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百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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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問與答

  • 一、什麼是「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對於一定所得以下無自有房屋之個人或家庭,提供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2,000元至8,000元租金補貼,並為鼓勵婚育及加強關懷弱勢,針對符合補貼金額加碼身分者加碼補貼金額。
  • 二、受理申請期間是什麼時候?
    每年7月至8月,今年延長受理申請期間至111年10月31日17時止。
  • 三、今年度計畫辦理多少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都可以獲得補貼嗎?
    50萬戶,如申請截止時超過50萬戶,則符合資格者皆予以補貼。
  • 四、如何申請?向哪裡申請?
    以線上系統申請為主,申請人可備妥檢附文件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之內政部建置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網站提出申請。如有不便線上申請者,透過社會福利、民政體系及相關民間團體協助線上申請。少數無法以上開管道線上申請者,則下載紙本申請書郵寄至內政部營建署辦理。
  • 五、補貼金額、加碼倍數如何計算?
    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如表1及表2。經主辦機關核定之每月補貼金額上限分級及加碼倍數於補貼期間內不得變更。
    表1 每月租金補貼金額表
    單位:新臺幣
    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每月補貼金額上限
    第一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家庭成員二人以上,且成員中具有低收入戶身分者二、家庭成員三人以上,且成員中具有中低收入戶身分者第二級非屬第一級及第三級條件者第三級家庭成員一人且未滿四十歲,且未具有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
    臺北市8,000元5,000元3,000元
    新北市三重區土城區中和區永和區汐止區板橋區新店區新莊區蘆洲區八里區三峽區五股區林口區泰山區淡水區深坑區樹林區鶯歌區5,000元4,000元2,400元
    三芝區平溪區石門區石碇區坪林區金山區烏來區貢寮區瑞芳區萬里區雙溪區3,600元3,200元2,000元
    新竹縣新竹市5,000元4,000元2,400元
    桃園市5,000元4,000元2,400元
    臺中市中區北區北屯區西區西屯區東區南區南屯區大里區大雅區潭子區龍井區豐原區大甲區太平區沙鹿區烏日區5,000元4,000元2,400元
    東勢區神岡區大安區大肚區外埔區石岡區后里區和平區梧棲區清水區新社區霧峰區3,600元3,200元2,000元
    臺南市中西區北區安平區東區南區永康區善化區新市區安南區仁德區安定區西港區佳里區柳營區麻豆區新化區新營區歸仁區鹽水區4,000元3,600元2,200元
    下營區將軍區學甲區關廟區七股區大內區山上區六甲區北門區左鎮區玉井區白河區官田區東山區南化區後壁區楠西區龍崎區3,600元3,200元2,000元
    高雄市小港區旗津區大社區大寮區大樹區仁武區岡山區林園區梓官區鳥松區茄萣區湖內區路竹區旗山區鳳山區橋頭區燕巢區三民區左營區前金區前鎮區苓雅區新興區楠梓區鼓山區鹽埕區永安區阿蓮區美濃區彌陀區4,000元3,600元2,200元
    內門區六龜區田寮區甲仙區杉林區那瑪夏區茂林區桃源區3,600元3,200元2,000元
    宜蘭縣嘉義市基隆市臺東縣花蓮縣金門縣澎湖縣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嘉義縣屏東縣連江縣3,600元3,200元2,000元
    表2 每月租金補貼金額加碼表
    金額加碼對象初入社會青年
    成年35歲以下單身
    新婚家庭
    結婚2年內
    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經濟或社會弱勢
    經濟弱勢(*註2)社會弱勢(*註3)
    補貼金額上限所乘倍數(*註1)1.21.3
    1人:1.4
    2人:1.6
    3人以上:1.8
    逾三人者:每增生育一名未成年子女,補貼金額加碼倍數增加0.2倍,依此類推。
    1.41.2
    • 註1:同時符合二種以上補貼金額加碼身分者,補貼金額擇高補貼。
    • 註2:經濟弱勢包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註3:社會弱勢包含:1.特殊境遇家庭2.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3.65歲以上4.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5.身心障礙者6.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AIDS)7.原住民8.災民9.遊民10.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 六、申請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已成年。
      2. 未成年已結婚。
      3. 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 (二)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
    • (三)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如第十三題表4
    • (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2. 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3. 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 七、申請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書件,向主辦機關申請:
    • (一)租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出租人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統一編號、承租人姓名、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房屋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
    • (二)載有申請人戶名及帳號之金融機構帳戶證明文件。但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貼費用之帳戶。。
    • (三)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 (四)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檢附弱勢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認定方式如表3。但主辦機關得依據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協助認定者,免附。
      表3 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
      類別身分別證明文件
      經濟弱勢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社會弱勢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限申請人)戶籍資料
      原住民戶籍資料
      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育有未成年子女(含胎兒)三人以上

      1.戶籍資料

      2.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審查基準日前一個月內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特殊境遇家庭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其他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限申請人)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八、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所稱的「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定義是什麼?
