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為了協助無力購屋的家庭居住於合適的住宅,政府提供「租金補貼」;申請人須先向政府提出申請,經政府審查核定後,有租賃住宅事實且租賃住宅符合規定者,政府按月補貼租金,依地區不同補貼金額不同(詳
附件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另訂有其他申請基準之補貼金額者,依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資料為準),補貼期間為 12 期(月),以減輕租屋負擔。本補貼因補貼期間僅 12 期(月),故須每年度提出申請。
答:辦理本補貼所指戶籍或戶籍內係指同一戶號之戶內。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 (一)中華民國國民。
- (二)年滿20歲。
- (三)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具備其中一種即可):
- 有配偶者。
-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 單身年滿40歲者。
-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其兄弟姐妹應為單身)。
- (四)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 均無自有住宅(即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等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 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 (五)家庭年所得或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其中一項低於標準,另每人動產限額及非住宅之不動產限額均低於一定金額(請見第二十三題),但具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與相對人分居,並出具切結書及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其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得不併入計算或審查。
答:
- (一)依住宅法第8條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2條規定,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接受內政部鄉村地區或其他政府之住宅費用補貼未滿10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10年者。
- (二)九二一震災新社區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
- (三)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 (四)未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若經查核民眾原辦有政策性房貸之房屋,因遭法院拍賣,拍賣金額不足清償原貸款金額,仍可申請租金補貼嗎? 答:可以,但會酌予減分。
答:自 104 年 7 月 20 日受理申請至 104 年 8 月 28 日止。
六、今(104)年度計畫辦理多少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都可以獲得補貼嗎? 答:
- (一)104 年度計畫辦理 50,000 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辦理戶數請看「104 年度租金補貼計畫戶數」(附件二)。
- (二)本補貼是採用「評點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如果超過直轄市、縣(市)的計畫辦理戶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依申請人的家庭年所得、財產、是否具特殊情形或身分(如身心障礙者、重大傷病者、特殊境遇家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單親家庭、申請人生育有未成年子女、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 25 歲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災民、遊民、低收入戶、列冊獨居老人、原住民等)、家庭成員人數、申請人年齡、基本居住水準、三代同堂、是否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等因素來評點【評點基準請看附件三】,依評定點數高低的順序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
答:可以,但會酌予減分。申請案若經核准,於 103 年度補貼期限屆滿後,始核發 104 年度租金補貼。
八、目前仍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者,可否再提出申請? 答:可以,目前仍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取得租金補貼核定函後,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並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
答:
- (一)可在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nlma.gov.tw/ch)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及青年成家專區」下載。
- (二)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索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地址及電話請看附件四】。
答:採書面申請方式(申請流程詳
附件五),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第十一題規定的文件後,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地址及電話詳
附件四】。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答: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於申請時如具備下列(三)之條件,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主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於評點時加分:
- (一)申請書。
-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免費申辦,其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
- (三)符合加分條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 低收入戶: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詢問】。
-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限申請人):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 65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一年內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全國醫療服務卡亦可)
- 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重大傷病者: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 單親家庭(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子女之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配偶之證明影本或年滿20歲子女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 生育有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三代同堂(限申請人):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 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六)租賃契約影本。(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
