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家庭年所得及財產限制(租金補貼)
申請項目 | 租金補貼 |
---|
申請人年齡 | 中華民國國民且年滿20歲 |
---|
申請人家庭組成狀況 | 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有配偶。
- 與直系親屬設籍同一戶。
- 單身年滿40歲。
-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其兄弟姊妹應為單身)。
|
---|
申請人家庭成員 住宅持有狀況 | - 均無自有住宅(即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等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 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
---|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 | 家庭年所得或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其中一項低於標準,另每人動產限額及家庭不動產限額均低於一定金額(詳下表),但具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與相對人分居,並出具切結書或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其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得不併入計算或審查,不併入計算及審查之家庭成員得由申請人提出切結。 |
---|
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106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標準表(中央標準)戶籍地 | 家庭成員之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下列金額 | 家庭成員之財產均應低於下列金額 | 備註 |
---|
符合下列其中一項即可 |
---|
家庭年所得 |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 每人動產限額 | 家庭不動產限額 |
---|
臺灣省 | 45萬元 | 1萬7,172元 | 11萬2,500元 | 525萬元 | |
新北市 | 70萬元 | 2萬550元 | 11萬2,500元 | 543萬元 | |
臺北市 | 89萬元 | 2萬3,316元 | 15萬元 | 876萬元 | 臺北市另訂有申請標準,請詳閱該市之公告 |
桃園市 | 72萬元 | 2萬538元 | 11萬2,500元 | 540萬元 | |
臺中市 | 61萬元 | 1萬9,626元 | 11萬2,500元 | 528萬元 | |
臺南市 | 47萬元 | 1萬7,172元 | 11萬2,500元 | 525萬元 | |
高雄市 | 58萬元 | 1萬9,412元 | 11萬2,500元 | 530萬元 | |
金門縣 連江縣 | 45萬元 | 1萬5,435元 | 每戶(四口內)每年60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15萬元 | 375萬元 | 金門縣另訂有申請標準,請詳閱該縣之公告。 |
註:1.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2.動產中之存款本金係以財稅資料顯示之家庭成員105年總利息所得,按1.205%之利率推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3.家庭成員之不動產以申請日之資料為準,其家庭成員持有之不動產不採計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
動產 | 不動產 |
---|
存款本金 | 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1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106年申請案為1.205%)計算。 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 土地 | 以公告現值為準。 |
投資 | 以最近1年度財稅或相關主管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 房屋 | 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有價證券 | 以最近1年度財稅或相關主管資料顯示之面額計算。 | |
中獎所得 | 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但申請人為彩券商並舉證中獎所得為代客兌領者,不在此限。 |
其他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 | 依申請人舉證之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 |
註:1.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於各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他人所有,或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確認為他人所有前,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財產資料如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2.若財稅資料與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有爭議時,以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