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
壹、依據
依據「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之「建立查核機制:為落實補貼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前兩年應辦理查核作業,由核定戶提供最新資格文件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查核作業;第3年起之查核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需要或每兩年對核定戶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及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2點規定:「租金補貼核定戶應於租金補貼核定函核發之日起一年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第十一點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最新資料,掛號郵寄或逕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由該主管機關就其資格現況予以查核;資格不符者,停止其租金補貼。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應於補貼證明核發之日起一年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第十七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最新資料,掛號郵寄或逕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由該主管機關就其資格現況予以查核;資格不符者,通知核定戶及承貸金融機構停止其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補貼證明核發後第三年起,得視需要隨時或至少每二年就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並比照本部99年6月15日內授營宅字第0990804706號函核定之「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101年3月15日內授營宅字第1010802123號函核定之「101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103年4月14日內授營宅字第103080935號函核定之「修正102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及103年12月9日台內營字第1030814066號函核定之「修正103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特擬定本計畫,以辦理104年度資格查核作業。
貳、查核對象
98至101年度本方案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截至查核日止仍具有補貼資格者。(98年度計4,084戶,99年度計8,423戶,100年度計8,194戶,101年度計10,131戶)
參、辦理機關
- 一、主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 二、協辦機關: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內政部戶政司、內政部營建署、各承貸金融機構。
肆、查核內容
查核對象 | 重點查核項目 | 查核依據 | 查核內容 |
---|
至目前仍接受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98至101年度核定戶 | 1.是否持有第二戶住宅 | 第20點第1項第1款、第20點第1項第2款 | 以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獲得補貼者,或育有子女換屋於補貼期間一年後,持有第二戶住宅。 1.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點第1項第8款:「家庭成員: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 第15點第1項第2款:「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二)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2.僅持有一戶住宅且該住宅係申請日前二年內購置並已辦理貸款之住宅,其他家庭成員無其他自有住宅。」; 第16點第1項第2款:「育有子女換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二)家庭成員僅有一戶住宅,該住宅應符合第17點第3項規定。」故查核對象為家庭成員。
|
至目前仍接受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99年度核定戶 | 2.是否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第20點第1項第4款 | 是否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至目前仍接受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99年度及101年度核定戶 | 3.查核日前二年家庭年收入之平均值是否超過104年度查核金額。 | 第20點第1項第7款 | 完成購置住宅貸款撥款後第三年起,查核日前二年(本次係指102年及103年)家庭年收入之平均值是否超過104年度查核時申請人戶籍地之查核金額(詳查核金額表)。 |
註1:育有子女購屋、育有子女換屋核定戶,定期查核毋須再審查具備監護權與否;以「新婚購屋」條件獲得補貼者,若因離婚而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補貼類別為「育有子女購屋」時,若其未予該子女設於同一戶籍,得不停止補貼。惟新婚租屋、購屋者,若於接受補貼期間離婚且無子女者,仍應自事實發生日(離婚登記日)停止補貼,並返還溢領之補貼。 |
104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方案查核計畫之家庭年收入應符合下列金額
(單位:新臺幣萬元)戶籍地 | 99年度家庭年收入50%分位點金額 | 101年度家庭年收入50%分位點金額 | 104年度家庭年收入50%分位點金額 | 103年度查核金額 | 104年度本計畫查核金額 |
---|
臺北市 | 158 | 148 | 144 | 158 | 158 |
新北市 | 158 | 144 | 111 | 158 | 158 |
臺中市 | 111 | 96 | 106 | 111 | 111 |
臺南市 | 111 | 95 | 93 | 111 | 111 |
高雄市 | 111 | 97 | 105 | 111 | 111 |
桃園市 | 111 | 144 | 120 | 111 | 144 |
宜蘭縣 | 103 | 88 | 90 | 103 | 103 |
新竹縣 | 103 | 148 | 90 | 103 | 148 |
臺灣省(臺灣省省轄市、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除外)、金門縣、連江縣 | 103 | 88 | 90 | 103 | 103 |
基隆市 | 111 | 97 | 90 | 111 | 111 |
新竹市 | 111 | 148 | 90 | 111 | 148 |
嘉義市 | 111 | 95 | 90 | 111 | 111 |
註:99年度及101年度核定戶之104年度查額金額採一致性之標準,依據99年度、101年度、104年度家庭年收入50%分位點或103年度查核金額中,取其最大值。
伍、辦理方式及時程
一、辦理方式
營建署彙整待查核之補貼戶資料,洽請戶政機關提供核定戶之家庭成員資料,轉交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之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查核,對於查核不符規定者,依本計畫第陸條規定辦理停止補貼相關作業。
二、辦理時程
