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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度住宅補貼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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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9221
今日
199
113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條件、家庭年所得及財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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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專區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專區
申請項目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申請人年齡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已成年。
未成年已結婚。
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家庭成員住宅持有狀況
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十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所有、其配偶所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共同持有。
申請時是否接受政府住宅補貼
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
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詳下表
)
「家庭成員」包含哪些人
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
1.申請人。
2.申請人之配偶。
3.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4.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5.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6.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113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標準表
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
家庭成員所得及財產均應低於下列金額
家庭年所得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每人動產限額
家庭不動產限額
臺北市
164萬元
6萬8,772元
32萬元
940萬元
新北市
137萬元
5萬7,400元
27萬元
650萬元
桃園市
136萬元
5萬5,920元
24萬元
626萬元
臺中市
124萬元
5萬4,313元
24萬元
549萬元
臺南市
106萬元
4萬9,805元
24萬元
553萬元
高雄市
117萬元
5萬467元
24萬元
561萬元
金門縣
連江縣
103萬元
4萬7,786元
每戶(四口內)每年120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30萬元
425萬元
其餘縣(市)
103萬元
4萬9,805元
24萬元
549萬元
所得及財產標準以申請人戶籍地為審查依據。
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動產中之存款本金係以財稅資料顯示之家庭成員112年總利息所得,按1.54%之利率推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家庭成員不動產以申請日之資料為準,採計之不動產為家庭成員持有非住宅之不動產(例如土地、廠房、倉庫等)。但不採計原住民保留地、道路用地、申請本次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除本次申請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外,家庭成員另持有第二戶住宅者,不得申請本補貼。
動產
不動產
存款本金
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1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113年申請案為1.54%)計算。
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土地
以公告現值為準。
房屋
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有價證券
以住宅補貼受理申請期間起始日之持有數額,按當日或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無收盤價者,按面額計算。
中獎所得
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但申請人為彩券商並舉證中獎所得為代客兌領者,不在此限。
其他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
依申請人舉證之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
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於各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他人所有,或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確認為他人所有前,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財產資料如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為辦理住宅補貼查核所需,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財產資料,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之義務。但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若財稅資料與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有爭議時,以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為主。
申請人主張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已解散並依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清算程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認定屬實者,該公司之有價證券不計入動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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