    • (一)指申請人或其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者。
    • (二)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 九、父母離異後,若父母各自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加碼倍數是兩位都能享有嗎?還是說會看子女的戶籍或監護權去判定哪一方可享有加碼倍數?
    父母離異,父母各自承租不同的房屋,可各自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父母都可享有未成年子女的加碼倍數,不會因為孩童的戶籍或監護權在哪一方而影響加碼倍數。
  • 十、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所稱的「初入社會青年」定義是什麼?
    指成年至35歲以下單身者。
  • 十一、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所稱的「新婚家庭」定義是什麼?
    指申請人於審查基準日前2年內結婚者,並以戶籍登記為準。
  • 十二、什麼是家庭成員?家庭成員可以分開申請嗎?
    • (一)家庭成員指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胎兒)。
    • (二)同一家庭以提出一件申請為限,申請二件以上者,主辦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
  • 十三、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最低生活費3倍是多少?要如何計算?
    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3倍(詳表4)。所得指家庭成員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計算方式舉例如下:
    • (一)舉例A:南投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4萬2,690元。
      假設申請人租賃房屋所在地位於南投縣、家庭成員2人、家庭年所得合計為96萬元。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96萬元÷12月÷2人= 4萬元,符合申請標準。
    • (二)舉例B:新北市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4萬7,400元。
      假設申請人租賃房屋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家庭成員1人、家庭年所得合計為96萬元。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96萬元÷12月÷1人= 8萬元,不符合申請標準。
    • (三)舉例C:桃園市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4萬5,843元。
      假設申請人租賃房屋所在地位於桃園市、家庭成員4人、年所得合計為144萬元。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144萬元÷12月÷4人= 3萬元,符合申請標準。

    表4 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基準

    單位:新臺幣

    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以下金額(註)
    臺北市5萬6,046元
    新北市4萬7,400元
    桃園市4萬5,843元
    臺中市4萬6,416元
    臺南市4萬2,690元
    高雄市4萬3,257元
    金門縣、連江縣3萬8,376元
    其餘縣市4萬2,690元
    • 註1: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最新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 註2: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金額係以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3倍計算得之。
  • 十四、哪些人會收到試算意願通知?
    111年5月31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接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試算:
    • (一)正接受「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租金補貼。
    • (二)正承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包租案之次承租人或代租案之承租人。
  • 十五、我收到試算意願通知,該怎麼做?
    收到徵詢試算意願通知,請依原補貼機關或承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機關(行政法人)之通知,回復是否有試算意願,逾期未回復者,視為有試算意願。
  • 十六、內政部營建署協助舊戶試算租金補貼額度後,是否會通知舊戶知悉?
    會的,地方政府會詢問是否同意由營建署資料帶入試算,同意者將由內政部營建署重查戶政、財稅等資料,試算結果主要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舊戶,舊戶點選系統連結會轉到線上申請系統點選「同意」,完成申請步驟。
    若無電子郵件者,會先致電聯絡申請人,製成電話紀錄,若沒有電話、無法聯絡上的才會紙本寄出試算結果,申請人若未回覆,將續領舊戶之補貼(助)至期滿為止。
  • 十七、我收到試算結果通知,該怎麼做?
