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費補助申請及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規定:
1.包租案自出租人與租屋服務事業包租契約之起租日起始得修繕,並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於轉租契約之租賃期間內申請補助;代租案自出租人與承租人租賃契約之起租日起始得修繕,並應於租賃期間內申請補助。
2.出租人於包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起租日前二個月內及其租賃期間設置或更換,符合第九點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規定之設備者,其費用得申請補助之。但應於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租賃期間內提出申請。
3.租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1)修繕包租契約、轉租契約及租賃契約之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載明之附屬設備項目。
(2)出租人換修出租住宅必要之設施設備。
(3)修繕符合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設施設備項目。但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
(4)修繕或購置符合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五條附表二所定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包括廚房改善工程)項目。
(5)包租契約、轉租契約及租賃契約之租賃期間,設置於租賃住宅內緊急照明燈、瓦斯漏氣偵測器及一氧化碳偵測器。
(6)代租案投保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者,其最高補助金額及投保規定,比照包租案於第六點第四款及第四十點規定。
4.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與違反建築法及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5.出租人已領取之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費補助,因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內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者,經查證提前終止包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事由屬可歸責於出租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該租賃契約或包租契約提前終止日之次日起,按該包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契約年度日數比例核給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費補助,溢領者,應由租屋服務事業協助向出租人追繳,並繳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應備文件:
1.代收代付費用申請書。
2.包租案住宅出租修繕費申請清冊。
3.代租案住宅出租修繕費申請清冊。
4.住宅出租修繕費申請書。
5.出租住宅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6.租賃契約影本。
7.修繕前、後之照片。
8.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應為領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公司或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商號所開立之收據正本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