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無障礙住宅專區

一百零五年度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先期計畫申請補助作業要點(含相關書表格式)

2016/09/10
一、 為執行一百零五年度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先期計畫(以下簡稱先期計畫),補助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原有住宅公寓大廈無障礙設施改善,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分配件數如附件一)。
三、 補助範圍如下:
(一)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五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無障礙設施改善符合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
         獎勵辦法第三條設計基準者。
(二)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無障礙設施改善符合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第三條
         設計基準者。
四、 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 補助經費額度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其補助項目及各項目補助
         金額上限詳附件二。
(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先期計畫推動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補助作業,得依下列規
         定編列現勘審查費:
1. 辦理原有住宅公寓大廈五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2. 辦理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第一級至第五
      級,地方配合款比率分別為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五、百分之
      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列配合款如附件一)。
六、 辦理先期計畫應依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部營建署)通知期限,提報申請計畫書(書
      表格式如附件三)函送本部營建署審查。
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原有住宅公寓大廈改善無障礙設施作業時,除優先受理社
      區內及戶內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對象外,可因地制宜依據屋齡、建築型態或區域
      等條件,於公告時訂定優先受理順序,輔導適宜之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儘早辦理,作為後續
      無障礙設施改善之示範案例。
八、 核定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九、 補助款之撥付方式,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工程完竣後,一次撥付補助款。
(二) 補助案件經書面及現場勘查符合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檢附領款收據、
         請款明細表(如附件四)、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
         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工程合約書影本及施工前後照片等文件,向本部營建署
         請領補助款及現勘審查費。
十、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案件,應由申請人依無障礙住宅
      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第八條檢具相關申請文件(書表格式如附件五),經審查核定補助經
      費額度及竣工期限後,核發補助核准函。申請人於工程完竣、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認定之使用許可(使用執照及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影本或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認定證明文件)後三個月內,檢附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文件
     (書表格式如附件六)申請核撥補助經費(流程圖如附圖一及附圖二)。
十一、 一百零五年度核定申請計畫執行期限至當年底為原則,跨年度計畫應檢附修正後申請計
         畫書,函送本部營建署核備。
十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協調及執行管考工
         作,並按季填報辦理進度、實際支用補助經費情形,於次月五日前送本部營建署備查。
十三、 本部營建署得視實際需要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觀摩及查核,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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