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消費者保護官並邀集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依民法第259條及第261條規定,無條件退還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及解除契約。
100 花蓮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斡旋期間內,兩造對於房屋價金尚未達成合意,仲介即將斡旋金轉為訂金,請求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案經地政處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消費者保護官並邀集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依民法第259條及第261條規定,無條件退還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及解除契約。
100 花蓮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經仲介達成委賣條件後,消費者(賣方)遲不交付房地過戶相關證件,致買賣契約無法成立,因仲介業者請求支付服務報酬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賣方)同意依民法第528條及第547條規定,給付仲介業者服務報酬(新臺幣2萬5千元正),雙方和解。
100 花蓮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消費者表示於委託期限屆滿後才仲介完成出售委託標的及條件,仍要收取服務報酬,遂請求糾紛調解。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經消保官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賣方)依民法第528條及第547條規定,給付部分(新臺幣21萬元)服務報酬予仲介業者,解除糾紛。
100 花蓮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消費者表示於委託期限屆滿後才仲介完成出售委託標的及條件,仍要收取服務報酬,遂請求糾紛調解。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經消保官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賣方)依民法第528條及第547條規定,給付部分(新臺幣21萬元)服務報酬予仲介業者,解除糾紛。
100 花蓮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賣方)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經仲介達成委賣條件後,消費者(賣方)遲不交付房地過戶相關證件,致買賣契約無法成立,因仲介業者請求支付服務報酬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賣方)同意依民法第528條及第547條規定,給付仲介業者服務報酬(新臺幣2萬5千元正),雙方和解。
100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經簽立買賣契約後,消費者發現該屋車道部分占用鄰地,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保官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買賣雙方依民法第259條及第261條合意解除買賣契約。
100 花蓮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經簽立買賣契約後,消費者發現該屋車道部分占用鄰地,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保官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買賣雙方依民法第259條及第261條合意解除買賣契約。
100 南投縣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經由仲介購買房屋,發現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且遭經營業員辱罵,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4萬3千元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100 南投縣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經由仲介購買房屋,發現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且遭經營業員辱罵,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4萬3千元予消費者,雙方達成和解。
100 南投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5萬元,後發現該屋加蓋鐵皮屋頂及水塔待修,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2萬5千元,解除契約。
100 南投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5萬元,後發現該屋加蓋鐵皮屋頂及水塔待修,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2萬5千元,解除契約。
100 桃園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屋,支付新台幣5萬元斡旋金,因仲介公司對於斡旋價格一再變更,遂請求返還斡旋金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新台幣5萬元斡旋金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100 桃園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屋,支付新台幣10萬元斡旋金,因仲介公司一再請求提高斡旋價格,不勝其擾,遂請求解除契約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新台幣10萬元斡旋金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100 桃園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屋,支付新台幣5萬元斡旋金,因仲介公司對於斡旋價格一再變更,遂請求返還斡旋金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新台幣5萬元斡旋金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100 桃園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屋,支付新台幣10萬元斡旋金,因仲介公司一再請求提高斡旋價格,不勝其擾,遂請求解除契約返還斡旋金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新台幣10萬元斡旋金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100 桃園縣 仲介 停車位面積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附有停車位之房屋,簽訂買賣契約書後,發現該停車位過小無法停放休旅車,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買方支付新台幣15萬元予賣方,雙方解除委託契約,仲介公司亦不收取仲介服務費。
100 桃園縣 仲介 停車位面積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附有停車位之房屋,簽訂買賣契約書後,發現該停車位過小無法停放休旅車,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買方支付新台幣15萬元予賣方,雙方解除委託契約,仲介公司亦不收取仲介服務費。
100 桃園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與賣方簽訂買賣契約後,因資金調度考量欲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簽約款新台幣65萬元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消費者(買方)賠償新台幣10萬元予賣方,並支付10萬元仲介服務費予仲介公司,賣方返還新台幣65萬元簽約款予消費者(買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100 桃園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與賣方簽訂買賣契約後,因資金調度考量欲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簽約款新台幣65萬元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消費者(買方)賠償新台幣10萬元予賣方,並支付10萬元仲介服務費予仲介公司,賣方返還新台幣65萬元簽約款予消費者(買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100 桃園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支付簽約款新台幣26萬元,約定全額貸款,嗣後因無法全額貸款,遂請求返還簽約款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新台幣26萬元簽約款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100 桃園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支付簽約款新台幣26萬元,約定全額貸款,嗣後因無法全額貸款,遂請求返還簽約款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新台幣26萬元簽約款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委託契約。
100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業者未告知標的物隔壁設有基地台,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雙方和解同意解除買賣契約。
100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業者未告知標的物隔壁設有基地台,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雙方和解同意解除買賣契約。
100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房屋漏水,請求協助維修遭拒。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由業者支付修繕費1萬2,000元,雙方達成和解。
100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房屋漏水,請求協助維修遭拒。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由業者支付修繕費1萬2,000元,雙方達成和解。
100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仲介出售土地,因收取之服務報酬超過原約定報酬,遂請求依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協調仲介業者同意按照原約定之服務報酬收取,雙方和解。
100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仲介出售土地,因收取之服務報酬超過原約定報酬,遂請求依約遭拒,致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協調仲介業者同意按照原約定之服務報酬收取,雙方和解。
100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於簽約前已告知需全額貸款,因貸款額度不足致無法履約,請求解約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減收服務報酬1.5萬元,繼續履約,雙方和解。
100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於簽約前已告知需全額貸款,因貸款額度不足致無法履約,請求解約遭拒,遂生爭議。 本案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協調,業者減收服務報酬1.5萬元,繼續履約,雙方和解。
100 雲林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開立本票新台幣20萬元支付斡旋金,因委託期間期滿斡旋未果取回本票遭拒,並要求賠償斡旋期間的工資和服務費,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業者退還原開立新台幣20萬元本票予消費者和解。
100 雲林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開立本票新台幣20萬元支付斡旋金,因委託期間期滿斡旋未果取回本票遭拒,並要求賠償斡旋期間的工資和服務費,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業者退還原開立新台幣20萬元本票予消費者和解。
100 雲林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在未詳加瞭解法拍屋標購程序下委託仲介業代標法拍屋,並已簽訂房地產標購委託契約書及繳納5萬元定金,因得標無法準備足額現金,遂要取消委託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妥為處理,業者表示雙方已達協議解除契約。
100 雲林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在未詳加瞭解法拍屋標購程序下委託仲介業代標法拍屋,並已簽訂房地產標購委託契約書及繳納5萬元定金,因得標無法準備足額現金,遂要取消委託契約遭拒,致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妥為處理,業者表示雙方已達協議解除契約。
100 雲林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在不清楚契約審閱權利下即簽下放棄3日審閱期並支付30萬元本票,嗣於簽立契約3日內以電話告知不願承購,然業者表示已議價成功遂要求簽訂買賣契約,後經訪查得知大雨排水不良及私人道路等問題。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函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6仟元,交由仲介業者向原地主取回30萬元本票並解除契約。
100 雲林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在不清楚契約審閱權利下即簽下放棄3日審閱期並支付30萬元本票,嗣於簽立契約3日內以電話告知不願承購,然業者表示已議價成功遂要求簽訂買賣契約,後經訪查得知大雨排水不良及私人道路等問題。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函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6仟元,交由仲介業者向原地主取回30萬元本票並解除契約。
100 雲林縣 建商 施工瑕疵 向建商購買新成屋後發生地震,電動門上方橫樑即出現裂痕,要求建商處理僅隨便固定並填補裂縫,並未確實解決問題,致生糾紛。 本府函請建商妥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函覆本府並副知申訴人,建商來函表示已維修並加強植筋,雙方已達成和解,排除紛爭。
100 雲林縣 建商 施工瑕疵 向建商購買新成屋後發生地震,電動門上方橫樑即出現裂痕,要求建商處理僅隨便固定並填補裂縫,並未確實解決問題,致生糾紛。 本府函請建商妥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函覆本府並副知申訴人,建商來函表示已維修並加強植筋,雙方已達成和解,排除紛爭。
100 雲林縣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設公司購買成屋,於貸款對保時發現法定貸款額度外尚不足93萬元,地政士指明須以消費性貸款補充,在未徵詢當事人同意前逕向金融機構調高成交價來申辦貸款,後經消費者電話異議表明解除契約,並與業者片調後仍須購買,否則全部沒收款項,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函請業者及消費者召開協商會議,經協商後雙方達成協議,因系爭房屋亦有坪數不足之問題,故建商願意解約。
100 雲林縣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設公司購買成屋,於貸款對保時發現法定貸款額度外尚不足93萬元,地政士指明須以消費性貸款補充,在未徵詢當事人同意前逕向金融機構調高成交價來申辦貸款,後經消費者電話異議表明解除契約,並與業者片調後仍須購買,否則全部沒收款項,遂生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函請業者及消費者召開協商會議,經協商後雙方達成協議,因系爭房屋亦有坪數不足之問題,故建商願意解約。
100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嗣後發現地下室滲漏水情形嚴重,請求公司妥處未果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表示買賣雙方已協調降低買賣總價10萬元和解。
100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未告知有漏水及壁癌等情形,申訴人認為業者隱瞞重要訊息,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買賣雙方及仲介公司達成協議,由賣方補貼17萬5仟元,仲介公司不收取買方服務費6萬5仟元以補貼買方修繕費用。
100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仲介業者承諾於簽訂契約書並交屋後即進行房屋漏水修繕工作,嗣交屋後多次派員處理仍未修復,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表示雙方協議1處由原屋主自行僱工修復,另1處修繕費用估計為12,000元,由仲介業者負擔8000元修繕,3方達成協議解除紛爭。
100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嗣後發現地下室滲漏水情形嚴重,請求公司妥處未果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經業者表示買賣雙方已協調降低買賣總價10萬元和解。
100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惟未告知有漏水及壁癌等情形,申訴人認為業者隱瞞重要訊息,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買賣雙方及仲介公司達成協議,由賣方補貼17萬5仟元,仲介公司不收取買方服務費6萬5仟元以補貼買方修繕費用。
100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仲介業者承諾於簽訂契約書並交屋後即進行房屋漏水修繕工作,嗣交屋後多次派員處理仍未修復,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業者表示雙方協議1處由原屋主自行僱工修復,另1處修繕費用估計為12,000元,由仲介業者負擔8000元修繕,3方達成協議解除紛爭。
100 新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因服務費折讓爭議,致生違反誠信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仲介業者表示已將仲介費用折讓新台幣4萬元並退還消費者,解除紛爭。
100 新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因服務費折讓爭議,致生違反誠信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嗣仲介業者表示已將仲介費用折讓新台幣4萬元並退還消費者,解除紛爭。
100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簽訂要約/斡旋契約時未提供審閱期間,且未告知權利義務,嗣仲介成交後不願承購,遂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仲介業者表示買賣雙方經協調後由消費者(買方)支付3萬元予賣方作為違約金用途,並同意解除契約。
100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支付斡旋金5萬元,惟因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間,故消費者主張斡旋契約無效要求解約退還斡旋金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仲介業者表示已退還消費者5萬元斡旋金,解決紛爭。
100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簽訂要約/斡旋契約時未提供審閱期間,且未告知權利義務,嗣仲介成交後不願承購,遂衍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經仲介業者表示買賣雙方經協調後由消費者(買方)支付3萬元予賣方作為違約金用途,並同意解除契約。
100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並支付斡旋金5萬元,惟因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間,故消費者主張斡旋契約無效要求解約退還斡旋金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仲介業者表示已退還消費者5萬元斡旋金,解決紛爭。
100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簽約時已於合約上註明銀行貸款須達8成,惟銀行核貸成數不足,要求解約。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買賣雙方已達成協議同意解約並終止履約保證。
100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簽約時已於合約上註明銀行貸款須達8成,惟銀行核貸成數不足,要求解約。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買賣雙方已達成協議同意解約並終止履約保證。
100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購屋前即詢問業者是否有漏水情形,惟業者未詳實告知致交屋後陸續接獲樓下鄰居告知本戶嚴重滲漏水情形。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經多次居間協調且會同專業工程修繕人員評估,雙方以10萬元達成和解,弭平紛爭。
100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購屋前即詢問業者是否有漏水情形,惟業者未詳實告知致交屋後陸續接獲樓下鄰居告知本戶嚴重滲漏水情形。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業者表示經多次居間協調且會同專業工程修繕人員評估,雙方以10萬元達成和解,弭平紛爭。
100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訂購預售建案1戶,並給付訂金34萬元,復因故欲解除契約並要求返還訂金,惟業者遲未同意解除契約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業者表示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契約,並返還申訴人28萬4,000元。
100 新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訂購預售建案1戶,並給付訂金34萬元,復因故欲解除契約並要求返還訂金,惟業者遲未同意解除契約衍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嗣業者表示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契約,並返還申訴人28萬4,000元。
100 新竹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因仲介公司廣告宣稱經仲介成交即送ipad一台,遂委託該仲介公司購買房屋1戶,然仲介公司卻以成交金額未達廣告銷售金額拒絶贈送,致生糾紛。 經本府電洽雙方瞭解糾紛詳情並召開協商會議,雙方達成協議由仲介公司退還仲介服務費作為慰問,雙方解除消費糾紛。
100 新竹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因仲介公司廣告宣稱經仲介成交即送ipad一台,遂委託該仲介公司購買房屋1戶,然仲介公司卻以成交金額未達廣告銷售金額拒絶贈送,致生糾紛。 經本府電洽雙方瞭解糾紛詳情並召開協商會議,雙方達成協議由仲介公司退還仲介服務費作為慰問,雙方解除消費糾紛。
100 新竹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過戶後發現壁癌,經要求仲介及賣方處理未獲滿意,申訴賣方及仲介隱瞞事實,且無解決問題誠意,遂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 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邀集買賣雙方及仲介業者三方共同協商,協議由賣方負責修繕並出具二年修繕保固證明。
100 新竹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過戶後發現壁癌,經要求仲介及賣方處理未獲滿意,申訴賣方及仲介隱瞞事實,且無解決問題誠意,遂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 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邀集買賣雙方及仲介業者三方共同協商,協議由賣方負責修繕並出具二年修繕保固證明。
100 新竹市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訂購房屋D棟1戶並已支付訂金10萬元,因要求變更至B棟1戶遭拒,消費者遂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亦遭拒,滋生糾紛。 經本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依法妥處,並去電雙方了解糾紛詳情、處理經過及糾紛化解可行方式;雙方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建商退回訂金,雙方解除買賣契約,排除紛爭。
100 新竹市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訂購房屋D棟1戶並已支付訂金10萬元,因要求變更至B棟1戶遭拒,消費者遂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亦遭拒,滋生糾紛。 經本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依法妥處,並去電雙方了解糾紛詳情、處理經過及糾紛化解可行方式;雙方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建商退回訂金,雙方解除買賣契約,排除紛爭。
100 新竹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簽訂買賣契約後支付新臺幣3萬元定金及359萬1仟元本票,因事後發現業者未提供買賣契約合理審閱期間,亦發現屋後有高壓電塔,遂請求返還定金並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雙方已解除買賣契約,解除紛爭。
100 新竹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簽訂買賣契約後支付新臺幣3萬元定金及359萬1仟元本票,因事後發現業者未提供買賣契約合理審閱期間,亦發現屋後有高壓電塔,遂請求返還定金並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雙方已解除買賣契約,解除紛爭。
100 嘉義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簽訂買賣確認書時未表明有3-5天審閱期間,且因增建部分產權不清,遂請求退還本票新台幣10萬元遭賣方拒絕,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本府協調成立,消費者(買方)同意支付現金42000元予賣方,賣方退還10萬元本票與消費者(買方),雙方所訂不動產買賣意願書、確認書、要約書當場作廢。
100 嘉義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簽訂確認書未給予契約審閱期且未告知內容及效力,因故要求退還斡旋金新台幣15萬元之本票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經協調成功,由仲介業者退還新台幣15萬元之本票與消費者,並由消費者支付新台幣6萬元作為賠償。
100 嘉義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於簽訂買賣確認書時未表明有3-5天審閱期間,且因增建部分產權不清,遂請求退還本票新台幣10萬元遭賣方拒絕,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本府協調成立,消費者(買方)同意支付現金42000元予賣方,賣方退還10萬元本票與消費者(買方),雙方所訂不動產買賣意願書、確認書、要約書當場作廢。
100 嘉義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簽訂確認書未給予契約審閱期且未告知內容及效力,因故要求退還斡旋金新台幣15萬元之本票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本案經協調成功,由仲介業者退還新台幣15萬元之本票與消費者,並由消費者支付新台幣6萬元作為賠償。
100 彰化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於支付頭期款後發現有白蟻蛀咬情形,欲解除買賣契約並要求退還已支付之價金,遭仲介業者及賣方拒絕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買方已支付之價金全數退還,雙方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
100 彰化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於支付頭期款後發現有白蟻蛀咬情形,欲解除買賣契約並要求退還已支付之價金,遭仲介業者及賣方拒絕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買方已支付之價金全數退還,雙方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
100 彰化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有房屋增建瑕疵之疑慮,亦未獲仲介業者妥適答覆,遂要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買賣雙方同意解除契約,並將原收取之訂金全數退還,另買方同意支付違約金及仲介費共8萬元整,解除紛爭。
100 彰化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有房屋增建瑕疵之疑慮,亦未獲仲介業者妥適答覆,遂要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消費糾紛。 案經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買賣雙方同意解除契約,並將原收取之訂金全數退還,另買方同意支付違約金及仲介費共8萬元整,解除紛爭。
100 臺中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因業者未告知房屋地面起伏落差過大之瑕疪,致交屋後發現尚需4萬5仟元修補經費,遂請求補償。 案經地政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集買方、賣方及仲介三方協調,並經協調成立,由買賣雙方各擇一家修繕工司估價,並由三方協議擇定之公司施作,費用由三方各負擔三分之1。
100 臺中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因業者未告知房屋地面起伏落差過大之瑕疪,致交屋後發現尚需4萬5仟元修補經費,遂請求補償。 案經地政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集買方、賣方及仲介三方協調,並經協調成立,由買賣雙方各擇一家修繕工司估價,並由三方協議擇定之公司施作,費用由三方各負擔三分之1。
100 臺北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經簽訂買賣契約後,消費者認仲介公司未盡告知屋況義務,包含賣方與鄰居不睦及房屋遭舉報室內裝修未獲申請核可,欺罔消費者,要求解除契約,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雙方達成協議由買方補償賣方8萬8千元,並扣除相關費用後,解除買賣契約。
100 臺北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經簽訂買賣契約後,消費者認仲介公司未盡告知屋況義務,包含賣方與鄰居不睦及房屋遭舉報室內裝修未獲申請核可,欺罔消費者,要求解除契約,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雙方達成協議由買方補償賣方8萬8千元,並扣除相關費用後,解除買賣契約。
100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出售成屋,經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後,消費者認仲介公司誤導其以低價出售,且買方迄未繳清價款,遂要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仲介公司函復消費者以同一價格委託多家仲介業者出售,故無誘其低價委售情事,又買方已向該消費者(賣方)提出訴訟,嗣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消費者(賣方)返還簽約金70萬元,並支付違約金28萬元,買方撤回訴訟結案。
100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出售成屋,經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後,消費者認仲介公司誤導其以低價出售,且買方迄未繳清價款,遂要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仲介公司函復消費者以同一價格委託多家仲介業者出售,故無誘其低價委售情事,又買方已向該消費者(賣方)提出訴訟,嗣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消費者(賣方)返還簽約金70萬元,並支付違約金28萬元,買方撤回訴訟結案。
100 臺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已簽訂斡旋契約書並支付5萬元斡旋金,且屋主亦同意出售;因買賣標的物可得之貸款成數不足致無法履約,故仲介公司沒收斡旋金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議,雙方達成協議由仲介公司沒收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惟不再向消費者收取服務費新臺幣22萬元。
100 臺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購買成屋,已簽訂斡旋契約書並支付5萬元斡旋金,且屋主亦同意出售;因買賣標的物可得之貸款成數不足致無法履約,故仲介公司沒收斡旋金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議,雙方達成協議由仲介公司沒收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惟不再向消費者收取服務費新臺幣22萬元。
100 臺南市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表示業者未清楚告知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替代關係,遂交付斡旋金2萬元,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業者退還消費者斡旋金1.5萬元,雙方達成和解解除斡旋契約。
100 臺南市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表示業者未清楚告知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替代關係,遂交付斡旋金2萬元,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業者退還消費者斡旋金1.5萬元,雙方達成和解解除斡旋契約。
100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支付5萬視斡旋金,因委託期間內未達成該買賣又發現未告知該房屋漏水情況,要求退還斡旋金遭拒。 案經消保官居中協調,雙方同意終止該系爭委託契約,並由仲介業者退還消費者新台幣5萬元整合解。
100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並已支付5萬視斡旋金,因委託期間內未達成該買賣又發現未告知該房屋漏水情況,要求退還斡旋金遭拒。 案經消保官居中協調,雙方同意終止該系爭委託契約,並由仲介業者退還消費者新台幣5萬元整合解。