- (七)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無法提出上開建物相關文件者,應提供建號或門牌資料。(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
- (八)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 (九)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證明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境相關資料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 (十)目前居住已辦理建物登記住宅未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檢附之證明文件;已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免附:
- 目前居住住宅之建物權狀影本、建號或門牌資料。
- 目前居住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切結書及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該住宅竣工圖。(切結書格式請上營建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
註:
- 申請租金補貼者,若其為之前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且租賃同一建物,得免予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 申請戶申請時戶籍設於居住且已辦理建物登記之住宅地址內,且以其家戶人口(指申請時設籍於居住住宅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小於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或該居住住宅未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 項衛浴設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以未達基本居住水準加 3 分。
答:申請人無須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二類」建物登記謄本,惟為確認該租賃住宅之主要用途是否含「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等,請提供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等資料,若無法提供,則請提供建號或門牌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詢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作業查詢系統」之建物登記資料確認。
十三、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政府如何審查?多久可以知道審查結果? 答:
-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案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在受理期間屆滿後 2 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 2 個月;經審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年度辦理戶數,於審查完成後 1 個月內依評點基準評定的點數高低及下列由中央經費或直轄市、縣(市)經費支應之區分原則發給「租金補貼核定函」:
- 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訂定之租金補貼申請基準與中央主管機關一致:
- (1)複審合格戶數超過該直轄市、縣 ( 市 ) 總計畫戶數者,評定點數由高至低排序,排序在前者為中央經費支應,排序在後者為該直轄市、縣 ( 市 ) 經費支應。
- (2)複審合格戶數未超過該直轄市、縣 ( 市 ) 總計畫戶數者,以該直轄市、縣 ( 市 ) 自籌款比例分算複審合格戶數,評定點數由高至低排序,評定點數排序在前者為中央經費支應,排序在後者為該直轄市、縣 ( 市 ) 經費支應。
- 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訂定之租金補貼申請基準較中央主管機關寬鬆者:
- (1)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基準之複審合格戶,按評定點數由高至低排序,排序在前者按中央計畫戶數由中央經費支應。
- (2)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基準之複審合格戶數未達中央計畫戶數時,中央經費補貼僅支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基準之複審合格戶數,所餘之中央計畫戶數不得挪為補貼僅符合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申請基準者。
- (3)符合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基準但未列入中央經費補貼範圍內之複審合格戶,依排序在前者按該直轄市、縣 ( 市 ) 計畫戶數由該直轄市、縣 ( 市 ) 經費支應。
- 排序後如因評定點數相同無法區分列入中央經費補貼或直轄市、縣( 市 ) 經費補貼戶數時,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決定。
- (二)申請租金補貼如果因為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年度辦理戶數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就評分相同者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並應將抽籤結果通知並發給中籤戶「租金補貼核定函」。
- (三)資格審查及申請人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及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其所具備之條件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據以加分。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或戶籍之記載資料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案例 1:例如宜蘭縣申請基準與中央一致,計畫戶數共 810 戶,其中中央經費計畫戶數為 689 戶,宜蘭縣經費計畫戶數為 121 戶,若複審合格者為 1,000 戶,評定點數由高至低排序,排序 1 -689 者為中央經費補貼,690 - 810 為宜蘭縣經費補貼。
案例 2:例如宜蘭縣申請基準與中央一致,計畫戶數共 810 戶,其中中央經費計畫戶數為 689 戶,宜蘭縣經費計畫戶數為 121 戶,若複審合格者為 600 戶,宜蘭縣自籌款比率為 15%,依複審合格戶數分算,中央戶數為 510 戶,宜蘭縣戶數為 90戶,評定點數由高至低排序後,1 - 510 為中央經費補貼,511 - 600 為宜蘭縣經費補貼。
案例 3:例如臺東縣申請基準較中央寬鬆,計畫戶數共 330 戶,其中中央經費計畫戶數為 297 戶,臺東縣經費計畫戶數為 33 戶,若符合臺東縣申請基準之複審合格戶數為 500 戶,符合中央申請基準之複審合格者為 300 戶,評定點數由高至低排序,排序 1 - 297 者為中央經費補貼,未列入中央經費補貼範圍之複審合格戶數 203 戶再依評定點數排序,1 - 33 為臺東縣經費補貼。
案例 4:例如臺東縣申請基準較中央寬鬆,計畫戶數共 330 戶,其中中央經費計畫戶數為 297 戶,臺東縣經費計畫戶數為 33 戶,若符合臺東縣申請基準之複審合格戶數為 250 戶,符合中央申請基準之複審合格者為 220 戶,評定點數由高至低排序,排序 1 - 220 者為中央經費補貼,未列入中央經費補貼範圍之複審合格戶數 30 戶再依評定點數排序,1 - 30 為臺東縣經費補貼。
