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6點,規定如下:
1.住宅每處每年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每處以門牌認定,每年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最長補助三年,三年共計最高補助獎勵新臺幣三萬元,並得逐年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補助至契約終止日,修繕費用超過每年補助新臺幣1萬元部分,則依民法及租約相關規定辦理。
2.申請住宅修繕補助,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36點規定,應檢具下列文件,由業者協助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1)住宅修繕申請書。
(2)住宅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3)租賃契約影本。
(4)修繕後之照片。
(5)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應為領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公司或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商號所開立之收據正本或影本。
(二)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之設施設備項目:
1.租賃契約、包租契約及轉租契約之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載明之附屬設備項目。
2.出租人換修出租住宅必要之設施設備。
3.符合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八條所定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並不受該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三)租賃住宅未裝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屋內滅火器及其熱水器未裝置符合規定之強制排氣設備者,出租人於租賃契約或轉租契約之起租日前後二個月裝設者,其費用得以修繕費用補助之。但應於租賃契約或轉租契約之租賃期間提出申請。
(四)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與違反建築法及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五)包租方案應自出租人與租屋服務事業包租契約之起租日起始得修繕,並於簽訂轉租契約後,於轉租契約之租賃期間內提出申請,代管方案應自出租人與承租人租賃契約之起租日起始得修繕,並於租賃期間內提出申請。但於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內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者,經查證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之事由屬可歸責於出租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該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提前終止日之次日起,按該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之契約日數比例核給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費補助,溢領者,應由租屋服務事業協助向出租人追繳,並繳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