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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住宅補貼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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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1030616修正

內政部102年1月10日台內營字第1010812741號令訂定發布

內政部102年5月17日台內營字第1020805061號令修正第5點附表一及附表二

內政部102年9月23日台內營字第1020809465號令修正第2點及第5點附表二

內政部103年6月16日台內營字第1030805682號令修正



一、本基準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所得,指家庭成員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本基準所稱最低生活費,指中央及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之最低生活費標準。

本基準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但申請人以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之條件申請者,指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

本基準所定兄弟姐妹,應為單身。

三、本基準所定一定財產,包括家庭成員之動產及不動產,其內容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動產:

1.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

2.計算方式:

(1)存款本金之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保險公司給付之遲延利息不予列入利息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2)投資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3)有價證券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面額計算。

(4)中獎所得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但申請人為彩券商並舉證中獎所得為代客兌領者,不在此限。

(5)其他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依申請人舉證之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


(二)不動產:

1.包括土地及房屋,其價值以最新財稅資料計算之。

2.價值計算方式:

(1)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

(2)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前項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於各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他人所有,或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確認為他人所有前,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

前二項財產資料如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與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機關資料不一致時,以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機關資料為主。

四、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之利息有疑義者,得檢附向利息給付機關查調之資料或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查調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財產資料有疑義者,得檢附向財產資料主管機關查調之資料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五、申請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補貼者,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如下:

(一)所得:家庭年所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且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如附表一。

(二)財產:

1.動產限額,如附表二。

2.非住宅之不動產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如附表一。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申請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自建房屋土地價值,亦不予採計。

六、申請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補貼者,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如下:

(一)所得:家庭年所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且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如附表一。

(二)財產:

1.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金額,如附表一。

2.非住宅之不動產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如附表一。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附表一 申請住宅法第八條第一項補貼者所得及財產限額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

戶籍地申請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補貼者家庭成員之所得應低於下列金額財產應低於下列金額
家庭年所得
(註1)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註2)
申請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補貼者家庭成員每人動產限額(註3)申請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補貼者家庭成員非住宅之不動產限額
(註4)
臺灣省87萬元3萬8,041元11萬2,500元480萬元
臺北市138萬元5萬1,779元15萬元876萬元
新北市101萬元4萬3,536元11萬2,500元525萬元
臺中市96萬元4萬1,510元11萬2,500元480萬元
臺南市80萬元3萬8,041元11萬2,500元480萬元
高雄市95萬元4萬1,615元每戶(四口內)每年45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11萬2,500元480萬元
金門縣87萬元3萬4,191元每戶(四口內)每年60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15萬元375萬元
連江縣87萬元3萬4,191元每戶(四口內)每年60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15萬元375萬元

註1:家庭年所得應低於一百零三年度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之金額,該金額係以一百零一年、一百零二年臺灣地區平均每人國民生產毛額年增率,以及一百零一年臺灣地區平均每戶所得年增率,以比例法估算一百零二年臺灣地區平均每戶所得年增率,再依該年增率調整得之一百零三年度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之金額。

註2: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金額係以中央及直轄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公布當年之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計算得之。

註3:申請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補貼者每人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金額。

註4:申請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補貼者非住宅之不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



附表二 申請住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補貼者動產限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

類別戶籍地申請自購住宅動產限額(每戶)
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臺灣省、金門縣、連江縣302萬元
新北市360萬元
臺北市592萬元

資料來源:依一百零三年二月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網站 - 各地區一百零二年第二季買賣契約總價 ( 不分建物類別 ) 第五十分位點金額,區分為三類計算平均金額,並考量購置、自建房屋約需四成之自備款,故該動產限額採平均金額之四成計算。

註:申請自建住宅或自購住宅動產限額以申請人戶籍地為審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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