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
一、前言
國民住宅係政府照顧收入較低家庭,改善居住環境,提高生活品質所興辦,以安定國民生活、增進社會福祉。歷年來計已協助
39
萬餘戶家庭解決居住問題。
近年來,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解決居住問題,本署國民住宅組除督促省、市政府確實執行國民住宅年度計畫外,另積極研(修)訂國民住宅條例及住宅相關法令,以落實國民住宅照顧對象並健全住宅相關法令制度。
二、發展沿革
國民住宅條例於民國
64
年
7
月訂頒,明示國民住宅係由政府直接興建出售、出租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民國
71
年修訂增列貸款自建及獎勵民間投資興建;民國
78
年函頒「輔助人民貸款自購辦法」,運用銀行資金並由政府提供利息補貼,協助民眾購置民間住宅。
台灣地區辦理國民住宅迄今,大致分為
4
個時期
(一)民國
65
年至
70
年度:政府直接興建時期
(二)民國
71
年至
78
年度:政府直接興建、貸款人民自建、獎勵民間投資興建時期
(三)民國
78
年度以後:政府直接興建、貸款人民自建、獎勵民間投資興建、輔助人民貸款自購時期
(四)民國
88
年度以後:貸款人民自建、輔助人民貸款自購時期
歷年來計協助
404,427
戶購(建)國(住)宅,其中
174,891
戶屬政府直接興建國宅,
41,751
戶貸款人民自建國宅,
67,479
戶屬獎勵投資興建國宅,
120,306
戶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
三、國民住宅興辦方式
(一)政府直接興建:係指由政府取得土地、規劃設計、興建並配售之住宅。(歷年執行情形詳附表一)
(二)貸款人民自建:係指由政府給予貸款,人民自備土地,自行興建管理維護之住宅。(歷年執行情形詳附表二)
(三)獎勵投資興建:係指由政府獎勵,民間建築投資業自備土地、規劃設計、興建並出售之住宅。(歷年執行情形詳附表三)
(四)貸款人民自購:係指由政府補貼利息,協助收入較低家庭購置民間之住宅。(歷年執行情形詳附表四)
四、土地取得方式
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用地之取得方式如下:
(一)價購公地
(二)價購公營事業機構土地
(三)配合軍眷村改建土地
(四)區段徵收土地
(五)開發新市鎮、新社區
(六)市地重劃
(七)都市更新
五、資金來源與運用
(一)資金來源
政府興建國民住宅運用之資金,主要來源如下:
1.
國民住宅興建基金
(
1
)中央國民住宅基金--係原中央國宅基金及台灣省國宅基金合併而成,編列年度預算為最主要來源。
(
2
)二直轄市國民住宅基金--土地增值稅提撥款為最主要來源。
2.
銀行融資
3.
其他
(
1
)地方政府墊借。
(
2
)國宅貸款及墊款之收款。
(
3
)標售(租)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盈餘價款。
(二)資金運用
1.
中央國民住宅基金:主要用於台灣省
21
縣市辦理國宅相關業務。
2.
直轄市國民住宅基金:主要用於台北市及高雄市辦理國民住宅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