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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社會住宅

Q1
政府為什麼要推動社會住宅?

一、社會住宅簡單來說就是由政府蓋房子出租給民眾、或者是由政府承租民間的空屋轉租給民眾的住宅。同時,它的租金也會比較便宜。它跟過去以出售為主的國民住宅不同,社會住宅是只租不售的住宅,使政府提供的住宅資源能循環利用,照顧更多的民眾。

二、按照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也就是說這種住宅資源除了能夠幫助在市場上租不到房子的弱勢族群,例如身心障礙者、老人、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等等外,也同時可以照顧青年族群就學、就業階段的居住需求。

Q2
政府要如何推動社會住宅?

一、8年20萬戶是當前社會住宅政策的目標,為達成上述目標,內政部除積極修正住宅法,健全相關配套機制外,並研擬「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將以興建12萬戶及包租代管民間空餘屋8萬戶來達成。主要執行策略包含成立社會住宅融資服務平臺、推動包租代管、補助各地方政府先期規劃費、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等項目。

二、上開計畫自106年至113年止,計8年,第一階段目標預定於109年達成政府直接興建4萬戶及包租代管4萬戶,計8萬戶;第二階段目標於113年達成政府直接興建12萬戶(包含第一階段4萬戶)及包租代管8萬戶,計20萬戶。

Q3
社會住宅該如何申請呢?

一、社會住宅完工後就會開始招租,縣市政府會將租金、租期及承租資格申請方式等相關資訊公告周知,相關資料也會公布在各縣市政府住宅單位的網頁,歡迎有租屋需求的民眾向縣市政府住宅單位洽詢。

二、依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租期等出租事項由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訂定,目前有內政部及臺北市等11縣市訂定,其中內政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市、嘉義市、雲林縣(租期2年)為租期3年得續約至6年,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得延長為12年;連江縣規定為租期3年得續約至6年,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得延長為9年;臺中市、臺東縣(租期2年)規定為租期3年得續約至6年。詳細的出租規定,請向縣市政府住宅單位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