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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住宅補貼專區

110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問與答

  • 一、什麼是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為了協助僅擁有1戶老舊住宅的家庭改善住宅環境,以獲得較佳的居住品質,政府對於想修繕住宅的家庭,提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須先向政府提出申請,經政府審查核定後,向金融機構貸款自行修繕住宅,由政府補貼部分貸款利息,以減輕貸款利息負擔。
  • 二、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哪些條件?
    辦理本補貼所指戶籍或戶籍內係指同一戶號之戶內。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已成年。
      2. 未成年已結婚。
      3. 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 (二)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十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所有、其配偶所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
    • (三)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每人動產限額及家庭不動產限額均低於一定金額(請見第二十二題),但具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與相對人分居,申請人得提出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前述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不包含申請人本人。)
    • (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三、哪些情形不得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
    未符合本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條件,或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不得提出申請。
  • 四、今(110)年度什麼時候開始受理申請?
    自110年8月2日(星期一)受理申請至110年8月31日(星期二)止。
  • 五、今(110)年度計畫辦理多少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都可以獲得補貼嗎?
    • (一)110年度計畫辦理2,000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辦理戶數請看「110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計畫戶數」(附件一)。
    • (二)本補貼是採用「評點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如果超過直轄市、縣(市)的計畫辦理戶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依申請人的家庭年所得、是否具經濟或社會弱勢(如身心障礙者、重大傷病者、特殊境遇家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單親家庭、新婚家庭、申請人育有未成年子女、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災民、遊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列冊獨居老人、原住民、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等)、是否為結構安全疑慮之住宅、家庭成員人數、申請人年齡、基本居住水準、三代同堂、是否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等因素來評點(評點基準請看附件二),依評定點數高低的順序核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
  • 六、申請書要到哪裡索取或下載?
  • 七、如何申請?向哪裡申請?
  • 八、申請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於申請時如具備下列(三)、(四)之條件,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主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於評點時加分或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
    • (一)申請書。(經由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者免附)
    •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免費申辦。)
    • (三)符合加分並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對象為下列住宅法第4條第2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 低收入戶:110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 中低收入戶:110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 特殊境遇家庭:110年度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詢問】。
      4. 生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得於受理期間屆滿前補正)(例如:診斷證明書。媽媽手冊亦可,但(1)應為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若懷孕初期產檢診所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則可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懷孕週數及胎兒數。(2)檢送資料應包括載有孕婦姓名之封面或封底、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醫師簽名或蓋章,產檢紀錄應為申請日前1個月內的近期產檢,如:110年8月4日提出申請,產檢紀錄章日期應為110年7月4日~110年8月4日區間。(3)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檢附媽媽手冊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胎兒數。)
      5.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限申請人):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6. 65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相關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證明文件得於受理期間屆滿3個月內補正。)
      8.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9.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AIDS):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全國醫療服務卡亦可)
      10. 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1. 災民:受災1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2. 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3.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限申請人):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四)其他符合加分條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 重大傷病者: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2. 單親家庭(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25歲以下子女之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配偶之證明影本或年滿20歲子女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3. 新婚家庭(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結婚登記日應在申請日前2年內)
      4. 生育有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得於受理期間屆滿前補正)(例如:診斷證明書。媽媽手冊亦可,但(1)應為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若懷孕初期產檢診所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則可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懷孕週數及胎兒數。(2)檢送資料應包括載有孕婦姓名之封面或封底、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醫師簽名或蓋章,產檢紀錄應為申請日前1個月內的近期產檢,如:110年8月4日提出申請,產檢紀錄章日期應為110年7月4日~110年8月4日區間。(3)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檢附媽媽手冊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胎兒數。)
      5. 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6. 25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 三代同堂(限申請人):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8. 申請修繕之住宅有結構安全疑慮者: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資料影本等相關資料。(認證單位及方式詳問與答第三十二題)
    • (五)建物登記文件:修繕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 (六)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約12坪)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 (七)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者,應檢附政府公告拆遷之文件影本。
    • (八)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或出入國(境)相關證明文件顯示未曾入境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 (九)申請修繕之住宅如未具備衛浴設備,應簽具切結書切結該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且修繕項目包含增設衛浴設備,始得予以加分。(切結書格式請上營建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
    申請戶申請時戶籍設於申請修繕之住宅地址內,且以其家戶人口(指設籍於申請修繕住宅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小於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或該修繕住宅未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方得以未達基本居住水準加3分。
  • 九、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政府如何審查?多久可以知道審查結果?