十四、政府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後,核撥租金補貼程序為何? 答:直轄市、縣(市)政府會依下列情況按月將租金補貼款項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 (一)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時,已附齊「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17 條規定之文件,並符合基本居住水準者,其租賃契約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時仍為有效者,自核定函之日所屬月份或次月起,按月核發租金補貼 12 期 ( 月 )。
- (二)申請時未檢附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租賃契約影本或租賃住宅之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等資料,或申請時租賃住宅未符合基本居住水準、基本居住水準之證明文件應補件者(是否符合基本居住水準之認定原則及應檢附文件,請詳閱第十六題),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租賃契約應補件者,應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之次日起 2 個月內補件,逾期未補件或未備齊者,予以退件。主管機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核發租金補貼 1 年。
- (三)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日期為憑。
答:
- (一)審查期間,如因故租約中斷者,申請者應於核定函核發後2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及相關文件,直轄市、縣(市)政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核撥租金補貼。逾期未檢附新租賃契約及相關文件者,則不予核撥租金補貼。
- (二)受補貼期間,因故租約中斷者,補貼戶應於2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租賃住宅條件應符合「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8條規定)及證明新租賃住宅符合基本居住水準之相關文件(是否符合基本居住水準應檢附之相關文件,請詳閱第16題)。直轄市、縣(市)政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逾期未檢附新租賃契約及相關文件者,則停止租金補貼。
- (三)未檢附租賃契約之期間,不予核撥租金。
- (四)已撥租金與續撥租金,合計仍以補貼1年為限(按月核撥1期,總期數為12期)。
答:
- (一)租賃的住宅應坐落於戶籍地的直轄市或縣(市)。
- (二)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之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但無法提出上開建物相關文件影本者,應提供建號或門牌資料;建物登記資料主要用途空白之建物,應依房屋稅單等足資認定該建物為住宅使用之文件認定;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物之文件,得免提出建物登記資料或房屋稅單等資料。
- (三)不得為違法出租者。
- (四)同一住宅僅核發1戶租金補貼,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符合基本居住水準者,得酌予增加補貼戶數。
- (五)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 (六)依住宅法第11條,經核定接受本補貼者,其受補貼居住住宅須達基本居住水準,未達基本居住水準者,不得核發租金補貼。
- (七)核定接受租金補貼之居住住宅需達基本居住水準,其審核本補貼辦法之接受補貼住宅是否達基本居住水準,認定原則及計算方式如下:
- 租賃住宅已辦理建物登記者,以建物登記上登載之建物面積(含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面積)為計算依據,未辦理建物登記,則以房屋稅籍資料之面積計算。
- 租賃住宅是否具備3項衛浴設備,以申請人提出之切結書為依據。
- 設籍於租賃住宅地址者,以設籍於該地址之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人數作為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之家戶人口數。例如申請人與配偶分戶,但與父親同戶籍,則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之家戶人口數為2人。
- 未設籍於該租賃住宅地址者,以申請人切結居住於該住宅內之家庭成員名單及人數,作為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之家戶人口數。
- 申請時已租賃之住宅未達基本居住水準、未檢附證明符合基本居住水準之相關文件或申請時尚未租賃住宅者,經核定接受租金補貼後,應於核發核定函之2個月內檢附下列證明符合基本居住水準住宅之相關文件,逾期不補正或未補齊者,應予駁回,不核發租金補貼。主管機關自審核完竣符合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核發租金補貼1年:
- (1)租賃契約影本。
- (2)建物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無法提出上開建物相關文件影本者,應提供建號或門牌資料;檢附合法房屋證明者,應同時檢附房屋稅籍資料。
- (3)最新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設籍於該租賃住宅之地址者,須同時檢附申請人切結居住於該租賃住宅內家庭成員名單及人數之切結書。
- (4)租賃住宅具備3項衛浴設備之切結書。
- 租金補貼核定戶於受補貼期間租約中斷、租期屆滿或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住宅,於2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申請續撥租金補貼者,亦須同時檢附下列證明符合基本居住水準住宅之相關文件,逾期不補正或未補齊者,應予駁回。主管機關自審核完竣符合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已撥租金與續撥租金,合計不得超過12期(月):
- (1)新租賃契約影本。
- (2)新租賃住宅之建物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無法提出上開建物相關文件影本者,應提供建號或門牌資料;檢附合法房屋證明者,應同時檢附房屋稅籍資料。
- (3)最新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設籍於該租賃住宅之地址者,須同時檢附申請人切結居住於該租賃住宅內家庭成員名單及人數之切結書。
- (4)新租賃住宅具備3項衛浴設備之切結書。
十七、租金補貼核定戶若於受補貼期間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住宅,可以繼續獲得補貼嗎? 答:
- (一)租金補貼核定戶於受補貼期間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住宅,其戶籍應一併遷移至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並應於遷居後2個月內,檢附「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7條建物登記文件(擇一即可)、租賃契約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及證明新租賃住宅符合基本居住水準之相關文件(是否符合基本居住水準應檢附之相關文件,請詳閱第16題)以書面方式向遷移後之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租金補貼遷移申請。
- (二)104年度起租金補貼核定戶之補貼經費來源分為中央經費補貼及地方經費補貼,租金補貼遷移申請案件,由申請人遷移後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資格且審酌經費可支應者,以遷移後之租金補貼金額為準,核發租金補貼遷移核定函並續撥租金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經審查未符資格或遷移後無經費支應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駁回遷移戶之補貼申請。
