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今(1)日部務會報通過「住宅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配合今(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新增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應包含住宅負擔能力等事項;並增訂社會住宅興辦事業計畫之具體內容,同時新增非營利私法人租用公有社會住宅的相關規範等,以加速社會住宅之落實推動。
內政部表示,這次「住宅法施行細則」的修正,主要包含3項重點:第一,增訂政府在擬訂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時,內容應包含住宅負擔能力、居住品質及原住民族文化需求等相關考量;第二,新增社會住宅興辦事業計畫的擬訂,應納入社會住宅供需分析、興辦(租賃)方式、營運管理及財務計畫、執行期程等重要事項;第三,增訂非營利私法人租用公有社會住宅的規模,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求決定,且租用須以公開申請方式,如有超過1家以上申請,並得由主管機關以評選方式辦理。
內政部指出,社會住宅的推動刻不容緩,為落實8年20萬戶社會住宅,包含興建12萬戶及包租代管民間空餘屋8萬戶。內政部除積極修正「住宅法施行細則」,健全相關法令外,也已訂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成立社會住宅融資服務平臺方案」、「106年度包租代管試辦計畫」,並經行政院核定。後續將由中央與地方政府通力合作,致力打造高品質無障礙的社會住宅,並促進社會住宅與當地社區的融合,期許社會住宅能成為讓人住進去會幸福與驕傲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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