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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戶申請時戶籍設於居住且已辦理建物登記之住宅地址內,且以其家戶人口(指設籍於申請時居住住宅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小於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或該居住住宅未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方得以未達基本居住水準加3分。
2.貸款餘額證明格式詳附件五。若承貸金融機構自行依其格式提供,應包含貸款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貸款餘額、標的物地址、金融機構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