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符合無障礙住宅之獎勵對象及申請人資格?
答: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包括新建及原有住宅,其申請人分別規定如下:
- 新建無障礙住宅者,為其起造人。
-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者,為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但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得推派區分所有權人一人代表申請。
-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專有部分者,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 原有住宅非公寓大廈者,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新建無障礙住宅之獎勵方式及申請獎勵時應具備那些文件?
答:新建無障礙住宅之起造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無障礙住宅標章;其獲核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登錄。
無障礙住宅標章分類及申請條件,規定如下:
無障礙住宅單位標章:應有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一個以上住宅單位(戶),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或非公寓大廈類型之建築物,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
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應以公寓大廈單幢建築物為申請單位,並有專有部分百分之五以上及至少三個住宅單位(戶)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
以公寓大廈類型申請無障礙住宅標章者,共用部分均應符合第三條所定設計基準。
為鼓勵起造人興建無障礙住宅,本辦法以核發「無障礙住宅標章」來認定其住宅機能作為獎勵方式,除有助於提昇起造人之企業形象,且該無障礙住宅之通用性,亦有利於住宅之銷售。另並將無障礙住宅登錄於住宅主管機關資訊系統,得以藉由該系統提供起造人、所有權人與消費者買賣、租賃無障礙住宅之資訊,亦可作為主管機關提供購買、租賃無障礙住宅者相關補貼之評點依據,以提升無障礙住宅供需之誘因。
申請新建無障礙住宅標章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 申請書。
- 建築物使用執照。
- 無障礙設施竣工圖說。
- 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章負責之無障礙住宅竣工查驗合格簽證表。
三、無障礙住宅標章之有效期限及重新申請規定?
答:無障礙住宅標章有效期限為五年,並自屆滿之次日起失其效力,期間屆滿前九十日內,申請人得檢具第六條規定文件重新提出申請。
四、對於已取得無障礙住宅標章之建築物,得不定期實施抽查及勘查規定?
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取得無障礙住宅標章之建築物,得不定期實施抽查及勘查,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結果未符合第三條所定設計基準者,如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除依該規定辦理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無障礙住宅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六十日內改善。但受通知人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
五、無障礙住宅標章之註銷事由?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註銷無障礙住宅標章:
- 使用執照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
- 提供不實資料、虛偽陳述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無障礙住宅標章。
- 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之二第一項之抽查或勘查。
- 未依第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改善。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註銷無障礙住宅標章,應於所屬網站公告、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通知申請人、無障礙住宅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六、原有住宅之獎勵方式及申請獎勵時應具備那些文件?
答:原有住宅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凡符合無障礙住宅之類別、範圍、無障礙設施項目及其設計基準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酌予補助經費。
前項補助經費額度,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其補助項目、各項目補助金額上限及優先補助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之。
申請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及竣工期限:
- 申請書。
- 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原有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 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應包括工程圖樣種類及說明書應標示事項)。
- 工程估價明細表。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七、依照原有住宅補助套裝申請補助,可否只申請單項補助?可否將補助項目補助經費合併他項使用或轉為改善其他項目?
答:本辦法套裝補助之精神係為確保住宅改善完成後,能符合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之住家環境,故不宜針對個別項目單獨補助。而申請各類套裝時,倘含有已改善完成之項目,應從補助金額上限中扣除該項目之補助費用,其各項目之補助金額亦不得挪為他項使用。
八、原有住宅已申請補助者若要辦理變更設計應辦理哪些事項?
答:申請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者,應依核定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施工;如於施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應備具變更後之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及工程估價明細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及竣工期限。
九、申請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者,若無土地或建築物權力證明文件,可否有替代方案?
答:五層以下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依無障礙住宅之類別、範圍、無障礙設施項目及其設計基準,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得以取得該建築基地共有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之共有人同意文件,視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六層以上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依無障礙住宅之類別、範圍、無障礙設施項目及其設計基準,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應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時,得以取得該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文件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視為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若不須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時,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視為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十、原有住宅核銷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應備具那些文件?