    • (一)試算結果有告知本人補貼分級及加碼等,且本人「同意」以試算結果接受補貼,應於10日內回覆主辦機關;逾期未回復者,視為無本專案租金補貼申請意願(即視為不同意)。主辦機關將會核發核定函予具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且有申請意願者,原補貼機關或承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機關(行政法人)將自主辦機關核撥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第一個月起廢止原補貼或補助之處分。
    • (二)試算結果有告知本人補貼分級及加碼等,但本人「不同意」以試算結果接受補貼,應於10日內回覆主辦機關;逾期未回復者,視為無本專案租金補貼申請意願(即視為不同意)。
    • (三)試算結果為「不符申請條件」,無須回覆。惟若仍有申請租金補貼需求,應於符合第二題條件後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
  • 十八、目前仍接受政府其他租屋協助(租金補貼、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者,可否再提出申請?
    申請時家庭成員應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 (二)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 (三)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 十九、租賃之房屋應符合什麼規定?
    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一)具房屋稅籍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二)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 (三)租賃契約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
    • (四)同一租賃契約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申請二件以上者,主辦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
    • (五)租賃契約之出租人、租賃房屋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權人不明之房屋納稅義務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 (六)不得為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但同條項第5款或第6款之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者,不在此限。
    • (七)租賃房屋不得為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
    • (八)每月租金不得超過表5之租金上限。

    表5 每月租金上限

    單位:新臺幣

    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租金上限(每月)
    臺北市5萬5,000元
    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新竹市、新竹縣4萬5,000元
    臺南市、高雄市4萬元
    其餘縣(市)3萬9,000元
  • 二十、承租違建能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嗎?
    可以。但該屋須符合第19題之條件。
  • 二十一、若出租人非房屋所有權人,會認定該契約為有效契約嗎?還是須要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若出租人非所有權人,建議於檢附租賃契約影本時,一併附上所有權人同意書、委託書或授權書等證明文件;申請當下未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委託書或授權書等,機關審核如有疑慮,將請申請人補件以進行審核。
  • 二十二、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享有政策性房屋貸款,可以再申請本專案計畫補貼嗎?
    不可以。若家庭成員曾申請政府政策性房屋貸款,請於申請時主動提出承貸金融機構出具之清償證明。
  • 二十三、曾辦有政策性房貸之房屋已被法院拍賣,拍賣金額不足清償原貸款金額,可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嗎?
    可以。
  • 二十四、承租人一定要將戶籍遷入租屋處嗎?
    承租人須在國內設有戶籍。但戶籍不一定要在租屋處。
  • 二十五、要取得出租人(房東)的同意才能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嗎?
    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無須取得房東同意即可申請。承租人申請通過後,房東經由地方政府認定後將自動成為公益出租人,免另外申請,即可享有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1.5萬免稅,以及房屋稅與地價稅比照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等稅金優惠。
  • 二十六、申請租金補貼應檢附之租賃房屋的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嗎?
    不需要。
  • 二十七、無自有房屋,包含哪些情形?
    • (一)家庭成員未持有自有房屋
    • (二)家庭成員持有共有房屋且持分合計非全部。
    • (三)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房屋。
    • (四)家庭成員僅持有審查基準日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主辦機關認定。
  • 二十八、持有無法居住之共有房屋,可否視為無自有房屋?
    家庭成員持有共有房屋且持分合計非全部,視為無自有房屋。
  • 二十九、提出申請後,辦理程序為何?多久可以知道審查結果?
    • (一)主辦機關應依受理申請順序辦理初審,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於7日內補正。
    • (二)主辦機關比對戶政機關提供戶籍資料後,將初審合格之申請案列冊,轉交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之家庭年所得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並按社政機關提供之弱勢身分資料辦理複審;複審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 (三)主辦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3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及核發核定函或駁回申請案件,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延長之。
  • 三十、主辦機關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後,核撥租金補貼程序為何?