100 臺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與仲介業者簽定委託銷售契約,但簽約後仲介業者認為售價太高欲解除契約,且業者從未到現場勘察屋況,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及調解委員居中協調,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業者給付新臺幣3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金,該系爭契約效力消滅。
100 臺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與仲介業者簽定委託銷售契約,但簽約後仲介業者認為售價太高欲解除契約,且業者從未到現場勘察屋況,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及調解委員居中協調,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業者給付新臺幣3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金,該系爭契約效力消滅。
100 臺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設業者購買成屋,因門前道路寬度與合約內容不符,且未設置廻車道,造成車庫無法發揮功能,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消保法44條調解,由建設業者退還30萬元予消費者補償損失,雙方和解。
100 臺南市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向建設業者購買成屋,因門前道路寬度與合約內容不符,且未設置廻車道,造成車庫無法發揮功能,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消保法44條調解,由建設業者退還30萬元予消費者補償損失,雙方和解。
100 臺南市 建商 施工瑕疵 向建商購買成屋半年後出現水管不通、化糞池溢水、馬桶不通等情事,向建商反映遲未獲妥適修繕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後消費者與業者達成協議,修繕處理完畢。
100 臺南市 建商 施工瑕疵 向建商購買成屋半年後出現水管不通、化糞池溢水、馬桶不通等情事,向建商反映遲未獲妥適修繕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後消費者與業者達成協議,修繕處理完畢。
100 臺南市 建商 廣告不實 消費者向建設業者購買預售屋,已支付簽約金80萬元,因室內規劃與樣品屋不一致等因素,要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設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雙方達成協議,業者退還新台幣45萬予消費者,並解除買賣契約。
100 臺南市 建商 廣告不實 消費者向建設業者購買預售屋,已支付簽約金80萬元,因室內規劃與樣品屋不一致等因素,要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設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雙方達成協議,業者退還新台幣45萬予消費者,並解除買賣契約。
099 宜蘭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但經斡旋成功,斡旋金轉成定金後,向仲介業者表示不想購買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未達成協議,再經由地政處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9 宜蘭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斡旋成功,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因長輩反對而不買,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退回新臺幣3.4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099 宜蘭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斡旋成功,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因長輩反對而不買,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退回新臺幣3.4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099 宜蘭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但經斡旋成功,斡旋金轉成定金後,向仲介業者表示不想購買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未達成協議,再經由地政處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9 宜蘭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本票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經斡旋成功後,發現貸款金額日後無法負擔,遂向仲介業者表示不想購買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未達成協議,再經由地政處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本票予消費者,消費者致贈紅包予仲介業者及賣方表示歉意,解除契約。
099 宜蘭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本票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經斡旋成功後,發現貸款金額日後無法負擔,遂向仲介業者表示不想購買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未達成協議,再經由地政處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本票予消費者,消費者致贈紅包予仲介業者及賣方表示歉意,解除契約。
099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標的物現況說明書記載「無漏水」,嗣後發現有漏水情形,遂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1.2萬元,由消費者自行僱工修繕。
099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1、2樓共有10多處滲漏水,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賣方負責修繕,及請抓漏公司保固8個月。
099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熱水管破裂,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賣方支付新臺幣0.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補貼修繕費。
099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1、2樓共有10多處滲漏水,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賣方負責修繕,及請抓漏公司保固8個月。
099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熱水管破裂,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地政處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賣方支付新臺幣0.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補貼修繕費。
099 宜蘭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標的物現況說明書記載「無漏水」,嗣後發現有漏水情形,遂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1.2萬元,由消費者自行僱工修繕。
099 宜蘭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經簽訂要約書後,發現仲介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及未告知該筆土地處於路沖位置,遂於要約期間內提出要約撤回遭拒,又業者表示賣方已答應要約條件,若不簽買賣契約,將以違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雙方無條件解除要約契約。
099 宜蘭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經簽訂要約書後,發現仲介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及未告知該筆土地處於路沖位置,遂於要約期間內提出要約撤回遭拒,又業者表示賣方已答應要約條件,若不簽買賣契約,將以違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雙方無條件解除要約契約。
099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成立委託銷售契約後,欲提高售價遭拒,且服務費用不明,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對消費者釋疑,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099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簽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後,消費者欲自行出售予友人,仲介業者以違反契約提起告訴,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5萬元整作為違約賠償金額,仲介業者撤銷對消費者告訴,雙方和解。
099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成立委託銷售契約後,欲提高售價遭拒,且服務費用不明,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對消費者釋疑,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099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簽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後,消費者欲自行出售予友人,仲介業者以違反契約提起告訴,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5萬元整作為違約賠償金額,仲介業者撤銷對消費者告訴,雙方和解。
099 花蓮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排水及其他瑕疵情形,遂向業者及賣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賣方同意補貼新臺幣1.5萬元修繕費,並負責僱工修繕1樓及2樓排水等瑕疵。
099 花蓮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排水及其他瑕疵情形,遂向業者及賣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賣方同意補貼新臺幣1.5萬元修繕費,並負責僱工修繕1樓及2樓排水等瑕疵。
099 花蓮縣 仲介 坪數不足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購買100坪土地,其中6坪為既成道路,無法使用,及房屋之鐵捲門被拆走,遂向業者及賣方請求減少價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賣方同意減少價金新臺幣40萬元,及支付新臺幣0.88萬元作為補貼鐵捲門費用。
099 花蓮縣 仲介 坪數不足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購買100坪土地,其中6坪為既成道路,無法使用,及房屋之鐵捲門被拆走,遂向業者及賣方請求減少價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賣方同意減少價金新臺幣40萬元,及支付新臺幣0.88萬元作為補貼鐵捲門費用。
099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仲介業者負責找包商儘速修繕。
099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仲介業者負責找包商儘速修繕。
099 南投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修繕費用新臺幣6萬元,仲介業者及賣方各支付新臺幣3萬元予消費者,由其自行僱工修繕。
099 南投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修繕費用新臺幣6萬元,仲介業者及賣方各支付新臺幣3萬元予消費者,由其自行僱工修繕。
099 南投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始發現建案基地為乙種建築用地,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建商退回定金新臺幣10萬元,解除買賣契約。
099 南投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始發現建案基地為乙種建築用地,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建商退回定金新臺幣10萬元,解除買賣契約。
099 桃園縣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3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個人因素因故無法履約,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2.5萬元,解除買賣契約。
099 桃園縣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個人因素因故無法履約,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4.9萬元,解除買賣契約。
099 桃園縣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個人因素因故無法履約,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6萬元,解除買賣契約。
099 桃園縣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個人因素因故無法履約,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9.5萬元,解除買賣契約。
099 桃園縣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3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個人因素因故無法履約,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2.5萬元,解除買賣契約。
099 桃園縣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個人因素因故無法履約,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4.9萬元,解除買賣契約。
099 桃園縣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個人因素因故無法履約,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6萬元,解除買賣契約。
099 桃園縣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個人因素因故無法履約,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9.5萬元,解除買賣契約。
099 桃園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租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0.3萬元,成立租賃契約,發現該屋有漏水及地磚隆起情形,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定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退回新臺幣0.3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099 桃園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租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0.3萬元,成立租賃契約,發現該屋有漏水及地磚隆起情形,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定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退回新臺幣0.3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099 桃園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成屋,業者未盡調查義務,將該屋認定為凶宅,自行降價找到買方,要求消費者必須履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及以電話協調消費者及仲介業達成協議,雙方無條件解除委託契約及買賣契約。
099 桃園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該屋為法拍屋,遂請減價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賣方同意減價新臺幣90萬元,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099 桃園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成屋,業者未盡調查義務,將該屋認定為凶宅,自行降價找到買方,要求消費者必須履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及以電話協調消費者及仲介業達成協議,雙方無條件解除委託契約及買賣契約。
099 桃園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該屋為法拍屋,遂請減價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賣方同意減價新臺幣90萬元,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099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業者隱瞞該屋曾有漏水之事實,遂向業者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防水處理費用新臺幣5萬元,由賣方支付,雙方繼續履約。
099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業者隱瞞該屋曾有漏水之事實,遂向業者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防水處理費用新臺幣5萬元,由賣方支付,雙方繼續履約。
099 桃園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成屋,經成立委託契約後,發現業者未給予契約審閱期,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無條件解除契約。
099 桃園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成屋,經成立委託契約後,發現業者未給予契約審閱期,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無條件解除契約。
099 桃園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簽約金新臺幣4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因故反悔不買,遂請求簽約金返還及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賣方同意退還新臺幣40萬元予消費者及解除契約,但消費者必須支付服務費及印花稅費計新臺幣8萬元予仲介業。
099 桃園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簽約金新臺幣4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因故反悔不買,遂請求簽約金返還及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賣方同意退還新臺幣40萬元予消費者及解除契約,但消費者必須支付服務費及印花稅費計新臺幣8萬元予仲介業。
099 桃園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已支付簽約款新臺幣5萬元予買方成立買賣契約,契約內並註明房貸不足則退還簽約金,後確定房貸不足,遂請求簽約款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返還新臺幣5萬元,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仲介業者亦放棄請求仲介服務費。
099 桃園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已支付簽約款新臺幣5萬元予買方成立買賣契約,契約內並註明房貸不足則退還簽約金,後確定房貸不足,遂請求簽約款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返還新臺幣5萬元,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仲介業者亦放棄請求仲介服務費。
099 桃園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簽訂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時表示,若無法足額貸款,買賣雙方無條件解約,但嗣後無法足額貸款,遂請求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5萬元,仲介業亦放棄服務報酬請求權,雙方解除契約。
099 桃園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簽訂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時表示,若無法足額貸款,買賣雙方無條件解約,但嗣後無法足額貸款,遂請求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5萬元,仲介業亦放棄服務報酬請求權,雙方解除契約。
099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3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後,發現房屋有漏水等瑕疵,遂請求斡旋金還返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支付修繕費新臺幣1.5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099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賣方支付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補貼修繕費。
099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3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後,發現房屋有漏水等瑕疵,遂請求斡旋金還返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支付修繕費新臺幣1.5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099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業者未告知房屋有漏水等瑕疵,請求定金還返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無案例其它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代銷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經仲介業者舉證已告知消費者屋況,雙方達成協議,因消費者違約,賣方沒收定金新臺幣6萬元,買賣雙方解除契約。
099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仲介業者未告知房屋有漏水等瑕疵,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修繕費新臺幣12.8萬元,賣方及消費者各負擔新臺幣7.68萬元及5.12萬元,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099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賣方支付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補貼修繕費。
099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業者未告知房屋有漏水等瑕疵,請求定金還返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無案例其它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代銷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經仲介業者舉證已告知消費者屋況,雙方達成協議,因消費者違約,賣方沒收定金新臺幣6萬元,買賣雙方解除契約。
099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仲介業者未告知房屋有漏水等瑕疵,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修繕費新臺幣12.8萬元,賣方及消費者各負擔新臺幣7.68萬元及5.12萬元,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099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業者隱瞞附近成交價,高價買屋,而增加服務報酬,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服務費新臺幣4.2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099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業者隱瞞附近成交價,高價買屋,而增加服務報酬,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服務費新臺幣4.2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099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購買成屋,簽訂買賣契約時仲介業者未告知,曾允買方貸款不足得解除買賣契約,損其權益,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服務費新臺幣8萬元補償消費者,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099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簽訂買賣契約時未告知該屋為法拍屋,無足額貸款,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協助尋找其他銀行貸款。
099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價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時表示全額貸款,業者亦允諾,嗣後無法全額貸款,遂請求價金返還及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6萬元,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9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簽訂買賣契約時表示,若無法足額貸款,買賣雙方無條件解約,但嗣後無法足額貸款,遂請求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本案無法足額貸款歸責於消費者,由買方支付新臺幣1.8萬元(消費者支付新臺幣0.8萬元、仲介業支付新臺幣1萬元)賠償賣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9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簽訂買賣契約時表示,若無法足額貸款,買賣雙方無條件解約,但嗣後無法足額貸款,遂請求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本案無法足額貸款歸責於消費者,由買方支付新臺幣1.8萬元(消費者支付新臺幣0.8萬元、仲介業支付新臺幣1萬元)賠償賣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9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簽訂買賣契約時未告知該屋為法拍屋,無足額貸款,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協助尋找其他銀行貸款。
099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價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時表示全額貸款,業者亦允諾,嗣後無法全額貸款,遂請求價金返還及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6萬元,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9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購買成屋,簽訂買賣契約時仲介業者未告知,曾允買方貸款不足得解除買賣契約,損其權益,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服務費新臺幣8萬元補償消費者,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099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及簽約金,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該屋頂樓有多座基地臺,遂請求定金、簽約金、服務費計新臺幣3.6萬元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減價新臺幣4萬元,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099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及簽約金,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該屋頂樓有多座基地臺,遂請求定金、簽約金、服務費計新臺幣3.6萬元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減價新臺幣4萬元,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099 新北市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訂購契約載明房屋總價及付款方式,嗣後建商因故取消訂購契約,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及以電話協調消費者及代銷業者達成協議,建商支付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解除訂購契約。
099 新北市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訂購契約載明房屋總價及付款方式,嗣後建商因故取消訂購契約,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及以電話協調消費者及代銷業者達成協議,建商支付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解除訂購契約。
099 新北市 代銷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後,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並於審閱期間內表示不買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以電話向代銷業者協調,請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3日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解除契約。
099 新北市 代銷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後,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並於審閱期間內表示不買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以電話向代銷業者協調,請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3日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解除契約。
099 新北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惟公司未明確告知土地增值稅額衍生爭議一案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公司表示經協商後屋主願意自行繳交土地增值稅。
099 新北市 仲介 有關稅費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售屋,惟公司未明確告知土地增值稅額衍生爭議一案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公司表示經協商後屋主願意自行繳交土地增值稅。
099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時業者未告知機械式停車位故障無法使用,遂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1.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修繕費補貼。
099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銷售成屋,經成立委託銷售契約後,發現低估售價,及業者未提供最近3個月內交易行情,又業者向買方收取之幹旋金由新臺幣10萬元提高至30萬元,遂請求解除契約,但業者表示若不履約,須支付違約金,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退回幹旋金新臺幣30萬元予買方,仲介業者與消費者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099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銷售成屋,經成立委託銷售契約後,發現低估售價,及業者未提供最近3個月內交易行情,又業者向買方收取之幹旋金由新臺幣10萬元提高至30萬元,遂請求解除契約,但業者表示若不履約,須支付違約金,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退回幹旋金新臺幣30萬元予買方,仲介業者與消費者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099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時業者未告知機械式停車位故障無法使用,遂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1.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修繕費補貼。
