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 | 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1.核定戶是否於取得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1年內,檢附補貼證明辦理貸款手續? | 101年度住宅補貼作業規定(以下同)第15點第1項第1款 | 1.核定戶應於取得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1年內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手續。 2.不符規定者,停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補貼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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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撥款,且無分次撥貸? | 第15點第1項第1款 | 不符規定者,金融機構應函告內政營建署說明分次撥貸之理由。 |
3.核定戶持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主要用途登記是否為「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 第15點第1項第2款第2目 | 不符規定者,停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補貼利息。 |
4.核定戶持有建物登記原因是否為「買賣」或「拍賣」?如為第1次登記,是否提出買賣證明文件? | 第15點第1項第2款第3目 | 不符規定者,停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補貼利息。 |
5.是否於核撥貸款後,將核定戶持有之購置住宅利息補貼證明收存備查? | 第15點第1項第3款 | 不符規定者,應補正,並將補正結果函告內政部營建署。 |
6.核定戶持有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且借款人是否為申請人? | 第15點第2項 | 不符規定者,停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補貼利息。 |
7.核定戶持配偶所有之不動產為抵押擔保品者,是否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更名證明?(即申請人、借款人皆為配偶)或檢具夫妻間約定為共同財產證明文件及住宅所有權人同意書等資料? | 第15點第2、3項 | 不符規定者,金融機構應通知核定戶限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函告內政部營建署。 |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1.核定戶是否於取得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補貼證明辦理貸款手續?並完成撥貸? | 第21點第1項第1款 | 1.核定戶應於取得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並完成撥貸手續。 2.不符規定者,停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補貼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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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定戶是否於撥款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住宅修繕?並檢送修繕前、後照片辦理備查? | 第21點第1項第1款 | 不符規定者,停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補貼利息。 |
3.是否於核撥貸款後,將核定戶持有之修繕住宅利息補貼證明收存備查? | 第21點第1項第2款 | 不符規定者,應補正,並將補正結果函告內政部營建署。 |
4.核定戶持有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且借款人是否為申請人? | 第21點第2項 | 不符規定者,停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補貼利息。 |
5.核定戶持配偶所有之不動產為抵押擔保品者,是否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更名證明?(即申請人、借款人皆為配偶)或提供夫妻間約定為共同財產證明文件及住宅所有權人同意書等資料? | 第21點第2、3項 | 不符規定者,金融機構應通知核定戶限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函告內政部營建署。 |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 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1.核定戶是否於取得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1年內,檢附補貼證明辦理貸款手續? | 101度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以下同)第18點第1項第1款 | 1.核定戶應於取得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1年內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手續。 2.不符規定者,停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補貼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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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撥款,且無分次撥貸? | 第18點第1項第1款 | 不符規定者,金融機構應函告內政營建署說明分次撥貸之理由。 |
3.核定戶持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主要用途登記是否為「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 第18點第1項第2款第2目 | 不符規定者,停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補貼利息。 |
4.核定戶持有建物登記原因是否為「買賣」或「拍賣」?如為第1次登記,是否提出買賣證明文件? | 第18點第1項第2款第3目 | 不符規定者,停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補貼利息。 |
5.是否於核撥貸款後,將核定戶持有之購置住宅利息補貼證明收存備查? | 第18點第1項第3款 | 不符規定者,應補正,並將補正結果函告內政部營建署。 |
6.核定戶持有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且借款人是否為申請人? | 第18點第2項 | 不符規定者,停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補貼利息。 |
7.核定戶持配偶所有之不動產為抵押擔保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是否核發更名證明書(即申請人、借款人皆為配偶)?或檢具夫妻間約定為共同財產證明文件及住宅所有權人同意書等資料? | 第18點第3項 | 不符規定者,金融機構應通知核定戶限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函告內政部營建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