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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住宅補貼專區

申請條件、家庭年所得及財產限制(租金補貼)

申請項目租金補貼
申請人年齡中華民國國民,且符合下列年齡限制之一:
  1. 已成年。
  2. 未成年已結婚。
  3. 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家庭成員住宅持有狀況家庭成員(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申請時是否接受政府住宅補貼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詳下表



109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標準表(中央標準)
單位:新臺幣
租賃住宅
所在地
家庭成員所得及財產均應低於下列金額備註
每人每月
平均所得
每人
動產限額
家庭
不動產限額
臺灣省3萬970元22萬5,000元530萬元
新北市3萬8,750元24萬元543萬元
臺北市4萬2,513元30萬元876萬元臺北市另訂有申請標準,請詳閱該市之公告。
桃園市3萬8,203元22萬5,000元540萬元
臺中市3萬6,490元22萬5,000元534萬元
臺南市3萬970元22萬5,000元530萬元
高雄市3萬2,748元22萬5,000元532萬元
金門縣
連江縣
2萬9,120元每戶(四口內)每年120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30萬元413萬元金門縣另訂有申請標準,請詳閱該縣之公告。
  1. 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2. 動產中之存款本金係以財稅資料顯示之家庭成員108年總利息所得,按1.035%之利率推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3. 家庭成員之不動產以申請日之資料為準,其家庭成員持有之不動產不採計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
動產不動產
存款本金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1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109年申請案為1.035%)計算。
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
投資以最近1年度財稅或相關主管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有價證券以最近1年度財稅或相關主管資料顯示之面額計算。
中獎所得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但申請人為彩券商並舉證中獎所得為代客兌領者,不在此限。
其他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依申請人舉證之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
  1. 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於各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他人所有,或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確認為他人所有前,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財產資料如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2. 若財稅資料與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有爭議時,以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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