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1)日院會,討論通過內政部提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以落實總統社會住宅政策,將協助管理社會住宅,以及推動全國各都市舊市區及策略地區都市更新。
考量管理社會住宅及推動公辦都市更新需具備高度專業智識且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同時更須兼顧社會正義、維持其公益性,爰參考與我國相近亞洲3國案例(日、韓、香港),制定專法設置「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住都中心)行政法人,推動都市更新及管理社會住宅業務,以賦予住都中心自營能力及創造規劃範圍內之最大經濟效益。
住都中心有7大業務:1.管理社會住宅-租賃及管理;2.整合都市更新事業-釐清範圍內涉及權利人之關係,蒐集意願同意書或針對範圍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遭受急難或災害者提出救助方案;3.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具公益性、急迫性、民間無投資意願或無法自行實施之個案,予以規劃施作;4.公開評選實施者-中央指示或地方政府得委託中心公開評選實施者;5.營運管理-都市更新事業及公益設施(如公共托老中心、圖書館等)之相關不動產;6.投資-為提升本中心營運效能,必要時得價購都市更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7.研究規劃-計畫可行性評估與相關之教育訓練(如民間社區都更知識宣導、推廣)。上述7大業務,每項均得與民間團體、企業、地方政府及中央機關(構)合作。
住都中心將主動公開資訊、不代拆不徵收、廣與各界專業合作,並且受全民、立法院、審計及內政部監督,以創造需求為導向之開發模式,鼓勵相關產業投資開發,促進新興產業發展、復甦傳統產業沃土,達成住都中心使命。(如欲了解住都中心詳情,請下載住都中心懶人包,及參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聯 絡 人:柯茂榮科長聯絡電話:02-87712736發稿單位: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