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案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在受理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經審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年度辦理戶數,於審查完成後1個月內依評點基準評定的點數高低及下列由中央經費或直轄市、縣(市)經費支應之區分原則發給「租金補貼核定函」(審查結果或補件通知公文寄送地址,戶籍地、通訊地及租屋地皆可能寄送,請務必留意上開3地址,避免錯失重要文件):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租金補貼申請標準與中央主管機關一致:
- (1)複審合格戶數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總計畫戶數者,評定點數由高至低排序,排序在前者為中央經費支應,排序在後者為該直轄市、縣(市)經費支應。
- (2)複審合格戶數未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總計畫戶數者,以該直轄市、縣(市)自籌款比例分算複審合格戶數,評定點數由高至低排序,評定點數排序在前者為中央經費支應,排序在後者為該直轄市、縣(市)經費支應。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租金補貼申請標準較中央主管機關寬鬆者:
- (1)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標準之複審合格戶,按評定點數由高至低排序,排序在前者按中央計畫戶數由中央經費支應。
- (2)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標準之複審合格戶數未達中央計畫戶數時,中央經費補貼僅支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標準之複審合格戶數,所餘之中央計畫戶數不得挪為補貼僅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標準者。
- (3)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標準但未列入中央經費補貼範圍內之複審合格戶,依排序在前者按該直轄市、縣(市)計畫戶數由該直轄市、縣(市)經費支應。
- 排序後如因評定點數相同無法區分列入中央經費補貼或直轄市、縣(市)經費補貼戶數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決定。
- (二)申請租金補貼如果因為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年度辦理戶數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就評分相同者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並應將抽籤結果通知並發給中籤戶「租金補貼核定函」。
- (三)資格審查及申請人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及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其所具備之條件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據以加分。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案例1:假設甲縣申請標準與中央一致,計畫戶數共1,000戶,其中中央經費計畫戶數為850戶,甲縣經費計畫戶數為150戶,若複審合格者為1,200戶,評定點數由高至低排序,排序1-850者為中央經費補貼,851-1,000為甲縣經費補貼。
案例2:假設甲縣申請標準與中央一致,計畫戶數共1,000戶,其中中央經費計畫戶數為850戶,甲縣經費計畫戶數為150戶,若複審合格者為600戶,甲縣自籌款比率為15%,依複審合格戶數分算,中央戶數為510戶,甲縣戶數為90戶,評定點數由高至低排序後,1-510為中央經費補貼,511-600為甲縣經費補貼。
案例3:假設乙縣申請標準較中央寬鬆,計畫戶數共330戶,其中中央經費計畫戶數為297戶,乙縣經費計畫戶數為33戶,若符合乙縣申請標準之複審合格戶數為500戶,符合中央申請標準之複審合格者為300戶,評定點數由高至低排序,排序1-297者為中央經費補貼,未列入中央經費補貼範圍之複審合格戶數203戶再依評定點數排序,1-33為乙縣經費補貼。
案例4:假設乙縣申請標準較中央寬鬆,計畫戶數共330戶,其中中央經費計畫戶數為297戶,乙縣經費計畫戶數為33戶,若符合乙縣申請標準之複審合格戶數為250戶,符合中央申請標準之複審合格者為220戶,評定點數由高至低排序,排序1-220者為中央經費補貼,未列入中央經費補貼範圍之複審合格戶數30戶再依評定點數排序,1-30為乙縣經費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