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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住宅補貼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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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內政部103年10月30日台內營字第1030812113號令修正第14點



十四、為審核本辦法之居住住宅是否達基本居住水準,其認定原則及辦理方式如下:

(一)居住住宅已辦理保存登記者,以建物登記資料上登載之建物面積(含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面積)計算;未辦理保存登記者,以房屋稅籍資料之面積計算;無建物登記資料及房屋稅籍面積資料者,依申請人切結之面積資料計算。

(二)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自建或購置住宅是否具備三項衛浴設備,應以申請人提出之切結書認定。

2.設籍於自建或購置住宅地址者,以設籍於該地址之家庭成員人數作為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之家戶人口數。

3.未設籍於該自建或購置住宅地址者,以申請人切結居住於該住宅內之家庭成員名單及人數,作為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之家戶人口數。

4.申請時已自建或購置之住宅未達基本居住水準、未檢附證明符合基本居住水準之相關文件或於核發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自建或購置住宅者,應於核發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提出下列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基本居住水準者,始得洽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不符者,應予駁回,且承辦貸款金融機構不得核貸:

(1)自建或購置住宅之建物權狀影本。

(2)最新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設籍於該自建或購置住宅之地址者,須同時檢附申請人切結居住於該自建或購置住宅內家庭成員名單及人數之切結書。

(3)自建或購置住宅具備三項衛浴設備之切結書。


(三)租金補貼:

1.租賃住宅是否具備三項衛浴設備,以申請人提出之切結書為依據。

2.設籍於租賃住宅地址者,以設籍於該地址之家庭成員人數作為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之家戶人口數。

3.未設籍於該租賃住宅地址者,以申請人切結居住於該住宅內之家庭成員名單及人數,作為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之家戶人口數。

4.申請時已租賃之住宅未達基本居住水準、未檢附證明符合基本居住水準之相關文件或申請時未檢附租賃契約者,經核定接受租金補貼後,核定戶應於核發核定函之二個月內檢附下列證明符合基本居住水準住宅之相關文件,逾期不補正或未補齊者,應予駁回:

(1)租賃契約影本。

(2)擇一檢附建物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建物等相關文件。無法提出上開建物相關文件者,應提供建號或門牌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詢地政資訊系統內建物登記資料認定。

(3)最新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設籍於該租賃住宅之地址者,須同時檢附申請人切結居住於該租賃住宅內家庭成員名單及人數之切結書。

(4)租賃住宅具備三項衛浴設備之切結書。


5.依前目核發核定函者,主管機關應自審核完竣符合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核發租金補貼一年。

6.租金補貼核定戶於受補貼期間租約中斷、租期屆滿或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住宅,於二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申請續撥租金補貼者,須同時檢附下列證明符合基本居住水準住宅之相關文件,逾期不補正或未補齊者,應予駁回。主管機關自審核完竣符合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已撥租金與續撥租金,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1)新租賃契約影本。

(2)擇一檢附建物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建物等相關文件。無法提出上開建物相關文件者,應提供建號或門牌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詢地政資訊系統內建物登記資料認定。

(3)最新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設籍於該租賃住宅之地址者,須同時檢附申請人切結居住於該租賃住宅內家庭成員名單及人數之切結書。

(4)租賃住宅具備三項衛浴設備之切結書。


7.依前目核發續撥租金補貼者,主管機關應自審核完竣符合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已撥租金與續撥租金,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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