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1.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2.動產中之存款本金係以財稅資料顯示之家庭成員106年總利息所得,按1.035%之利率推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3.家庭成員之不動產以申請日之資料為準,其家庭成員持有之不動產不採計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
註:
1.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於各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他人所有,或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確認為他人所有前,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財產資料如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2.若財稅資料與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有爭議時,以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