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換居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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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居專案-問與答

一、為什麼要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換居專案?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及協助行動不便之特殊族群需求,長者或身障者經各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入住條件者,可承租符合其居住需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住宅或各縣市公宅,並將其既有住宅出租,讓長者或身障者能居住在合適的行動生活空間,原有缺少無障礙設施的房屋,則可以出租讓給需要的房客承租。

二、申請換居專案的資格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換居專案,其規定如下:

  • (一)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身心障礙者或滿六十五歲者。
  • (二)上述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身心障礙者,以其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b710b、b730b、b735、b765、s750或s760者為限。
  • (三)承租本計畫之民間租賃住宅、國家住都中心興辦之公宅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興辦之公宅,應以有電梯之住宅、無電梯住宅一樓或二樓為限,且於該租賃住宅或社會住宅所在地,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合計限持有一戶住宅。
  • (四)上述承租本計畫之民間租賃住宅或公宅之承租人,應為換居住宅之建物所有權人,並為該換居住宅之出租人。
三、申請換居專案出租和承租的房子,一定要在同一縣市嗎?

不一定。申請換居專案出租和承租的房子可以是在同一縣市,也可以跨縣市(即不在同一縣市),分別說明如下:

  • (一)私宅換居私宅: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以自有住宅出租申請換居,可跨縣市(即不在同一縣市)承租民間租賃住宅。
  • (二)私宅換居公宅: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以自有住宅出租申請換居,因現行國家住都中心興辦之公宅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興辦之公宅承租條件等相關規定,皆以同縣市換居為限,故換居承租公宅,僅可同縣市換居,例如:臺北市自有住宅,僅可換居臺北市政府興辦的公宅,不可跨縣市換居至其他縣市。
四、申請換居專案的申請人一定要用自己的房子嗎?

不一定。不限是申請人自己或家庭成員名下的房子都可以申請,但該房子必須符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租賃住宅的條件。

五、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租賃住宅的條件有哪些?

本計畫之租賃住宅,其出租人以自然人或私法人為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不符合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其申請案:

  • (一)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宿舍」字樣或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2. 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 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目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二)不得為違法出租者。
  • (三)租賃契約之出租人,不得為包租案次承租人或代租案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 (四)不得為社會住宅、合宜住宅、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或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
  • (五)應以一門牌為一租賃住宅出租,不得分租。
  • (六)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及滅火器,且出租人應於租賃期間維護之;其未設置者,至遲應於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起租日起三十日內設置。但因特殊事由無法於該期限內設置者,出租人得書面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自起租日起算,最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七)有設置燃氣熱水器,且為屋外式熱水器者,該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置;其無法符合者,出租人至遲應於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起租日起三十日內,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或將該熱水器遷移至屋外,或更換為強制排氣式熱水器、電熱水器或太陽能熱水器。但因特殊事由無法於該期限內符合者,出租人得書面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自起租日起算,最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八)市場每月租金不得超過本計畫規定的上限,市場租金上限及適用地區,依其門牌編釘地址規定如下:
    1. 臺北市:每月新臺幣三萬九千元。
    2. 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新竹市及新竹縣:每月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3. 臺南市及高雄市:每月新臺幣二萬九千元。
    4. 其他縣市:每月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以未保存登記之建築物,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不受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要符合(一)第1至3規定之限制。

申請人得檢附相關文件證明租賃住宅範圍全部僅供居住使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受(一)第2至3規定有關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限制。

六、家庭成員是指哪些人?
  • (一)申請人之配偶。
  • (二)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 (三)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 (四)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 (五)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應無配偶)。
七、換居專案會審查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所得及財產嗎?
  • (一)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依換居專案規定申請承租者,不受「無自有住宅」及「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應低於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附表一所定之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動產限額及不動產限額。」規定之限制。
  • (二)若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申請換居之自有住宅與承租之民間租賃住宅或公宅,雖不受「無自有住宅」規定之限制,但若申請出租及承租的住宅是分別坐落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者,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應低於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附表一所定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動產限額之規定。
八、可以承租什麼樣的房子?

可以承租本計畫之民間租賃住宅、國家住都中心興辦之公宅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興辦之公宅,應以有電梯之住宅、無電梯住宅一樓或二樓為限,且於該民間租賃住宅或公宅所在地,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合計限持有1戶住宅。

九、換居專案的申請人,就是換居後的承租人及出租人嗎?

承租本計畫之民間租賃住宅或公宅之承租人,應為換居住宅之建物所有權人,並為該換居住宅之出租人。

十、申請換居專案承租人是否有租金補助?
    不一定。換居專案承租人之租金補助,分別說明如下:
  • (一)私宅換居私宅:承租本計畫之民間租賃住宅者,租賃期間內每個月提供租金補助,該租金補助的額度,以承租人民間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之「112-113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的第三級補助額度規定核予租金補助,例如:民間租賃住宅在臺北市,每月補貼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000元。
  • (二)私宅換居公宅:承租國家住都中心興辦之公宅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興辦之公宅者,則依該公宅主管機關規定的承租資格及租金補助(貼)相關規定補助。
十一、換居專案的受理單位及聯絡窗口
  • (一)縣市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4期計畫受理單位及聯絡窗口(1121023更新)pdf檔案]
  • (二)公會版:第4期計畫6都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及得標業者資訊開啟網址
  • (三)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4期計畫各地方業者資訊開啟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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