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
內政部110年2月1日內授營宅字第1100801800號函核定
壹、依據
一、依據「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之「建立查核機制:為落實補貼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前兩年應辦理查核作業,由核定戶提供最新資格文件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查核作業;第3年起之查核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需要或每兩年對核定戶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
二、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1點:「受政府補貼購置住宅之貸款人如於政府補貼利息期間將所購置住宅移轉予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應主動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其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按違約事實發生日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貸放利率計算)返還補貼機關。」
三、依據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17條規定略以:「……接受住宅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並追繳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接受之補貼或重複接受之住宅補貼:一、接受貸款利息補貼者家庭成員擁有二戶以上住宅、接受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擁有住宅。二、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三、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
四、依據本部營建署106年1月19日「研商住宅補貼相關法規修正草案會議」決議、107年度住宅補貼查核督導計畫及107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查核之家庭成員為查核申請人、配偶及查核時與申請人同戶籍之申請書表所列家庭成員。但另持有之住宅所有權登記原因為繼承者,不列入擁有住宅數。
五、依據上開規定、會議決議及比照下列歷年之查核計畫,特擬定本計畫,以辦理110年度查核作業:
(一)本部99年6月15日內授營宅字第0990804706號函核定之「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
(二)本部101年3月15日內授營宅字第1010802123號函核定之「101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
(三)本部103年4月14日內授營宅字第103080935號函核定之「修正102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
(四)本部103年12月9日台內營字第1030814066號函核定之「修正103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
(五)本部104年6月24日內授營宅字第1040810308號函核定之「104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
(六)本部106年2月7日台內營字第1060801416號函核定之「106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
(七)本部107年2月1日內授營宅字第1070802114號函核定之「107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
(八)本部108年1月9日內授營宅字第1080800065號函核定之「108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
(九)本部109年1月10日內授營宅字第1090800112號函核定之「10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
貳、110年度查核對象
一、查核對象為至110年1月仍接受本方案「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補貼之核定戶(即109年12月31日前已清償之核定戶不列入110年度定期查核對象)。
二、依上開原則統計有1萬7,939戶(98年度計2,621戶,99年度計4,612戶,100年度計5,254戶,101年度計5,452戶)(詳表1)。
表1 至110年1月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仍接受補貼戶數
(110年度查核戶數)
單位:戶
製表日期:110.1.4
計畫年度/ 縣市別 | 98年度 | 99年度 | 100年度 | 101年度 | 總計 |
---|
新北市 | 834 | 1,158 | 1,158 | 920 | 4,070 |
臺北市 | 260 | 424 | 457 | 433 | 1,574 |
桃園市 | 212 | 475 | 470 | 718 | 1,875 |
臺中市 | 340 | 708 | 808 | 753 | 2,609 |
臺南市 | 194 | 345 | 501 | 523 | 1,563 |
高雄市 | 273 | 461 | 605 | 584 | 1,923 |
宜蘭縣 | 48 | 95 | 114 | 118 | 375 |
新竹縣 | 36 | 85 | 104 | 205 | 430 |
苗栗縣 | 25 | 69 | 105 | 100 | 299 |
彰化縣 | 126 | 216 | 273 | 302 | 917 |
南投縣 | 22 | 61 | 76 | 63 | 222 |
雲林縣 | 44 | 63 | 102 | 122 | 331 |
嘉義縣 | 34 | 82 | 83 | 114 | 313 |
屏東縣 | 46 | 98 | 83 | 116 | 343 |
臺東縣 | 15 | 16 | 23 | 14 | 68 |
花蓮縣 | 10 | 31 | 42 | 26 | 109 |
澎湖縣 | 12 | 15 | 19 | 19 | 65 |
基隆市 | 14 | 44 | 58 | 55 | 171 |
新竹市 | 39 | 104 | 82 | 179 | 404 |
嘉義市 | 27 | 44 | 64 | 68 | 203 |
金門縣 | 8 | 18 | 25 | 19 | 70 |
連江縣 | 2 | 0 | 2 | 1 | 5 |
總計 | 2,621 | 4,612 | 5,254 | 5,452 | 17,939 |
參、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二、協辦機關: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內政部戶政司、內政部營建署、各承貸金融機構。
肆、查核內容及處理原則
一、依據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17條規定略以:「……接受住宅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並追繳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接受之補貼或重複接受之住宅補貼:一、接受貸款利息補貼者家庭成員擁有二戶以上住宅、接受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擁有住宅。二、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三、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
二、依據本部營建署106年1月19日「研商住宅補貼相關法規修正草案會議」決議、107年度住宅補貼查核督導計畫及107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查核之家庭成員為查核申請人、配偶及查核時與申請人同戶籍之申請書表所列家庭成員。但另持有之住宅所有權登記原因為繼承者,不列入擁有住宅數。
