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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住宅補貼專區

申請條件、家庭年所得及財產限制(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申請項目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申請人年齡中華民國國民,且符合下列年齡限制之一:
  1. 年滿20歲。
  2. 未滿20歲已結婚
  3. 未滿20歲,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申請人家庭組成狀況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1. 有配偶。
  2.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 單身年滿40歲。
  4.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其兄弟姊妹應為單身)。
  5. 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
申請人家庭成員
住宅持有狀況
  1. 均無自有住宅(即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等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2. 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3. 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須無自有住宅或於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家庭動產限額及家庭不動產限額均低於一定金額(詳下表),但具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與相對人分居,申請人得提出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
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




108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標準表
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家庭成員所得及財產均應低於下列金額
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家庭動產限額家庭不動產限額
臺灣省94萬元4萬3,358元278萬元525萬元
新北市124萬元5萬1,331元382萬元543萬元
臺北市153萬元5萬8,030元620萬元876萬元
桃園市129萬元5萬1,023元278萬元540萬元
臺中市120萬元4萬8,346元278萬元528萬元
臺南市99萬元4萬3,358元278萬元525萬元
高雄市111萬元4萬5,847元278萬元530萬元
金門縣
連江縣
94萬元3萬8,973元278萬元405萬元
註:
  1. 申請自購住宅動產限額以申請人戶籍地為審查依據。
  2. 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3. 動產中之存款本金係以財稅資料顯示之家庭成員107年總利息所得,按1.035%之利率推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4. 家庭成員不動產以申請日之資料為準,其家庭成員之不動產不採計原住民保留地、道路用地、申請本次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
動產不動產
存款本金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1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108年申請案為1.035%)計算。
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
投資以最近1年度財稅或相關主管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有價證券以最近1年度財稅或相關主管資料顯示之面額計算。
中獎所得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但申請人為彩券商並舉證中獎所得為代客兌領者,不在此限。
其他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依申請人舉證之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
註:
  1. 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於各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他人所有,或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確認為他人所有前,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財產資料如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2. 若財稅資料與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有爭議時,以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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