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103 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
壹、依據
依據「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之「建立查核機制:為落實補貼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前兩年應辦理查核作業,由核定戶提供最新資格文件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查核作業;第3年起之查核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需要或每兩年對核定戶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及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2點規定:「租金補貼核定戶應於租金補貼核定函核發之日起一年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第十一點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最新資料,掛號郵寄或逕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由該主管機關就其資格現況予以查核;資格不符者,停止其租金補貼。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應於補貼證明核發之日起一年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第十七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最新資料,掛號郵寄或逕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由該主管機關就其資格現況予以查核;資格不符者,通知核定戶及承貸金融機構停止其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補貼證明核發後第三年起,得視需要隨時或至少每二年就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並比照本部99年6月15日內授營宅字第0990804706號函核定之「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及103年4月14日內授營宅字第103080935號函核定之「修正102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特擬定本計畫,以辦理103年度資格查核作業。
貳、查核對象
一、101年度本方案之「租金補貼」及「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截至查核日止仍具有補貼資格者。(分別計6,921戶及10,226戶)
二、98年度及100年度本方案(第1次公告、第2次公告)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截至查核日止仍具有補貼資格者(不包括已逾一年期限棄權者)。(98年度計5,321戶,100年度計12,874戶)
參、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協辦機關: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內政部戶政司、內政部營建署。
肆、查核內容
一、98年度、100年度核定戶查核重點項目如下:
查核對象 | 重點查核項目 | 查核依據 | 查核內容 |
---|
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 | 1. 是否持有第二戶住宅 | 第20點第1項第1款、第20點第1項第2款 | 以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獲得補貼者,或育有子女換屋於補貼期間一年後,持有第二戶住宅。 1. 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點第1項第8款:「家庭成員: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第15點第1項第2款:「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二)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2.僅持有一戶住宅且該住宅係申請日前二年內購置並已辦理貸款之住宅,其他家庭成員無其他自有住宅。」;第16點第1項第2款:「育有子女換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二)家庭成員僅有一戶住宅,該住宅應符合第17點第3項規定。」故查核對象為家庭成員。 |
2. 是否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第20點第1項第4款 | 是否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3. 查核日前二年家庭年收入之平均值是否超過103年度查核金額。 | 第20點第1項第7款 | 完成購置住宅貸款撥款後第三年起,查核日前二年(本次係指101年及102年)家庭年收入之平均值是否超過103年度查核時申請人戶籍地之查核金額(詳查核金額表)。 |
註1:若 核定戶具有違反上述查核項目以外之情形,亦應實施查核。
註2:育有子女購屋、育有子女換屋核定戶,定期查核毋須再審查具備監護權與否;以「新婚購屋」條件獲得補貼者,若因離婚而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補貼類別為「育有子女購屋」時,若其未予該子女設於同一戶籍,得不停止補貼。惟新婚租屋、購屋者,若於接受補貼期間離婚且無子女者,仍應自事實發生日(離婚登記日)停止補貼,並返還溢領之補貼。
103 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方案查核計畫之家庭年收入應符合下列金額
(單位:新臺幣萬元)
戶籍地 | 98年度家庭年收入50%分位點金額 | 100年度家庭年收入50%分位點金額 | 103年度家庭年收入50%分位點金額 | 101年度查核金額 | 103年度本計畫查核金額 |
---|
臺北市 | 147 | 158 | 138 | 148 | 158 |
---|
新北市 | 147 | 158 | 101 | 144 | 158 |
---|
臺中市 | 105 | 111 | 96 | 96 | 111 |
---|
臺南市 | 105 | 111 | 80 | 95 | 111 |
---|
高雄市 | 105 | 111 | 95 | 97 | 111 |
---|
宜蘭縣 | 96 | 103 | 87 | 88 | 103 |
---|
桃園縣 | 96 | 111 | 87 | 144 | 111 |
---|
新竹縣 | 96 | 103 | 87 | 148 | 103 |
---|
臺灣省(臺灣省省轄市、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除外)、 金門縣、連江縣 | 96 | 103 | 87 | 88 | 103 |
---|
基隆市 | 105 | 111 | 87 | 97 | 111 |
---|
新竹市 | 105 | 111 | 87 | 148 | 111 |
---|
嘉義市 | 105 | 111 | 87 | 95 | 111 |
---|
註:98年度及100年度核定戶之103年度查額金額採一致性之標準,依據98年度、100年度、103年度家庭年收入50%分位點之金額取最大值。
二、101年度核定戶查核重點項目如下:
查核對象 | 重點查核項目 | 查核依據 | 查核內容 |
---|
租金補貼核定戶 | 1. 是否持有住宅 | 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以下同)第14點第1項第1款 | 依據財稅機關資料,查核家庭成員是否持有住宅。 |
