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於申請時如具備下列(三)、(四)之條件,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主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於評點時加分或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
- (一)申請書。(經由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者免附)
-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三)符合加分並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對象為下列住宅法第4條第2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 低收入戶:112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中低收入戶:112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特殊境遇家庭:112年度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詢問】。
- 生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得於受理期間屆滿前補正)(例如:診斷證明書。媽媽手冊亦可,但(1)應為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若懷孕初期產檢診所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則可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懷孕週數及胎兒數。(2)檢送資料應包括載有孕婦姓名之封面或封底、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醫師簽名或蓋章,產檢紀錄應為申請日前1個月內的近期產檢,如:112年8月4日提出申請,產檢紀錄章日期應為112年7月4日~112年8月4日區間。。(3)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檢附媽媽手冊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胎兒數。)
-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限申請人):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 65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相關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證明文件得於受理期間屆滿3個月內補正。)
-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AIDS):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全國醫療服務卡亦可)
- 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災民:受災1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四)其他符合加分條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 重大傷病者: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 單親家庭(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25歲以下子女之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配偶之證明影本或已成年子女無謀生能力之證明。子女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 新婚家庭(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結婚登記日應在申請日前2年內)
- 生育有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得於受理期間屆滿前補正)(例如:診斷證明書。媽媽手冊亦可,但(1)應為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若懷孕初期產檢診所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則可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懷孕週數及胎兒數。(2)檢送資料應包括載有孕婦姓名之封面或封底、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醫師簽名或蓋章,產檢紀錄應為申請日前1個月內的近期產檢,如:112年8月4日提出申請,產檢紀錄章日期應為112年7月4日~112年8月4日區間。(3)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檢附媽媽手冊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胎兒數。)
- 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25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三代同堂(限申請人):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
- 申請修繕之住宅有結構安全疑慮者: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資料影本等相關資料。(認證單位及方式詳問與答第三十二題)
- (五)建物登記文件:修繕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 (六)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約12坪)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 (七)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者,應檢附政府公告拆遷之文件影本。
- (八)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或出入國(境)相關證明文件顯示未曾入境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 (九)申請修繕之住宅如未具備衛浴設備,應簽具切結書切結該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且修繕項目包含增設衛浴設備,始得予以加分。(切結書格式請上國土管理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
申請人申請時戶籍應設於申請修繕之住宅地址內,且以其家戶人口(指設籍於申請修繕住宅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小於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或該修繕住宅未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方得以未達基本居住水準加3分。