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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住宅補貼專區

  • 一、什麼是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為了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以下且2年內自購住宅並辦理貸款之家庭,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向政府提出申請,經政府審查核定之1年內,以自行購買之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並由政府補貼部分住宅貸款利息,以減輕貸款利息負擔。
  • 二、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哪些條件?
    辦理本補貼所指戶籍或戶籍內係指同一戶號之戶內。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已成年。
      2. 未成年已結婚。
      3. 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 (二)家庭成員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均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2. 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 (三)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家庭動產限額及家庭不動產限額均低於一定金額(請見第二十一題),但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需與相對人分居者,申請人得提出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前述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不包含申請人本人。)
    • (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 三、哪些情形不得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
    未符合本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條件,或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得提出申請。
  • 四、今(111)年度什麼時候開始受理申請?
    自111年8月1日(星期一)受理申請至111年8月31日(星期三)止。
  • 五、今(111)年度計畫辦理多少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都可以獲得補貼嗎?
    • (一)111年度計畫辦理4,000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辦理戶數請看「111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計畫戶數」(附件一)。
    • (二)本補貼是採用「評點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如果超過直轄市、縣(市)的計畫辦理戶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依申請人的家庭年所得、是否具特殊條件(如身心障礙者、重大傷病者、特殊境遇家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單親家庭、三代同堂、新婚家庭、申請人生育有未成年子女、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災民、遊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列冊獨居老人、原住民、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等)、家庭成員人數、申請人年齡、基本居住水準、是否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等因素來評點(評點基準請看附件二),依評定點數高低的順序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
  • 六、申請書要到哪裡索取或下載?
  • 七、如何申請?向哪裡申請?
  • 八、申請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於申請時如具備下列(三)、(四)之條件,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主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於評點時加分或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
    • (一)申請書。(經由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者免附)
    •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三)符合加分並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對象為下列住宅法第4條第2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 低收入戶:111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 中低收入戶:111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 特殊境遇家庭:111年度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詢問】。
      4. 生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得於受理期間屆滿前補正)(例如:診斷證明書。媽媽手冊亦可,但(1)應為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若懷孕初期產檢診所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則可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懷孕週數及胎兒數。(2)檢送資料應包括載有孕婦姓名之封面或封底、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醫師簽名或蓋章,產檢紀錄應為申請日前1個月內的近期產檢,如:111年8月4日提出租金補貼申請,產檢紀錄章日期應為111年7月4日~111年8月4日區間。(3)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檢附媽媽手冊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胎兒數。)
      5.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限申請人):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6. 65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相關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證明文件得於受理期間屆滿3個月內補正。)
      8.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9.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AIDS):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全國醫療服務卡亦可)
      10. 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1. 災民:受災1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2. 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3.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四)其他符合加分條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 重大傷病者: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2. 單親家庭(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25歲以下子女之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配偶之證明影本或年滿20歲子女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3. 新婚家庭(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結婚登記日應在申請日前2年內)
      4. 生育有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得於受理期間屆滿前補正)(例如:診斷證明書。媽媽手冊亦可,但(1)應為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若懷孕初期產檢診所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則可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懷孕週數及胎兒數。(2)檢送資料應包括載有孕婦姓名之封面或封底、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醫師簽名或蓋章,產檢紀錄應為申請日前1個月內的近期產檢,如:111年8月4日提出申請,產檢紀錄章日期應為111年7月4日~111年8月4日區間。(3)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檢附媽媽手冊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胎兒數。)
      5. 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6. 25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 三代同堂(限申請人):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
    • (五)申請人申請日前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影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 (六)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約12坪)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 (七)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者,應檢附政府公告拆遷之文件影本。
    • (八)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或出入國(境)相關證明文件顯示未曾入境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 (九)目前居住已辦理建物登記住宅未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檢附之證明文件;已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免附:
      1. 目前居住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號或門牌資料。
      2. 目前居住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切結書及該居住住宅之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竣工圖。(切結書格式請上營建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
    1. 申請人申請時戶籍應設於居住且已辦理建物登記之住宅地址內,且以其家戶人口(指設籍於申請時居住住宅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小於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或該居住住宅未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方得以未達基本居住水準加3分。
    2. 貸款餘額證明格式詳附件五。金融機構以其他格式提供者,應包含貸款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貸款餘額、貸款抵押標的物地址、貸款用途及金融機構戳章。。
  • 九、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政府如何審查?多久可以知道審查結果?