099 新北市 仲介 坪數不足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土地持分面積及公設比與事實不符,有減少情事,請求業者處理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於仲介業誤繕,同意支付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099 新北市 仲介 坪數不足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土地持分面積及公設比與事實不符,有減少情事,請求業者處理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於仲介業誤繕,同意支付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099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嗣後發現該屋有漏水及壁癌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或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負責修繕,雙方繼續履約。
099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漏水情形,已有4年之久,履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10.5584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相關費用,並由仲介業者以原價出售,及不得再向消費者收取服務費。
099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屋頂有漏水等瑕疵,履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賣方支付新臺幣1.5萬元予消費者,由其自行僱工修繕。
099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天花板漏水及牆壁有壁癌等情形,履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遂向賣方以原價買回,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賣方支付新臺幣21萬元予消費者,由其自行僱工修繕。
099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天花板漏水及牆壁有壁癌等情形,履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遂向賣方以原價買回,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賣方支付新臺幣21萬元予消費者,由其自行僱工修繕。
099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漏水情形,已有4年之久,履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10.5584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相關費用,並由仲介業者以原價出售,及不得再向消費者收取服務費。
099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屋頂有漏水等瑕疵,履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賣方支付新臺幣1.5萬元予消費者,由其自行僱工修繕。
099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漏水及蛀蟲、白蟻等瑕疵,履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負責修繕及支付修繕費。
099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漏水及蛀蟲、白蟻等瑕疵,履向業者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負責修繕及支付修繕費。
099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嗣後發現該屋有漏水及壁癌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或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負責修繕,雙方繼續履約。
099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萬元及本票新臺幣5萬元、9萬元各1張後成立幹旋契約,始發現業者未提供斡旋契約審閱期,顯失公平,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退回新臺幣1萬元及本票2張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9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成立委託銷售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委託銷售契約審閱期,及業者認定該屋是凶宅,要求消費者降價出售,又宣稱已找到買方,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與消費者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099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成立委託銷售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委託銷售契約審閱期,及業者認定該屋是凶宅,要求消費者降價出售,又宣稱已找到買方,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與消費者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099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成立要約契約後,發現業者未提契約審閱期及未告知應有之權利,遂請求解除要約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無條件解除要約契約。
099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萬元及本票新臺幣5萬元、9萬元各1張後成立幹旋契約,始發現業者未提供斡旋契約審閱期,顯失公平,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退回新臺幣1萬元及本票2張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9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成立要約契約後,發現業者未提契約審閱期及未告知應有之權利,遂請求解除要約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無條件解除要約契約。
099 新北市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及支付價款新臺幣50萬元後,經鑑定該屋氯離子含量過高,遂請求解除契約及價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退回新臺幣50萬元予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
099 新北市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及支付價款新臺幣50萬元後,經鑑定該屋氯離子含量過高,遂請求解除契約及價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退回新臺幣50萬元予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
099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後發現該屋是出租狀況,無法辦理點交,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協調承租人搬遷,並於交屋期限內完成點交。
099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後,發現同棟樓層曾發生意外死亡案件,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退回新臺幣5萬元,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9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簽約金新臺幣200萬元支票後,發現樓下曾被管理機關公告為危險建物,遂請求解除契約及簽約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退回新臺幣200萬元支票,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9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後發現該屋是出租狀況,無法辦理點交,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協調承租人搬遷,並於交屋期限內完成點交。
099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後,發現同棟樓層曾發生意外死亡案件,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退回新臺幣5萬元,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9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簽約金新臺幣200萬元支票後,發現樓下曾被管理機關公告為危險建物,遂請求解除契約及簽約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退回新臺幣200萬元支票,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9 新竹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新臺幣36.5萬元斡旋成功,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因故反悔不買,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及仲介業同意退回新臺幣36.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無條件解除契約。
099 新竹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新臺幣36.5萬元斡旋成功,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因故反悔不買,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及仲介業同意退回新臺幣36.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無條件解除契約。
099 新竹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後,以承買人有身心障礙為由,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同意支付違約金新臺幣7.5萬元予賣方,及解除買賣契約。
099 新竹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後,以承買人有身心障礙為由,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同意支付違約金新臺幣7.5萬元予賣方,及解除買賣契約。
099 新竹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發現該屋23年前曾發生重大公安事故,多人傷亡,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同意支付違約金新臺幣5萬元予賣方,解除買賣契約。
099 新竹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發現該屋23年前曾發生重大公安事故,多人傷亡,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同意支付違約金新臺幣5萬元予賣方,解除買賣契約。
099 嘉義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11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貸款無法負擔,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賣方同意退回新臺幣11萬元,解除買賣契約。
099 嘉義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6萬元及新臺幣20萬元本票,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室內裝潢與廣告全新裝潢不符,遂請求解除契約及定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賣方退回支付定金新臺幣6萬元及新臺幣20萬元本票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099 嘉義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6萬元及新臺幣20萬元本票,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室內裝潢與廣告全新裝潢不符,遂請求解除契約及定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賣方退回支付定金新臺幣6萬元及新臺幣20萬元本票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099 嘉義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11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貸款無法負擔,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賣方同意退回新臺幣11萬元,解除買賣契約。
099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新臺幣21萬元本票,成立買賣契約,因故反悔不買,遂請求簽約金返還及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買方支付新臺幣5萬元予賣方作為賠償,賣方退回新臺幣21萬元本票,雙方解除契約。
099 嘉義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新臺幣21萬元本票,成立買賣契約,因故反悔不買,遂請求簽約金返還及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買方支付新臺幣5萬元予賣方作為賠償,賣方退回新臺幣21萬元本票,雙方解除契約。
099 嘉義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訂金新台幣1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以業者隱瞞重要資訊不買,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協調成立,承買人因個人因素不買,買方願意以新台幣150,226元賠償賣方,作為違約金,買方同時願意支付新台幣5萬元仲介費,買賣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
099 嘉義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訂金新台幣1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以業者隱瞞重要資訊不買,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協調成立,承買人因個人因素不買,買方願意以新台幣150,226元賠償賣方,作為違約金,買方同時願意支付新台幣5萬元仲介費,買賣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
099 彰化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斡旋成功,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發現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099 彰化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斡旋成功,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發現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099 彰化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2個月發現浴室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賣方同意支付修繕費新臺幣2萬元予消費者,由消費者自行僱工修繕。
099 彰化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2個月發現浴室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賣方同意支付修繕費新臺幣2萬元予消費者,由消費者自行僱工修繕。
099 彰化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農地,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始發現仲介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及未告知該地為素地,無合法農舍及水電設備,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雙方無條件解除斡旋契約。
099 彰化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農地,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始發現仲介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及未告知該地為素地,無合法農舍及水電設備,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雙方無條件解除斡旋契約。
099 臺中市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且要求於買賣契約內增訂漏水保固及貸款條款遭拒,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9 臺中市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且要求於買賣契約內增訂漏水保固及貸款條款遭拒,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9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價金新臺幣20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該屋廚房有漏水情形,賣方所支付修繕費不足支應,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賣方補貼修繕費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繼續履約。
099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價金新臺幣20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該屋廚房有漏水情形,賣方所支付修繕費不足支應,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賣方補貼修繕費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繼續履約。
099 臺中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及未告知該屋有瑕疵,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退回新臺幣4.5萬元,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9 臺中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及未告知該屋有瑕疵,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退回新臺幣4.5萬元,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9 臺中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發現房屋之基地包含道路用路,遂請求業者妥善處理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2萬元向消費者致歉,雙方繼續履約。
099 臺中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發現房屋之基地包含道路用路,遂請求業者妥善處理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2萬元向消費者致歉,雙方繼續履約。
099 臺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斡旋成功,將斡旋金轉成定金後,始發現仲介業未告知該屋有2次施工若經舉報將遭拆除,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退回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9 臺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斡旋成功,將斡旋金轉成定金後,始發現仲介業未告知該屋有2次施工若經舉報將遭拆除,遂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退回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9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成屋,經買方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5萬元斡旋成功,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始發現仲介業出價低於委售價格,遂主張終止委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該處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契約及退回斡旋金新臺幣25萬元(賣方支付15萬元、仲介業支付10萬元)。
099 臺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成屋,經買方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5萬元斡旋成功,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始發現仲介業出價低於委售價格,遂主張終止委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該處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契約及退回斡旋金新臺幣25萬元(賣方支付15萬元、仲介業支付10萬元)。
099 臺北市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委託仲介者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作氯離子檢測,發現含氯量過高,遂請求定金還返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支付新臺幣32萬元、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7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支付新臺幣32萬元、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7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099 臺北市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委託仲介者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作氯離子檢測,發現含氯量過高,遂請求定金還返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支付新臺幣32萬元、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7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支付新臺幣32萬元、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7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099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買賣成交後,發現牆壁裂痕及地板傾斜等屋況瑕疵,仲介業未盡告知之義務與責任,遂請求減少價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該處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同意減價新臺幣5萬元(賣方負擔2萬元、仲介業負擔3萬元);另仲介業對於買方之服務費減收新臺幣2萬元,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099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後發現該屋之法定空地遭佔用,而該項資訊未告知,遂請求不支付服務報酬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099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時發現浴室水管無水供應,及房屋有壁癌等情形,遂請求業者中止撥付價款予賣方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支付新臺幣15萬元、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20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另房屋瑕疵部分,修繕費用由賣方負擔,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099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後發現該屋之法定空地遭佔用,而該項資訊未告知,遂請求不支付服務報酬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099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時發現浴室水管無水供應,及房屋有壁癌等情形,遂請求業者中止撥付價款予賣方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支付新臺幣15萬元、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20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另房屋瑕疵部分,修繕費用由賣方負擔,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099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買賣成交後,發現牆壁裂痕及地板傾斜等屋況瑕疵,仲介業未盡告知之義務與責任,遂請求減少價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於15日內妥處,並另由該處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同意減價新臺幣5萬元(賣方負擔2萬元、仲介業負擔3萬元);另仲介業對於買方之服務費減收新臺幣2萬元,買賣雙方繼續履約。
099 臺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斡旋成功,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因故反悔不買,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退回新臺幣1.2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9 臺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斡旋成功,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因故反悔不買,請求解除斡旋契約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退回新臺幣1.2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9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於斡旋期間,業者通知該屋已出售他人,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買賣價金2%賠償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並提供消費者1次免費仲介服務。
099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成立買賣議價委託契約,議價成功,消費者後悔不買,遂請求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議價委託契約。
099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於斡旋期間,業者通知該屋已出售他人,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買賣價金2%賠償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並提供消費者1次免費仲介服務。
099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成立買賣議價委託契約,議價成功,消費者後悔不買,遂請求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議價委託契約。
099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賣方支付補貼修繕新臺幣0.9萬元予消費者。
099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賣方支付補貼修繕新臺幣0.9萬元予消費者。
099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所附標的現況說明書記載「無漏水」,但發現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或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仲介業負責儘速請包商修繕,及保固期限再延表1年。
099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或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仲介業支付新臺幣1.6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補貼修繕費。
099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所附標的現況說明書記載「無漏水」,但發現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或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由仲介業負責儘速請包商修繕,及保固期限再延表1年。
099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或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仲介業支付新臺幣1.6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補貼修繕費。
099 臺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土地,經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後,又自行出售,仲介業遂請求支付服務費新臺幣105萬元,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消費者同意支付服務費新臺幣26萬元予仲介業,雙方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099 臺南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土地,經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後,又自行出售,仲介業遂請求支付服務費新臺幣105萬元,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消費者同意支付服務費新臺幣26萬元予仲介業,雙方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099 臺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成立委託銷售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委託銷售契約審閱期,遂請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契約。
099 臺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成立委託銷售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委託銷售契約審閱期,遂請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契約。
099 臺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土地,經所有權移轉後,申請測量建築線發現可建築面積僅剩7.48坪,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仲介業退回服務費新臺幣1.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雙方繼續履約。
099 臺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土地,經所有權移轉後,申請測量建築線發現可建築面積僅剩7.48坪,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仲介業退回服務費新臺幣1.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雙方繼續履約。
099 臺南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建商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099 臺南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建商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099 澎湖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訂要約契約後再次確認屋況時,發現同棟樓有位疑似精神異常之住戶,對著看屋者大聲咆哮並威脅要讓購屋者無水無電可用,遂請求解除契約,業者主張要約已成立,消費者必須支付違約金,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仲介業者同意無條件解除要約契約。
099 澎湖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訂要約契約後再次確認屋況時,發現同棟樓有位疑似精神異常之住戶,對著看屋者大聲咆哮並威脅要讓購屋者無水無電可用,遂請求解除契約,業者主張要約已成立,消費者必須支付違約金,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仲介業者同意無條件解除要約契約。
098 宜蘭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於未簽訂買賣契約前,發現該屋座落地段在颱風來襲時常有淹水情形,遂向仲介業者請求斡旋金返還遭拒及停止斡旋,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未達成協議,另由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商成立,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解除斡旋契約。
