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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單身及婚育租金補貼專區

申請條件、所得及財產限制
申請項目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
申請人年齡中華民國國民,且符合下列年齡限制之一:
  1. 單身青年:20歲以上至40歲以下。
  2. 新婚家庭及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無年齡限制。
申請人家庭組成狀況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1. 20歲以上至40歲以下之單身青年,且戶籍內無直系親屬。
  2. 新婚家庭。
  3. 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
申請人家庭成員
住宅持有狀況
均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按申請人之身分有不同定義,說明如下:
  1. 申請人屬單身者,為申請人(戶籍內無直系親屬)。
  2. 申請人屬新婚者,為申請人及其配偶。
  3. 申請人育有未成年子女者,為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胎兒)。
所得限制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當年度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公告之最低生活費2.5倍。(詳下表


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申請標準(中央標準)
單位:新臺幣
租賃住宅所在地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於以下金額
臺灣省3萬970元
新北市3萬6,665元
臺北市4萬1,450元
桃園市3萬6,445元
臺中市3萬4,533元
臺南市3萬970元
高雄市3萬2,748元
金門縣、連江縣2萬7,838元
註:
  1. 所得指家庭成員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2. 申請人為就業之單身青年,租賃住宅所在地得不與戶籍地為同一直轄市、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