    •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案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在受理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經審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年度辦理戶數,於審查完成後1個月內依評點基準評定的點數高低,依順序及計畫辦理戶數分別發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審查結果或補件通知,可能寄送至戶籍地址、通訊地址或購屋地址,請務必留意上開3地址,避免錯失重要文件)
    • (二)如果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年度辦理戶數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就評分相同者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並將抽籤結果通知並發給中籤戶「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
    • (三)資格審查及申請人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及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得依其所具備之條件據以加分。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 十、申請人申請時尚未購屋,可以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期間購屋嗎?
    可以,申請人於申請日後所購置之住宅應先向有配合之金融機構辦理一般住宅貸款,其所購置之住宅須符合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2條規定,且應主動提供購置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貸款餘額證明(如附件五)、最新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購置住宅具備3項衛浴設備之切結書等資料予受理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嗣經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持該補貼證明文件向配合之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轉貸為本貸款。(如承貸銀行非屬配合之金融機構者,則應先轉貸至有配合之金融機構方可接受本貸款)
  • 十一、申請人經政府核定,取得政府核發的「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就可以購買住宅、辦理貸款了嗎?「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有沒有期限的限制?
    • (一)經核定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1年內,提供購置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最新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購置住宅具備3項衛浴設備之切結書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符合基本居住水準後,檢附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且不得分次撥貸。屆期未簽約或完成撥款手續者,以棄權論。
    • (二)申請人於申請日前2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可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且確認符合基本居住水準後,轉貸成本貸款。
  • 十二、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符合基本居住水準後,至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時,應檢附哪些文件呢?
    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1年內,應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除應持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外,為配合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需求,尚須檢附房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物、土地登記謄本等文件,惟實際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仍依各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 十三、辦理本貸款的金融機構是哪幾家?
    內政部將另行徵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將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公告
  • 十四、辦理本貸款的住宅有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
    • (一)辦理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的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後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2年內。
      2.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其主要用途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但主要用途均為空白,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3. 建物登記資料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如登記為第一次登記,應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建物登記原因為「拍賣」者,得視為買賣。
      4. 申請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於申請日前依第1目及前目規定取得住宅並移轉予申請人者,該住宅登記原因不受前目之限制。
    • (二)本貸款核定戶應以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且應以申請人為借款人。以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者,原申請人應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申請人變更。
    • (三)核定戶以配偶持有之住宅為抵押擔保品者,應檢具配偶間約定為共同財產之證明文件及住宅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不受第一款有關抵押擔保品應為申請人持有或與配偶、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共同持有規定之限制。
    • (四)依住宅法第13條,經核定接受本補貼者,其受補貼居住住宅須達基本居住水準,未達基本居住水準者,不得接受利息補貼。
    • (五)核定接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居住住宅需達基本居住水準,其審核本補貼辦法之居住住宅是否達基本居住水準,認定原則及計算方式如下:
      1. 購置住宅是否具備3項衛浴設備,以申請人提出之切結書為依據。
      2. 以申請人戶籍內家庭成員人數為家戶人口數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例如申請人與配偶分戶,但與父親同戶籍,則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之家戶人口數為2人。
      3. 申請人申請時已購置之住宅未達基本居住水準、未檢附證明符合基本居住水準之相關文件或於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購置住宅者,應於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提出下列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基本居住水準者,始得洽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不符者,應予駁回,且承貸金融機構不得核貸:
  • 十五、辦理本貸款利息補貼者可以購買位於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的住宅嗎?