    •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案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在受理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經審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年度辦理戶數,於審查完成後1個月內依評點基準評定的點數高低,依順序及計畫辦理戶數分別發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審查結果或補件通知公文寄送地址,戶籍地、通訊地及修繕地皆可能寄送,請務必留意上開3地址,避免錯失重要文件)
    • (二)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如果因為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年度辦理戶數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就評分相同者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並應將抽籤結果通知並發給中籤戶「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
    • (三)資格審查及申請人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及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得依其所具備之條件據以加分。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 十、申請人經政府核定,取得政府核發的「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就可以辦理貸款修繕住宅了嗎?「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有沒有期限的限制?
    經核定為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洽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並完成撥款且不得分次撥貸,屆期未完成撥款手續者,以棄權論;另應於撥款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住宅修繕,並檢附修繕前後之照片予承貸金融機構備查,但不可歸責於核定戶事由之期間,不予計算。
  • 十一、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修繕之項目為何?
    • (一)申請修繕的項目如下:
      1. 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2. 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3. 衛生設備。
      4. 一般照明設備。
      5. 無障礙設施設備。
      6. 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7. 給水、排水管線。
      8. 電氣管線。
      9. 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10.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 (二)前款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
    • (三)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或違反建築法、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 十二、因民眾因急迫性需修繕住宅,但因住宅補貼尚未公告受理申請或已截止受理申請,致無法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應如何辦理?
    因急迫性需修繕住宅者,因住宅補貼尚未開始受理申請或截止受理申請,致無法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則可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個案事實認定確有修繕急迫性並核發同意函,由民眾持同意函先行向金融機構申請一般修繕住宅貸款,嗣後倘申請住宅補貼並經審查合格,則可持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至金融機構轉換為修繕住宅貸款優惠利率。
  • 十三、若尚未取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且未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具有修繕急迫性並向金融機構辦理一般修繕住宅貸款,可否自行開始修繕住宅呢?
    不可以。應於取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並與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完成撥款後,方可進行修繕住宅,先行修繕住宅者,不予補貼。於取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前,若有急迫修繕需求,則應依第十二題規定,先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認定具有修繕急迫性,再向金融機構辦理一般修繕住宅貸款,方可進行修繕住宅,先行修繕住宅者,不予補貼。嗣後取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後,則可享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若經審查不符合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則不予補貼。
  • 十四、辦理本貸款的金融機構是哪幾家?
    內政部將另行徵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將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nlma.gov.tw/ch)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公告
  • 十五、辦理本貸款的住宅有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
    • (一)接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申請時修繕住宅之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應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日逾10年,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辦理建物登記。
      2.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其主要用途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但主要用途均為空白,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 (二)本貸款核定戶應以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且應以申請人為借款人。若欲以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時,應在向銀行辦理貸款之前,由原申請人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申請人變更。
    • (三)本貸款核定戶以配偶持有之住宅為抵押擔保品者,應檢具配偶間約定為共同財產之證明文件及住宅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不受前款有關抵押擔保品應為申請人持有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規定之限制。
  • 十六、本貸款的優惠貸款額度、償還年限、補貼年限及優惠利率?
    • (一)優惠貸款的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80萬元。
    • (二)償還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定之;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3年。但無法依限還款者,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可再展延寬限期,展延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定之。
    • (三)補貼年限:最長15年,
    • (四)優惠利率依適用對象分為2類,請看附件五
    • (五)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依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 (六)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已辦理貸款者,不得申請轉貸。
  • 十七、持有共有住宅,何種情形視為有1戶自有住宅?
    • (一)自有1戶住宅是指家庭成員僅持有1戶住宅。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1.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達40平方公尺(約12坪)之共有住宅。
      2.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40平方公尺(約12坪)以上者。
      3. 家庭成員持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6條第2款認定為住宅使用之建築物。有關認定為住宅使用之建築物詳見第十五題(一)2。
      4. 家庭成員持有未保存登記之建築物,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十八、持有共有住宅,可否視為無自有住宅?
    •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1.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約12坪)之共有住宅。
      2. 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3. 家庭成員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4. 經財稅機關查核申請戶家庭成員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該申請戶家庭成員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者。
    • (二)具下列情形,則視為持有住宅:
      1.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達40平方公尺(約12坪)之共有住宅。
      2.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40平方公尺(約12坪)以上者。
      3. 家庭成員持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6條第2款認定為住宅使用之建築物。有關認定為住宅使用之建築物詳見第十五題(一)2。
      4. 家庭成員持有未保存登記之建築物,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三)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持有之公同共有住宅,亦屬共有型態之一,若能釐清其潛在應有部分,則可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其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面積。
  • 十九、本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是否會定期查核接受補貼者之資格?多久查1次?什麼情況會停止利息補貼?
