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位定義
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依社會救助法)。
民國100年7月起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臺灣省15縣市10,244元、新北市11,832元、臺北市14,794元、臺中市10,303元、臺南市10,244元、高雄市11,146元、福建省8,798元。
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存款加投資)及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限額,臺灣省動產每人以7萬5千元為限,不動產每戶以300萬元為限;新北市動產每人以7萬5千元為限,不動產每戶以325萬元為限;臺北市動產每人以15萬元為限,不動產每戶以550萬為限;臺中市動產每人以7萬5千元為限,不動產每戶以300萬元為限;臺南市動產每人以7萬5千元為限,不動產每戶以300萬元為限;高雄市動產每戶(4口以內)以30萬元為限,每增一口得增加7萬5千元,不動產每戶以300萬元為限;福建省動產每戶(4口以內)以40萬元為限,每增一口得增加10萬元,不動產每戶以230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