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之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低收入戶: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申請租金補貼者,免附) 2.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3.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1年內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6.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7.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8.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9.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六)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及出入國(境)紀錄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