    可以。
  • 十六、持有共有住宅,可否視為無自有住宅?
    •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1.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 (約12坪)之共有住宅。
      2. 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3. 家庭成員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4. 經財稅機關查核申請戶家庭成員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該申請戶家庭成員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者。
    • (二)具下列情形,則視為有自有住宅:
      1.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達40平方公尺 (約12坪)之共有住宅。
      2.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個別持分合計為全部或換算面積合計達40平方公尺(約12坪)以上者。
      3. 家庭成員持有未保存登記之建築物,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4. 家庭成員持有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辦法第12條第2項第2款認定為住宅使用之建築物。有關認定為住宅使用之建築物詳見第十四題(一)2。
    • (三)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持有之公同共有住宅,亦屬共有型態之一,若能釐清其潛在應有部分,則可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其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面積。
    • (四)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相對人、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共同持有1戶住宅、僅相對人、僅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住宅,因離婚訴訟致需與相對人分居,且另行購置住宅者,受害者得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除依規定檢附應附之文件外,並應出具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
    • (五)前項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時,視為無自有住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查核,經查核申請人已完全持有該戶住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
  • 十七、本貸款的優惠貸款額度、償還年限、補貼年限及優惠利率?
    • (一)優惠貸款的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依擔保品所在地覈實決定,臺北市最高為新臺幣250萬元,新北市最高為新臺幣230萬元,其餘縣市最高為新臺幣210萬元。
    • (二)償還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定之;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5年。但無法依限還款者,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可再展延寬限期,展延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定之。
    • (三)補貼年限:最長20年。
    • (四)優惠利率依適用對象分為2類(請看附件六)。
    • (五)自購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依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 十八、本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是否會定期查核接受補貼者之資格?多久查1次?什麼情況會停止利息補貼?
    •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視需要隨時或至少每年對正接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之家庭成員擁有住宅狀況予以查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予以建檔,必要時並得於查核前由申請人依限檢附最新有關資料送查。
    • (二)經核定接受補貼後,自申請日起至完成或終止補貼期間,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員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家庭成員因結婚、遷入、遷出、死亡等戶籍之記載資料有異動情形或持有第2戶(含)住宅者,應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下列規定中應予停止補貼之情形時,本人應返還溢領之金額,未返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依法追繳;涉及虛偽或不實情事者,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1. 家庭成員擁有2戶(含)以上住宅。
      2. 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3. 家庭成員重複接受2種以上住宅補貼。
      4. 受補貼者未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1條第5項規定按月繳付貸款本息超過6個月。(受補貼者經承貸金融機構轉入催收款項者,其逾期期間已收受之補貼利息應返還內政部營建署;但受補貼者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自正常繳息起恢復補貼)。
      5. 接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不符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2條建築物主要用途之規定。
      6. 接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住宅移轉予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且未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1條第2項第4款規定辦理。但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或以權利變換方式參加都市更新而辦理信託登記,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不在此限。
      7. 受補貼者死亡,其家庭成員未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變更,且取得核發證明。
  • 十九、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家庭年所得、動產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由誰查核?如何查核?
    內政部營建署會請財稅或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人家庭成員之年所得、動產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財稅或相關財產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
  • 二十、應列入查核的家庭成員有哪些人?
    • (一)關於申請戶之年所得、動產及不動產持有狀況,應列入查核之家庭成員包含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
      1. 申請人。
      2. 申請人之配偶。
      3. 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4. 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5.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6. 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 (二)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4條:「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同一年度申請人僅得擇一申請,同時申請2種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同一家庭以1人提出申請為限,有2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若不同申請人有共同之家庭成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申請(協議書格式請上營建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案例1:兄弟各自結婚,與其父母親皆設於同一戶籍,兄弟同時申請時,只能由兄或弟1戶提出申請。

    案例2:姊姊與母親同戶籍,妹妹與父親設籍於另一戶,則姊妹得各自提出申請。

  • 二十一、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為何?