    • (一)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時已附齊規定文件,且其租賃契約仍為有效者,自主辦機關指定之月份起,按月撥入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
    • (二)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核發核定函之次日起3個月內補件,經主辦機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核撥租金補貼:
      1. 審查或試算期間租賃契約消滅,未再檢附合於規定之租賃契約影本。
      2. 租賃契約有應補件之情形。
    • (三)申請人依前款規定期限,於核發核定函之次日起3個月內屆期未補件或補件未完全者,不予補貼。
  • 三十一、審查或試算期間,或補貼期間因故租約消滅,如何處理?
    • (一)審查或試算期間,如因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房屋者,申請者應於核定函核發後3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主辦機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核撥租金補貼。屆期未檢附新租賃契約者,則不予核撥租金補貼。
    • (二)受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房屋者,補貼戶應於3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租賃房屋應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主辦機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補貼金額將按原核定之每月補貼金額上限分級、加碼倍數及新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補貼金額上限核算。
    • (三)未檢附租賃契約之期間,不予核撥租金補貼。
    • (四)已撥及續撥租金補貼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 三十二、出租人於租金補貼期間死亡,該怎麼處理?
    • (一)受補貼戶應於出租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供主辦機關審核。但租金補貼期間於出租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屆滿者,免檢附。
    • (二)受補貼戶逾前款規定期限未檢附新租賃契約,自出租人死亡屆滿6個月之日起不予核撥租金補貼。但受補貼戶已檢附出租人繼承人繼承訴訟證明文件,不在此限。
  • 三十三、若申請租金補貼後搬家,會影響請領補貼的資格嗎?
    如果有搬家情形,不會再重新審查資格,但需要在3個月內補新租約給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營建署會審查租約資料及後續補貼金額,確認完竣之當月或次月才會繼續核撥租金補貼。請注意,租約中斷期間不會核撥租金補貼,為避免影響補貼權益,請儘早於租約中斷前檢附新租約。
  • 三十四、租金補貼核定戶若於受補貼期間遷居至原租賃房屋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房屋,可以繼續獲得補貼嗎?
    可以。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房屋者,受補貼者應於3個月內檢附符合規定之新租賃契約,主辦機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補貼金額應按原核定之每月補貼金額上限分級、加碼倍數及新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補貼金額上限核算。
  • 三十五、因為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其他因素將戶籍遷移至外縣市,但租賃處不變,可以再繼續受領租金補貼嗎?
    • (一)租賃房屋不變,仍可接受補貼。
    • (二)租賃房屋有異動,不論是否還在同一縣市,或戶籍地有無遷移,都要在3個月內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否則將依規定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並追繳溢領之補貼金額。
  • 三十六、在什麼情況下會停止租金補貼?
    受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主辦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原補貼之處分,追繳其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虛偽或不實情事者,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 (一)家庭成員持有自有房屋。
    • (二)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時有應補件之情形,未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10點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 (三)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或出租人死亡,未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11點第1項或第2項規定辦理。
    • (四)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未再租賃房屋。
    • (五)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 (六)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
    • (七)租賃契約之出租人、租賃房屋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權人不明之房屋納稅義務人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 (八)受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未經主辦機關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8點第2項規定變更申請人或受補貼者。
    • (九)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
    • (十)出境滿二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
  • 三十七、如有溢領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款項,要如何返還?
