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與研究 > 不動產及住宅政策

國民住宅

國民住宅




一、前言

國民住宅係政府照顧收入較低家庭,改善居住環境,提高生活品質所興辦,以安定國民生活、增進社會福祉。歷年來計已協助 39 萬餘戶家庭解決居住問題。

近年來,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解決居住問題,本署國民住宅組除督促省、市政府確實執行國民住宅年度計畫外,另積極研(修)訂國民住宅條例及住宅相關法令,以落實國民住宅照顧對象並健全住宅相關法令制度。



二、發展沿革

國民住宅條例於民國 64 年 7 月訂頒,明示國民住宅係由政府直接興建出售、出租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民國 71 年修訂增列貸款自建及獎勵民間投資興建;民國 78 年函頒「輔助人民貸款自購辦法」,運用銀行資金並由政府提供利息補貼,協助民眾購置民間住宅。

台灣地區辦理國民住宅迄今,大致分為 4 個時期

  • (一)民國65年至70年度:政府直接興建時期
  • (二)民國71年至78年度:政府直接興建、貸款人民自建、獎勵民間投資興建時期
  • (三)民國78年度以後:政府直接興建、貸款人民自建、獎勵民間投資興建、輔助人民貸款自購時期
  • (四)民國88年度以後:貸款人民自建、輔助人民貸款自購時期

歷年來計協助 404,427 戶購(建)國(住)宅,其中 174,891 戶屬政府直接興建國宅, 41,751 戶貸款人民自建國宅, 67,479 戶屬獎勵投資興建國宅, 120,306 戶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



三、國民住宅興辦方式

  • (一)政府直接興建:係指由政府取得土地、規劃設計、興建並配售之住宅。(歷年執行情形詳附表一
  • (二)貸款人民自建:係指由政府給予貸款,人民自備土地,自行興建管理維護之住宅。(歷年執行情形詳附表二
  • (三)獎勵投資興建:係指由政府獎勵,民間建築投資業自備土地、規劃設計、興建並出售之住宅。(歷年執行情形詳附表三
  • (四)貸款人民自購:係指由政府補貼利息,協助收入較低家庭購置民間之住宅。(歷年執行情形詳附表四


四、土地取得方式

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用地之取得方式如下:

  • (一)價購公地
  • (二)價購公營事業機構土地
  • (三)配合軍眷村改建土地
  • (四)區段徵收土地
  • (五)開發新市鎮、新社區
  • (六)市地重劃
  • (七)都市更新


五、資金來源與運用

(一)資金來源

政府興建國民住宅運用之資金,主要來源如下:

  1. 國民住宅興建基金
    • (1)中央國民住宅基金--係原中央國宅基金及台灣省國宅基金合併而成,編列年度預算為最主要來源。
    • (2)二直轄市國民住宅基金--土地增值稅提撥款為最主要來源。
  2. 銀行融資
  3. 其他
    • (1)地方政府墊借。
    • (2)國宅貸款及墊款之收款。
    • (3)標售(租)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盈餘價款。

(二)資金運用

  1. 中央國民住宅基金:主要用於台灣省 21 縣市辦理國宅相關業務。
  2. 直轄市國民住宅基金:主要用於台北市及高雄市辦理國民住宅相關業務。


六、立法院通過廢止國民住宅條例

因應社會及經濟情勢快速變遷,國民住宅條例已無法因應未來住宅發展,制定「住宅法」,取代「國民住宅條例」,政府不再推動出售式住宅,而將以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為主,於 104 年 01 月 07 日經立法院通過廢止「國民住宅條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