    依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所得指家庭成員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財產包括家庭成員之動產及不動產,其他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係列入動產計算。111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標準及內容計算如下表:
    111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標準表
    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家庭成員所得及財產均應低於下列金額
    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家庭動產限額家庭不動產限額
    臺北市167萬元6萬5,387元694萬元876萬元
    新北市132萬元5萬5,300元403萬元600萬元
    桃園市132萬元5萬3,484元294萬元564萬元
    臺中市123萬元5萬4,152元403萬元534萬元
    臺南市102萬元4萬9,805元294萬元530萬元
    高雄市113萬元5萬467元294萬元532萬元
    金門縣
    連江縣
    99萬元4萬4,772元294萬元413萬元
    其餘縣(市)99萬元4萬9,805元294萬元530萬元
    1. 所得及財產標準以申請人戶籍地為審查依據。
    2. 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3. 動產中之存款本金係以財稅資料顯示之家庭成員110年總利息所得,按0.755%之利率推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4. 家庭成員不動產以申請日之資料為準,採計之不動產為家庭成員持有非住宅之不動產(例如土地、廠房、倉庫等)。但不採計原住民保留地、道路用地、申請本次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除本次申請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外,家庭成員另持有第二戶住宅者,不得申請本補貼。
    動產不動產
    存款本金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1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111年申請案為0.755%)計算。
    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
    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有價證券以住宅補貼受理申請期間起始日之持有數額,按當日或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無收盤價者,按面額計算。
    中獎所得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但申請人為彩券商並舉證中獎所得為代客兌領者,不在此限。
    其他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依申請人舉證之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
    1. 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於各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他人所有,或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確認為他人所有前,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財產資料如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2. 為辦理住宅補貼查核所需,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財產資料,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之義務。但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3. 若財稅資料與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有爭議時,以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為主。
    4. 申請人主張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已解散並依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清算程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認定屬實者,該公司之有價證券不計入動產計算。
  • 二十二、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一定金額,要如何計算?
    • (一)舉例A:
      南投縣:家庭年所得應低於99萬元且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49,805元
      假設申請人設籍於南投縣、家庭成員5人、家庭年所得合計為78萬元,符合南投縣家庭年所得低於99萬元之規定。
      78萬元÷12月÷5人= 13,000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符合南投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49,805元之規定。
    • (二)舉例B:
      臺北市:家庭年所得應低於167萬元且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65,387元。
      假設申請人設籍於臺北市、家庭成員2人、家庭年所得合計162萬元,雖未超過臺北市家庭年所得167萬元之規定;但其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為162萬元÷12月÷2人=67,500元,不符合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65,387元之規定。
  • 二十三、家庭年所得及財產,今(111)年度住宅補貼申請案將採計哪一年度之財稅資料?
    110年度。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之利息資料有疑義者,得檢附向利息給付單位查調之資料或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查調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財產資料有疑義者,得檢附向財產資料主管機關查證之資料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 二十四、評點時,家庭成員具備哪些條件會獲得加分?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者將會加分(分數請看評點基準表,附件二):
    • (一)家庭總所得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在2萬7千元以下者。
    • (二)身心障礙者、重大傷病者。
    • (三)特殊境遇家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單親家庭、新婚家庭(限申請人)。
    • (四)生育有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人)。(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
    • (五)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限申請人)。
    • (六)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AIDS)
    • (七)災民。
    • (八)遊民。
    • (九)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十)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
    • (十一)原住民。
    • (十二)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本居住面積標準(限申請人目前居住辦理建物登記並設籍之住宅)。
    • (十三)未具備衛浴設備(限申請人目前居住辦理建物登記並設籍之住宅)。
    • (十四)家庭成員人數2人以上。
    • (十五)25歲以上(限申請人)。
    • (十六)三代同堂(限申請人)。
    • (十七)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限申請人)。
  • 二十五、評點時,家庭成員如果有哪些情況會減分?