    • (一)請將溢領款項匯入本部住宅基金帳戶,匯款資訊如下:
      1. 戶名:住宅基金401專戶
      2. 銀行代碼:005
      3. 帳號:041056600157
      4. 繳款時請註明姓名及案件編號,例如:「○○○111X000000」。
    • (二)溢領款返還方式如下:
      1. 至土地銀行臨櫃存入:因專戶設立在土地銀行,可省跨行手續費用。請於備註欄填寫本專案及案件編號,例如:「○○○111X000000」。完成後,請致電給您的案件審查人員,以便辦理後續收款作業。
      2. 至其他金融單位匯入:需自行負擔跨行手續費。請於備註欄填寫本專案及案件編號,例如:「○○○111X000000」,如字數無法容納,請依該金融單位規定,至少應呈現案件編號。完成後,請致電給您的案件審查人員,以便辦理後續收款作業。
      3. ATM轉帳:因ATM無法備註相關資訊,請於轉帳後致電給您的案件審查人員,告知「轉帳日期」、「金額」、「姓名」、「案件編號」(例如:111X000000)及「轉出帳號末5碼」,以便辦理後續收款作業。
  • 三十八、於何種情形下,可以申請變更申請人或受補貼者?
    • (一)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死亡,主辦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原申請人之配偶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1個月內辦理申請人變更,未依限辦理變更申請人或無配偶者,應予駁回。
    • (二)受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主辦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原申請資料所列之其他家庭成員,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3個月內申請辦理受補貼者變更,續撥租金補貼。受補貼者變更,應同時變更金融機構帳戶及租賃契約之承租人姓名;除變更後受補貼者年齡外,變更後之受補貼者及租賃之房屋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規定。
  • 三十九、除了租金補貼,政府還有其他的住宅協助嗎?
    對於在一般民間租屋市場不易承租住宅的中低所得家庭提供「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方案,民眾可向政府承租社會住宅或透過政府配合的租賃業者尋找到適合承租的住宅;對於有購屋能力的無自有住宅家庭,亦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對於擁有需要修繕的老舊住宅者,則提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政府辦理以上多元的住宅協助,期望能協助國民居住於合適的住宅。
  • 四十、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若向主辦機關要求提供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資料,主辦機關會提供嗎?
    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 四十一、房客申請租金補貼後,房東有哪些稅捐優惠?
    • (一)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享有以下稅賦優惠,以提高住宅所有權人提供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願:
      1. 房屋稅同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不論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是否有接受租金補貼)
      2.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之免稅優惠(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須接受租金補貼)。
      3. 地價稅最低適用稅率2‰(依各地方政府之地價稅優惠自治條例認定)。
    • (二)有關公益出租人相關問題,可洽內政部營建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詢問,或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住宅補貼」之「公益出租人」專區查詢。
  • 四十二、怎麼申請公益出租人?
    如果房客已經有領租金補貼,房東不用申請。
    綜合所得稅部分,只要在每年5月申報前一年度所得時,表示自己是符合住宅法第15條的公益出租人,即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免稅優惠,還能再扣除必要損耗費用至少43%,將可省下一筆可觀的稅金!
    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政府會直接造冊給稅捐單位調降為比照自住的稅率。
  • 四十三、房東要怎麼知道成為公益出租人能節省多少稅金?
    可至公益出租人專區參考「稅額試算比較表」(網址:https://pip.moi.gov.tw/Upload/CustomFile/Doc/公益出租人稅額試算比較表-1110627.pdf),套用自己的案例後,就能算出節省多少稅金。
  • 四十四、怎麼知道自己是不是公益出租人?
    雖然房東不會收到公文通知,但部分地方政府寄發房屋稅單時,會加註公益出租人身分,即可得知該出租房屋為公益性質,享有住家用稅率優惠。此外,房東也能自行上公益出租人查詢網(網址:https://nprent.cpami.gov.tw/nprent/),輸入相關資料進行驗證後,就可以查詢是否符合資格。
    也可以簡單的確認自己是不是屋主、租約上的出租人是不是屋主本身、房子是不是合法住宅、房客是不是有領租金補貼來綜合判斷。
  • 四十五、房客申請租金補貼,房東會不會增加稅金?