098 宜蘭縣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於未簽訂買賣契約前,發現該屋座落地段在颱風來襲時常有淹水情形,遂向仲介業者請求斡旋金返還遭拒及停止斡旋,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未達成協議,另由地政處邀集業者及消費者協商成立,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解除斡旋契約。
098 宜蘭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租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3千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後因租金及管理費事宜,未完成斡旋,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3千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8 宜蘭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租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3千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後因租金及管理費事宜,未完成斡旋,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3千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8 宜蘭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代標法拍屋,支付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代標契約,於開標前3天,因故表示不標,遂請求保證金返還及解除代標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3.5萬元,雙方解除代標契約。
098 宜蘭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代標法拍屋,支付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代標契約,於開標前3天,因故表示不標,遂請求保證金返還及解除代標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3.5萬元,雙方解除代標契約。
098 宜蘭縣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發現車庫部分佔用鄰地,遂請求賠償損失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未達成協議,另由地政處邀集仲介業者、賣方、買方到處協商成立,由賣方支付新臺幣7萬元及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2萬元予消費者,補償損失。
098 宜蘭縣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發現車庫部分佔用鄰地,遂請求賠償損失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未達成協議,另由地政處邀集仲介業者、賣方、買方到處協商成立,由賣方支付新臺幣7萬元及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2萬元予消費者,補償損失。
098 宜蘭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訂買賣契約後,經土地鑑界發現部分圍牆及化糞池在他人土地上,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成立,由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補償。
098 宜蘭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訂買賣契約後,經土地鑑界發現部分圍牆及化糞池在他人土地上,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成立,由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補償。
098 花蓮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農地,經支付新臺幣300萬元,及服務報酬新臺幣1.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該地無法興建農舍,遂請求價金、仲介費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賣方退回新臺幣300萬元及仲介業者退回服務報酬新臺幣1.5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花蓮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農地,經支付新臺幣300萬元,及服務報酬新臺幣1.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該地無法興建農舍,遂請求價金、仲介費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賣方退回新臺幣300萬元及仲介業者退回服務報酬新臺幣1.5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告知該屋無漏水情形,但點交後發現業者隱瞞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漏水部分由賣方負責找專人修繕。
098 花蓮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告知該屋無漏水情形,但點交後發現業者隱瞞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及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漏水部分由賣方負責找專人修繕。
098 花蓮縣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經支付新臺幣1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及服務報酬新臺幣2萬元予仲介業者,發現賣方指界之土地非其所有,遂請求價金、仲介費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賣方退回新臺幣120萬元及仲介業者退回服務報酬新臺幣2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花蓮縣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經支付新臺幣1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及服務報酬新臺幣2萬元予仲介業者,發現賣方指界之土地非其所有,遂請求價金、仲介費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賣方退回新臺幣120萬元及仲介業者退回服務報酬新臺幣2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農地,支付簽約款新臺幣400萬元及仲介費新臺幣7萬元後,發現政府政策變更該地無法興建農舍,遂請求簽約款、服務費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賣方退回新臺幣400萬元,仲介業者退回服務費新臺幣0.5萬元予賣方,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花蓮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農地,支付簽約款新臺幣400萬元及仲介費新臺幣7萬元後,發現政府政策變更該地無法興建農舍,遂請求簽約款、服務費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賣方退回新臺幣400萬元,仲介業者退回服務費新臺幣0.5萬元予賣方,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南投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農地興建農舍,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該地僅能興建農業設施,不得興建農舍,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8 南投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農地興建農舍,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該地僅能興建農業設施,不得興建農舍,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8 南投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確認該屋無漏水情形,支付部分價金及服務費後,簽定買賣契約,尚未點交前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退回服務費及賣方退回已收價金,雙方解除契約。
098 南投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確認該屋無漏水情形,支付部分價金及服務費後,簽定買賣契約,尚未點交前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退回服務費及賣方退回已收價金,雙方解除契約。
098 桃園縣 代銷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2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十五日內妥適處理逕復申訴人,俟經買賣雙方協商成立,本案結案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
098 桃園縣 代銷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2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十五日內妥適處理逕復申訴人,俟經買賣雙方協商成立,本案結案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
098 桃園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本票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該屋位於路沖位置,遂請求本票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本票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8 桃園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本票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該屋位於路沖位置,遂請求本票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本票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8 桃園縣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銷售成屋及1車位,但是簽訂買賣契約時發現出售2車位,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消費者支付新臺幣5千元予買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桃園縣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房屋有漏水情形,爰支付修繕費新臺幣10萬元委託仲介業者修繕,但該業者未作修繕行為,而買方又提出降價請求,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仲介業退回新臺幣9萬元予買方。
098 桃園縣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房屋有漏水情形,爰支付修繕費新臺幣10萬元委託仲介業者修繕,但該業者未作修繕行為,而買方又提出降價請求,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仲介業退回新臺幣9萬元予買方。
098 桃園縣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銷售成屋及1車位,但是簽訂買賣契約時發現出售2車位,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消費者支付新臺幣5千元予買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履向仲介業者及賣方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賣方支付修繕費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
098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履向仲介業者及賣方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賣方支付修繕費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
098 桃園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賣方委託甲仲介業者銷售成屋,另乙仲介業者亦表示可代為銷售,若完成銷售同意將服務費與甲仲介業者均分。惟乙仲介業者完成後,未將服務費與甲仲介業者均分,由消費者另行支付新臺幣5萬由予甲仲介業者,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乙仲介業者退服務費新臺幣6萬元予消費者。
098 桃園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賣方委託甲仲介業者銷售成屋,另乙仲介業者亦表示可代為銷售,若完成銷售同意將服務費與甲仲介業者均分。惟乙仲介業者完成後,未將服務費與甲仲介業者均分,由消費者另行支付新臺幣5萬由予甲仲介業者,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乙仲介業者退服務費新臺幣6萬元予消費者。
098 桃園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成立委託銷售契約,發現未提供委託銷售契約審閱期,遂請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098 桃園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成立委託銷售契約,發現未提供委託銷售契約審閱期,遂請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098 桃園縣 仲介 廣告不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新臺幣12萬元,成立買賣契約,交屋時未依其廣告內容將電氣、傢俱一併點交,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2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桃園縣 仲介 廣告不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新臺幣12萬元,成立買賣契約,交屋時未依其廣告內容將電氣、傢俱一併點交,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2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桃園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及同意9成貸款,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無法如額貸款,遂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仲介業退回新臺幣8萬元予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
098 桃園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及同意9成貸款,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無法如額貸款,遂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仲介業退回新臺幣8萬元予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
098 桃園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該屋已被查封且土地為工業用地,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仲介業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桃園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該屋已被查封且土地為工業用地,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仲介業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後,仍未取得款項,遂請求由履約保證專戶取得價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履約保證之建經公司已依約撥付款項予消費者。
098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有排油煙機設備,但無排煙口,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本案係消費者失察,經向仲介業者道歉,雙方繼續履約。
098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標購法拍屋,經支付價金新臺幣1萬元,成立標購契約,因標購時間過長,已過低利貸款期間,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經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0.59萬元,雙方解除標購契約。
098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標購法拍屋,因標購價格爭議,遂請求解除委託標購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經仲介業者提出說明後,雙方同意繼續履約。
098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時發現與鄰居共用1水錶,恐日後沒水用,遂請求解決該項問題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由買賣雙方及業者各付新臺幣3千元修繕費,完成交屋。
098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廁所發出難忍惡臭,影響睡眠及居住品質,遂請求解決該項問題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由買賣雙方及業者各付新臺幣5萬8千元修繕費。
098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後,仍未取得款項,遂請求由履約保證專戶取得價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履約保證之建經公司已依約撥付款項予消費者。
098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有排油煙機設備,但無排煙口,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本案係消費者失察,經向仲介業者道歉,雙方繼續履約。
098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標購法拍屋,經支付價金新臺幣1萬元,成立標購契約,因標購時間過長,已過低利貸款期間,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經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0.59萬元,雙方解除標購契約。
098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標購法拍屋,因標購價格爭議,遂請求解除委託標購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經仲介業者提出說明後,雙方同意繼續履約。
098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時發現與鄰居共用1水錶,恐日後沒水用,遂請求解決該項問題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由買賣雙方及業者各付新臺幣3千元修繕費,完成交屋。
098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廁所發出難忍惡臭,影響睡眠及居住品質,遂請求解決該項問題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由買賣雙方及業者各付新臺幣5萬8千元修繕費。
098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始發現房屋漏水,並自行支付新臺幣1萬5千元僱工完成修繕,遂請求修繕費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支付修繕費新臺幣1萬5千元予消費者。
098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始發現房屋漏水,並自行支付新臺幣1萬5千元僱工完成修繕,遂請求修繕費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支付修繕費新臺幣1萬5千元予消費者。
098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與多家仲介業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又與另一家仲介業者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於其專任委託銷售期間向該業者請求解除契約,而該業者卻向消費者主張違約給付服務費,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放棄違約求償,解除專任委託銷售契約。
098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與仲介業簽訂委託銷售契約後,又自行找到買主,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支付服務報費新臺幣3萬元予仲介業者,並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098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與仲介業簽訂委託銷售契約後,又自行找到買主,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支付服務報費新臺幣3萬元予仲介業者,並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098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與多家仲介業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又與另一家仲介業者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於其專任委託銷售期間向該業者請求解除契約,而該業者卻向消費者主張違約給付服務費,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放棄違約求償,解除專任委託銷售契約。
098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買賣契約內容載明貸款金額若未達預定金額,無條件解除。嗣後因無法達到預定金額,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地政士服務費由消費者支付,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買賣契約內容載明貸款金額若未達預定金額,無條件解除。嗣後因無法達到預定金額,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地政士服務費由消費者支付,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屋齡50年成屋,欲拆遷重建,經支付定金新臺幣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惟業者未告知容積率,致拆除重建後無法與原建坪相符,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屋齡50年成屋,欲拆遷重建,經支付定金新臺幣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惟業者未告知容積率,致拆除重建後無法與原建坪相符,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基隆市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斡旋金契約,因家人反對購買該屋,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代銷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代銷業退回新臺幣6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8 基隆市 代銷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斡旋金契約,因家人反對購買該屋,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代銷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代銷業退回新臺幣6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8 雲林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業者隱瞞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向消費者道歉,賣方支付新臺幣2萬元予消費者作為防水處理費用。
098 雲林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業者隱瞞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向消費者道歉,賣方支付新臺幣2萬元予消費者作為防水處理費用。
098 雲林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回新臺幣2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
098 雲林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回新臺幣2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
098 新北市 代銷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及本票新臺幣384萬元後,始提供契約供審閱,遂請求定金及本票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及將本票作廢,解除買賣契約。
098 新北市 代銷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及本票,成立買賣契約 ,發現業者未提供成屋買賣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而業者表示須支付房屋總價15%違約金,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及將本票作廢,解除買賣契約。
098 新北市 代銷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及本票新臺幣384萬元後,始提供契約供審閱,遂請求定金及本票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及將本票作廢,解除買賣契約。
098 新北市 代銷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及本票,成立買賣契約 ,發現業者未提供成屋買賣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而業者表示須支付房屋總價15%違約金,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及將本票作廢,解除買賣契約。
098 新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租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千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後因故不租,遂向業者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屋主退回新臺幣2千元予消費者,解除斡旋契約。
098 新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價金新臺幣82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仲介業者提供捷運環狀軌道路線與事實不符,權益受損,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62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新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價金新臺幣82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仲介業者提供捷運環狀軌道路線與事實不符,權益受損,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62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新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租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千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後因故不租,遂向業者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屋主退回新臺幣2千元予消費者,解除斡旋契約。
098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請求變更為一般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變更為一般委託銷售契約。
098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請求變更為一般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變更為一般委託銷售契約。
098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而又未盡說明之義務,遂請求修繕費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局實地業務檢查,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支付修繕費新臺幣36萬予消費者,並對該屋房屋漏水問題保固3年。
098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點交後發現屋內漏水情形,履向業者及賣方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協助修繕漏水,且提供修繕保固。
098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點交後發現屋內漏水情形,履向業者及賣方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協助修繕漏水,且提供修繕保固。
098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而又未盡說明之義務,遂請求修繕費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局實地業務檢查,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支付修繕費新臺幣36萬予消費者,並對該屋房屋漏水問題保固3年。
098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成屋,成立委託銷售契約後,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雙方無條件解除契約。
098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8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銷售成屋,成立委託銷售契約後,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雙方無條件解除契約。
098 新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8 新北市 仲介 屋頂使用權與產權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點交後,始發現屋頂使用權,仲介業者告知內容與同棟住戶所敘不符,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協助消費者與其他住戶溝通排除糾紛。
098 新北市 仲介 屋頂使用權與產權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點交後,始發現屋頂使用權,仲介業者告知內容與同棟住戶所敘不符,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協助消費者與其他住戶溝通排除糾紛。
098 新北市 仲介 停車位面積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附有停車位之成屋,經支付簽約金新臺幣208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停車位過小,停放自家車有困難,遂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205.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新北市 仲介 停車位面積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附有停車位之成屋,經支付簽約金新臺幣208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停車位過小,停放自家車有困難,遂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205.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新北市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4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該屋含氯量過高,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32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新北市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4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該屋含氯量過高,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32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買方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其契約內容載明貸款金額若未達預定金額,無條件解約。嗣後因買方信用問題,無法達到預定金額,無法履約,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與仲介業者終止委託銷售,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5萬元予買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買方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其契約內容載明貸款金額若未達預定金額,無條件解約。嗣後因買方信用問題,無法達到預定金額,無法履約,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與仲介業者終止委託銷售,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5萬元予買方,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新竹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簽訂買賣契約後,發現業者所提供之履約保證書之銀行帳戶卻為業者,不足保證交易安全,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經仲介業者向消費者說明,雙方已履行契約。
