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106年7月28日
發稿單位:國民住宅組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101年6月11日修正發布後,係由內政部(營建署)主管;所需補貼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由該府社會局(處)或民政局社會課辦理上開2項補貼,105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辦法辦理情形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詳附件一)
(一)計辦理11,677戶,其中以新北市5,573戶最多、臺北市2,060戶次之、第3為臺中市1,280戶,離島區域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分別為17戶、3戶、5戶。
(二)每戶補貼金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按人口數或坪數訂之,其中以連江縣每戶最高補貼5,400元最高,臺北市每戶最高補貼5,000元次之,第3為新北市及新竹市每戶最高補貼4,400元。另6直轄市每戶最高補貼金額介於3,000元~5,000元;每戶最高補貼金額超過(含)3,000元以上共14縣市。
(三)大部分縣市為全年均可受理申請;彰化縣、雲林縣明定受理期間為1個月;高雄市則於前一年12月及當年4月各受理1次;臺東縣於11月底前受理,經費用罄即截止;澎湖縣則於2月底前受理,如前半年度預算經費仍有賸餘,將另行於8月底前追加受理。
(四)計畫戶數方面,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宜蘭縣、屏東縣、花蓮縣、新竹市、嘉義市及金門縣等10縣市無計畫戶數限制;新竹縣、雲林縣、嘉義縣、臺東縣及澎湖縣等5縣市為預算編列額度內予以補貼。
(五)依本辦法第2條,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房屋租金補貼: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3.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2.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3.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4.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5.租賃房屋在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6.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1款之計算方式,應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至第5條之3及第44條規定辦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1.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個別持有應有部分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2.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且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
二、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詳附件二)
(一)計辦理162戶,其中以新北市70戶最多、臺南市15戶次之、第3為彰化縣11戶,離島區域僅澎湖縣辦理7戶。105年度有辦理本項貸款利息補貼計有20縣市,僅嘉義市、金門縣未辦理。
(二)大部分縣市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20萬元,其補貼計算基準係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額。
(三)新北市、桃園市、宜蘭縣、南投縣、嘉義縣及澎湖縣等6縣市為全年均可受理申請;其餘縣市則明定受理期限。
(四)計畫戶數方面,臺北市、宜蘭縣、屏東縣、澎湖縣及新竹市等5縣市無計畫戶數限制;新竹縣、雲林縣、嘉義縣、臺東縣及花蓮縣等5縣市為預算編列額度內予以補貼。
(五)依本辦法第5條,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且其購置之住宅應在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4倍者。
2.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者。
3.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1戶於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5年內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尚未全部清償者。
貸款利息補貼應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貸款之抵押物。
第1項第1款計算方式,應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至第5條之3及第44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