    房東如果本身是屋主也是合法住宅,只要房客通過租金補貼,房東就能成為公益出租人,享有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最高1萬5,000元免稅額、房屋稅及地價稅都比照自住稅率的稅賦優惠,反而房東還減稅。

    不過,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公益出租人相關資訊可上公益出租人專區(網址:https://pip.moi.gov.tw/V3/B/SCRB0405.aspx)查詢,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 四十六、房子是透天、隔套,只有1個門牌,綜合所得稅免稅額1萬5,000元怎麼算?
    假如 1 棟 3 層透天(1 個門牌)出租 3 層給 3 個接受租金補貼者,因該棟 3 層透天只有 1 個門牌號碼,所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最多仍以 1 萬 5 千元為限,縱然出租 3 層樓,仍只能享有每月最多 1 萬 5 千元的免稅額。
    同理,同一層房屋隔成3間套房或是雅房,也一樣一個門牌只有1萬5千元的免稅額。
  • 四十七、以後房客搬走後,是不是會被調高稅金?
    如果新的房客也是租金補貼戶,一樣可以繼續當公益出租人,不會被調高稅金。
    如果房客搬走後有一段時間 是空屋 ,所得稅部分因為沒有租賃事實,就不會有負擔租金收入的稅金問題。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確實會因為使用現況為空屋而調高稅金,地方稅相關規定也有明定使用用途變更要在一定期限內告知當地地方稅務局。
    如果房客搬走後就收回自住,所得稅部分一樣因為沒有租賃事實,不會有負擔租金收入的稅金問題。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可以盡速向當地地方稅務局告知使用現況變更為自住,就不會再核課為一般出租用的稅率。
    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 四十八、房客搬走後,戶籍沒有遷走怎麼辦?
    依據戶籍法相關規定,屋主可將房客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且111年已開始提供線上申請服務,房東免出門即可辦理,讓房東可以放心的將房屋出租。
  • 四十九、若房客已申請租金補貼,但房東於撥款期間同地址設立公司行號,這樣還能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嗎?
    稅捐單位會實際現勘是否有營業行為,如果有營業行為,會按照非住家用稅率核課。如果沒有營業行為,會按照公益出租比照自住稅率核課。
  • 五十、若申請租金補貼者之金融機構帳戶遭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無法使用,該怎麼辦?
    申請人得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將租金補貼撥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 五十一、要怎麼查詢辦理進度?
    請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之內政部建置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網站進行查詢。
  • 五十二、關於本租金補貼如果有其他問題,要向哪裡詢問或查詢?
  • 五十三、租金補貼核撥時間為何?
    111年7至8月申請者,將自10月起核撥補貼,部分尚未審查完畢者,已加速趕辦中,如審查合格,將於11月一次核撥10月及11月的款項。
    111年9至10月申請者,將儘速接續審查,如審查通過,將追溯自11月起核撥。
  • 五十四、各梯次受理申請合格戶,核撥月份原則?
    第一梯次(111年7至8月)申請者,租金補貼將依租賃契約有效期間,從111年10月起按月撥款,以後月份之租金補貼原則於每月3日撥款。
    第二梯次(111年9至10月)申請者,租金補貼將依租賃契約有效期間,從111年11月起按月撥款,以後月份之租金補貼原則於每月3日撥款。
    第三梯次(111年12月5日至30日)申請者,租金補貼將依租賃契約有效期間,從111年12月起按月撥款,以後月份之租金補貼原則於每月3日撥款。
  • 五十五、擴大租金補貼第三梯次受理申請時間是什麼時候?
    111年度新增第3梯次租金補貼自111年12月5日(一)至111年12月30日(五)止,僅開放經濟或社會弱勢戶申請,尚未租屋者可於核定後3個月內補租約,租約經審查通過後再核撥租金補貼。
  • 五十六、111年12月5日至111年12月30日受理申請對象,與111年7至10月有何不同?
    111年12月5日至111年12月30日受理申請對象,僅限經濟或社會弱勢戶;還沒有找到租屋處的弱勢戶,租賃契約最晚可於核定後3個月內再提供,符合規定即可撥款。
  • 五十七、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應提供之證明文件為何?
    載有建物座落及評估日期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紅單、黃單)照片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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