預定自104年10月1日至105年4月30日完成。
104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之辦理時程:
104年10月1日至104年10月30日間,針對本次查核對象系統上的家庭成員查調資料並進行查核,營建署彙整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資料,提供查核戶資料給戶政機關,取得查核戶資料後,再向財稅機關查調財稅資料(不含所得);104年11月1日至104年11月30日間將上開資料匯入青年安心查核系統,並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104年12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間進行查核比對,對於不符規定者,通知金融機構及補貼戶停止補貼;對於符合規定者,則繼續補貼。
針對第1次未能查調的分戶、結婚產生之家庭成員資料,105年2月1日至105年2月28日間,營建署彙整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資料,提供查核戶資料給戶政機關,取得查核戶資料後,再向財稅機關查調財稅資料(含所得);105年3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間將上開資料匯入青年安心查核系統,並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105年4月1日至105年4月30日間進行查核比對,對於不符規定者,通知金融機構及補貼戶停止補貼;對於符合規定者,則繼續補貼。
陸、不符規定之處理原則
經查核不符規定者於行政處分前,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第104條規定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期限,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105條),再依下列處理原則辦理行政處分:
類別 | 不符項目 | 相關規定 | 處理原則 |
---|
至目前仍接受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98至101年度核定戶 | 1.持有第二戶住宅 | 第20點第1項第1款、第20點第1項第2款 |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核定戶及金融機構(並副知營建署),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 2.補貼期間因戶籍遷移致新增之直系親屬另持有住宅之日,如於申請日前,則不停止補貼,事實發生日則以戶籍異動日為基準。但另持有住宅之日於戶籍異動日後,事實發生日則為移轉日。 3.補貼期間因結婚致新增之直系親屬另持有住宅者,直系親屬持有住宅登記日為核定戶結婚登記日後所取得之住宅方計入住宅數,並自事實發生日停止補貼。惟該直系親屬持有住宅日為核定戶結婚登記日前,則不在此限。 4.核定戶之直系親屬(詳註2)另持有住宅登記原因為繼承,得不列入住宅數計算。 |
至目前仍接受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99年度核定戶 | 2.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 第20點第1項第4款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核定戶及金融機構(並副知內政部營建署),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 |
至目前仍接受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99年度及101年度核定戶 | 3.查核日前二年家庭年收入之平均值是否超過104年度查核金額。 | 第20點第1項第7款 | 1.核定戶經查核不符104年度查核金額,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核定戶及金融機構(副知營建署),自105年5月1日起停止補貼,如有溢領款項,應將自事實發生日(即105年5月1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 2.本項目僅99年度及101年度核定戶需查核。 3.因戶籍遷移、結婚等原因致新增之家庭成員,其收入原應一併計算家庭年收入,惟若異動原因至查核日前一年底期間未滿2年之直系親屬,則不在此限(即該新增之直系親屬收入不併入家庭年收入)。 4.「查核日前一年底」,於本查核計畫係指103年12月31日。 |
註1:「新婚」者,若於接受補貼期間離婚且無子女者,仍應自事實發生日(離婚登記日)停止補貼,並返還溢領之補貼。 註2:參考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於104年6月9日研商會議所提意見後,考量青年安心成家方案補貼戶中有直系「卑」親屬繼承住宅之情況較少,若亦同排除尚無不可,故由直系尊親屬修正為直系親屬。 |
柒、查核成果彙編
98至101年度核定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105年5月31日前,將核定戶查核及處理情形函送內政部營建署彙編成果報告備查。
捌、其他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辦理本項業務之承辦人員,符合下列情形者,予以獎勵: (一)於規定期間內完成查核作業,並函送營建署。 (二)持續積極辦理通知金融機構停止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作業。二、本計畫未列之查核事項,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另定處理原則辦理查核。三、查核所使用之個人資料,均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依法令須保密或受保護之文件及資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妥善管控,且不得外洩。
截至104年4月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具補貼資格戶數(本次查核對象戶數)
單位:戶
製表日期:104.5.19
計畫年度/ 縣市別 | 98年度 | 99年度 | 100年度 | 101年度 | 總計 |
---|
台北市 | 496 | 735 | 915 | 1,024 | 3,170 |
新北市 | 1,184 | 2,016 | 1,947 | 1,779 | 6,926 |
台中市 | 509 | 1465 | 1,131 | 1,383 | 4,488 |
台南市 | 130 | 512 | 302 | 380 | 1,324 |
台南縣 | 129 | 361 | 354 | 486 | 1,330 |
高雄市 | 427 | 772 | 829 | 1,036 | 3,064 |
宜蘭縣 | 80 | 139 | 193 | 200 | 612 |
桃園縣 | 275 | 710 | 637 | 1,158 | 2,780 |
新竹縣 | 164 | 240 | 263 | 508 | 1,175 |
苗栗縣 | 37 | 154 | 148 | 211 | 550 |
彰化縣 | 172 | 350 | 384 | 494 | 1,400 |
南投縣 | 32 | 92 | 114 | 102 | 340 |
雲林縣 | 56 | 92 | 133 | 193 | 474 |
嘉義縣 | 64 | 140 | 127 | 178 | 509 |
屏東縣 | 69 | 161 | 132 | 217 | 579 |
台東縣 | 20 | 44 | 68 | 48 | 180 |
花蓮縣 | 25 | 61 | 76 | 60 | 222 |
澎湖縣 | 16 | 40 | 22 | 32 | 110 |
基隆市 | 56 | 72 | 103 | 116 | 347 |
新竹市 | 81 | 164 | 199 | 359 | 803 |
嘉義市 | 45 | 74 | 87 | 122 | 328 |
金門縣 | 15 | 29 | 28 | 41 | 113 |
連江縣 | 2 | 0 | 2 | 4 | 8 |
總計 | 4,084 | 8,423 | 8,194 | 10,131 | 30,8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