十八、因為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其他因素將戶籍遷移至外縣市,但租賃處不變,可以再繼續受領租金補貼嗎? 答:不可以。接受租金補貼之住宅應坐落於申請人戶籍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若僅遷移戶籍而非遷居至外縣市,則自戶籍遷移至外縣市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返還溢領之租金補貼。
十九、持有無法居住之共有住宅,可否視為無自有住宅? 答:
-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 申請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 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 經財稅機關查核申請戶家庭成員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該申請戶家庭成員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者。
- (二)具下列情形,則視為持有住宅:
-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設於該處。
-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達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個別持分合計為全部或換算面積合計達40平方公尺以上者。
- (三)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持有之公同共有住宅,亦屬共有型態之一,若能釐清其潛在應有部分,則可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其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面積。
- (四)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相對人共同持有1戶住宅或僅相對人持有住宅,因離婚訴訟或其他原因,致受害者需與相對人分居,且另行購置或租賃住宅者,受害者得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申請人除依規定檢附應附之文件外,並應出具切結書及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
- (五)前項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時,視為無自有住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查核,申請人經查核已完全持有該戶住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
答:
- (一)經核定接受補貼後,自申請日起至完成或終止補貼期間,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仍應符合補貼資格及相關法令規定,家庭成員因結婚、離婚、遷入、遷出、死亡等戶籍之記載資料有異動情形者,應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身分變更後如不符上開辦法中家庭組成條件,或有下列規定中應予停止補貼之情形時,申請人應返還溢領之金額;如未返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依法追討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 家庭成員擁有住宅。
- 停止租賃住宅,且未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者。
- 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 家庭成員重複接受2種以上住宅補貼。
- 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 戶籍地有異動情形且未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
- 不符或喪失申請租金補貼應具之資格,經補貼機關查明屬實。
- 接受租金補貼者死亡,其家庭成員未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辦理變更,且經同意續撥租金補貼。
- (二)停止租金補貼後,仍溢領租金補貼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其溢領金額。溢領租金之返還期限,最遲以1年為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當事人之經濟狀況以分期付款方式繳還。返還溢領之租金補貼不予計算利息。溢領租金補貼者,雖已協議返還,惟返還過程中若未遵照協議而中斷返還者,應即停止補貼。
二十一、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家庭年所得、動產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由誰查核?如何查核? 答:內政部營建署會將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合格的申請案轉交財稅或相關財產主管機關,請財稅或相關財產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人、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家庭年所得、動產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後,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財稅或相關財產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審查申請戶是否符合資格。
答:
- (一)關於申請戶之家庭年所得、動產及不動產持有狀況,應列入查核之家庭成員包含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該分戶配偶需列入查核,且申請人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需列入查核。
- (二)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4條:「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同一年度申請人僅得擇一申請,同時申請2種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同一家庭以1人提出申請為限,有2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若不同申請人有共同之家庭成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申請(協議書格式請上營建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 案例1:兄弟各自結婚,與其父母親皆設於同一戶籍,兄弟同時申請時,只能由兄或弟1戶提出申請。
- 案例2:姐姐結婚,妹妹單身年滿40歲,姐姐與母親同戶籍,妹妹與父親設籍於另一戶,則姐妹同時申請時,只能由姊或妹1戶提出申請。
二十三、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基準為何? 答:今(104)年度租金補貼經費分為中央經費及地方經費,中央經費補貼部分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所得指家庭成員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財產包括家庭成員之動產及不動產,其標準及內容計算如下表,另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有特殊需要,可訂定該縣市之申請基準:
租金補貼申請基準表(中央基準)
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 | 家庭成員之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下列金額 | 家庭成員之財產均應低於下列金額 | 備註 |
---|
符合下列其中一項即可 |
---|
家庭年所得 | 每人每月 平均所得 | 每人動產限額 | 非住宅之不動產限額 |
---|
臺灣省 | 46萬元 | 1萬6,304元 | 11萬2,500元 | 480萬元 | 臺東縣另訂有申請基準,請詳閱該縣之公告。 |
新北市 | 66萬元 | 1萬9,260元 | 11萬2,500元 | 525萬元 | |
