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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103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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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青年安心成家及住宅補貼
次類別政策計畫方案
類別項目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組別國宅組
物件名稱修正後103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
公文主旨檢送修正「103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1份,請查照
文別
文號台內營字第1030814066號
附件如主旨
發文日期103年12月9日
內容描述一、本部前於103年103年8月28日台內營字第1030809252號函送旨揭計畫在案(諒達)。 二、依據本部營建署103年11月12日研商「103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修正草案)」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諒達)及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之修正意見,修正旨案計畫重點如下: (一)陸、不符規定之處理原則之租金補貼、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分別於持有住宅及持有第二戶住宅項下增訂: 1.補貼期間因戶籍異動致新增之直系尊親屬另持有住宅之日,如為申請日前,則不停止補貼,事實發生日則以戶籍異動日為基準。 2.補貼期間因結婚致新增之直系尊親屬另持有住宅者,直系尊親屬持有住宅登記日為核定戶結婚登記日後所取得之住宅方計入住宅數,並自事實發生日停止補貼。惟該直系尊親屬持有住宅日為核定戶結婚登記日前,則不在此限。 3.核定戶之直系尊親屬另持有住宅登記原因為繼承,得不列入住宅數計算。 (二)陸、不符規定之處理原則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於查核日前二年家庭年收入平均值是否超過103年度查核金額項下增訂: 1.因戶籍異動、結婚等原因致新增之家庭成員,其收入原應一併計算家庭年收入,惟若異動原因至查核日前一年底期間未滿2年之直系尊親屬,則不在此限(即該新增之直系尊親屬收入不併入家庭年收入)。 2.本查核計畫之「查核日前一年底」係指102年12月31日。 三、另請 貴府自103年12月1日起辦理旨揭計畫之98、100、101年度核定戶查核作業,並於104年2月28日前將核定戶查核情形及處理情形函送本署彙編成果報告備查。 四、因旨揭查核計畫修正,本部營建署101年2月14日營署宅字第1010007450號函、102年7月1日營署宅字第1020039670號函及本部102年8月6日台內營字第1020808193號函(以上皆諒達),提及有關以「新婚」條件獲得補貼者因離婚且育有未成年子女,欲變更為「育有子女」資格繼續補貼,離婚後其須對於未成年子女得行使權利並負擔義務,且與該子女戶籍設於同一戶,得繼續獲得補貼乙節,自本查核計畫核定後停止適用。
檔案來源內政部前營建署國民住宅組
文物形式公文
文物類別事件
出品方式單件
文物類型平面
材質紙張
保存狀況良好
尺寸A4
長度/頁數18
影像大小789KB
數化級別一般級
檔案格式類型PDF
影像解析度300dpi
語言中文
著作權歸屬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典藏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文物產生日期(出版日)10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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