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通過「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增訂容積獎勵上限規定
中部辦公室 發布日期:2013-05-02
內政部於今(2)日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營建署所提「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都市計畫容積獎勵上限規定,於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之獎勵上限為50%,其他地區之獎勵上限為20%,訂於103年1月1日起實施。
內政部表示,本次「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之修正是因都市計畫於法定容積以外增加之容積種類繁多,雖個別增加容積皆訂有上限,卻無總量累計上限之規定,以致總容積有失控及影響環境品質之情形。為建立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控機制,回歸都市計畫體系管理,增訂容積獎勵總量累計上限規定。
本次修正重點,主要為增訂第34條之3,訂定都市計畫法定容積放寬建築容積額度之總量累計上限,規定除依「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可移入容積以外,於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後,在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不得超過建築基地1.5倍之法定容積(即獎勵上限為50%)或各該建築基地0.3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另外,在前述以外之地區,不得超過建築基地1.2倍之法定容積(即獎勵上限為20%)。
配合上述訂定之容積總量累計上限規定,本次同時修正本細則第33條第2項規定,其中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之重建,因非屬前述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地區,因此配合將現行得於法定容積30%之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之規定,限縮為20%。
內政部表示,本細則修正草案,於預告時之修正條文係訂於本(102)年7月1日施行,因訂定容積總量累計上限之規定,除修正本細則外,尚涉及各直轄市包括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之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亦需配合修正或訂定,為利政策執行一致性,故將施行日期調整至103年1月1日施行。
本修正草案將續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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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