答:原有住宅經核定補助經費後,應備具下列文件申請核撥:
- 申請書。
- 補助核准函。
- 無障礙設施改善工程合約書。
- 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無障礙設施查驗合格表。
- 原始支出證明。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十一、申請原有住宅接受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者可否同時申請相關無障礙設施改善經費補助,接受補助後可以變更使用嗎?
答:考量政府資源有限,原有住宅申請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同一補助項目以一次為限;申請補助項目已獲其他機關(構)補助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
原有住宅接受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者,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因素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合格後五年內任意變更無障礙設施改善項目。
十二、申請新建無礙住宅建築標章,目前有什麼相關獎勵措施?
答:依據106年5月10日自公布施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授權訂定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容積獎勵辦法第9條規定,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給予基準容積5%,如依前開條例申請重建,取得無礙住宅建築標章,得給予容積獎勵。
十三、辦理原有住宅無障礙改善,有相關補助措施嗎?
答:為因應高齡化社會時代來臨,並協助高齡者及行動不便者自立生活,依據「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改善無障礙環境,本部透過補助期建立示範案例,供後續有需求之民眾可據以參考辦理,110年預計補助12個地方政府辦理12件原有住宅公寓大廈五層以下住宅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增設昇降設備、14件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辦理件數分配表詳下表所示:縣市 |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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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層以下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及增設昇降設備件數 | 已設置昇降設備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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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 1 | 2 |
臺南市 | 2 | 2 |
高雄市 | 1 | 1 |
新竹縣 | 1 | 1 |
新竹市 | 1 | 1 |
嘉義市 | 1 | 1 |
宜蘭縣 | 1 | 0 |
南投縣 | 0 | 1 |
基隆市 | 1 | 2 |
嘉義縣 | 1 | 1 |
屏東縣 | 1 | 1 |
花蓮縣 | 1 | 1 |
總計 | 12 | 14 |
十四、110年有那些縣市辦理補助原有住宅公寓大廈五層以下住宅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增設昇降設備,補助金額為何?
答:110年度共計有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新竹市、嘉義市、宜蘭縣、基隆市、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等11縣市,辦理補助原有住宅公寓大廈五層以下住宅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增設昇降設備,每案補助所需費用45%且以新臺幣216萬元為上限,民眾得逕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十五、110年有那些縣市辦理補助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補助金額為何?
答:110年度共計有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新竹市、嘉義市、南投縣、基隆市、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等11縣市,辦理補助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補助所需費用45%且以新臺幣36萬元為上限,民眾得逕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十六、110年辦理原有住宅無障礙補助,要如何申請呢?
答:如住宅座落所在地縣市政府有公告受理原有住宅無障礙補助時,住宅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得逕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或以下列電話先行洽詢:縣市 | 受理單位 | 聯絡電話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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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黃先生) |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公寓大廈管理科 | (04)22289111#69507 | 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88號 |
臺南市(白先生) |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 (06)2991111#1370 |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 |
高雄市(楊小姐)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 (07)3368333#3995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 |
新竹縣(官先生) | 新竹縣政府工務處使用管理科 | (03)5518101#6354 |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
新竹市(馬小姐) | 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 | (03)5269424 | 新竹市中正路146號1樓 |
嘉義市(魏先生) | 嘉義市政府工務處使用管理科 | (05)2254321#214 | 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2樓 |
宜蘭縣(王先生) | 宜蘭縣政府建設處 | (03)9251000#1329 | 宜蘭市南津里13鄰縣政北路1號 |
基隆市(謝先生) | 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 | (02)24201122#1820 |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 |
南投縣(陳先生) | 南投縣政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 | (049)2227300 | 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
屏東縣(陳先生) | 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公安使用科 | (08)7320415#3361 | 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
嘉義縣(蔡先生) | 嘉義縣政府經濟發展處使用管理科 | (02)24201122#1820 |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 |
花蓮縣(林先生) | 花蓮縣政府建築管理科 | (03)8233820 |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