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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負擔能力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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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第 1 季
房價負擔能力指標統計成果

民國112年第1季全國房貸負擔率為41.19%,房價負擔能力維持為偏低等級,房貸負擔率較上(111年4季)季上升0.94個百分點,較111年同季上升2.84個百分點;而房價所得比本(112年第1季)季為9.72。

從表1-1之六都數據觀察,分述如下:

  1. 新北市房價負擔能力為過低等級,112年第1季房貸負擔率為54.13%,較111年第4季上升1.03個百分點,較111年同季上升2.68個百分點,而房價所得比本季為12.77。
  2. 臺北市房價負擔能力為過低等級,112年第1季房貸負擔率為64.50%,較111年第4季下降1.56個百分點,較111年同季下降0.41個百分點,而房價所得比本季為15.22。
  3. 桃園市房價負擔能力為略低等級,112年第1季房貸負擔率為33.88%,較111年第4季上升1.07個百分點,較111年同季上升2.38個百分點,而房價所得比本季為7.99。
  4. 臺中市房價負擔能力為偏低等級,112年第1季房貸負擔率為48.08%,較111年第4季上升1.55個百分點,較111年同季上升3.00個百分點,而房價所得比本季為11.34。
  5. 臺南市房價負擔能力為略低等級,112年第1季房貸負擔率為39.96%,較111年第4季上升0.74個百分點,較111年同季上升3.12個百分點,而房價所得比本季為9.43。
  6. 綜觀六都,臺北市及新北市為房價負擔能力為過低等級,臺中市房價負擔能力為偏低等級,桃園市、臺南市及高雄市均為房價負擔能力為略低等級。就季變動幅度的比較上,六都的變動幅度以臺北市及臺中市偏高,除臺北市以外,其他五個都會區的房價負擔能力均較前一季下降。六個都會區的房價負擔能力等級均維持不變。
  7. 高雄市房價負擔能力為略低等級,112年第1季房貸負擔率為38.83%,較111年第4季上升0.07個百分點,較111年同季上升3.24個百分點,而房價所得比本季為9.16。
  8. 其他15個縣市的房貸負擔率方面,本季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新竹市、金門縣等11縣市介於30%至40%間,房價負擔能力為略低等級,其他縣市的房貸負擔率均低於30%,房價負擔能力為可合理負擔等級。相較前一季,雲林縣的房價負擔能力由可合理負擔等級下降到略低等級,其他各縣市的房價負擔能力等級則均維持不變。
    表1 民國112年第1季房價負擔能力指標
    縣市 房貸負擔率 房貸負擔率(百分點) 房價所得比 房價所得比(倍)
    (%) 季變動值 年變動值 (倍) 季變動值 年變動值
    全國 41.19 0.94 2.84 9.72 0.11 0.14
    新北市 54.13 1.03 2.68 12.77 0.09 -0.08
    臺北市 64.50 -1.56 -0.41 15.22 -0.55 -1.00
    桃園市 33.88 1.07 2.38 7.99 0.16 0.12
    臺中市 48.08 1.55 3.00 11.34 0.23 0.08
    臺南市 39.96 0.74 3.12 9.43 0.07 0.23
    高雄市 38.83 0.07 3.24 9.16 -0.09 0.27
    宜蘭縣 38.00 0.31 -0.56 8.97 -0.03 -0.66
    新竹縣 38.28 0.80 1.44 9.03 0.08 -0.17
    苗栗縣 33.04 0.54 2.56 7.80 0.04 0.18
    彰化縣 38.48 0.02 2.14 9.08 -0.10 0.00
    南投縣 39.70 1.84 3.62 9.37 0.33 0.36
    雲林縣 30.96 1.19 2.66 7.30 0.19 0.23
    嘉義縣 26.12 0.62 3.40 6.16 0.07 0.48
    屏東縣 29.00 0.64 2.97 6.84 0.07 0.34
    臺東縣 32.29 -1.86 -0.50 7.62 -0.53 -0.57
    花蓮縣 37.68 -0.84 3.82 8.89 -0.30 0.43
    澎湖縣* 34.42 1.17 2.36 8.12 0.18 0.11
    基隆市 25.38 0.64 2.31 5.99 0.08 0.23
    新竹市 33.70 0.69 1.36 7.95 0.07 -0.13
    嘉義市 28.88 1.03 3.90 6.81 0.16 0.57
    金門縣* 35.45 -1.06 -2.99 8.36 -0.36 -1.24
    1. 房貸負擔率以50%(含)以上表示房價負擔能力過低,40%(含)~50%(不含)表示房價負擔能力偏低,30%(含)~40%(不含)表示房價負擔能力略低、30%(不含)以下表示可合理負擔。
    2. 季變動值是相較於上季之變動值
    3. 年變動值是相較於去年同季之變動值
    4. *代表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樣本數少於100筆。
    表2 房價負擔能力指標分級意涵說明
    負擔能力指標 定義/意涵
    房貸負擔率 以二十年期本利均等攤還方式,貸款成數為七成,計算每月應償還本利。再以應繳本利除以中位數月家戶可支配所得求算。
    房貸負擔率=中位數住宅價格貸款月攤還額/中位數月家戶可支配所得。
    代表中位數住宅價格之每月應償還本利和占中位數月家戶可支配所得的比例狀況,比例越大則房價負擔能力越低。
    房貸負擔率<30%表示可合理負擔
    30%≦房貸負擔率<40%表示房價負擔能力略低
    40%≦房貸負擔率<50%表示房價負擔能力偏低
    房貸負擔率≧50%表示房價負擔能力過低
    房價所得比 房價所得比=中位數住宅價格/中位數家戶可支配所得。
    代表一戶中位數住宅對於中位數家戶一年可支配所得之比值。
    表3 資料來源說明
    資料來源項目 資料來源說明
    房價 民國101年第2季以前資料,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提供房貸擔保品鑑估價格統計值,民國101年第3季起採用內政部地政司提供之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之住宅類交易價格資料,並統計得出中位數住宅價格。
    所得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統計各縣市全體申報家戶稅後中位數所得統計值為基礎。再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按季公布行業別「經常性薪資」資料,進行各縣市最新季度所得推估,並與家庭收支調查可支配所得數據進行調整,最後得統計得出中位數家戶可支配所得。
    利率 中央銀行公布之五大銀行新承做購屋貸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