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人於申請日後所購置之住宅應先向有配合之金融機構辦理一般住宅貸款,其所購置之住宅須符合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2條規定之情形,且應主動提供購置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貸款餘額證明(如
附件五)、最新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購置住宅具備3項衛浴設備之切結書等資料予受理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嗣經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持該補貼證明文件向配合之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轉貸為本貸款。(如承貸銀行非屬配合之金融機構者,則應先轉貸至有配合之金融機構方可接受本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