098 新竹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簽訂買賣契約後,發現業者所提供之履約保證書之銀行帳戶卻為業者,不足保證交易安全,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經仲介業者向消費者說明,雙方已履行契約。
098 新竹市 仲介 要約書之使用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以房價新臺幣300萬元簽訂要約書,但經業者傳送該要約書予賣方時,該屋已另賣給第3人,消費者認為賣方違約,遂向賣方請求買賣總價2%之違約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仲介業者向消費者說明,賣方尚未於要約簽章表示同意出售前,該要約書之效力不得約束賣方,即賣方尚無違約。
098 新竹市 仲介 要約書之使用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以房價新臺幣300萬元簽訂要約書,但經業者傳送該要約書予賣方時,該屋已另賣給第3人,消費者認為賣方違約,遂向賣方請求買賣總價2%之違約金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仲介業者向消費者說明,賣方尚未於要約簽章表示同意出售前,該要約書之效力不得約束賣方,即賣方尚無違約。
098 新竹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業者找到買方,並於委託議價契約簽章後,因家人反對出售,而後悔不賣,業者依委託銷售契約欲收取房屋總價4%服務費,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僅收房屋總價2%服務費,雙方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098 新竹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業者找到買方,並於委託議價契約簽章後,因家人反對出售,而後悔不賣,業者依委託銷售契約欲收取房屋總價4%服務費,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僅收房屋總價2%服務費,雙方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098 新竹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8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該屋旁有高壓電箱,仲介業者未告知該項資訊,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8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新竹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8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該屋旁有高壓電箱,仲介業者未告知該項資訊,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8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嘉義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經過莫拉克颱風,發現該屋嚴重漏水,履向業者及賣方請求修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屋主同意負責修繕。
098 嘉義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經過莫拉克颱風,發現該屋嚴重漏水,履向業者及賣方請求修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屋主同意負責修繕。
098 嘉義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時,因未戴眼鏡,經業者逐條說明,但消費者仍主張未提供契約審閱期,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仲介業者與消費者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098 嘉義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時,因未戴眼鏡,經業者逐條說明,但消費者仍主張未提供契約審閱期,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仲介業者與消費者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098 彰化縣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購買意願書,嗣後發現業者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選擇及說明,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購買意願書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5萬4千元予消費者,解除購買意願書。
098 彰化縣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購買意願書,嗣後發現業者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選擇及說明,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購買意願書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5萬4千元予消費者,解除購買意願書。
098 彰化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該屋遭查封,買賣雙方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惟業要求房屋總價2%之服務費,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因該屋塗銷查封登記且另行銷售洽談中,仲介業同意免收服務費,及退回履約專戶價款予消費者。
098 彰化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該屋遭查封,買賣雙方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惟業要求房屋總價2%之服務費,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因該屋塗銷查封登記且另行銷售洽談中,仲介業同意免收服務費,及退回履約專戶價款予消費者。
098 彰化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簽訂要約書後,發現業者未提契約審閱期時,接獲要約成立之存證信函,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並由消保官協助於期限內達成協議,雙方無條件解除要約契約。
098 彰化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簽訂要約書後,發現業者未提契約審閱期時,接獲要約成立之存證信函,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並由消保官協助於期限內達成協議,雙方無條件解除要約契約。
098 彰化縣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該屋無稅籍登記,無法完稅及產權移轉,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完成該屋之稅籍登記及產權移轉。
098 彰化縣 仲介 產權不清楚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該屋無稅籍登記,無法完稅及產權移轉,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完成該屋之稅籍登記及產權移轉。
098 彰化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房屋買賣契約,因家庭及工作因素無法履約,遂請求返還定金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建商退還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098 彰化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房屋買賣契約,因家庭及工作因素無法履約,遂請求返還定金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建商退還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098 臺中市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業者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及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停止斡旋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處協商成立,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5萬元予消費者,解除斡旋契約。
098 臺中市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業者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及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停止斡旋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處協商成立,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5萬元予消費者,解除斡旋契約。
098 臺中市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後,發現業者未告知消費者得選擇使用要約書,及斡旋契約未提供審閱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8 臺中市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後,發現業者未告知消費者得選擇使用要約書,及斡旋契約未提供審閱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8 臺中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0萬元,成立買賣議價委託契約,並特別約定,3天契約審閱期及若未獲得家人同意,得無條件解除契約,但業者於簽訂委託議價書當晚即與賣方達成議價,並將斡旋金轉成定金交付賣方,又該購屋未獲得家人同意,認為業者違反特別約定,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2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議價委託契約。
098 臺中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3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因賣方調高售價及家人反對,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處協商成立,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3萬元予消費者,解除斡旋契約。
098 臺中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36萬元,成立斡旋契約,而斡旋期間已過,營業員一再要求延長未獲同意,又該員避不見面,遂請求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處協商成立,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36萬元及支付新臺幣2萬2千元作為精神賠償。
098 臺中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36萬元,成立斡旋契約,而斡旋期間已過,營業員一再要求延長未獲同意,又該員避不見面,遂請求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處協商成立,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36萬元及支付新臺幣2萬2千元作為精神賠償。
098 臺中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0萬元,成立買賣議價委託契約,並特別約定,3天契約審閱期及若未獲得家人同意,得無條件解除契約,但業者於簽訂委託議價書當晚即與賣方達成議價,並將斡旋金轉成定金交付賣方,又該購屋未獲得家人同意,認為業者違反特別約定,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2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議價委託契約。
098 臺中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3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因賣方調高售價及家人反對,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處協商成立,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3萬元予消費者,解除斡旋契約。
098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及本票乙只,成立買賣契約,簽約時賣方曾提及房屋有漏水問題,已僱工修繕,但消費者對於該問題仍有質疑,遂請求定金、本票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解約代書費新臺幣2千元及履保費用新臺幣2千元,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及本票乙只,解除買賣契約。
098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及本票乙只,成立買賣契約,簽約時賣方曾提及房屋有漏水問題,已僱工修繕,但消費者對於該問題仍有質疑,遂請求定金、本票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解約代書費新臺幣2千元及履保費用新臺幣2千元,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0萬元及本票乙只,解除買賣契約。
098 臺中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8 臺中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8 臺中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3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業者承諾可貸足全額,嗣後因金融機構無法如額貸款,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還新臺幣3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臺中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3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業者承諾可貸足全額,嗣後因金融機構無法如額貸款,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還新臺幣3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臺中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建商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及因家人反對購買該屋,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臺中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建商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及因家人反對購買該屋,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臺中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發現屋後圍牆留有窗戶,與原設計圖有差異,遂請求後圍牆更修與設計圖相符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同意將後圍牆的窗戶以砌磚封住。
098 臺中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發現屋後圍牆留有窗戶,與原設計圖有差異,遂請求後圍牆更修與設計圖相符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同意將後圍牆的窗戶以砌磚封住。
098 臺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50萬元支票乙只,成立斡旋契約,於斡旋期間內賣方同意出售,但未獲斡旋成功訊息,遂於斡旋期間屆滿,請求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邀集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業者無條件退還付斡旋金新臺幣150萬元支票乙只,及解除斡旋契約。
098 臺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50萬元支票乙只,成立斡旋契約,於斡旋期間內賣方同意出售,但未獲斡旋成功訊息,遂於斡旋期間屆滿,請求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並邀集業者及消費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業者無條件退還付斡旋金新臺幣150萬元支票乙只,及解除斡旋契約。
098 臺北市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50萬成立買賣契約,始發現業者未交付不動產說明書,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退回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臺北市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50萬成立買賣契約,始發現業者未交付不動產說明書,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退回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發現地板水管漏水情形,履向建商者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支付修繕費予消費者。
098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發現地板水管漏水情形,履向建商者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支付修繕費予消費者。
098 臺北市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9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後發現該屋含氯量過高,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9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8 臺北市 仲介 氯離子檢測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9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後發現該屋含氯量過高,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9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8 臺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貸款金額不足,無法履約,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消費者另行指定登記名義人後,可達預定貸款金額,雙方同意繼續履約。
098 臺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98萬元簽訂買賣契約,於該契約明訂「若經金融機構確認無法核貸成交總價85成之貸款,雙方同意不經催告即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嗣後經金融機構確認僅可貸到8成,消費者請求定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無息退還定金新臺幣98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臺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因貸款金額不足,無法履約,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消費者另行指定登記名義人後,可達預定貸款金額,雙方同意繼續履約。
098 臺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98萬元簽訂買賣契約,於該契約明訂「若經金融機構確認無法核貸成交總價85成之貸款,雙方同意不經催告即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嗣後經金融機構確認僅可貸到8成,消費者請求定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無息退還定金新臺幣98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38萬元,簽約時發現所有權人之姓名與事實不符,及房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退回新臺幣3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後發現該屋附近有電信基地臺,仲介業者未告知該項資訊,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折讓房價及仲介折讓服務費,買賣雙方繼續履行買賣契約。
098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38萬元,簽約時發現所有權人之姓名與事實不符,及房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退回新臺幣3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臺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後發現該屋附近有電信基地臺,仲介業者未告知該項資訊,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賣方同意折讓房價及仲介折讓服務費,買賣雙方繼續履行買賣契約。
098 臺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訂購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5萬元,成立訂購契約,發現房屋格局不佳,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訂購契約,建商僅同意退還新臺幣5萬元,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還定金新臺幣9萬元予消費者,解除訂購契約。
098 臺北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訂購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5萬元,成立訂購契約,發現房屋格局不佳,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訂購契約,建商僅同意退還新臺幣5萬元,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還定金新臺幣9萬元予消費者,解除訂購契約。
098 臺北市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該屋位於消防設備旁,夜間噪音恐擾人無法入眠,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回已繳全部價款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臺北市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該屋位於消防設備旁,夜間噪音恐擾人無法入眠,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回已繳全部價款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臺北市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支付新臺幣49萬7,620元,成立買賣契約,因金融機構無法如額貸款,遂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還新臺幣49萬7,620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臺北市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支付新臺幣49萬7,620元,成立買賣契約,因金融機構無法如額貸款,遂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還新臺幣49萬7,620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臺東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於簽訂斡旋契約時,業者保證該屋無漏水情形,但尚未完成斡旋,發現該屋有嚴重漏水,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2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8 臺東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於簽訂斡旋契約時,業者保證該屋無漏水情形,但尚未完成斡旋,發現該屋有嚴重漏水,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2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8 臺東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時業者保證該無漏水情形,但點交後發現有漏水情形,履向業者及賣方請求修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漏水部分賣方同意負責修繕。
098 臺東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屋況良好無漏水情形,但點交後發現有漏水情形,履向業者及賣方請求修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漏水部分賣方支付新臺幣4萬元予消費者自行修繕。
098 臺東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簽約時業者保證該無漏水情形,但點交後發現有漏水情形,履向業者及賣方請求修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漏水部分賣方同意負責修繕。
098 臺東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屋況良好無漏水情形,但點交後發現有漏水情形,履向業者及賣方請求修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漏水部分賣方支付新臺幣4萬元予消費者自行修繕。
098 臺東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總價新台幣120萬元整,並支付服務報酬費新台幣3萬元,嗣後發現賣方亦支付服務報酬費新台幣5萬元,與內政部訂定收取服務報酬買賣雙方合計最高6%以內顯有不符,故請求仲介退還超收之費用,未獲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仲介業同意退還新台幣6仟元予消費者。
098 臺東縣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成立買賣契約總價新台幣120萬元整,並支付服務報酬費新台幣3萬元,嗣後發現賣方亦支付服務報酬費新台幣5萬元,與內政部訂定收取服務報酬買賣雙方合計最高6%以內顯有不符,故請求仲介退還超收之費用,未獲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仲介業同意退還新台幣6仟元予消費者。
098 臺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萬元,成立斡旋契約,於斡旋期間請求終止斡旋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仲介業退回新臺幣5千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8 臺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支票乙只,成立斡旋契約,嗣後業者與賣方因服務費爭議,賣方不賣,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仲介業退回新臺幣2萬元支票乙只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8 臺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萬元,成立斡旋契約,於斡旋期間請求終止斡旋及斡旋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仲介業退回新臺幣5千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8 臺南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支票乙只,成立斡旋契約,嗣後業者與賣方因服務費爭議,賣方不賣,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仲介業退回新臺幣2萬元支票乙只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8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仲介業者租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千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後誤認該屋不出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千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8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仲介業者租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千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後誤認該屋不出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仲介業者退回新臺幣1千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8 臺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簽訂委託銷售契約後,要求調降銷售價格,遂請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與消費者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098 臺南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簽訂委託銷售契約後,要求調降銷售價格,遂請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與消費者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098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履向業者請求修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建商同意負責修繕,及漏水保固延長5年。
098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履向業者請求修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建商同意負責修繕,及漏水保固延長5年。
098 臺南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建商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臺南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建商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8 臺南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拋光石英地磚有突起爆裂情形,遂請建商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負責修繕更換地磚。
098 臺南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拋光石英地磚有突起爆裂情形,遂請建商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負責修繕更換地磚。
098 臺南市 建商 停車位使用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及1個機械式停車位,購買當時建商表示上層車位已售完,只好買下層,但是點交後發現尚有上層車位未出售,遂請求更換上層車位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由消費者補貼新臺幣1.2萬元予建商,更換上層機械式停車位。
098 臺南市 建商 停車位使用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及1個機械式停車位,購買當時建商表示上層車位已售完,只好買下層,但是點交後發現尚有上層車位未出售,遂請求更換上層車位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調解成立,由消費者補貼新臺幣1.2萬元予建商,更換上層機械式停車位。
097 宜蘭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新臺幣10萬元支票,成立斡旋契約,並完成斡旋後簽立買賣契約時,始發現仲介業未提供標的物況說明書,且產權上有既成道路的事實,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支付新臺幣5萬元予仲介業者作為違約金及相關補償費用,賣方退回新臺幣10萬元支票予消費者,雙方終止買賣契約。
097 宜蘭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新臺幣10萬元支票,成立斡旋契約,並完成斡旋後簽立買賣契約時,始發現仲介業未提供標的物況說明書,且產權上有既成道路的事實,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支付新臺幣5萬元予仲介業者作為違約金及相關補償費用,賣方退回新臺幣10萬元支票予消費者,雙方終止買賣契約。
097 宜蘭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土地,經簽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始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支付新臺幣20萬元予仲介業者作為違約金及相關補償費用,並終止委託銷售契約。