    •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視需要隨時或每年對受補貼者之資格予以查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本人、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予以建檔,必要時並得於查核前由申請人依限檢附最新有關資料送查。
    • (二)經核定接受補貼後,自申請日起至完成或終止補貼期間,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員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家庭成員因結婚、遷入、遷出、死亡等戶籍之記載資料有異動情形或持有第2戶住宅者,應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下列規定中應予停止補貼之情形時,本人應返還溢領之金額,未返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依法追繳;涉及虛偽或不實情事者,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1. 家庭成員擁有2戶以上住宅。
      2. 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3. 家庭成員重複接受2種以上住宅補貼。
      4. 未依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按月繳付貸款本息超過6個月。(受補貼者經承貸金融機構轉入催收款項者,其逾期期間已收受之補貼利息應返還內政部營建署;但受補貼者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自正常繳息起恢復補貼)。
      5. 接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不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6 條建築物主要用途登記之規定。
      6. 接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移轉予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但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或以權利變換方式參加都市更新而辦理信託登記,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不在此限。
      7. 取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死亡,其家庭成員未依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辦理變更,且取得核發證明。
      8. 未於撥款之日起6個月內檢送修繕前後之照片予承貸金融機構備查,但不可歸責於核定戶事由之期間,不予計算。
  • 二十、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家庭年所得、動產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由誰查核?如何查核?
    內政部營建署會請財稅或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人家庭成員之年所得、動產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財稅或相關財產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
  • 二十一、應列入查核的家庭成員有哪些人?
    • (一)關於申請戶之年所得、動產及不動產持有狀況,應列入查核之家庭成員包含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
      1. 申請人。
      2. 申請人之配偶。
      3. 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4. 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5.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6. 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 (二)依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5條:「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同一年度申請人僅得擇1種申請,並以1件為限,同時申請2種或2件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同一家庭以1人提出申請為限,有2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若不同申請人有共同之家庭成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申請(協議書格式請上營建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案例1:兄弟各自結婚,與其父母親皆設於同一戶籍,兄弟同時申請時,只能由兄或弟1戶提出申請。

    案例2:姊姊與母親同戶籍,妹妹與父親設籍於另一戶,則姊妹得各自提出申請。

  • 二十二、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為何?
    依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所得指家庭成員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財產包括家庭成員之動產及不動產,其他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係列入動產計算。110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標準及內容計算如下表:
    110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標準表
    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家庭成員所得及財產均應低於下列金額
    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每人動產限額家庭不動產限額
    臺灣省97萬元4萬6,508元22萬5,000元530萬元
    新北市128萬元5萬4,600元24萬元543萬元
    臺北市166萬元6萬1,838元30萬元876萬元
    桃園市131萬元5萬3,484元22萬5,000元540萬元
    臺中市124萬元5萬1,086元22萬5,000元534萬元
    臺南市99萬元4萬6,564元22萬5,000元530萬元
    高雄市115萬元4萬6,694元22萬5,000元532萬元
    金門縣
    連江縣
    97萬元4萬2,357元每戶(四口內)每年120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30萬元413萬元
    1. 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2. 動產中之存款本金係以財稅資料顯示之家庭成員109年總利息所得,按1.035%之利率推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3. 家庭成員不動產以申請日之資料為準,其家庭成員之不動產不採計原住民保留地、道路用地、申請本次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
    動產不動產
    存款本金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1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109年申請案為1.035%)計算。
    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
    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有價證券以住宅補貼受理申請期間起始日之持有數額,按當日或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無收盤價者,按面額計算。
    中獎所得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但申請人為彩券商並舉證中獎所得為代客兌領者,不在此限。
    其他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依申請人舉證之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
    1. 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於各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他人所有,或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確認為他人所有前,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財產資料如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2. 為辦理住宅補貼查核所需,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財產資料,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之義務。但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3. 若財稅資料與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有爭議時,以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為主。
  • 二十三、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一定金額,要如何計算?
