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104年度住宅補貼專區

應檢附文件(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一)申請書。
  •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之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
  •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 低收入戶: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 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詢問】。
    3.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限申請人):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4. 65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一年內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6.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7.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全國醫療服務卡亦可)
    8. 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 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0. 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1. 重大傷病者: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12. 單親家庭(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子女之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配偶之證明影本或年滿20歲子女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13. 生育有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4. 三代同堂(限申請人):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15. 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 (五)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 (六)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證明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境相關資料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 (七)修繕住宅之建物權狀影本。
  • (八)申請修繕之住宅未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應檢附該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切結書及住宅竣工圖;已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免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