2. 是否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第14點第1項第4款 | 是否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 | 1. 是否持有第二戶住宅 | 第20點第1項第1款、第20點第1項第2款 | 以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獲得補貼者,或育有子女換屋於補貼期間一年後,持有第二戶住宅。 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點第1項第8款:「家庭成員: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第15點第1項第2款:「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二)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2.僅持有一戶住宅且該住宅係申請日前二年內購置並已辦理貸款之住宅,其他家庭成員無其他自有住宅。」;第16點第1項第2款:「育有子女換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二)家庭成員僅有一戶住宅,該住宅應符合第17點第3項規定。」故查核對象為家庭成員。 |
2. 換屋者,是否將原有住宅移轉予 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 | 第20點第1項第2款 | 以育有子女換屋獲得補貼者,是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將原有住宅移轉予家庭成員以外之第三人。 |
3. 是否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第20點第1項第4款 | 是否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註1:若 核定戶具有違反上述查核項目以外之情形,亦應實施查核。
註2:「育有子女」核定戶,定期查核毋須再審查具備監護權與否;以「新婚」條件獲得補貼者,若因離婚而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補貼類別為「育有子女」時,若其未予該子女設於同一戶籍,得不停止補貼。惟「新婚」者,若於接受補貼期間離婚且無子女者,仍應自事實發生日(離婚登記日)停止補貼,並返還溢領之補貼。
伍、辦理方式及時程
一、辦理方式
營建署彙整待查核之補貼戶資料,洽請戶政機關提供核定戶之家庭成員資料,轉交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之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查核,對於查核不符規定者,依本計畫第陸條規定辦理停止補貼相關作業。
二、辦理時程
( 一)98年度、100年度核定戶預計自103年9月1日至104年1月31日,流程圖如下:
( 二)101年度核定戶預計自103年9月1日至104年1月31日,流程圖如下:
陸、不符規定之處理原則
經查核不符規定者於行政處分前,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第104條規定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期限,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105條),再依下列處理原則辦理行政處分:
類別 | 不符項目 | 相關規定 | 處理原則 |
---|
租金補貼核定戶 | - 持有住宅
- 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以下同)第14點第1項 | - 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按日計算返還直轄市、縣(市)政府其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 補貼期間因戶籍異動致新增之直系親屬另持有住宅之日,如於申請日前,則不停止補貼,事實發生日則以戶籍異動日為基準。
- 補貼期間因結婚致新增之直系尊親屬另持有住宅者,直系尊親屬持有住宅登記日為核定戶結婚登記日後所取得之住宅方計入住宅數,並自事實發生日停止補貼。惟該直系尊親屬持有住宅日為核定戶結婚登記日前,則不在此限。
- 核定戶之直系尊親屬另持有住宅登記原因為繼承,得不列入住宅數計算。
|
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 | 1. 持有第二戶住宅 | 第20點第1項第1款、第20點第1項第2款 |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核定戶及金融機構(並副知營建署),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
- 補貼期間因戶籍異動致新增之直系親屬另持有住宅之日,如於申請日前,則不停止補貼,事實發生日則以戶籍異動日為基準。
- 補貼期間因結婚致新增之直系尊親屬另持有住宅者,直系尊親屬持有住宅登記日為核定戶結婚登記日後所取得之住宅方計入住宅數,並自事實發生日停止補貼。惟該直系尊親屬持有住宅日為核定戶結婚登記日前,則不在此限。
- 核定戶之直系尊親屬另持有住宅登記原因為繼承,得不列入住宅數計算。
|
2. 換屋者,原有住宅未移轉予家庭成員以外第三人。 | 第20點第1項第2款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核定戶及金融機構(並副知內政部營建署),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 |
3. 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第20點第1項第4款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核定戶及金融機構(並副知內政部營建署),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 |
4. 查核日前二年家庭年收入之平均值是否超過103年度查核金額。 | 第20點第1項第7款 | - 核定戶經查核不符103年度查核金額,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核定戶及金融機構(副知營建署),自104年1月1日起停止補貼,並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
- 本項目僅98年度及100年度核定戶需查核(因101年度核定戶撥款尚未滿2年,故本次不需查核)。
- 因戶籍異動、結婚等原因致新增之家庭成員,其收入原應一併計算家庭年收入,惟若異動原因至查核日前一年底期間未滿2年之直系尊親屬,則不在此限(即該新增之直系尊親屬收入不併入家庭年收入)。
- 「查核日前一年底」,於本查核計畫係指102年12月31日。
|
註1:若 核定戶具有違反上述查核項目以外之情形,亦應依規定終止補貼。
註2:「 新婚」者,若於接受補貼期間離婚且無子女者,仍應自事實發生日(離婚登記日)停止補貼,並返還溢領之補貼。
柒、查核成果彙編
98 年度核定戶、100年度核定戶、101年度核定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104年2月28日前,將核定戶查核及處理情形函送內政部營建署彙編成果報告備查。
捌、其他
本計畫未列之查核事項,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另定處理原則辦理查核。
查核所使用之個人資料,均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依法令須保密或受保護之文件及資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妥善管控,且不得外洩。
截至103年10月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具補貼資格戶數(本次查核對象戶數)
單位:戶製表日期:10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