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64年7月新訂「國民住宅條例」,並同時廢止施行已近20年的「興建國民住宅貸款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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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4年7月因62年石油危機後,政府對於住宅建設逐漸重視,於64年7月新訂「國民住宅條例」,並同時廢止施行已近20年的「興建國民住宅貸款條例」。制定目的為「為統籌興建及管理國民住宅,以安定國民生活及增進社會福祉」,並規定國民住宅採取由政府直接興建、出售出租與收入較低家庭及軍、公教人員家庭。其相關子法包含:
1.國民住宅貸款辦法。(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38條)
2.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44條)
3.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7條第2項)
4.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18條第3項)
5.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37條之1第2項)
6.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辦法。(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25條)
7.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32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