臺北市 | 88萬元 | 2萬2,191元 | 15萬元 | 876萬元 | 臺北市另訂有申請基準,請詳閱該市之公告。 |
桃園市 | 72萬元 | 1萬9,232元 | 11萬2,500元 | 480萬元 | |
臺中市 | 62萬元 | 1萬7,790元 | 11萬2,500元 | 528萬元 | |
臺南市 | 49萬元 | 1萬6,304元 | 11萬2,500元 | 480萬元 | |
高雄市 | 55萬元 | 1萬8,728元 | 每戶(四口內)每年45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11萬2,500元 | 530萬元 | |
金門縣 連江縣 | 46萬元 | 1萬4,654元 | 每戶(四口內)每年60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15萬元 | 375萬元 | 金門縣另訂有申請基準,請詳閱該縣之公告。 |
動產 | 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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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本金 | 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1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目前為1.355%) 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 土地 | 以公告現值為準。 |
投資 | 以最近1年度財稅或相關主管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 房屋 | 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有價證券 | 以最近1年度財稅或相關主管資料顯示之面額計算。 | |
中獎所得 | 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但申請人為彩券商並舉證中獎所得為代客兌領者,不在此限。 |
其他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 | 依申請人舉證之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 |
註:
- 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於各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他人所有,或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確認為他人所有前,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財產資料如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 若財稅資料與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有爭議時,以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為主。
二十四、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一定金額,要如何計算? 答:
- (一)舉例A:
南投縣:家庭年所得應低於46萬元或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16,304元。
假設申請人設籍於南投縣、家庭成員5人、家庭年所得合計為42萬元……符合南投縣家庭年所得低於46萬元之規定。
42萬元÷12月÷5人= 7,000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亦符合南投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16,304元之規定。
- (二)舉例B:
南投縣:家庭年所得應低於46萬元或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16,304元。
假設申請人設籍於南投縣、家庭成員5人、家庭年所得合計為60萬元……不符合南投縣家庭年所得低於46萬元之規定。
但60萬元÷12月÷ 5人= 10,000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符合南投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16,304元之規定,故該申請戶所得部分符合規定。
- (三)舉例C:
臺北市:家庭年所得應低於88萬元或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22,191元。
假設申請人設籍於臺北市、家庭成員2人、家庭年所得合計90萬元……超過臺北市家庭年所得88萬元之規定,且其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為 90萬元÷12月÷2人=37,500元……亦超過臺北市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22,191元之規定,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十五、家庭年所得及財產,今(104)年度住宅補貼申請案將採計哪一年度之財稅資料? 答:103年度。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之利息資料有疑義者,得檢附向利息給付單位查調之資料或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查調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財產資料有疑義者,得檢附向財產資料主管機關查證之資料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者將會加分(分數請看評點基準表,
附件三):
- (一)家庭總所得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在2萬元以下者。
- (二)身心障礙者、重大傷病者。
- (三)特殊境遇家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單親家庭(限申請人)。
- (四)生育有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人)。
- (五)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限申請人)。
- (六)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 (七)災民。
- (八)遊民。
- (九)低收入戶。
- (十)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
- (十一)原住民。
- (十二)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本居住面積標準(限申請人目前居住辦理建物登記並設籍之住宅)。
- (十三)未具備衛浴設備(限申請人目前居住辦理建物登記並設籍之住宅)。
- (十四)家庭成員人數2人以上。
- (十五)40歲以上(限申請人)。
- (十六)三代同堂(限申請人)。
答:家庭成員如曾購置政府興建之政策性住宅、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正在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將酌減1分。
二十八、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之兄弟姐妹需要照顧者」申請,已滿20歲仍在學,就讀夜間部、空中大學、補校等是否可以? 答:所指已滿20歲仍在學,其就讀之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
二十九、本補貼所稱的「特殊境遇家庭」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十一題;不具備者,免附。) 答:
- (一)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5條:「本條例所定各項家庭扶助之申請,其所需文件、格式、審核基準、審核程序及經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規定,有關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係由各地方政府依其所定審核基準,據以審酌認定之,符合者,申請本補貼時,請檢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俾憑審核。