    • (一)舉例A:
      南投縣:家庭年所得應低於97萬元且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46,508元。
      假設申請人設籍於南投縣、家庭成員5人、家庭年所得合計為78萬元,符合南投縣家庭年所得應低於93萬元之規定。
      78萬元÷12月÷5人= 13,000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符合南投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46,508元之規定。
    • (二)舉例B:
      臺北市:家庭年所得應低於166萬元且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61,838元。
      假設申請人設籍於臺北市、家庭成員2人、家庭年所得合計156萬元,雖未超過臺北市家庭年所得158萬元之規定;但其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為156萬元÷12月÷2人=65,000元,不符合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61,838元之規定。
  • 二十四、家庭年所得及財產,今(110)年度住宅補貼申請案將採計哪一年度之財稅資料?
    109年度。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之利息資料有疑義者,得檢附向利息給付單位查調之資料或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查調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財產資料有疑義者,得檢附向財產資料主管機關查證之資料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 二十五、評點時,家庭成員具備哪些條件會獲得加分?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者將會加分(分數請看評點基準表,附件二):
    • (一)家庭總所得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在2萬7千元以下者。
    • (二)身心障礙者、重大傷病者。
    • (三)特殊境遇家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單親家庭、新婚家庭(限申請人)。
    • (四)生育有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人)。(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
    • (五)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限申請人)。
    • (六)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AIDS)
    • (七)災民。
    • (八)遊民。
    • (九)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十)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
    • (十一)原住民。
    • (十二)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本居住面積標準(限申請人申請修繕並設籍之住宅)。
    • (十三)未具備衛浴設備(限申請人申請修繕並設籍之住宅)。
    • (十四)家庭成員人數2人以上。
    • (十五)25歲以上(限申請人)。
    • (十六)有結構安全疑慮之住宅(限申請人申請修繕之住宅)。
    • (十七)三代同堂(限申請人)。
    • (十八)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限申請人)。
  • 二十六、評點時,家庭成員如果有哪些情況會減分?
    家庭成員如曾購置政府興建之政策性住宅或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將酌減1分。
  • 二十七、本補貼所稱的「特殊境遇家庭」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 (一)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5條規定:「本條例所定各項家庭扶助之申請,其所需文件、格式、審核基準、審核程序及經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有關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係由各地方政府依其所定審核基準,據以審酌認定之,符合者,申請本補貼時,請檢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俾憑審核。
    • (二)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稱之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 二十八、本補貼所稱的「單親家庭」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本補貼所稱單親家庭,指申請人離婚、喪偶、配偶服刑、申請時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或未曾結婚,且其育有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未成年(申請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皆可)。
    • (二)25歲以下仍在學之成年人,其就讀之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
    • (三)已成年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
  • 二十九、本補貼所稱的「新婚家庭」定義是什麼?
    申請人及其配偶之結婚登記日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日前2年內。
  • 三十、本補貼所稱的「生育有未成年子女」定義是什麼?
    • (一)係指申請人育有未成年之子女,該子女須為申請人所生且其監護權為申請人所有(申請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皆可),惟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申請人應再行檢附與其不同戶籍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以供查核。
    • (二)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 (三)例如申請人與前夫生育1名未成年子女並取得監護權,與現任配偶生育2名未成年子女,則申請人符合「申請人生育子女數-生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之條件加20分;惟若由現任配偶作為申請人,則該現任配偶生育子女數僅2人,故以「申請人生育子女數-生育有未成年子女2人」之條件加10分。
    • (四)申請人與其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者,只能由1人將其共同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之人數列入評分項目之計算。有2人以上同時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將其共同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之人數列入計算,屆時協調不成者,全部不予加分。
  • 三十一、什麼是基本居住水準?什麼是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本居住面積標準?什麼是未具備衛浴設備?
    • (一)基本居住水準指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達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及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
    • (二)申請戶申請時戶籍設於申請修繕之住宅地址內,且以其家戶人口(指設籍於申請修繕住宅地址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小於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詳下表)或該修繕住宅未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始得以未達基本居住水準加3分。
      「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表
      家戶人口數(係以申請時設籍於居住住宅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合計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
      平方公尺
      1人13.07平方公尺13.07平方公尺約3.95坪
      2人8.71平方公尺17.42平方公尺約5.27坪
      3人7.26平方公尺21.78平方公尺約6.59坪
      4人7.53平方公尺30.12平方公尺約9.11坪
      5人7.38平方公尺36.90平方公尺約11.16坪
      6人以上6.88平方公尺家戶人口數×6.88平方公尺合計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0.3025
      1平方公尺= 0.3025坪
    • (三)家戶人口數:包括設籍於申請修繕住宅之家庭成員(即申請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未設籍於該住宅之家庭成員不計入。
    • (四)例如申請人及戶籍內配偶、直系親屬共3人設籍於申請修繕之住宅,該住宅之建物登記登載之建物面積為20平方公尺(含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面積),計算如下:20平方公尺÷3=6.66平方公尺/人,或以3人應達21.78平方公尺為標準,則即未達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
    • (五)衛浴設備指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等3項設備。
    • (六)申請時以申請修繕住宅未達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勾選加分者,該修繕住宅應辦理建物登記,故需檢附申請修繕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另以申請修繕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勾選加分者,除檢附申請修繕住宅未具備3項衛浴設備及欲修繕之項目包含增設3項衛浴設備切結書外,並需檢附申請修繕住宅之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竣工圖等相關證明文件(切結書格式請上營建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始得加分。
  • 三十二、什麼是「有結構安全疑慮之住宅」?