    家庭成員如曾購置政府興建之政策性住宅、曾接受政府住宅補貼、正在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將酌減1分。
  • 二十六、本補貼所稱的「特殊境遇家庭」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 (一)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5條規定:「本條例所定各項家庭扶助之申請,其所需文件、格式、審核基準、審核程序及經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有關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係由各地方政府依其所定審核基準,據以審酌認定之,符合者,申請本補貼時,請檢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俾憑審核。
    • (二)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稱之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 二十七、本補貼所稱的「單親家庭」定義是什麼? (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本補貼所稱單親家庭,指申請人離婚、喪偶、配偶服刑、申請時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或未曾結婚,且其育有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未成年(申請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皆可)。
    • (二)25歲以下仍在學之成年人,其就讀之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
    • (三)已成年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
  • 二十八、本補貼所稱的「新婚家庭」定義是什麼?
    申請人及其配偶之結婚登記日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補貼申請日前2年內。
  • 二十九、本補貼所稱的「生育有未成年子女」定義是什麼?
    • (一)係指申請人育有未成年之子女,該子女須為申請人所生且其監護權為申請人所有(申請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皆可),惟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申請人應再行檢附與其不同戶籍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以供查核。
    • (二)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 (三)例如申請人與前夫生育1名未成年子女並取得監護權,與現任配偶生育2名未成年子女,則申請人符合「申請人生育子女數-生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之條件加20分;惟若由現任配偶作為申請人,則該現任配偶生育子女數僅2人,故以「申請人生育子女數-生育有未成年子女2人」之條件加10分。
    • (四)申請人與其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者,只能由1人將其共同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之人數列入評分項目之計算。有2人以上同時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將其共同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之人數列入計算,屆時協調不成者,全部不予加分。(協議書格式請上營建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
  • 三十、什麼是基本居住水準?什麼是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本居住面積標準?什麼是未具備衛浴設備?
    • (一)基本居住水準指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達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及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
    • (二)申請人申請時居住已辦理建物登記並設籍之住宅地址內,且以其家戶人口(指申請時設籍於居住住宅地址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小於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詳下表)或該居住住宅未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始得以未達基本居住水準加3分。
      「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表
      家戶人口數(係以申請時設籍於居住住宅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合計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
      平方公尺
      1人13.07平方公尺13.07平方公尺約3.95坪
      2人8.71平方公尺17.42平方公尺約5.27坪
      3人7.26平方公尺21.78平方公尺約6.59坪
      4人7.53平方公尺30.12平方公尺約9.11坪
      5人7.38平方公尺36.90平方公尺約11.16坪
      6人以上6.88平方公尺家戶人口數×6.88平方公尺合計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0.3025
      1平方公尺= 0.3025坪
    • (三)家戶人口數:包括設籍於申請時居住之住宅之家庭成員(即申請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未設籍於該住宅之家庭成員不計入。
    • (四)如申請時未購置住宅,且未以居住住宅未達基本居住水準申請加分者,無須填寫並提供居住住宅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
    • (五)例如申請人及戶籍內配偶、直系親屬共3人申請時設籍於已辦理建物登記之住宅,該住宅之建物登記登載之建物面積為20平方公尺(含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面積),計算如下:20平方公尺÷3=6.66平方公尺/人,或以3人應達21.78平方公尺為標準,即未達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
    • (六)衛浴設備指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等3項設備。
    • (七)申請時以目前居住住宅未達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勾選加分者,該居住住宅應辦理建物登記,故需檢附目前居住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另以目前居住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勾選加分者,申請人申請時提出未具備3項衛浴設備切結書,除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外,並應檢附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該住宅竣工圖 (切結書格式請上營建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始得加分。
    • (八)依住宅法第13條,經核定接受本補貼者,其受補貼居住住宅須達基本居住水準,未達基本居住水準者,不得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九)確認核定接受本補貼者,其受補貼居住住宅是否達基本居住水準之認定原則及計算方式,請詳見第十四題
  • 三十一、本補貼所稱的「三代同堂」定義是什麼?
