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安心成家專區

102年度青安、住補金融機構督導查核計畫

102 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方案、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 之購置、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金融機構督導查核計畫



一、依據

(一)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作業規定第24點:「本部營建署就承辦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之金融機構之補貼息有關業務,得隨時派員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配合辦理」。

(二)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27點:「本部營建署對於承辦購置住宅貸款或修繕住宅貸款之金融機構之補貼息有關業務,得隨時派員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配合辦理」。



二、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二)協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查核期間

自102年10月20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



四、查核對象

(一)承辦青年安心成家方案、整合住宅補貼補貼實施方案之金融機構。

(二)貸款核定戶

  1. 96年度至100年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核定戶,截至查核日止仍具有補貼資格者。
  2. 96年度至100年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核定戶,截至查核日止仍具有補貼資格者。
  3. 98年度至100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核定戶,截至查核日止仍具有補貼資格者。


五、查核項目及不符規定處理原則

方案名稱 查核項目 相關規定 處理原則
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 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核定戶是否於取得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1年內,檢附補貼證明辦理貸款手續? 101年度住宅補貼作業規定(以下同)第15點第1項第1款 1.核定戶應於取得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1年內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手續。
2.不符規定者,停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補貼利息。
2.是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撥款,且無分次撥貸? 第15點第1項第1款 不符規定者,金融機構應函告內政營建署說明分次撥貸之理由。
3.核定戶持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主要用途登記是否為「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第15點第1項第2款第2目 不符規定者,停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補貼利息。
4.核定戶持有建物登記原因是否為「買賣」或「拍賣」?如為第1次登記,是否提出買賣證明文件? 第15點第1項第2款第3目 不符規定者,停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補貼利息。
5.是否於核撥貸款後,將核定戶持有之購置住宅利息補貼證明收存備查? 第15點第1項第3款 不符規定者,應補正,並將補正結果函告內政部營建署。
6.核定戶持有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且借款人是否為申請人? 第15點第2項 不符規定者,停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補貼利息。
7.核定戶持配偶所有之不動產為抵押擔保品者,是否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更名證明?(即申請人、借款人皆為配偶)或檢具夫妻間約定為共同財產證明文件及住宅所有權人同意書等資料? 第15點第2、3項 不符規定者,金融機構應通知核定戶限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函告內政部營建署。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核定戶是否於取得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補貼證明辦理貸款手續?並完成撥貸? 第21點第1項第1款 1.核定戶應於取得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並完成撥貸手續。
2.不符規定者,停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補貼利息。
2.核定戶是否於撥款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住宅修繕?並檢送修繕前、後照片辦理備查? 第21點第1項第1款 不符規定者,停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補貼利息。
3.是否於核撥貸款後,將核定戶持有之修繕住宅利息補貼證明收存備查? 第21點第1項第2款 不符規定者,應補正,並將補正結果函告內政部營建署。
4.核定戶持有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且借款人是否為申請人? 第21點第2項 不符規定者,停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補貼利息。
5.核定戶持配偶所有之不動產為抵押擔保品者,是否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更名證明?(即申請人、借款人皆為配偶)或提供夫妻間約定為共同財產證明文件及住宅所有權人同意書等資料? 第21點第2、3項 不符規定者,金融機構應通知核定戶限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函告內政部營建署。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核定戶是否於取得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1年內,檢附補貼證明辦理貸款手續? 101度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以下同)第18點第1項第1款 1.核定戶應於取得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1年內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手續。
2.不符規定者,停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補貼利息。
2.是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撥款,且無分次撥貸? 第18點第1項第1款 不符規定者,金融機構應函告內政營建署說明分次撥貸之理由。
3.核定戶持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主要用途登記是否為「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第18點第1項第2款第2目 不符規定者,停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補貼利息。
4.核定戶持有建物登記原因是否為「買賣」或「拍賣」?如為第1次登記,是否提出買賣證明文件? 第18點第1項第2款第3目 不符規定者,停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補貼利息。
5.是否於核撥貸款後,將核定戶持有之購置住宅利息補貼證明收存備查? 第18點第1項第3款 不符規定者,應補正,並將補正結果函告內政部營建署。
6.核定戶持有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且借款人是否為申請人? 第18點第2項 不符規定者,停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補貼利息。
7.核定戶持配偶所有之不動產為抵押擔保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是否核發更名證明書(即申請人、借款人皆為配偶)?或檢具夫妻間約定為共同財產證明文件及住宅所有權人同意書等資料? 第18點第3項 不符規定者,金融機構應通知核定戶限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函告內政部營建署。

經查核結果,如有不符查核規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行政處分前,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104條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期限,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並將處理情形副知內政部營建署。各承貸金融機構於接獲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核定戶終止補貼利息之行政處分時,應配合停止補貼並追回自事實發生日起已撥付之補貼息,繳還予內政部營建署。



六、查核件數及地點

(一)金融機構抽查(截至102年9月1日尚在補貼中之貸款案件)件數表如下:

承辦件數
(單位:件)
住宅補貼
(承辦家數)
青年安心成家
(承辦家數)
各金融機構抽查件數
單位:件
抽查總件數
1~10 96 84 1 180
11~20 6 30 2 72
21~30 5 5 3 30
31~40 2 7 4 36
41~50 3 3 5 30
51~60 2 4 6 36
61~70 3 3 7 42
71~80 0 2 8 16
81~90 1 3 9 36
91~100 3 1 10 40
101~200 2 6 11 88
201~300 2 3 12 60
301~400 1 2 13 39
401~500 5 3 14 112
501~600 1 1 15 30
601~700 0 1 16 16
701~800 0 0 17 -
801~900 0 0 18 -
901~1000 0 1 19 19
1001~1500 3 5 20 160
1050~2000 0 3 21 63
2001~2500 3 2 22 110
2501~3000 0 1 23 23
3001~3500 0 1 24 24
3501~4000 0 1 25 25
4001~4500 0 0 26 -
4501~5000 0 1 27 27
5001~5500 0 0 28 -
5501~6000 0 1 29 29
合計 138 174 1,343

(二)查核地點及原則

  1. 查核案件數在30件以下者:各金融機構依內政部營建署指定之貸款案件全卷正本(如以影本辦理查核者,應切結「與正本相符」字樣),於排定之時間派員送至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查核作業。
  2. 查核案件數在30件以上者:由內政部營建署將抽查之案件分北、中、南、東等4地區,通知承貸金融機構將指定之貸款案件全卷正本(如以影本辦理查核者,應切結「與正本相符」字樣),於排定之時間派員至總行(或分行)辦理查核作業,並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辦理。


七、其他

本計畫未列之查核事項,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另訂處理原則辦理查核。另查核所使用之個人資料,均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依法令須保密或受保護之文件及資料,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妥善管控,且不得外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