- (二)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稱之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 家庭暴力受害。
-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 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三十、本補貼所稱的「單親家庭」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十一題;不具備者,免附。) 答:本補貼所稱單親家庭,指申請人離婚、喪偶、配偶服刑、申請時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或未曾結婚,且其育有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未滿20歲(申請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皆可)。
- (二)年滿20歲以上、25歲以下仍在學,其就讀之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
- (三)年滿20歲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
三十一、本補貼所稱的「生育有未成年子女」定義是什麼? 答:
- (一)係指申請人育有未滿20歲之子女,該子女須為申請人所生且其監護權為申請人所有(申請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皆可),惟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申請人應再行檢附與其不同戶籍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以供查核。
- (二)例如申請人與前夫生育一名未成年子女並取得監護權,與現任配偶生育二名未成年子女,則申請人符合「申請人生育子女數-生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之條件加6分;惟若由現任配偶作為申請人,則該現任配偶生育子女數僅2人,故以「申請人生育子女數-生育有未成年子女2人」之條件加4分。
- (三)申請人與其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者,同一年度只能由1人將其共同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之人數列入評分項目之計算。有2人以上同時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將其共同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之人數列入計算,屆時協調不成者,全部不予加分。
三十二、什麼是基本居住水準?什麼是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本居住面積標準?什麼是未具備衛浴設備? 答:
- (一)基本居住水準指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達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及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
- (二)申請戶申請時居住已辦理建物登記並設籍之住宅地址內,且以其家戶人口(指申請時設籍於居住住宅地址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小於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詳下表)或該居住住宅未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始得以未達基本居住水準加3分。
「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表家戶人口數 (係以申請時設籍於居住住宅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計算) | 平均每人最小居 住樓地板面積 | 合計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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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 坪 |
---|
1人 | 13.07平方公尺 | 13.07平方公尺 | 約3.95坪 |
2人 | 8.71平方公尺 | 17.42平方公尺 | 約5.27坪 |
3人 | 7.26平方公尺 | 21.78平方公尺 | 約6.59坪 |
4人 | 7.53平方公尺 | 30.12平方公尺 | 約9.11坪 |
5人 | 7.38平方公尺 | 36.90平方公尺 | 約11.16坪 |
6人以上 | 6.88平方公尺 | 家戶人口數×6.88平方公尺 | 合計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0.3025 |
註:1平方公尺= 0.3025坪
- (三)家戶人口數:包括申請時設籍於居住住宅之家庭成員(即申請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未設籍於該住宅之家庭成員不計入。
- (四)例如申請人及戶籍內配偶、直系親屬共3人申請時設籍於已辦理建物登記之住宅,該住宅之建物登記登載之建物面積為20平方公尺(含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面積),計算如下:20平方公尺÷3=6.66平方公尺/人,或以3人應達21.78平方公尺為標準,則即未達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
- (五)衛浴設備指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等3項設備。
- (六)申請時以目前居住住宅未達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勾選加分者,該居住住宅應辦理建物登記,故需檢附目前居住住宅之建物權狀影本或提供建號、門牌資料;另以目前居住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勾選加分者,申請人申請時提出未具備3項衛浴設備切結書,除檢附建物權狀影本或提供建號、門牌資料外,並應檢附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該住宅竣工圖 (切結書格式請上營建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始得加分。
- (七)依住宅法第11條,經核定接受本補貼者,其受補貼居住住宅須達基本居住水準,未達基本居住水準者,將不核發租金補貼。
- (八)確認核定接受本補貼者,其受補貼居住住宅是否達基本居住水準之認定原則及計算方式,請詳見第16題。
答:
- (一)指申請住宅補貼時申請人與直系親屬三代,設籍在同一戶連續滿1年者。
- (二)若申請本補貼時,申請人與直系親屬有未連續之世代合計三代(如申請人、其子女、其祖父母),且設籍於同一戶連續滿1年者,亦可列入評分項目之「三代同堂」。
三十四、本補貼所稱的「災民」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十一題;不具備者,免附。) 答:依住宅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1款,災民指各級災害主管機關依法認定為遭受災害之人民,且其合法房屋因受災致不堪居住者。
三十五、本補貼所稱的「遊民」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十一題;不具備者,免附。) 答:依住宅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遊民指經各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定、列冊在案,並認為有安置必要者。
三十六、本補貼所稱的「列冊獨居老人」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十一題;不具備者,免附。) 答:指申請人為65歲以上並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十七、同一家庭可以申請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2種以上的補貼嗎? 答:
- (一)不可以。
