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百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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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家庭年所得及財產限制

申請條件:

申請項目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申請人年齡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已成年。
  2. 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3. 未成年,父母之一方已死亡,另一方非本國人。
家庭成員住宅持有狀況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認定方式詳下表1)
申請時是否接受政府住宅補貼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2. 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3. 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詳下表2)
「家庭成員」包含哪些人
  1. 申請人
  2. 申請人之配偶
  3.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以申請人或其配偶行使負擔權利義務者為限)
  4.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5.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受監護人。


所得及財產限制:

表1 自有房屋認定標準

無自有房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家庭成員未持有自有房屋。
2.家庭成員持有共有房屋且持分合計非全部。
3.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主辦機關認定。
4.家庭成員僅持有審查基準日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主辦機關認定。

表2 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基準

單位:新臺幣

租賃住宅所在地家庭成員之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以下金額
臺北市5萬7,039元
新北市4萬8,000元
桃園市4萬7,931元
臺中市4萬6,416元
臺南市4萬2,690元
高雄市4萬3,257元
金門縣、連江縣3萬9,309元
其餘縣市4萬2,690元
  • 註1: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 註2: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金額係以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112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3倍計算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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