097 宜蘭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土地,經簽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始發現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支付新臺幣20萬元予仲介業者作為違約金及相關補償費用,並終止委託銷售契約。
097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事後經家人告知消費者患有情感性精神病,且無經濟能力及買賣契約有瑕疵,遂請求斡旋金退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送1個紅包予仲介業者,仲介業者退回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及終止買賣契約。
097 宜蘭縣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事後經家人告知消費者患有情感性精神病,且無經濟能力及買賣契約有瑕疵,遂請求斡旋金退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消費者送1個紅包予仲介業者,仲介業者退回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及終止買賣契約。
097 花蓮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頂樓(3樓)房間出現水漬及壁面突出情形,遂請求建商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消費者與建商到府協調,建商願就漏水部分施作防水工程,並自完工之日起保固2年(由廠商出具保固書),防水工程費用俟估價後,由建商與申請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097 花蓮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於95年2月間向建商購屋迄今已逾2年,牆壁、樓梯陸續仍有滲水等問題,期間雖曾修繕,但仍未完全修好,遂向建商請求賠償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建商及消費者到府協調,協調成立,建商同意支付新臺幣15萬元賠償消費者。
097 花蓮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頂樓(3樓)房間出現水漬及壁面突出情形,遂請求建商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消費者與建商到府協調,建商願就漏水部分施作防水工程,並自完工之日起保固2年(由廠商出具保固書),防水工程費用俟估價後,由建商與申請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097 花蓮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於95年2月間向建商購屋迄今已逾2年,牆壁、樓梯陸續仍有滲水等問題,期間雖曾修繕,但仍未完全修好,遂向建商請求賠償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費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建商及消費者到府協調,協調成立,建商同意支付新臺幣15萬元賠償消費者。
097 金門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建商未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及交屋,遂請求建商依約辦理相關手續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於期限內建商完成所有權移轉及交屋等相關手續。
097 金門縣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建商未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及交屋,遂請求建商依約辦理相關手續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於期限內建商完成所有權移轉及交屋等相關手續。
097 南投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因颱風來襲發現該屋有漏滲水及積水情形,遂請求仲介業及賣方處理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賣方、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調成立,由賣方分期支付新台幣3.2萬元修繕費予消費者,由其自行僱工修繕,另由仲介業者退還服務費新台幣0.2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該屋修繕補貼。
097 南投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因颱風來襲發現該屋有漏滲水及積水情形,遂請求仲介業及賣方處理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賣方、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調成立,由賣方分期支付新台幣3.2萬元修繕費予消費者,由其自行僱工修繕,另由仲介業者退還服務費新台幣0.2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該屋修繕補貼。
097 南投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設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建商未依銷售人員承諾事項履行,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建商及消費者到府協調成立,由建商退還新台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7 南投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設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建商未依銷售人員承諾事項履行,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建商及消費者到府協調成立,由建商退還新台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7 桃園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本票),簽立斡旋契約,俟後始得知該契約為買賣契約,遂於斡旋期間請求返還斡旋金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辦理,案經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申訴人,於期限內仲介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業者退回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本票)及解除斡旋契約。
097 桃園縣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本票),簽立斡旋契約,俟後始得知該契約為買賣契約,遂於斡旋期間請求返還斡旋金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辦理,案經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申訴人,於期限內仲介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業者退回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本票)及解除斡旋契約。
097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該屋屋況良好未曾漏水,但交屋2個月後,發現該屋嚴重漏水,認為原屋主及仲介業者有刻意欺瞞,遂請求解約及賠償所有費用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原賣方負擔修繕費用,仲介業者退回服務費新臺幣5萬元作為賠償。
097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交屋後2個月後,發現該屋嚴重漏水,及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不實,認為賣方及仲介業刻意欺瞞,遂請求賠償所有費用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同意負擔全部修繕費用新臺幣10萬元,及仲介業者退還全部服務費新臺幣8萬元予消費者。
097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屋,交屋後2個月後,發現該屋嚴重漏水,及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不實,認為賣方及仲介業刻意欺瞞,遂請求賠償所有費用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同意負擔全部修繕費用新臺幣10萬元,及仲介業者退還全部服務費新臺幣8萬元予消費者。
097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該屋屋況良好未曾漏水,但交屋2個月後,發現該屋嚴重漏水,認為原屋主及仲介業者有刻意欺瞞,遂請求解約及賠償所有費用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原賣方負擔修繕費用,仲介業者退回服務費新臺幣5萬元作為賠償。
097 桃園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未經其配偶同意,將其共有之成屋委託仲介業銷售,並簽定委託銷售契約,委託期間發現業者未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給予委託銷售契約審閱期,遂請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仲介業者無條件與消費者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097 桃園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未經其配偶同意,將其共有之成屋委託仲介業銷售,並簽定委託銷售契約,委託期間發現業者未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給予委託銷售契約審閱期,遂請求解除委託銷售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仲介業者無條件與消費者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097 桃園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建商未給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和解,建商同意退回全數定金及解除契約。
097 桃園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建商未給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和解,建商同意退回全數定金及解除契約。
097 桃園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支付定金新臺幣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建商未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給予契約審閱期,遂於簽約次日向建商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規定提供契約審閱期,並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返還新臺幣2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
097 桃園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支付定金新臺幣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建商未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給予契約審閱期,遂於簽約次日向建商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規定提供契約審閱期,並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返還新臺幣2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
097 桃園縣 建商 建材設備不符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時發現浴缸有破損,並告知現場銷售人員,要求更換新品,但建商均以修補方式修繕,且多次反應未獲得妥適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已更換新品。
097 桃園縣 建商 建材設備不符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時發現浴缸有破損,並告知現場銷售人員,要求更換新品,但建商均以修補方式修繕,且多次反應未獲得妥適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已更換新品。
097 桃園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時發現屋頂漏水等問題,遂請求建商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同意修繕。
097 桃園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時發現屋頂漏水等問題,遂請求建商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適處理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同意修繕。
097 桃園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時發現牆壁有滲水情形,請求建商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同意修繕。
097 桃園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時發現牆壁有滲水情形,請求建商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同意修繕。
097 桃園縣 建商 廣告不實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價金新臺幣1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始發現該屋廣告時的車位規劃與建築執照不符,有損消費者權益,遂請求價款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邀集建商及消費者協商,達成協議,由建設公司退回價款新臺幣15萬元,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7 桃園縣 建商 廣告不實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價金新臺幣1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始發現該屋廣告時的車位規劃與建築執照不符,有損消費者權益,遂請求價款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邀集建商及消費者協商,達成協議,由建設公司退回價款新臺幣15萬元,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7 高雄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始發現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7 高雄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後,始發現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7 高雄市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現金新臺幣5萬元,及面額新臺幣15萬元本票乙只後,成立買賣契約,始發現仲介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告知房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返還價金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仲介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賣方沒收消費者現金新臺幣5萬元,及退回面額新臺幣15萬元本票乙只,雙方解除契約。
097 高雄市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現金新臺幣5萬元,及面額新臺幣15萬元本票乙只後,成立買賣契約,始發現仲介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告知房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返還價金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仲介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賣方沒收消費者現金新臺幣5萬元,及退回面額新臺幣15萬元本票乙只,雙方解除契約。
097 高雄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於斡旋期間請求撤回斡旋及解除斡旋契約,惟仲介業者表示,消費者必須支付違約金新臺幣7.5萬元及服務費新臺幣5萬元,始得解除斡旋契約,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仲介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業者退回斡旋金1萬元及解除斡旋契約。
097 高雄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於斡旋期間請求撤回斡旋及解除斡旋契約,惟仲介業者表示,消費者必須支付違約金新臺幣7.5萬元及服務費新臺幣5萬元,始得解除斡旋契約,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仲介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業者退回斡旋金1萬元及解除斡旋契約。
097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價款新臺幣50萬元及服務費新臺幣5.1萬元,發現該須於3個月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遂請價金及服務費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買賣雙繼續履行買賣契約。
097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法拍屋,支付本票新臺幣8萬元後,因屋況不詳及家人反對,遂請本票返還及委託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服務費新臺幣0.5萬元,仲介業者退還本票及雙方解除委託契約。另仲介業者同意若爾後消費者再委託買賣房屋,可先扣除該服務費。
097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法拍屋,支付本票新臺幣8萬元後,因屋況不詳及家人反對,遂請本票返還及委託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服務費新臺幣0.5萬元,仲介業者退還本票及雙方解除委託契約。另仲介業者同意若爾後消費者再委託買賣房屋,可先扣除該服務費。
097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價款新臺幣50萬元及服務費新臺幣5.1萬元,發現該須於3個月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遂請價金及服務費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買賣雙繼續履行買賣契約。
097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簽約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房屋有漏水情形,遂請解除買賣契約及簽約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仲介業者同意退還買方新臺幣10萬元簽約金及解除買賣契約。
097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請求仲介業者協調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支付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請其自行僱工修繕。
097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請求仲介業者協調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支付新臺幣3萬元予消費者,請其自行僱工修繕。
097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簽約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房屋有漏水情形,遂請解除買賣契約及簽約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仲介業者同意退還買方新臺幣10萬元簽約金及解除買賣契約。
097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請求仲介業者協調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支付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請其自行僱工修繕。
097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請求仲介業者協調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支付新臺幣3萬元予消費者,請其自行僱工修繕。
097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並敘明若於委託銷售期間自行找到買主時,無須支付報酬,惟消費者自行找到買主後,仲介業者卻索取服務費,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仲介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消費者支付服務報酬新臺幣3千元予仲介業者。
097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並敘明若於委託銷售期間自行找到買主時,無須支付報酬,惟消費者自行找到買主後,仲介業者卻索取服務費,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仲介業者與消費者達成協議,消費者支付服務報酬新臺幣3千元予仲介業者。
097 高雄市 仲介 廣告不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仲介費新臺幣7.2萬元及價金新臺幣20萬元(本票),成立買賣契約,始發現房屋實際建坪與廣告坪數(較多)有差距,遂請求業者補償面積坪數誤差價額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和解,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服務費新臺幣7.2萬元,作為面積誤差之價金。
097 高雄市 仲介 廣告不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仲介費新臺幣7.2萬元及價金新臺幣20萬元(本票),成立買賣契約,始發現房屋實際建坪與廣告坪數(較多)有差距,遂請求業者補償面積坪數誤差價額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和解,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服務費新臺幣7.2萬元,作為面積誤差之價金。
097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價款新臺幣12萬元後,發現該屋貸款無法達約定金額,遂請求價款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6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7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價款新臺幣10萬元後,發現該屋貸款無法達約定金額,遂請求價款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4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7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價款新臺幣50萬元後,發現該屋貸款無法達約定金額(新臺幣300萬元),遂請求價款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48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7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價款新臺幣10萬元後,發現該屋貸款無法達約定金額,遂請求價款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4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7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價款新臺幣12萬元後,發現該屋貸款無法達約定金額,遂請求價款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6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7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價款新臺幣50萬元後,發現該屋貸款無法達約定金額(新臺幣300萬元),遂請求價款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48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7 高雄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時發現房屋頂漏水等問題,遂請求建商施作防水修繕工程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消費者與建商到府協調,雙方達成和解,建商同意施作防水修繕工程。
097 高雄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時發現房屋頂漏水等問題,遂請求建商施作防水修繕工程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消費者與建商到府協調,雙方達成和解,建商同意施作防水修繕工程。
097 基隆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台幣5萬元簽訂斡旋契約,事後雙方同意解除上開契約,惟業者遲遲未返還斡旋金,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及消費者到府協商,雙方達成和解,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
097 基隆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台幣5萬元簽訂斡旋契約,事後雙方同意解除上開契約,惟業者遲遲未返還斡旋金,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及消費者到府協商,雙方達成和解,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
097 基隆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向仲介業者請求漏水修繕費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仲介業者同意支付新臺幣4仟元予消費者作為修繕費用。
097 基隆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向仲介業者請求漏水修繕費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仲介業者同意支付新臺幣4仟元予消費者作為修繕費用。
097 基隆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建商未依約交屋,遂請求依買賣契約之違約處理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建商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雙方解除契約並退回消費者所繳全部價款。
097 基隆市 建商 交屋遲延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建商未依約交屋,遂請求依買賣契約之違約處理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建商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雙方解除契約並退回消費者所繳全部價款。
097 雲林縣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委託A仲介業銷售成屋,並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但又將該屋委託B仲介業銷售,嗣後A仲介業向消費者要求違約金新臺幣8.8萬元,消費者認為違約金過高,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新臺幣6萬元予A仲介業,及雙方解除專任委託銷售契約。
097 雲林縣 建商 其他 消費者委託A仲介業銷售成屋,並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但又將該屋委託B仲介業銷售,嗣後A仲介業向消費者要求違約金新臺幣8.8萬元,消費者認為違約金過高,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新臺幣6萬元予A仲介業,及雙方解除專任委託銷售契約。
097 雲林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建商未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給予契約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建商退還新臺幣9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7 雲林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支付定金及簽約金計新臺幣15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建商未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給予契約閱期,遂請求定金及簽約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建商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由建商退還新臺幣150萬元予消費者,消費者另以紅包乙份(新臺幣5萬元)致送建商,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7 雲林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建商未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給予契約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建商退還新臺幣9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7 雲林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支付定金及簽約金計新臺幣15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建商未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給予契約閱期,遂請求定金及簽約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建商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由建商退還新臺幣150萬元予消費者,消費者另以紅包乙份(新臺幣5萬元)致送建商,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7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後於斡旋期間,因故無租屋意願,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租屋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局實地對該者作業務檢查,並請其妥處本案。嗣後雙方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7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租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後於斡旋期間,因故無租屋意願,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租屋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局實地對該者作業務檢查,並請其妥處本案。嗣後雙方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7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於完成斡旋後簽立買賣契約時,仲介業者表示服務費應另行支付,致無意願購買該屋,遂請求返還斡旋金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調,及經地政局對於該業者作業務檢查,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097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斡旋契約,於完成斡旋成立買賣契約時,始得知仲介業者所開價格高於市場行情甚鉅,遂請求返還斡旋金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調,及經地政局對於該業者作業務檢查,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新臺幣6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097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於完成斡旋後簽立買賣契約時,仲介業者表示服務費應另行支付,致無意願購買該屋,遂請求返還斡旋金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調,及經地政局對於該業者作業務檢查,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097 新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斡旋契約,於完成斡旋成立買賣契約時,始得知仲介業者所開價格高於市場行情甚鉅,遂請求返還斡旋金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調,及經地政局對於該業者作業務檢查,雙方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新臺幣6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097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以新臺幣4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及支付售價4%服務費,惟交屋日已過,仍未取得尾款,遂請求仲介業者予以知會買方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及地政局實地對於該仲介業者作業務檢查後,仲介業者業已促請買方支付尾款予消費者。
097 新北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以新臺幣4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及支付售價4%服務費,惟交屋日已過,仍未取得尾款,遂請求仲介業者予以知會買方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及地政局實地對於該仲介業者作業務檢查後,仲介業者業已促請買方支付尾款予消費者。