- (二)同一家庭同一年度只能由1人就「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3種方式擇一申請;同時申請2種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限期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有2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三十八、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辦理國宅貸款、勞工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公教住宅貸款、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新臺幣1兆8千億元優惠房貸或其他政策性房屋貸款,可以再申請本項補貼嗎? 答:不可以。若家庭成員曾辦理政府政策性房屋貸款,請於申請時主動提出承貸金融機構出具之清償證明。
三十九、除了租金補貼,政府還有辦理其他的住宅補貼嗎? 答:政府除了對無力購屋的家庭提供「租金補貼」外,對於有購屋能力的無自有住宅家庭,亦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對於擁有需要修繕的老舊住宅者,則提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政府辦理這3項住宅補貼,期望能協助國民居住於合適的住宅。
四十、如果持有非住宅之不動產(例如土地、辦公室、店舖等)可以申請本項租金補貼嗎? 答:申請人持有非住宅之不動產價值扣除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價值後,須低於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基準,若該非住宅之不動產限額符合基準,且其他條件符合,則不影響申請租金補貼之資格。
答:
- (一)民眾可提供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等資料,若無法提供,則請提供建號或門牌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詢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作業查詢系統」之建物登記資料確認租賃住宅之主要用途是否含「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等。
- (二)租賃之住宅為無建物登記資料之合法房屋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者,得依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土地坐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合法房屋證明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認定屬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
- 建築執照。
- 建物登記證明。
-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 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 完納稅捐證明。
- 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 戶口遷入證明。
- 房屋課稅明細表。
-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四十二、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相對人共同持有1戶住宅或僅相對人持有住宅,因離婚訴訟或其他原因,致受侵害者需與相對人分居,且另行租賃住宅者,可否申請租金補貼? 答:
- (一)可以。但申請人除依規定檢附應附之文件外,並應出具切結書及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
- (二)前項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申請租金補貼時,視為無自有住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查核,申請人經查核已完全持有該戶住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
四十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若向租金補貼之機關要求提供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資料,租金補貼之機關會提供嗎? 答: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四十四、若申請租金補貼者之郵局帳戶遭強制執行無法使用,該如何撥付租金? 答: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將租金補貼撥入其指定之郵局帳戶。
四十五、關於本租金補貼如果有其他問題,要向哪裡詢問? 答:
- (一)諮詢服務專線:(02)2192-0600(專人接聽時間為104年7月8日至104年9月7日,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6:00)
語音專線:(02)8771-2644 -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聯絡電話及地址請看附件四。
- (三)內政部營建署 電話:(02)8771-2345
地址:10556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nlma.gov.tw/ch)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及青年成家專區」
附件一 104年度租金補貼金額表(符合中央申請基準) 單位:新台幣
直轄市、縣(市) | 租金補貼金額(每戶每月) |
---|
臺北市 | 5,000元 |
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新竹市、新竹縣 | 4,000元 |
臺南市、高雄市 | 3,200元 |
臺灣省(不含新竹市、新竹縣)、金門縣、連江縣 | 3,000元 |
註: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另訂有其他申請基準之補貼金額者,依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資料為準。
縣市別 | 中央經費計畫戶數 | 直轄市、縣(市) 經費計畫戶數 | 合計 |
---|
新北市 | 7,762 | 3,326 | 11,088 |
臺北市 | 3,921 | 2,614 | 6,535 |
桃園市 | 3,434 | 1,472 | 4,906 |
臺中市 | 4,017 | 1,721 | 5,738 |
臺南市 | 2,522 | 631 | 3,153 |
高雄市 | 6,118 | 1,529 | 7,647 |
宜蘭縣 | 689 | 121 | 810 |
新竹縣 | 163 | 41 | 204 |
苗栗縣 | 384 | 42 | 426 |
彰化縣 | 1,057 | 186 | 1,243 |
南投縣 | 672 | 118 | 790 |
雲林縣 | 536 | 95 | 631 |
嘉義縣 | 337 | 37 | 374 |
屏東縣 | 1,333 | 148 | 1,481 |
臺東縣 | 297 | 33 | 330 |
花蓮縣 | 543 | 96 | 639 |
澎湖縣 | 174 | 20 | 194 |
基隆市 | 778 | 154 | 932 |
新竹市 | 214 | 93 | 307 |
嘉義市 | 674 | 168 | 842 |
金門縣 | 110 | 29 | 139 |
連江縣 | 1 | 1 | 2 |
合計 | 35,736 | 12,675 | 48,411 |
註:1.各直轄市、縣(市)戶數係依【各直轄市、縣(市)租金補貼歷年平均申請戶數占全部平均申請戶數比例計算之戶數】分配及各直轄市、縣(市)自籌戶數推算。
2.依據台南市政府104年7月6日府都更字第1040620041號函修正該市及合計之計畫戶數。
項目 | 內容 | 權重 | 備註 |
---|
家庭總所得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 | 第一級 | 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在一千元以下 | 加五十 | - 一、單位:新臺幣。
