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102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
(103年4月14內授營宅字第103080935號函修正)
壹、依據
依據「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之「建立查核機制: 為落實補貼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前兩年應辦理查核作業,由核定戶提供最新資格文件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查核作業 …… 」及 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2點規定:「租金補貼核定戶應於租金補貼核定函核發之日起一年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第十一點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最新資料,掛號郵寄或逕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由該主管機關就其資格現況予以查核;資格不符者,停止其租金補貼。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應於補貼證明核發之日起一年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第十七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最新資料,掛號郵寄或逕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由該主管機關就其資格現況予以查核;資格不符者,通知核定戶及承貸金融機構停止其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補貼證明核發後第三年起,得視需要隨時或至少每二年就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並比照本部99年6月15日內授營宅字第0990804706號函核定之「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及101年3月15日內授營宅字第1010802123號函核定之「101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特擬定本計畫,以辦理102年度資格查核作業。
貳、查核對象
一、100年度本方案(第1次公告、第2次公告)之「租金補貼」核定戶,截至查核日止仍具有補貼資格者。(截至102年4月30日止,計5,321戶)
二、99及100年度本方案(第1次公告、第2次公告)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截至查核日止仍具有補貼資格者(不包括已逾一年期限棄權者)。(截至102年4月30日止,99年度計9,325戶,100年度計7,957戶)
參、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協辦機關: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內政部戶政司、內政部營建署。
肆、查核內容
一、99年度核定戶查核重點項目如下:
查核對象 | 重點查核項目 | 查核依據 | 查核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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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 | 1. 是否持有第二戶住宅 | 第20點1項1款 | 查核家庭成員除原購置之住宅外,是否另有其他住宅。 |
2. 換屋者,是否將原有住宅移轉予 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 | 第20點1項2款 | 以育有子女換屋獲得補貼者,是否將原有住宅 移轉予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 。 |
3. 是否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第20點1項4款 | 是否 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4. 查核日前二年家庭年收入之平均值是否超過當年度50%分位點 | 第20點1項7款 | - 完成購置住宅貸款撥款後第三年起,家庭年收入之平均值是否超過102年度查核時申請人戶籍地50%分位點(詳下表)。
- 本次採計100年及101年家庭年收入之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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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若 核定戶具有違反上述查核項目以外之情形,亦應實施查核。
102 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方案查核計畫之家庭年收入50%分位點之金額
(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 | 家庭年收入 5 0 % 分位點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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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 臺灣省轄市、桃園縣、新竹縣除外) 、金門縣、連江縣 | 92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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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新竹市、新竹縣 | 152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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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 141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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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 111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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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 106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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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 102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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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 | 89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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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 102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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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 96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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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0年度核定戶查核重點項目如下:
查核對象 | 重點查核項目 | 查核依據 | 查核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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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補貼核定戶 | 1. 是否持有住宅 | 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以下同)第14點1項1款 | 依據財稅機關資料,查核家庭成員是否持有住宅。 |
2. 是否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第14點1項4款 | 是否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 | 1. 是否持有第二戶住宅 | 第20點1項1款 | 查核家庭成員除原購置之住宅外,是否另有其他住宅。 |
2. 換屋者,是否將原有住宅移轉予 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 | 第20點1項2款 | 以育有子女換屋獲得補貼者,是否將原有住宅 移轉予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 。 |
3. 是否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第20點1項4款 | 是否 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註:若 核定戶具有違反上述查核項目以外之情形,亦應實施查核。
伍、辦理方式及時程
一、辦理方式 102 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方案查核計畫之家庭年收入50%分位點之金額
營建署彙整待查核之補貼戶資料,洽請戶政機關提供核定戶之家庭成員資料,轉交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之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查核,對於查核不符規定者,依本計畫第陸條規定辦理停止補貼相關作業。
二、辦理時程
(一)100年度核定戶預計自 102年7月1日至102年10月31日,流程圖如下:
(二)99年度核定戶預計自 102年10月1日至103年1月31日,流程圖如下:
陸、不符規定之處理原則
經查核不符規定者於行政處分前,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104條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期限,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105條),再依下列處理原則辦理行政處分:
類別 | 不符項目 | 相關規定 | 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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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補貼核定戶 | - 持有住宅
- 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以下同)第14點1項 | 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按日計算返還直轄市、縣(市)政府其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
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 | 1. 持有第二戶住宅 | 第20點1項1款、第20點1項2款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核定戶及金融機構(並副知營建署), 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 。 |
2. 換屋者,原有住宅未移轉予家庭成員以外第三人。 | 第20點1項2款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核定戶及金融機構(並副知營建署), 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 , 核定戶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 ( 按違約事實發生日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貸放利率計算 ) 。 |
3. 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第20點1項4款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核定戶及金融機構(並副知營建署), 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 。 |
4. 查核日前二年家庭年收入之平均值是否超過當年度50%分位點。 | 第20點1項7款 | - 因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項查核時間為102年10~12月,故若核定戶經查核不符102年度50%分位點之金額,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核定戶及承貸金融機構,自103年1月1日起停止補貼。
- 本項目僅99年度核定戶需查核。(因100年度核定戶撥款尚未滿2年,故本次不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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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若 核定戶具有違反上述查核項目以外之情形,亦應終止補貼。
柒、查核成果彙編
一、99 年度核定戶: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於103年02月28日前,將核定戶查核及處理情形函送營建署彙編成果報告備查。
二、100 年度核定戶: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於102年11月30日前,將核定戶查核及處理情形函送營建署彙編成果報告備查。
捌、其他
本計畫未列之查核事項,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另訂處理原則辦理查核。
另查核所使用之個人資料,均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依法令須保密或受保護之文件及資料,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妥善管控,且不得外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