097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看屋時發現部分牆壁漏水,於簽約時賣方同意支付新臺幣2萬元作為修繕費用,惟嗣後發現房屋其他部分亦有漏水情形,遂請求其他漏水部分予以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及地政局對於該仲介業者作業務檢查,仲介業者、賣方及消費者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負責修繕其他漏水部分及支付新臺幣2.3萬元作為精神損失之賠償。
097 新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看屋時發現部分牆壁漏水,於簽約時賣方同意支付新臺幣2萬元作為修繕費用,惟嗣後發現房屋其他部分亦有漏水情形,遂請求其他漏水部分予以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及地政局對於該仲介業者作業務檢查,仲介業者、賣方及消費者達成協議,賣方同意負責修繕其他漏水部分及支付新臺幣2.3萬元作為精神損失之賠償。
097 新北市 仲介 廣告不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該屋廣告坪數實際坪數不符,誤差在於增建(違建)部分,遂請求面積誤差部分(約8坪)找補遭拒,致發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調,無法取得共識。嗣後由仲介業者總部協商,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退回服務報酬新臺幣8萬元、賣方退還價金新臺幣2萬元予消費者。
097 新北市 仲介 廣告不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該屋廣告坪數實際坪數不符,誤差在於增建(違建)部分,遂請求面積誤差部分(約8坪)找補遭拒,致發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調,無法取得共識。嗣後由仲介業者總部協商,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退回服務報酬新臺幣8萬元、賣方退還價金新臺幣2萬元予消費者。
097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該屋有變更結構體致有漏水情形,遂請求仲介業者負責與賣方溝通修繕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調,及經地政局對於仲介業者作業務檢查,雙方達成和解,賣方同意支付新臺幣3萬元予消費者作為修繕費用。
097 新北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該屋有變更結構體致有漏水情形,遂請求仲介業者負責與賣方溝通修繕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調,及經地政局對於仲介業者作業務檢查,雙方達成和解,賣方同意支付新臺幣3萬元予消費者作為修繕費用。
097 新竹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委託銷售期間仲介業者已找到買主,但因家人反對後悔不賣。仲介業者依委託銷售契約收取4%服務費,消費者不願支付,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僅收取2%服務費,雙方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097 新竹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委託銷售期間仲介業者已找到買主,但因家人反對後悔不賣。仲介業者依委託銷售契約收取4%服務費,消費者不願支付,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僅收取2%服務費,雙方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097 新竹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磁磚突起,遂請求建商修繕或擬自行修繕再行求償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消費者與建商到府協調,雙方達成和解,建商支付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修繕費用。
097 新竹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磁磚突起,遂請求建商修繕或擬自行修繕再行求償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消費者與建商到府協調,雙方達成和解,建商支付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作為修繕費用。
097 彰化縣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斡旋成功後,始發現仲介業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選擇,及屋內設備老舊,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退還新臺幣1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7 彰化縣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斡旋成功後,始發現仲介業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選擇,及屋內設備老舊,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退還新臺幣1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7 彰化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成立要約契約後始發現,該業者未提供要約書、房地產說明資料、標的現況說明書及出售條款審閱,又立要約人空白及未載明要約日期,遂主張該要約書無效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和解,仲介業者同意解除要約契約。
097 彰化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成立要約契約後始發現,該業者未提供要約書、房地產說明資料、標的現況說明書及出售條款審閱,又立要約人空白及未載明要約日期,遂主張該要約書無效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和解,仲介業者同意解除要約契約。
097 彰化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台幣11萬元,斡旋成功後始聽說該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仲介業於期限內,查明該屋不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經仲介業者邀集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5.2715萬元予消費者及,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7 彰化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台幣11萬元,斡旋成功後始聽說該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仲介業於期限內,查明該屋不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經仲介業者邀集買賣雙方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新臺幣5.2715萬元予消費者及,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7 彰化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經考量財務狀況,恐日後無法履約,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及定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建商退還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7 彰化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經考量財務狀況,恐日後無法履約,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及定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建商退還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7 彰化縣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4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因該屋貸款無法達約定金額,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新臺幣38萬元予消費者及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7 彰化縣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臺幣4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因該屋貸款無法達約定金額,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返還新臺幣38萬元予消費者及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7 臺中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新台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又該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及成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該房屋牆壁上有一道長度392公分,高度234公分之木板封住,且已粉刷過;即房屋實際狀況與現況說明書內容不符,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新台幣5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097 臺中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新台幣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又該斡旋金已轉成定金及成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該房屋牆壁上有一道長度392公分,高度234公分之木板封住,且已粉刷過;即房屋實際狀況與現況說明書內容不符,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集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新台幣5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097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於成立買賣契約時,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該屋屋況良好無漏水現象,但交屋後,始發現有嚴重漏水情形,遂向仲介業者及原屋主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集仲介業者、原屋主及消費者協商達成協議,仲介業及原屋主同意負責排除漏水問題。
097 臺中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於成立買賣契約時,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該屋屋況良好無漏水現象,但交屋後,始發現有嚴重漏水情形,遂向仲介業者及原屋主請求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集仲介業者、原屋主及消費者協商達成協議,仲介業及原屋主同意負責排除漏水問題。
097 臺中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刷卡)新臺幣5萬元及簽下面額新臺幣15萬元本票乙只,成立買賣契約,俟後發現建商未給予契約審閱期及覺得該屋不符合自己需求,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和解,建商同意退回全數定金(刷卡金及本票)及解除契約。
097 臺中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刷卡)新臺幣5萬元及簽下面額新臺幣15萬元本票乙只,成立買賣契約,俟後發現建商未給予契約審閱期及覺得該屋不符合自己需求,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依法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和解,建商同意退回全數定金(刷卡金及本票)及解除契約。
097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該屋有漏水情形,又發現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該屋況無漏水,認為賣方及仲介業者刻意欺瞞,經向仲介業者要求修繕及減收服務費報酬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逾期消費者仍未獲得妥適處處,嗣後經地政處邀請消費者、賣方及仲介業者到處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退還服務費新臺幣12.5萬元予消費者,請其自行僱工修繕。
097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遇颱風來襲,該屋嚴重漏水,又發現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該屋無漏水情事,認為賣方及仲介業刻意欺瞞,經透過仲介業者要求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負擔全部修繕費用,仲介業者退還服務費5成作為賠償。
097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購買成屋,交屋後遇颱風來襲,該屋嚴重漏水,又發現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該屋無漏水情事,認為賣方及仲介業刻意欺瞞,經透過仲介業者要求賣方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負擔全部修繕費用,仲介業者退還服務費5成作為賠償。
097 臺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該屋有漏水情形,又發現房屋現況說明書記載該屋況無漏水,認為賣方及仲介業者刻意欺瞞,經向仲介業者要求修繕及減收服務費報酬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逾期消費者仍未獲得妥適處處,嗣後經地政處邀請消費者、賣方及仲介業者到處達成協議,由仲介業者退還服務費新臺幣12.5萬元予消費者,請其自行僱工修繕。
097 臺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2戶同樓層不同屋主之相鄰套房,經支付斡旋金新台幣26萬元成立斡旋契約,於完成斡旋後簽立買賣契約,始發現該屋2戶均有露台及頂樓加蓋使用情形,俟經向銀行申請鑑價貸款時,發現該露台違建使用,致無法核貸預期金額。消費者認為仲介公司虛報坪數及隱瞞事實致其誤判,遂請求返還斡旋金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惟於期限內尚未妥處。經地政處邀請消費者、賣方及仲介業者到處協議,三方達成和解,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新台幣26萬元予消費者及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
097 臺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2戶同樓層不同屋主之相鄰套房,經支付斡旋金新台幣26萬元成立斡旋契約,於完成斡旋後簽立買賣契約,始發現該屋2戶均有露台及頂樓加蓋使用情形,俟經向銀行申請鑑價貸款時,發現該露台違建使用,致無法核貸預期金額。消費者認為仲介公司虛報坪數及隱瞞事實致其誤判,遂請求返還斡旋金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惟於期限內尚未妥處。經地政處邀請消費者、賣方及仲介業者到處協議,三方達成和解,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新台幣26萬元予消費者及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
097 臺東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於颱風季節3樓樓梯間漏水,經屢次請求修繕,均未獲得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完成修繕。
097 臺東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於颱風季節3樓樓梯間漏水,經屢次請求修繕,均未獲得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完成修繕。
097 臺南市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3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經斡旋成立,簽定買賣契約前發現該屋陽台面積與建物謄本資料不符,且業者並未告知內政部版要約書選擇權,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新臺幣3萬元及解除斡旋契約。
097 臺南市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3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經斡旋成立,簽定買賣契約前發現該屋陽台面積與建物謄本資料不符,且業者並未告知內政部版要約書選擇權,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同意退回斡旋金新臺幣3萬元及解除斡旋契約。
097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3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經斡旋成立,簽訂買賣契約前發現屋內油漆剝落且有漏水情況,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業者退回斡旋金新臺幣30萬元予消費者及解除斡旋契約。
097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斡旋契約,但已逾斡旋期限,仍未斡旋成功,遂請求终止斡旋及斡旋金返還、解除斡旋金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仲介業者同意退還新臺幣3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7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3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經斡旋成立,簽訂買賣契約前發現屋內油漆剝落且有漏水情況,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業者退回斡旋金新臺幣30萬元予消費者及解除斡旋契約。
097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6萬元成立斡旋契約,但已逾斡旋期限,仍未斡旋成功,遂請求终止斡旋及斡旋金返還、解除斡旋金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仲介業者同意退還新臺幣3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7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台幣2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後消費者表示無法貸款且斡旋金係用現金卡預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本案係因消費者個人因素無法購買,與仲介業無關,仲介業為體諒消費者經濟狀況,同意退還斡旋金新台幣2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7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台幣2萬元,成立斡旋契約,嗣後消費者表示無法貸款且斡旋金係用現金卡預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本案係因消費者個人因素無法購買,與仲介業無關,仲介業為體諒消費者經濟狀況,同意退還斡旋金新台幣2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斡旋契約。
097 臺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台幣2萬元成立議價委託書後,始發現仲介業未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給予議價委託書審閱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議價委託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仲介業者退還新台幣1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議價委託契約。
097 臺南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台幣2萬元成立議價委託書後,始發現仲介業未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給予議價委託書審閱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議價委託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仲介業者退還新台幣1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議價委託契約。
097 臺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新臺幣10萬元,成立委託購買契約,並於契約中敘明「需貸款180萬元,否則契約不成立」,但簽訂買賣契約後,仲介業者以消費者徵信未過為由,告知無法足額核貸,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賣方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賣方同意退回新台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7 臺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新臺幣10萬元,成立委託購買契約,並於契約中敘明「需貸款180萬元,否則契約不成立」,但簽訂買賣契約後,仲介業者以消費者徵信未過為由,告知無法足額核貸,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賣方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賣方同意退回新台幣5萬元予消費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7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後於保固期間內,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建商於約定期限內完成修繕。
097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後於保固期間內,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修繕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建商於約定期限內完成修繕。
097 臺南市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建商配合貸款之銀行利率過高,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建商同意退還新臺幣9.8萬元及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7 臺南市 建商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建商配合貸款之銀行利率過高,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建商同意退還新臺幣9.8萬元及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6 花蓮縣 建商 建材設備不符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時發現廚房及屋頂門之建材與契約條款不符,經多次反應均未獲得妥善處理,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消費者與建商到府協調成立,建商依契約條款之建材完成更換。
096 花蓮縣 建商 建材設備不符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時發現廚房及屋頂門之建材與契約條款不符,經多次反應均未獲得妥善處理,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消費者與建商到府協調成立,建商依契約條款之建材完成更換。
096 南投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36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銀行無法足額核貸,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賣方(建商)退還新臺幣36萬元予消費者及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6 南投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36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因銀行無法足額核貸,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賣方(建商)退還新臺幣36萬元予消費者及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6 南投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交付報酬仲介費26,000元、印花稅3,000元、紅包2,600元,共計31,600元,因隱瞞重要資訊,無法貸款,買賣不成,請求退還31,600元遭拒,致生糾紛。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該屋面臨道路為私設巷道,銀行無法如額核貸,遂請求返還其所支付之仲介費新臺幣26,000元、印花稅新臺幣3,000元、地政士紅包新臺幣2,600元,共計新臺幣31,600元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經雙方達成協議,業者退還仲介費新臺幣26,000元予消費者,其餘款項消費者放棄其請求權,買賣雙方解除契約。
096 南投縣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交付報酬仲介費26,000元、印花稅3,000元、紅包2,600元,共計31,600元,因隱瞞重要資訊,無法貸款,買賣不成,請求退還31,600元遭拒,致生糾紛。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後,發現該屋面臨道路為私設巷道,銀行無法如額核貸,遂請求返還其所支付之仲介費新臺幣26,000元、印花稅新臺幣3,000元、地政士紅包新臺幣2,600元,共計新臺幣31,600元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經雙方達成協議,業者退還仲介費新臺幣26,000元予消費者,其餘款項消費者放棄其請求權,買賣雙方解除契約。
096 南投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因施工不慎,有雨遮、採光罩破損及部分漏水等瑕疵,建商亦承諾幫其修繕,惟一直未履行其承諾,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消費者與建商到府協調,雙方達成和解,由建商於約定期限內完成修繕。
096 南投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因施工不慎,有雨遮、採光罩破損及部分漏水等瑕疵,建商亦承諾幫其修繕,惟一直未履行其承諾,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消費者與建商到府協調,雙方達成和解,由建商於約定期限內完成修繕。
096 苗栗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簽定要約書且賣方已同意其要約條件,嗣後因父母不喜歡該買賣標的物,而提出業者未提供要約書審閱期為由,請求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服務費新臺幣4萬元予仲介後,雙方解除要約契約。
096 苗栗縣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簽定要約書且賣方已同意其要約條件,嗣後因父母不喜歡該買賣標的物,而提出業者未提供要約書審閱期為由,請求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由消費者支付服務費新臺幣4萬元予仲介後,雙方解除要約契約。
096 苗栗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支付定金後成立預售屋買賣契約,並多次與建商變更室內格局規劃設計等,惟嗣後消費者反悔其格局而不買,遂要求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與消費者達成和解:建商沒收定金,並由消費者酌付規劃設計費用(金額保密),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6 苗栗縣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支付定金後成立預售屋買賣契約,並多次與建商變更室內格局規劃設計等,惟嗣後消費者反悔其格局而不買,遂要求解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與消費者達成和解:建商沒收定金,並由消費者酌付規劃設計費用(金額保密),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096 苗栗縣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簽立本票2張及刷卡新臺幣8萬元計新臺幣40萬元,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嗣後因銷售人員未介紹房屋結構、建材等,又以其經濟能力並無法承購該屋為由,向建商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建商同意退還2張本票予消費者,該屋若於3個月內另售他人,再退還刷卡金額新臺幣8萬元,否則沒收;惟若嗣後消費者仍願購買建商其他建物時,該新臺幣8萬元仍得轉計新購屋價款。
096 苗栗縣 建商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簽立本票2張及刷卡新臺幣8萬元計新臺幣40萬元,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嗣後因銷售人員未介紹房屋結構、建材等,又以其經濟能力並無法承購該屋為由,向建商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建商同意退還2張本票予消費者,該屋若於3個月內另售他人,再退還刷卡金額新臺幣8萬元,否則沒收;惟若嗣後消費者仍願購買建商其他建物時,該新臺幣8萬元仍得轉計新購屋價款。
096 桃園縣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台幣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解說,且交屋時發現該屋有滲漏水情形,有損及權益,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退回定金新台幣20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096 桃園縣 仲介 未提供(交)不動產說明書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台幣2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後,始發現業者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解說,且交屋時發現該屋有滲漏水情形,有損及權益,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由賣方退回定金新台幣20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096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向仲介業者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業者同意減少仲介費新臺幣10,000元,作為漏水部分修繕費用之補貼。
096 桃園縣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向仲介業者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業者同意減少仲介費新臺幣10,000元,作為漏水部分修繕費用之補貼。
096 桃園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業者指稱該屋得貸款新台幣600萬元,經消費者支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該屋無法如額核貸,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賣方退還新台幣5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096 桃園縣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業者指稱該屋得貸款新台幣600萬元,經消費者支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該屋無法如額核貸,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賣方退還新台幣5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096 桃園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點交後發現頂樓牆壁部分有滲漏水問題,經多次向建商反應,均無改善誠意且一再拖延,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已完成修繕。
096 桃園縣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新成屋,點交後發現頂樓牆壁部分有滲漏水問題,經多次向建商反應,均無改善誠意且一再拖延,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已完成修繕。
096 桃園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簽定買賣契約,嗣後發現建商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解約及定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與消費者達成協議,建商同意退回定金新台幣10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096 桃園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支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簽定買賣契約,嗣後發現建商未提供契約審閱期,遂請求解約及定金返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與消費者達成協議,建商同意退回定金新台幣10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096 桃園縣 建商 建材設備不符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時發現衛浴設備建材與契約條款不符,遂請求建商依契約更換,經多次反應均未獲得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業已將衛浴設備建材依契約條款完成更換。