    • (一)指申請住宅補貼時申請人與直系親屬三代,設籍在同一戶連續滿1年者。
    • (二)若申請本補貼時,申請人與直系親屬有未連續之世代合計三代(如申請人、其子女、其祖父母),且設籍於同一戶連續滿1年者,亦可列入評分項目之「三代同堂」。
  • 三十二、本補貼所稱的「災民」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依住宅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2款,災民指各級災害主管機關依法認定為遭受災害之人民,且其合法房屋因受災致不堪居住者。
  • 三十三、本補貼所稱的「遊民」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依住宅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遊民指經各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定、列冊在案,並認為有安置必要者。
  • 三十四、本補貼所稱的「列冊獨居老人」定義是什麼?(檢附之文件請看第八題;不具備者,免附。)
    指申請人為65歲以上並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者。
  • 三十五、同一家庭可以申請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2種以上的補貼嗎?
    • (一)不可以。
    • (二)同一家庭同一年度只能由1人就「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3種方式擇一申請,並以1件為限;同時申請2種或2件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限期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有2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 三十六、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接受國宅貸款、勞工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公教住宅貸款、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新臺幣1兆8千億元優惠房貸、其他政策性房屋貸款或住宅補貼,可以再申請本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嗎?
    • (一)若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政策性房屋貸款利息補貼,不可以再申請本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若家庭成員曾辦理政府政策性房屋貸款,請於申請時主動提出承貸金融機構出具之清償證明。
    • (二)若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則可申請本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三十七、如果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除了申請自購貸款利息補貼的住宅外,還持有其他非住宅之不動產(例如土地、廠房、倉庫等),可以申請本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嗎?
    申請戶所有家庭成員持有之不動產價值扣除原住民保留地、道路用地、申請本次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價值後,須低於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家庭成員不動產限額,若該家庭成員不動產價值低於限額,且其他條件符合,則不影響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資格。
  • 三十八、自地自建的房屋,可以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嗎?
    自地自建的房屋,不適用本貸款利息補貼。
  • 三十九、除了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政府還有辦理其他的住宅補貼嗎?
    政府除了對有購屋能力的無自有住宅(或2年內購置住宅且辦有貸款)家庭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外,對於無自有住宅的家庭,政府另提供「租金補貼」;對於在一般民間租屋市場不易承租住宅的中低所得家庭提供「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方案,民眾可向政府承租社會住宅或透過政府配合的租賃業者尋找到適合承租的住宅;對於擁有需要修繕老舊住宅者,則提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政府辦理以上多元的住宅協助,期望能協助所有的國民都能居住於合適的住宅。
  • 四十、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相對人、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共同持有1戶住宅、僅相對人、僅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住宅,因離婚訴訟致需與相對人分居,且另行購置住宅者,可否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
    • (一)可以。但申請人除依規定檢附應附之文件外,並應出具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
    • (二)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相對人、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共同持有1戶住宅、僅相對人、僅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住宅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前述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不包含申請人本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查核,申請人經查核已完全持有該戶住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
  • 四十一、申請財政部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可以再搭配本項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嗎?
    可以。已辦理財政部「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專案貸款(105年1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800萬元)者,得重複申請本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四十二、關於本貸款利息補貼如果有其他問題,要向哪裡詢問?
    • (一)諮詢服務專線:(02)7729-8003【專人接聽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6:00】
      語音專線:(02)8771-2644
    •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聯絡電話及地址請看附件三
    • (三)內政部營建署 電話:(02)8771-2345
      地址:10556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