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113年1月仍接受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98至101年度核定戶 | 1.是否持有第二戶住宅 | 1.住宅法第17條 2.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0點第1項第1款、第20點第1項第2款 | 1.查核以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獲得補貼者,或育有子女換屋於補貼期間一年後,家庭成員是否持有第二戶住宅,但另持有之住宅所有權登記原因為繼承者,不列入擁有住宅數。 2.查核之家庭成員係指申請人、配偶及查核時與申請人同戶籍之申請書表所列家庭成員。 | 1.直轄市、縣(市)主關機關應通知核定戶及金融機構,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 2.核定戶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溢撥之補貼利息,由承辦貸款金融機構通知原核定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追繳之。 |
2.是否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1.住宅法第17條 2.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0點第1項第4款 | 1.查核家庭成員是否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2.查核之家庭成員係指申請人、配偶及查核時與申請人同戶籍之申請書表所列家庭成員。 |
3.接受補貼住宅是否移轉予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 | 1.住宅法第17條 2.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1點 | 1.查核接受利息補貼之住宅否移轉予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但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或以權利變換方式參加都市更新而辦理信託登記,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不在此限。 2.查核之家庭成員係指申請人、配偶及查核時與申請人同戶籍之申請書表所列家庭成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