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安心成家專區

106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

106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

內政部106年2月7日台內營字第1060801416號函核定


壹、依據

一、依據「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之「建立查核機制:為落實補貼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前兩年應辦理查核作業,由核定戶提供最新資格文件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查核作業;第3年起之查核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需要或每兩年對核定戶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

二、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2點規定:「租金補貼核定戶應於租金補貼核定函核發之日起一年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第十一點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最新資料,掛號郵寄或逕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由該主管機關就其資格現況予以查核;資格不符者,停止其租金補貼。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應於補貼證明核發之日起一年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第十七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最新資料,掛號郵寄或逕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由該主管機關就其資格現況予以查核;資格不符者,通知核定戶及承貸金融機構停止其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補貼證明核發後第三年起,得視需要隨時或至少每二年就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

三、依據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17條規定略以:「……接受住宅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並追繳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接受之補貼或重複接受之住宅補貼:一、接受貸款利息補貼者家庭成員擁有二戶以上住宅、接受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擁有住宅。二、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三、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

四、依據本部營建署106年1月19日「研商住宅補貼相關法規修正草案會議」決議,有關家庭成員擁有2戶以上住宅或重複接受2種以上住宅補貼,僅查核申請人、配偶及查核時與申請人同戶籍之申請書表所列家庭成員。但另持有之住宅所有權登記原因為繼承者,不列入擁有住宅數。

五、依據上開規定、會議決議及比照下列歷年之查核計畫,特擬定本計畫,以辦理106年度查核作業:

(一)本部99年6月15日內授營宅字第0990804706號函核定之「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

(二)本部101年3月15日內授營宅字第1010802123號函核定之「101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

(三)本部103年4月14日內授營宅字第103080935號函核定之「修正102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

(四)本部103年12月9日台內營字第1030814066號函核定之「修正103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

(五)本部104年6月24日內授營宅字第1040810308號函核定之「104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

貳、查核對象

查核對象為截至105年12月仍接受本方案「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補貼之核定戶,總計有2萬4,167戶(98年度計3,643戶,99年度計6,104戶,100年度計7,031戶,101年度計7,389戶)(詳表1)。



表1 至105年12月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仍接受補貼戶數
(106年度查核戶數)
單位:戶
製表日期:106.1.13
計畫年度/
縣市別
98年度 99年度 100年度 101年度 總計
新北市 1,129 1,585 1,603 1,273 5,590
臺北市 343 554 620 627 2,144
桃園市 263 600 610 913 2,386
臺中市 484 926 1,087 1,036 3,533
臺南市 249 457 619 657 1,982
高雄市 356 588 772 756 2,472
宜蘭縣 63 115 152 145 475
新竹縣 164 110 147 378 799
苗栗縣 35 86 132 122 375
彰化縣 164 285 367 373 1,189
南投縣 34 72 97 86 289
雲林縣 56 90 134 149 429
嘉義縣 64 140 127 178 509
屏東縣 60 125 114 155 454
臺東縣 16 26 57 36 135
花蓮縣 25 52 71 47 195
澎湖縣 16 18 21 21 76
基隆市 23 58 74 70 225
新竹市 44 136 118 247 545
嘉義市 40 59 80 87 266
金門縣 13 22 27 29 91
連江縣 2 0 2 4 8
總計 3,643 6,104 7,031 7,389 24,167

參、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協辦機關: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內政部戶政司、內政部營建署、各承貸金融機構。

肆、查核內容及處理原則

一、依據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17條規定略以:「……接受住宅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並追繳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接受之補貼或重複接受之住宅補貼:一、接受貸款利息補貼者家庭成員擁有二戶以上住宅、接受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擁有住宅。二、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三、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

二、依據本部營建署106年1月19日「研商住宅補貼相關法規修正草案會議」決議,有關家庭成員擁有2戶以上住宅或重複接受2種以上住宅補貼,僅查核申請人、配偶及查核時與申請人同戶籍之申請書表所列家庭成員。但另持有之住宅所有權登記原因為繼承者,不列入擁有住宅數。

三、依表2之查核內容經查核不符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行政處分前,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第104條規定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期限,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105條),陳述意見之期限屆滿應即辦理行政處分。

表2 106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查核內容及處理原則表
查核對象 查核項目 查核依據 查核內容 處理原則
至105年12月仍接受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98至101年度核定戶 1.是否持有第二戶住宅 住宅法第17條、 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0點第1項第1款、第20點第1項第2款 1.查核以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獲得補貼者,或育有子女換屋於補貼期間一年後,家庭成員是否持有第二戶住宅,但另持有之住宅所有權登記原因為繼承者,不列入擁有住宅數。
2.查核之家庭成員係指申請人、配偶及查核時與申請人同戶籍之申請書表所列家庭成員。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核定戶及金融機構(並副知營建署) ,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
2.核定戶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溢撥之補貼利息,藉由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返還補貼機關。
至105年12月仍接受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98至101年度核定戶 2.是否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住宅法第17條、 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0點第1項第4款 1.家庭成員是否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2.查核之家庭成員係指申請人、配偶及查核時與申請人同戶籍之申請書表所列家庭成員。

伍、辦理方式及時程

一、辦理方式

營建署彙整待查核之補貼戶資料,洽請戶政機關提供核定戶之家庭成員資料,轉交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之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查核,對於查核不符規定者,依本計畫肆之查核內容及處理原則辦理停止補貼相關作業。

二、辦理時程

預定自106年2月10日至106年5月31日完成(詳圖1)。

圖1 106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作業計畫流程圖

陸、查核作業注意事項

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調配人力處理查核作業,依既定時程辦理查核,並完成查核報告。

二、查核之書面成果需與查核系統顯示數據一致,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加瞭解查核系統操作方式,查核完成需比對住宅補貼?核系統數據,並確認查核成果之正確性。

三、查核成果需詳述查核過程及分析查核結果。

柒、查核成果彙編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106年6月30日前,由「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作業系統」中「查核」→「定期查核」功能頁面,點選「定期查核結果統計」後,再點選「定期查核全部完成」,將定期查核結果統計報表及處理情形函送內政部營建署彙編成果報告備查。

捌、其他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辦理本項業務之承辦人員,符合下列情形者,予以獎勵:

(一)於規定期間內完成查核作業,並函送營建署。

(二)持續積極辦理通知金融機構停止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作業。

二、本計畫未列之查核事項,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另定處理原則辦理查核。

三、查核所使用之個人資料,均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依法令須保密或受保護之文件及資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妥善管控,且不得外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