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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補貼查核督導專區

107年度住宅補貼查核督導計畫

內政部107年2月1日內授營宅字第1070802113號函核定
壹、依據

為辦理住宅補貼查核事宜,使住宅補貼資源確實用於協助符合條件之家庭減輕居住負擔,茲訂定本計畫。依據如下:

  • 一、依據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17條規定略以:「……接受住宅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並追繳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接受之補貼或重複接受之住宅補貼:一、接受貸款利息補貼者家庭成員擁有二戶以上住宅、接受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擁有住宅。二、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三、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
  • 二、依據本部營建署106年1月19日「研商住宅補貼相關法規修正草案會議」決議及106年度住宅補貼查核督導計畫,查核之家庭成員為申請人、配偶及查核時與申請人同戶籍之申請書表所列家庭成員。但另持有之住宅所有權登記原因為繼承者,不列入擁有住宅數。
  • 三、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8點,受政府補貼購置住宅之貸款人如於政府補貼利息期間將所購置住宅轉讓於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應主動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其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按當時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貸放利率計算)返還補貼機關。
  • 四、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24點,受政府補貼修繕住宅之貸款人如於政府補貼利息期間將該住宅轉讓於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應主動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其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按當時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貸放利率計算)返還補貼機關。
  • 五、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3條第1項,接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補貼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
    • (一)家庭成員擁有二戶以上住宅。
    • (二)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
    • (三)接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住宅移轉予家庭成員以外之第三人。
  • 六、依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15條,接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補貼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
    • (一)家庭成員擁有二戶以上住宅。
    • (二)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
    • (三)接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移轉予家庭成員以外之第三人。
  • 七、參照下列歷年之查核計畫:
    • (一)本部98年11月27日內授營宅字第0980811728號函核定之「98年度住宅補貼查核督導計畫」。
    • (二)本部101年9月6日內授營宅字第1010808650號函核定修正之「101年度住宅補貼查核督導計畫」。
    • (三)本部104年1月15日內授營宅字第1040800089號函核定之「104年度住宅補貼查核督導計畫」。
    • (四)本部105年2月24日內營授宅字第1050802044號函核定之「105年度住宅補貼查核督導計畫」。
    • (五)本部106年3月29日內授營宅字第1060804700號函核定之「106年度住宅補貼查核督導計畫」。
貳、107年度查核對象:
  • 一、本次查核對象為截至107年1月仍接受本方案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核定戶(即106年12月31日前已清償之核定戶不列入107年度定期查核對象)。
  • 二、依上開原則統計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核定戶為1萬8,437戶(詳表1)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核定戶1,567戶(詳表2),總計有2萬4戶。
表1至107年1月住宅補貼方案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仍接受補貼戶數(107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查核戶數)
單位:戶製表日期:107.01.02
類別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總計
縣市別96
年度
97
年度
98
年度
99
年度
100
年度
101
年度
102
年度
103
年度
104
年度
105
年度
新北市1454694154173572343423466284233,776
臺北市431761971411641231712234432571,938
桃園市611811191361731591631863035061,987
臺中市227282972332053664544474842,462
臺南市41941331501471391711931781471,393
高雄市241231091112342143373643573962,269
宜蘭縣18355040564975754338479
新竹縣14252630272530433741298
苗栗縣19323527212844555643360
彰化縣47726888677588161164148978
南投縣12312725221442393343288
雲林縣10302724281666646250377
嘉義縣7151132291722282428213
屏東縣28332752605877726146514
臺東縣891281551171511101
花蓮縣2181317251528171115161
澎湖縣11053126911101077
基隆市13212019191830283621225
新竹市16162132302826282529251
嘉義市9151119292132332322214
金門縣5411210651171071
連江縣00001012015
總 計5451,4811,4191,4701,7591,4552,1362,4402,9632,76918,437
表2至107年1月住宅補貼方案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仍接受補貼戶數(107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查核戶數)
單位:戶製表日期:107.01.02
類別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總計
縣市別96
年度
97
年度
98
年度
99
年度
100
年度
101
年度
102
年度
103
年度
104
年度
105
年度
新北市31608672616529362826494
臺北市112225342623131077178
桃園市12141516203110162324181
臺中市347316151622157108
臺南市810916151671367107
高雄市67128233712201715157
宜蘭縣4511538584457
新竹縣014415121221
苗栗縣355316221129
彰化縣423325644134
南投縣114220221116
雲林縣312114201116
嘉義縣123230000112
屏東縣3764105543451
臺東縣222121000212
花蓮縣112221012113
澎湖縣205011000110
基隆市311334253025
新竹市124253332328
嘉義市121221211215
金門縣00000011013
連江縣00000000000
總 計1001492071831992311181501191111,567
參、辦理機關:
  • 一、主辦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二、協辦機關: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內政部戶政司、內政部營建署、各承貸金融機構。
肆、查核內容及處理原則