    為提升我國住宅之耐震能力,保障國民居住之安全,針對住宅結構安全有疑慮者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得加重記分。參考「公有建築物實施耐震評估補強流程」,初步評估危險度分數大於60分者,為確有疑慮,可加計權重5分;初步評估危險度分數介於31分至60分者,為尚有疑慮,可加計權重3分。(應檢附文件請詳閱第八題)
  • 三十三、本補貼所稱的「三代同堂」定義是什麼?
    • (一)指申請住宅補貼時申請人與直系親屬三代,設籍在同一戶連續滿1年者。
    • (二)若申請本補貼時,申請人與直系親屬有未連續之世代合計三代(如申請人、其子女、其祖父母),且設籍於同一戶連續滿1年者,亦可列入評分項目之「三代同堂」。
  • 三十四、本補貼所稱的「災民」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依住宅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2款,災民指各級災害主管機關依法認定為遭受災害之人民,且其合法房屋因受災致不堪居住者。
  • 三十五、本補貼所稱的「遊民」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依住宅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遊民指經各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定、列冊在案,並認為有安置必要者。
  • 三十六、本補貼所稱的「列冊獨居老人」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指申請人為65歲以上,並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者。
  • 三十七、同一家庭的成員,可以分別向不同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嗎?
    • (一)不可以。
    • (二)同一家庭同一年度只能由1人就「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3種方式擇一申請,並以1件為限;同時申請2種或2件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限期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有2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 三十八、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接受國宅、勞工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公教住宅貸款、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新臺幣1兆8千億元優惠房貸或其他政策性房屋貸款,可以再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嗎?
    不可以。若家庭成員曾辦理政府政策性房屋貸款,請於申請時主動提出承貸金融機構出具之清償證明。
  • 三十九、申請人要修繕的住宅目前正辦理一般住宅貸款或政府的優惠購屋貸款,可以再申請本項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嗎?
    申請修繕補貼之住宅,若目前正辦理一般住宅貸款,申請人符合本貸款利息補貼的申請條件(詳第二題)就可以提出申請;但辦理之住宅貸款若為政府優惠購屋貸款者,則不得提出申請(詳第三題)。
  • 四十、已申請財政部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可以再申請本項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嗎?
    可以。已辦理財政部「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專案貸款(105年1月1日起最高額度新臺幣800萬元)者,得重複申請本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四十一、如果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除了要修繕的住宅外,還持有其他非住宅之不動產(例如土地、廠房、倉庫等),可以申請本項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嗎?
    申請戶所有家庭成員持有之不動產價值扣除原住民保留地、道路用地、申請本次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價值後,須低於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家庭成員不動產限額,若該家庭成員不動產價值低於限額,且其他條件符合,則不影響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資格。
  • 四十二、除了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外,政府還有辦理其他的住宅補貼嗎?
    政府除了對擁有需要修繕老舊住宅者提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外,對於有購屋能力的無自有住宅家庭,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對於無自有住宅的家庭,提供「租金補貼」;對於在一般民間租屋市場不易承租住宅的中低所得家庭提供「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方案,民眾可向政府承租社會住宅或透過政府配合的租賃業者尋找到適合承租的住宅;政府辦理以上多元的住宅協助,期望能協助所有的國民都能居住於合適的住宅。
  • 四十三、關於本貸款利息補貼如果有其他問題,要向哪裡詢問?
    • (一)諮詢服務專線:(02)7729-8003【專人接聽時間為110年6月2日(星期三)至110年10月1日(星期五),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6:00】
      語音專線:(02)8771-2644
    •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聯絡電話及地址請看附件三
    • (三)內政部營建署 電話:(02)8771-2345
      地址:10556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nlma.gov.tw/ch)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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