096 桃園縣 建商 建材設備不符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時發現衛浴設備建材與契約條款不符,遂請求建商依契約更換,經多次反應均未獲得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業已將衛浴設備建材依契約條款完成更換。
096 高雄市 代銷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代銷業者訂購新成屋,業者允諾付定金新臺幣5萬元,即可辦理貸款,嗣後因無法如額核貸,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回定金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並解除契約。
096 高雄市 代銷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向代銷業者訂購新成屋,業者允諾付定金新臺幣5萬元,即可辦理貸款,嗣後因無法如額核貸,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代銷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回定金新臺幣5萬元予消費者並解除契約。
096 高雄市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面額新臺幣10萬元支票乙只,成立斡旋契約,嗣後發現業者未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規定,告知可選擇斡旋金或要約書,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還面額新臺幣10萬元支票乙只予消費者及解除契約。
096 高雄市 仲介 未提供要約書或斡旋契約選擇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面額新臺幣10萬元支票乙只,成立斡旋契約,嗣後發現業者未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規定,告知可選擇斡旋金或要約書,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還面額新臺幣10萬元支票乙只予消費者及解除契約。
096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承租房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3,000元後,始發現業者未依其租賃條件幫其承租房屋,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委託租賃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還定金新臺幣3,000元,及解除委託租賃契約。
096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代標法拍屋,代標後消費者已了解屋況,業者亦允諾現況交屋,惟交屋時發現該屋已遭前屋主破壞無遺,遂請求業者依了解之現況交屋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達成協議,業者支付新臺幣3萬元補償予消費者作為該屋之修繕費。
096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承租房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3,000元後,始發現業者未依其租賃條件幫其承租房屋,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委託租賃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還定金新臺幣3,000元,及解除委託租賃契約。
096 高雄市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代標法拍屋,代標後消費者已了解屋況,業者亦允諾現況交屋,惟交屋時發現該屋已遭前屋主破壞無遺,遂請求業者依了解之現況交屋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達成協議,業者支付新臺幣3萬元補償予消費者作為該屋之修繕費。
096 高雄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陸續漏水,經查業者所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勾選該屋未漏水,遂請求業者協調賣方負責維修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業者支付新臺幣1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補貼修繕費。
096 高雄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多處漏水,經查業者所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勾選該屋未漏水,遂請求業者協調賣方負責維修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支付新臺幣7萬元予消費者自行僱工修繕。
096 高雄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多處漏水,經查業者所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勾選該屋未漏水,遂請求業者協調賣方負責維修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支付新臺幣7萬元予消費者自行僱工修繕。
096 高雄市 仲介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容與現況不符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陸續漏水,經查業者所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勾選該屋未漏水,遂請求業者協調賣方負責維修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業者支付新臺幣1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補貼修繕費。
096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點交且完成裝璜後,始發現該屋嚴重漏水,遂請求業者協調賣方負責維修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達成協議,業者同意支付新臺幣3萬元補貼消費者作為維修費用。
096 高雄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點交且完成裝璜後,始發現該屋嚴重漏水,遂請求業者協調賣方負責維修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達成協議,業者同意支付新臺幣3萬元補貼消費者作為維修費用。
096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約定服務報酬為房屋售價之1%,嗣後業者反悔提高服務報酬,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仍收取房屋售價之1%為服務報酬。
096 高雄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並約定服務報酬為房屋售價之1%,嗣後業者反悔提高服務報酬,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仍收取房屋售價之1%為服務報酬。
096 高雄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多處漏水,經查業者所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勾選該屋未漏水,遂請求業者協調賣方負責維修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支付新臺幣7萬元予消費者自行僱工修繕。
096 高雄市 仲介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後發現該屋有多處漏水,經查業者所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勾選該屋未漏水,遂請求業者協調賣方負責維修事宜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由業者支付新臺幣7萬元予消費者自行僱工修繕。
096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第1期價款新臺幣10萬元及本票150萬元、155萬元各1張,簽訂買賣契約,嗣後由其家人告知消費者患有精神耗弱症正療養中,且無工作無能力,又看屋時無家屬陪同,遂請求價款及本票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還價金新臺幣4萬元現金(賣方沒收新臺幣5萬元、支付仲介廣告費新臺幣1萬元 )及本票150萬元、155萬元各1張及解除買賣契約。
096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後,發現業者未提供附近房價供參,使其銷售價格過低,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委託銷售期間內已有買方支付定金並簽訂相關契約,消費者同意退還定金,又另支付新臺幣25,000元作為賠償,及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096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第1期價款新臺幣10萬元及本票150萬元、155萬元各1張,簽訂買賣契約,嗣後由其家人告知消費者患有精神耗弱症正療養中,且無工作無能力,又看屋時無家屬陪同,遂請求價款及本票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雙方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還價金新臺幣4萬元現金(賣方沒收新臺幣5萬元、支付仲介廣告費新臺幣1萬元 )及本票150萬元、155萬元各1張及解除買賣契約。
096 高雄市 仲介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後,發現業者未提供附近房價供參,使其銷售價格過低,遂請求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雙方達成協議,委託銷售期間內已有買方支付定金並簽訂相關契約,消費者同意退還定金,又另支付新臺幣25,000元作為賠償,及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096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及面額15萬元本票乙只,成立斡旋契約,嗣後因無法如額核貸,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達成協議,業者退還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及面額15萬元本票乙只及解除斡旋契約。
096 高雄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及面額15萬元本票乙只,成立斡旋契約,嗣後因無法如額核貸,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斡旋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達成協議,業者退還斡旋金新臺幣5萬元及面額15萬元本票乙只及解除斡旋契約。
096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以原屋主無佛教祭拜事宜為條件,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於成立買賣契約時並經業者保證該屋無佛教祭拜事宜,嗣後由鄰里得知該屋曾為從事佛教神壇之用,遂請求返還定金新臺幣3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經雙方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消費者新臺幣15,000元及買賣雙方解除契約。
096 高雄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以原屋主無佛教祭拜事宜為條件,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於成立買賣契約時並經業者保證該屋無佛教祭拜事宜,嗣後由鄰里得知該屋曾為從事佛教神壇之用,遂請求返還定金新臺幣3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限期內經雙方達成協議,由賣方退還消費者新臺幣15,000元及買賣雙方解除契約。
096 高雄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發現牆壁滲水、浴廁排水管不通,遂向建商反應,未獲得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與消費者達成和解,建商同意全面檢測管線,若有問題將立即處理。
096 高雄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發現牆壁滲水、浴廁排水管不通,遂向建商反應,未獲得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與消費者達成和解,建商同意全面檢測管線,若有問題將立即處理。
096 基隆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業務員介紹該屋屋齡為9年,旋即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簽訂不動產買賣議價委託書,嗣後再次查看該屋時,由該業者另一業務員得知該屋屋齡為20年,與原業務員說明差距過大,遂請求退還斡旋金及解除委託議價委託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成立,業者同意退還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及解除委託議價委託契約。
096 基隆市 仲介 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業務員介紹該屋屋齡為9年,旋即支付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簽訂不動產買賣議價委託書,嗣後再次查看該屋時,由該業者另一業務員得知該屋屋齡為20年,與原業務員說明差距過大,遂請求退還斡旋金及解除委託議價委託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協商成立,業者同意退還斡旋金新臺幣2萬元及解除委託議價委託契約。
096 基隆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書並支付服務費新臺幣3萬元予仲介,嗣後發現該房屋大樓電梯故障、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大樓管委會不健全,無法安心居住,遂請求與賣方解除買賣契約及返還服務費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如消費者與賣方解除契約,仲介業者同意退還新臺幣1萬元予消費者。
096 基隆市 仲介 服務報酬爭議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成立買賣契約書並支付服務費新臺幣3萬元予仲介,嗣後發現該房屋大樓電梯故障、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大樓管委會不健全,無法安心居住,遂請求與賣方解除買賣契約及返還服務費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商成立,如消費者與賣方解除契約,仲介業者同意退還新臺幣1萬元予消費者。
096 基隆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與業者簽訂內政部版不動產買賣要約書及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萬元,並於要約書記載該屋貸款需達新臺幣140萬元,否則該斡旋不成立。嗣後因該屋無法足額核貸及業者違反要約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收取斡旋金,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要約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業者退還斡旋金新臺幣1萬元及解除要約契約。
096 基隆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與業者簽訂內政部版不動產買賣要約書及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萬元,並於要約書記載該屋貸款需達新臺幣140萬元,否則該斡旋不成立。嗣後因該屋無法足額核貸及業者違反要約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收取斡旋金,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要約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業者退還斡旋金新臺幣1萬元及解除要約契約。
096 基隆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台幣3萬元,簽訂不動產買賣議價委託書,嗣後經友人告知該屋係屬頂樓違建,無合法產權,遂要求返還斡旋金及解除議價委託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調,於協調日前,雙方自行達成和解,業者同意退還斡旋金新台幣2萬元予消費者及解除議價委託契約。
096 基隆市 仲介 隱瞞重要資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斡旋金新台幣3萬元,簽訂不動產買賣議價委託書,嗣後經友人告知該屋係屬頂樓違建,無合法產權,遂要求返還斡旋金及解除議價委託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仲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協調,於協調日前,雙方自行達成和解,業者同意退還斡旋金新台幣2萬元予消費者及解除議價委託契約。
096 雲林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A屋,又支付面額新臺幣50萬本票乙只予該業者斡旋購買B房屋,嗣後該業者未經消費者同意,將A房屋之尾款新臺幣46萬餘元轉為購買B房屋之斡旋金(將取代原出具之50萬本票),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仲介業者同意A屋完成點交當日,即將尾款新臺幣464,328元交付予消費者。
096 雲林縣 仲介 其他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A屋,又支付面額新臺幣50萬本票乙只予該業者斡旋購買B房屋,嗣後該業者未經消費者同意,將A房屋之尾款新臺幣46萬餘元轉為購買B房屋之斡旋金(將取代原出具之50萬本票),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仲介業者同意A屋完成點交當日,即將尾款新臺幣464,328元交付予消費者。
096 雲林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支付新臺幣定金10萬元成立預售屋契約,嗣後發現該屋非如其所要,遂以建商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為由,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消費者與建商到府協調,雙方達成和解,建商同意返還新臺幣10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096 雲林縣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支付新臺幣定金10萬元成立預售屋契約,嗣後發現該屋非如其所要,遂以建商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為由,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消費者與建商到府協調,雙方達成和解,建商同意返還新臺幣10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096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業者承諾該屋得貸款新臺幣700萬元,消費者始交付價金新臺幣76萬元,嗣後經業者告知銀行無法如額核貸,消費者遂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王世堅立法委員邀請業者、賣方及消費者協調成立,賣方同意退還買方新臺幣56萬元並解除買賣契約。
096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面額新臺幣25萬元支票2張(其中1張為即期支票)及附帶條件該屋得貸款新臺幣470萬元後簽立買賣契約書,嗣後因無法如額核貸,且業者一再推諉責任,並要求給付剩餘之服務費,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護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由賣方退還新台幣17.5萬元及未對現之支票乙張予消費者及解除買賣契約。
096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業者承諾該屋得貸款新臺幣700萬元,消費者始交付價金新臺幣76萬元,嗣後經業者告知銀行無法如額核貸,消費者遂請求價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王世堅立法委員邀請業者、賣方及消費者協調成立,賣方同意退還買方新臺幣56萬元並解除買賣契約。
096 新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透過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面額新臺幣25萬元支票2張(其中1張為即期支票)及附帶條件該屋得貸款新臺幣470萬元後簽立買賣契約書,嗣後因無法如額核貸,且業者一再推諉責任,並要求給付剩餘之服務費,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保護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由賣方退還新台幣17.5萬元及未對現之支票乙張予消費者及解除買賣契約。
096 新竹縣 仲介 停車位使用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時發現停車位編號與契約內容不符,無法停放休旅車,遂請求業者處理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消費者與建商到府協調,雙方達成和解,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7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
096 新竹縣 仲介 停車位使用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點交時發現停車位編號與契約內容不符,無法停放休旅車,遂請求業者處理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消費者與建商到府協調,雙方達成和解,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7萬元予消費者作為賠償。
096 新竹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頂樓積水,致屋內天花板漏水,遂向建商反應,未獲得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消費者與建商到府協調,雙方達成和解,由建商於15日內完成修繕。
096 新竹縣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頂樓積水,致屋內天花板漏水,遂向建商反應,未獲得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消費者與建商到府協調,雙方達成和解,由建商於15日內完成修繕。
096 嘉義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台幣2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該屋座向不適合居住,遂請求返還定金新台幣2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還定金新台幣2萬元予消費者及解除買賣契約。
096 嘉義市 仲介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台幣2萬元,成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該屋座向不適合居住,遂請求返還定金新台幣2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業者同意退還定金新台幣2萬元予消費者及解除買賣契約。
096 臺中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聲請人訂購房屋,預付訂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整,後因退訂爭議,聲請人向相對人反應未妥適處理。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預付定金新台幣20萬元,成立預售屋買賣契約,嗣後因故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沒收新臺幣1萬元,另同意退還面額新台幣14萬元支票乙紙予消費者,並捐贈新台幣5萬元予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及解除買賣契約。
096 臺中市 建商 「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返還) 聲請人訂購房屋,預付訂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整,後因退訂爭議,聲請人向相對人反應未妥適處理。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預付定金新台幣20萬元,成立預售屋買賣契約,嗣後因故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沒收新臺幣1萬元,另同意退還面額新台幣14萬元支票乙紙予消費者,並捐贈新台幣5萬元予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及解除買賣契約。
096 臺中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刷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與建商簽定買賣契約,因簽約前業者未提供5天審閱期,並且要求立即簽約.因後來消費者貸款有困難要求退屋,致生糾紛.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以刷卡新臺幣10萬元作為定金,與建商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簽約前業者未提供5天審閱期及因貸款有困難,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局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和解,由消費者簽定退戶申請書後,業者支付面額新臺幣9.75萬元即期支票乙張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096 臺中市 建商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刷付定金新台幣10萬元與建商簽定買賣契約,因簽約前業者未提供5天審閱期,並且要求立即簽約.因後來消費者貸款有困難要求退屋,致生糾紛.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以刷卡新臺幣10萬元作為定金,與建商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嗣後發現簽約前業者未提供5天審閱期及因貸款有困難,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局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和解,由消費者簽定退戶申請書後,業者支付面額新臺幣9.75萬元即期支票乙張予消費者,雙方解除契約。
096 臺中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發現地板、採光照等固定設備有部分瑕疵,遂向建商反應,未獲得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與消費者達成和解,建商支付新台幣1.7萬元予消費者自行修繕。
096 臺中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交屋後發現地板、採光照等固定設備有部分瑕疵,遂向建商反應,未獲得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與消費者達成和解,建商支付新台幣1.7萬元予消費者自行修繕。
096 臺北市 仲介 停車位面積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含車位之成屋,點交後消費者自行測量停車位面積,發現與買賣契約記載不符,且權狀、地籍圖資料與建商原設計面積不符,實際坪數明顯減少,消費者遂向仲介業者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消費者、仲介業者及賣方達成協議,消費者與賣方解除停車位買賣契約,並由賣方退回停車位價金新台幣185萬元予消費者,其價金再由賣方向建商求償。
096 臺北市 仲介 停車位面積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含車位之成屋,點交後消費者自行測量停車位面積,發現與買賣契約記載不符,且權狀、地籍圖資料與建商原設計面積不符,實際坪數明顯減少,消費者遂向仲介業者請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消費者、仲介業者及賣方達成協議,消費者與賣方解除停車位買賣契約,並由賣方退回停車位價金新台幣185萬元予消費者,其價金再由賣方向建商求償。
096 臺北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二代宅預售屋,交屋時發現業者遺漏1套浴廁設備,遂向建商反應,未獲得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與消費者達成和解,建商同意支付新臺幣30多萬元作為賠償。
096 臺北市 建商 施工瑕疵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二代宅預售屋,交屋時發現業者遺漏1套浴廁設備,遂向建商反應,未獲得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建商與消費者達成和解,建商同意支付新臺幣30多萬元作為賠償。
096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經斡旋成立,簽定買賣契約前發現該屋附屬車位與原登記車位位置不符且不易停車,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業者退回斡旋金新臺幣1萬元予消費者及無條件解除斡旋契約。
096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經支付新臺幣10萬元斡旋金成立斡旋契約,但斡旋期限已過,仍未斡旋成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终止斡旋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業者退回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者及無條件解除斡旋契約。
096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新臺幣1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經斡旋成立,簽定買賣契約前發現該屋附屬車位與原登記車位位置不符且不易停車,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業者退回斡旋金新臺幣1萬元予消費者及無條件解除斡旋契約。
096 臺南市 仲介 仲介「斡旋金」返還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土地,經支付新臺幣10萬元斡旋金成立斡旋契約,但斡旋期限已過,仍未斡旋成功,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终止斡旋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業者退回斡旋金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者及無條件解除斡旋契約。
096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始發現該屋漏水,認為業者有隱瞞屋況情事,遂請求返還已付價金及解除買賣契約及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漏水部分由消費者自行僱工修繕,並由仲介業者支付新台幣6萬元補償消費者。
096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買方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2樓天花板滴水,4樓陽台滲水至屋內,於是向仲介業者反應,認定2樓天花板滴水是新發生之漏水,不願意處理。至於4樓漏水業者稱補強的部份並沒有龜裂或脫落,應該不會漏水,經多次請求業者修繕,均未獲得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於限期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3萬元修繕費予消費者作為補貼。
096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交屋後始發現該屋漏水,認為業者有隱瞞屋況情事,遂請求返還已付價金及解除買賣契約及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漏水部分由消費者自行僱工修繕,並由仲介業者支付新台幣6萬元補償消費者。
096 臺南市 仲介 房屋漏水問題 買方透過仲介公司購買成屋,交屋後發現該屋2樓天花板滴水,4樓陽台滲水至屋內,於是向仲介業者反應,認定2樓天花板滴水是新發生之漏水,不願意處理。至於4樓漏水業者稱補強的部份並沒有龜裂或脫落,應該不會漏水,經多次請求業者修繕,均未獲得妥善處理,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於限期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支付新臺幣3萬元修繕費予消費者作為補貼。
096 臺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21.7萬元,成立委託購買契約,並於該契約中敘明「九成貸款」,業者亦同意,但於簽訂買賣契約後,業者以消費者徵信未過為由,告知無法足額核貸,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業者退還定金新臺幣21.7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096 臺南市 仲介 標的物貸款問題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21.7萬元,成立委託購買契約,並於該契約中敘明「九成貸款」,業者亦同意,但於簽訂買賣契約後,業者以消費者徵信未過為由,告知無法足額核貸,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買賣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業者退還定金新臺幣21.7萬元及解除買賣契約。
096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後逾保固期始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修復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業者於期限內完成修繕。
096 臺南市 建商 房屋漏水問題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成屋,交屋後逾保固期始發現該屋有漏水情形,遂請求業者修復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邀請業者及消費者到府調解成立,業者於期限內完成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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