  • 一、依據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17條規定略以:「……接受住宅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並追繳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接受之補貼或重複接受之住宅補貼:一、接受貸款利息補貼者家庭成員擁有二戶以上住宅、接受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擁有住宅。二、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三、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
  • 二、依據本部營建署106年1月19日「研商住宅補貼相關法規修正草案會議」決議及106年度住宅補貼查核督導計畫,查核之家庭成員為申請人、配偶及查核時與申請人同戶籍之申請書表所列家庭成員。但另持有之住宅所有權登記原因為繼承者,不列入擁有住宅數。
  • 三、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8點及第24點,受政府補貼購置或修繕住宅之貸款人如於政府補貼利息期間將所購置或修繕住宅轉讓於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應主動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其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按當時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貸放利率計算)返還補貼機關。
  • 四、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3條第1項暨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15條,接受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補貼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
    • (一)家庭成員擁有二戶以上住宅。
    • (二)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
    • (三)接受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住宅移轉予家庭成員以外之第三人。
  • 五、依表3之查核內容經查核不符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行政處分前,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第104條規定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期限,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105條),陳述意見之期限屆滿應即辦理行政處分。
表3107年度住宅補貼查核督導計畫查核內容及處理原則表
查核對象查核項目查核依據查核內容處理原則
至107年1月仍接受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核定戶
1.是否擁有二戶以上住宅
  1. 住宅法第17條
  2. 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7點第1項第1款及第23點第1項第1款
  3.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
  4. 修繕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補貼費用辦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
  1. 查核家庭成員是否持有第二戶住宅,但另持有之住宅所有權登記原因為繼承者,不列入擁有住宅數。
  2. 查核之家庭成員係指申請人、配偶及查核時與申請人同戶籍之申請書表所列家庭成員。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核定戶及金融機構,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
  2. 核定戶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溢撥之補貼利息,由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返還補貼機關。
2.是否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
  1. 住宅法第17條、
  2. 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7點第1項第4款及第23點第1項第4款
  3.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
  4. 修繕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補貼費用辦法第15條第1項第4款
  1. 查核家庭成員是否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2. 查核之家庭成員係指申請人、配偶及查核時與申請人同戶籍之申請書表所列家庭成員。
3.接受補貼住宅是否移轉予第三人
  1. 住宅法第17條
  2. 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8點及第24點
  3.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3條第1項第7款
  4. 修繕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補貼費用辦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
  1. 查核接受利息補貼之住宅否移轉予家庭成員以外之第三人。
  2. 查核之家庭成員係指申請人、配偶及查核時與申請人同戶籍之申請書表所列家庭成員。
伍、辦理方式及時程
  • 一、辦理方式
    營建署於107年2月5日起彙整待查核之補貼戶資料,洽請戶政機關提供核定戶之家庭成員資料,轉交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之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107年3月1日起辦理旨揭計畫查核作業,對於查核不符規定者,依本計畫肆之查核內容及處理原則辦理停止補貼相關作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107年7月31日前完成查核成果報告並送營建署備查。
  • 二、辦理時程
    預定自107年2月5日至107年7月31日完成(詳圖1):
    • (一)107年2月5日至107年2月28日:彙整戶政資料及財稅資料等前置作業。
    • (二)107年3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際審查作業。
    • (三)107年7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彙編查核成果報告並送營建署備查。
107年度住宅補貼查核作業計畫流程圖
陸、查核作業注意事項
  • 一、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配人力處理查核作業,依既定時程辦理查核,並完成查核報告。
  • 二、查核之書面成果需與查核系統顯示數據一致,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詳加瞭解查核系統操作方式,查核完成需比對住宅補貼?核系統數據,並確認查核成果之正確性。
  • 三、查核成果需詳述查核過程及分析查核結果。
柒、查核成果彙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107年7月31日前,由「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中「查核」→「定期查核」功能頁面→「統計表單」,再點選「查核年度」→「核准年度」→「申請類別」→「報表種類」(統計表)→「報表排序」(依性別、身分別分)→「報表格式」(詳表4、表5、表6、表7),將定期查核結果統計報表及處理情形函送內政部營建署彙編成果報告備查。
捌、其他
  • 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辦理本項業務之承辦人員,符合下列情形者,予以獎勵:
    • (一)於規定期間內完成查核作業,並函送營建署。
    • (二)持續積極辦理通知金融機構停止購置、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作業。
  • 二、本計畫未列之查核事項,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另訂處理原則辦理查核。
  • 三、另查核所使用之個人資料,均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依法令須保密或受保護之文件及資料,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妥善管控,且不得外洩。



購置住宅貸款補貼受補貼戶查核結果統計表-依身分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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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繕住宅貸款補貼受補貼戶查核結果統計表-依身分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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