- 二、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並與相對人分居者,相對人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得不併入計算或審查。
|
第二級 | 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在五千元以下 | 加四十 |
第三級 | 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在一萬元以下 | 加三十 |
第四級 | 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在一萬五千元以下 | 加二十 |
第五級 | 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在二萬元以下 | 加十 |
身心障礙者 重大傷病者 | 極重度身心障礙者 | 加九/人 | 同一人同時具有身心障礙者及重大傷病之身分者,僅擇一高分者加分。 |
重度身心障礙者 | 加七/人 |
中度身心障礙者 | 加五/人 |
輕度身心障礙者 | 加三/人 |
持有重大傷病證明者 | 加七/人 |
家庭狀況 | 特殊境遇家庭 | 加十 | 以特殊境遇家庭條件加分者,不得再因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單親家庭等條件加分。 |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 加三 |
單親家庭(限申請人) | 加三 |
申請人生育子女數 | 生育有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人) | 加二/人 | |
特殊條件 |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限申請人) | 加三/項 | 可複選,每符合一項加三分。 |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
災民 |
遊民 |
低收入戶 |
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 |
原住民 | 加五/項 | |
未達基本居住水準 | 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本居住面積標準(限申請人目前居住辦理建物登記並設籍之住宅) | 加三 | |
未具備衛浴設備(限申請人目前居住辦理建物登記並設籍之住宅) | 加三 | |
家庭成員人數 | 五人以上 | 加三 | |
三人或四人 | 加二 | |
二人 | 加一 | |
申請人年齡 | 七十五歲以上 | 加四 | |
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五歲 | 加三 | |
五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 | 加二 | |
四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 | 加一 | |
是否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 | 曾購置政府興建之政策性住宅、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正在接受政府租金補貼 | 減一 | |
三代同堂 | 加五 | |
附件四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租金補貼之單位 縣 市 別 | 受 理 單 位 | 地 址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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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 | 城鄉發展局 (住宅發展科) |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 | (02)2960-3456轉3391~3393 轉7094~7098 |
臺北市政府 | 都市發展局 (住宅服務科) |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10樓 | (02)2321-2186轉0再轉1 |
桃園市政府 | 住宅發展處 (住宅服務科) | 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05號(原龜山代表會) | (03)329-8600轉137~140 |
臺中市政府 | 都市發展局 (住宅管理科) |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 | (04)2228-9111轉64601~64605 |
臺南市政府 | 都市發展局 (都市更新科) | 永華市政中心: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 (06)299-1111轉1347、7803 (06)298-2844 |
都市發展局 (區域計畫科) | 民治市政中心: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 | (06)633-4251 (06)632-2231轉6576~6578 |
高雄市政府 | 都市發展局 (住宅發展處) | 四維行政中心: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 | (07)336-8333轉2649~2651 |
宜蘭縣政府 | 工務處 (下水道科) | 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 (03)925-1000轉8051~8076 |
新竹縣政府 | 國際產業發展處 (都市更新科) |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西側一樓) | (03)551-8101轉6188、6189 |
苗栗縣政府 | 工商發展處 (公用事業科) |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 | (037)558-260、(037) 558-261 (037)559-916 |
彰化縣政府 | 工務處 (建築工程科) | 彰化市公園路1段409號 | (04)753-2194 (04)753-2195 |
南投縣政府 | 建設處 (城鄉發展科) |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 (049)222-0711 (049)222-2106轉1431、1432 |
雲林縣政府 | 建設處 (使用管理及國宅科) |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 | (05)552-2183 (05)552-2000轉2183 |
嘉義縣政府 | 經濟發展處 (使用管理科) |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 | (05)362-0123轉157、176 |
屏東縣政府 | 城鄉發展處 (城鄉規劃科) | 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 (08)733-2434 (08)732-0415轉3322、3325 |
臺東縣政府 | 建設處 (都市計畫科) | 臺東市中山路276號 | (089)346-850、(089)353-296 (089)326-141轉334~336 |
花蓮縣政府 | 建設處 (都市計畫科) | 花蓮市府前路17號 | (03)824-2688 (03)822-7171轉534、535 |
澎湖縣政府 | 建設處 (建築管理科) | 馬公市治平路32號 | (06)927-2203、(06) 927-0690、 (06)927-4400轉267、505、506 |
基隆市政府 | 都市發展處 (住宅管理科) | 基隆市義一路1號(後棟5樓) | (02)2422-4030 (02)2420-1122轉1822~1824、1825 |
新竹市政府 | 都市發展處 (都市更新科) |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 (03)521-6121轉289、384、492 |
嘉義市政府 | 都市發展處 (使用管理科) | 嘉義市中山路199號 | (05)225-2712, (05)225-4321轉214 |
金門縣政府 | 建設處 (都市計畫科) |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 (082)312-877 |
連江縣政府 | 建設局 (工商管理課) | 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76號 | (0836)22-9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