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年齡 | 中華民國國民,且符合下列年齡限制之一:
- 年滿20歲。
- 未滿20歲已結婚
- 未滿20歲,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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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家庭組成狀況 | 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有配偶。
-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 單身年滿40歲。
-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其兄弟姊妹應為單身)。
- 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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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家庭成員 住宅持有狀況 | - 均無自有住宅(即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等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 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 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須無自有住宅或於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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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所得及財產 | 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家庭動產限額及家庭不動產限額均低於一定金額(詳下表),但具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與相對人分居,申請人得提出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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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