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住宅補貼專區
申請條件、家庭年所得及財產限制(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申請項目 |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申請人年齡 |
中華民國國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已成年。
- 未成年已結婚。
- 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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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住宅持有狀況 |
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十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所有、其配偶所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 |
申請時是否接受政府住宅補貼 |
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 |
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詳下表) |
109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標準表
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 |
家庭成員所得及財產均應低於下列金額 |
家庭年所得 |
每人每月
平均所得 |
每人
動產限額 |
家庭
不動產限額 |
臺灣省 |
94萬元 |
4萬3,358元 |
22萬5,000元 |
530萬元 |
新北市 |
127萬元 |
5萬4,250元 |
24萬元 |
543萬元 |
臺北市 |
158萬元 |
5萬9,518元 |
30萬元 |
876萬元 |
桃園市 |
133萬元 |
5萬3,484元 |
22萬5,000元 |
540萬元 |
臺中市 |
119萬元 |
5萬1,086元 |
22萬5,000元 |
534萬元 |
臺南市 |
101萬元 |
4萬3,358元 |
22萬5,000元 |
530萬元 |
高雄市 |
111萬元 |
4萬5,847元 |
22萬5,000元 |
532萬元 |
金門縣
連江縣 |
94萬元 |
4萬768元 |
每戶(四口內)每年120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30萬元 |
413萬元 |
- 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 動產中之存款本金係以財稅資料顯示之家庭成員108年總利息所得,按1.035%之利率推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 家庭成員之不動產以申請日之資料為準,其家庭成員持有之不動產不採計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
動產 |
不動產 |
存款本金 |
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1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109年申請案為1.035%)計算。
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
土地 |
以公告現值為準。 |
投資 |
以最近1年度財稅或相關主管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
房屋 |
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有價證券 |
以最近1年度財稅或相關主管資料顯示之面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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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獎所得 |
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但申請人為彩券商並舉證中獎所得為代客兌領者,不在此限。 |
其他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 |
依申請人舉證之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 |
- 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於各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他人所有,或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確認為他人所有前,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財產資料如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 若財稅資料與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有爭議時,以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