三、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1點:「受政府補貼購置住宅之貸款人如於政府補貼利息期間將所購置住宅移轉予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應主動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其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按違約事實發生日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貸放利率計算)返還補貼機關。」
四、依表2之查核內容經查核不符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行政處分前,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第104條規定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期限,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105條),陳述意見之期限屆滿應即辦理行政處分。
表2 110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查核內容及處理原則表查核對象 | 查核項目 | 查核依據 | 查核內容 | 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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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10年1月仍接受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98至101年度核定戶 | 1.是否持有第二戶住宅 | 1.住宅法第17條 2.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0點第1項第1款、第20點第1項第2款 | 1.查核以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獲得補貼者,或育有子女換屋於補貼期間一年後,家庭成員是否持有第二戶住宅,但另持有之住宅所有權登記原因為繼承者,不列入擁有住宅數。 2.查核之家庭成員係指申請人、配偶及查核時與申請人同戶籍之申請書表所列家庭成員。 | 1.直轄市、縣(市)主關機關應通知核定戶及金融機構,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 2.核定戶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溢撥之補貼利息,由承辦貸款金融機構通知原核定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追繳之。 |
2.是否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1.住宅法第17條 2.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0點第1項第4款 | 1.查核家庭成員是否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2.查核之家庭成員係指申請人、配偶及查核時與申請人同戶籍之申請書表所列家庭成員。 |
3.接受補貼住宅是否移轉予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 | 1.住宅法第17條 2.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1點 | 1.查核接受利息補貼之住宅否移轉予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但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或以權利變換方式參加都市更新而辦理信託登記,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不在此限。 2.查核之家庭成員係指申請人、配偶及查核時與申請人同戶籍之申請書表所列家庭成員。 |
伍、辦理方式及時程
一、辦理方式
營建署於110年2月1日起彙整待查核之補貼戶資料,洽請戶政機關提供核定戶之家庭成員資料,轉交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之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110年2月22日起辦理旨揭計畫查核作業,對於查核不符規定者,依本計畫肆之查核內容及處理原則辦理停止補貼相關作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110年7月31日前完成查核成果報告並送營建署備查。
二、辦理時程
預定自110年2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完成(詳圖1)。
(一)110年2月1日至110年2月20日:彙整戶政資料及財稅資料等前置作業。
(二)110年2月22日至110年6月30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際審查作業。
(三)110年7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彙編查核成果報告並送營建署備查。
陸、查核作業注意事項
一、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配人力處理查核作業,依既定時程辦理查核,並完成查核報告。
二、查核之書面成果需與查核系統顯示數據一致,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詳加瞭解查核系統操作方式,查核完成需比對住宅補貼?核系統數據,並確認查核成果之正確性。
三、查核成果需詳述查核過程及分析查核結果。
柒、查核成果彙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110年7月31日前,由「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作業系統」中「查核」→「定期查核」功能頁面,點選「定期查核結果統計」後,再點選「定期查核全部完成」,將定期查核結果統計報表及處理情形函送內政部營建署彙編成果報告備查。
捌、其他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辦理本項業務之承辦人員,符合下列情形者,予以獎勵:
(一)於規定期間內完成查核作業,並函送營建署。
(二)持續積極辦理通知金融機構停止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作業。
二、本計畫未列之查核事項,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另定處理原則辦理查核。
三、查核所使用之個人資料,均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依法令須保密或受保護之文件及資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妥善管控,且不得外洩。
四、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期查核作業費:
(一) 查108年度(含)前,「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以下簡稱住補方案)受理申請及審查時間為下半年,隔年上半年則辦理定期查核作業,而本方案自102年停止受理申請後,每年亦於上半年辦理定期查核作業,過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揭二方案定期查核人力大多重疊,惟配合住補方案109年度起申辦次數改為2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將上半年定期查核作業人力挪作辦理受理申請及審查作業,故本方案定期查核需另覓人力辦理。
(二)因定期查核作業除查核利息補貼戶是否持有第二戶住宅、移轉予第三人、重複補貼外,尚需針對該等案件作成行政處分、處理訴願、追繳利息補貼等相關作業,實屬繁雜,故比照住補方案,自110年起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期查核作業費,按查核戶數每戶新臺幣(以下同)350元計算,需627萬8,650元(1萬7,939戶x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