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住宅補貼專區

103年度住宅補貼-申請條件及家庭所得限制

申請條件

申請條件\
申請項目及內容
租屋 購屋 修繕
租金補貼
每戶每月最高4,000元
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優惠貸款額度最高220萬元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優惠貸款額度最高80萬元
申請人年齡 中華民國國民且年滿20歲
申請人家庭組成狀況

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1.有配偶。

2.與直系親屬設籍同一戶。

3.單身年滿40歲。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其兄弟姊妹應為單身)。

申請人家庭成員住宅持有狀況 申請人、配偶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 申請人、配偶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持有一戶於申請日前2年內購買並辦有貸款之住宅。 申請人、配偶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僅持有一戶屋齡超過10年之住宅。
103 年計畫戶數 25,000戶 5,000戶 3,000戶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 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基準(詳下表
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限制

依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所得指家庭成員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財產包括家庭成員之動產及不動產,其標準及內容計算如下表(103年度住宅補貼申請案,將採計財稅或主管機關提供之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102年度家庭年所得及財產資料作為審查依據):


【申請項目:租金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單位:新台幣

戶籍地 家庭成員家庭年所得應低於下列金額 家庭成員財產應低於下列金額
家庭年所得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每人動產限額 非住宅之不動產限額
臺灣省 87萬元 3萬8,041元 11萬2,500元 480萬元
臺北市 138萬元 5萬1,779元 15萬元 876萬元
新北市 101萬元 4萬3,536元 11萬2,500元 525萬元
臺中市 96萬元 4萬1,510元 11萬2,500元 480萬元
臺南市 80萬元 3萬8,041元 11萬2,500元 480萬元
高雄市 95萬元 4萬1,615元 每戶(四口內)每年45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11萬2,500元 480萬元
金門縣
連江縣
87萬元 3萬4,191元 每戶(四口內)每年60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15萬元 375萬元


【申請項目: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單位:新台幣

戶籍地 家庭成員家庭年所得應低於下列金額 家庭成員財產應低於下列金額
家庭年所得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非住宅之不動產限額
臺灣省 87萬元 3萬8,041元 480萬元
臺北市 138萬元 5萬1,779元 876萬元
新北市 101萬元 4萬3,536元 525萬元
臺中市 96萬元 4萬1,510元 480萬元
臺南市 80萬元 3萬8,041元 480萬元
高雄市 95萬元 4萬1,615元 480萬元
金門縣
連江縣
87萬元 3萬4,191元 375萬元


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動產限額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

類別 戶籍地 申請自購住宅動產限額(每戶)
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臺灣省、金門縣、連江縣 302萬
新北市 360萬
臺北市 592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