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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

國民住宅

 

一、前言

 

國民住宅係政府照顧收入較低家庭,改善居住環境,提高生活品質所興辦,以安定國民生活、增進社會福祉。歷年來計已協助 39 萬餘戶家庭解決居住問題。

 

近年來,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解決居住問題,本署國民住宅組除督促省、市政府確實執行國民住宅年度計畫外,另積極研(修)訂國民住宅條例及住宅相關法令,以落實國民住宅照顧對象並健全住宅相關法令制度。

 

二、發展沿革

 

國民住宅條例於民國 64 7 月訂頒,明示國民住宅係由政府直接興建出售、出租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民國 71 年修訂增列貸款自建及獎勵民間投資興建;民國 78 年函頒「輔助人民貸款自購辦法」,運用銀行資金並由政府提供利息補貼,協助民眾購置民間住宅。

 

台灣地區辦理國民住宅迄今,大致分為 4 個時期

 

(一)民國 65 年至 70 年度:政府直接興建時期

 

(二)民國 71 年至 78 年度:政府直接興建、貸款人民自建、獎勵民間投資興建時期

 

(三)民國 78 年度以後:政府直接興建、貸款人民自建、獎勵民間投資興建、輔助人民貸款自購時期

 

(四)民國 88 年度以後:貸款人民自建、輔助人民貸款自購時期

 

歷年來計協助 404,427 戶購(建)國(住)宅,其中 174,891 戶屬政府直接興建國宅, 41,751 戶貸款人民自建國宅, 67,479 戶屬獎勵投資興建國宅, 120,306 戶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

 

三、國民住宅興辦方式

 

(一)政府直接興建:係指由政府取得土地、規劃設計、興建並配售之住宅。(歷年執行情形詳附表一

 

(二)貸款人民自建:係指由政府給予貸款,人民自備土地,自行興建管理維護之住宅。(歷年執行情形詳附表二

 

(三)獎勵投資興建:係指由政府獎勵,民間建築投資業自備土地、規劃設計、興建並出售之住宅。(歷年執行情形詳附表三

 

(四)貸款人民自購:係指由政府補貼利息,協助收入較低家庭購置民間之住宅。(歷年執行情形詳附表四

 

四、土地取得方式

 

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用地之取得方式如下:

 

(一)價購公地

 

(二)價購公營事業機構土地

 

(三)配合軍眷村改建土地

 

(四)區段徵收土地

 

(五)開發新市鎮、新社區

 

(六)市地重劃

 

(七)都市更新

 

五、資金來源與運用

 

(一)資金來源

 

政府興建國民住宅運用之資金,主要來源如下:

 

1. 國民住宅興建基金

 

1 )中央國民住宅基金--係原中央國宅基金及台灣省國宅基金合併而成,編列年度預算為最主要來源。

 

2 )二直轄市國民住宅基金--土地增值稅提撥款為最主要來源。

 

2. 銀行融資

 

3. 其他

 

1 )地方政府墊借。

 

2 )國宅貸款及墊款之收款。

 

3 )標售(租)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盈餘價款。

 

(二)資金運用

 

1. 中央國民住宅基金:主要用於台灣省 21 縣市辦理國宅相關業務。

 

2. 直轄市國民住宅基金:主要用於台北市及高雄市辦理國民住宅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