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住宅完工後就會開始招租,縣市政府會將租金、租期及承租資格申請方式等相關資訊公告周知,相關資料也會公布在各縣市政府住宅單位的網頁,歡迎有租屋需求的民眾向縣市政府住宅單位洽詢。
二、依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租期等出租事項由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訂定,目前有內政部及臺北市等11縣市訂定,其中內政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市、嘉義市、雲林縣(租期2年)為租期3年得續約至6年,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得延長為12年;連江縣規定為租期3年得續約至6年,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得延長為9年;臺中市、臺東縣(租期2年)規定為租期3年得續約至6年。詳細的出租規定,請向縣市政府住宅單位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