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本計畫之租賃住宅,其出租人以自然人或私法人為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不符合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其申請案:
(一)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宿舍」字樣或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2.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目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不得為違法出租者。
(三)租賃契約之出租人,不得為包租案次承租人或代租案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四)不得為社會住宅、合宜住宅、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或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
(五)應以一門牌為一租賃住宅出租,不得分租。
(六)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及滅火器,且出租人應於租賃期間維護之;其未設置者,至遲應於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起租日起三十日內設置。但因特殊事由無法於該期限內設置者,出租人得書面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自起租日起算,最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七)有設置燃氣熱水器,且為屋外式熱水器者,該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置;其無法符合者,出租人至遲應於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起租日起三十日內,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或將該熱水器遷移至屋外,或更換為強制排氣式熱水器、電熱水器或太陽能熱水器。但因特殊事由無法於該期限內符合者,出租人得書面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自起租日起算,最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八)市場每月租金不得超過本計畫規定的上限,市場租金上限及適用地區,依其門牌編釘地址規定如下:
1.臺北市:每月新臺幣三萬九千元。
2.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新竹市及新竹縣:每月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3.臺南市及高雄市:每月新臺幣二萬九千元。
4.其他縣市:每月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以未保存登記之建築物,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不受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要符合(一)第1至3規定之限制。
申請人得檢附相關文件證明租賃住宅範圍全部僅供居住使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受(一)第2至3規定有關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